• 宗教及禮制司 Q2851. 內政部【電子輓額平台】何時啟用?

    本平台已於103.12.12正式啟用。

  • 消防署 Q2852. 若配合各級政府辦理災害防救工作時遭遇死亡或受傷,能有什麼保障呢?

    依據災害防救法(下稱災防法)第32條規定,各級政府得為依本法執行災害防救事項人員、受徵調之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投保相關保險。另依據災防法第61條規定,於執行災防法規定之災害防救事項,如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得請領相關給付。

  • 消防署 Q2853. 我或我的親人因為風災(或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而導致死亡、失蹤、重傷時,或是我的房子毀損時,可申請那些救助?

    依「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及其配偶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已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並共同生活者,遭遇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火災、爆炸或火山災害而導致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需要安遷救助時,可向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相關的災害救助。如需更詳細資訊,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詢問。

  • 消防署 Q2854. 若我的房子因為救災而導致毀損時,可以申請補償或賠償嗎?

    依災害防救法第34條規定,人民因第24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7款與第11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31條第1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損失補償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損失補償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 消防署 Q2855. 如何取得國內各災害防救計畫(包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我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各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可至「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網站下載,至於縣(市)及鄉(鎮、市、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為各地方政府擬訂,請至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網站查詢。

  • 消防署 Q2856. 颱風季節來臨,要如何做好準備?

    當颱風警報發布後,請民眾要隨時注意颱風最新動態訊息,做好防颱準備工作,例如: 一、固定廣告看板、陽台盆栽,或準備沙包。 二、颱風可能導致停水、停電,請預先儲備清水、乾糧、手電筒、電池,並檢查緊急發電機是否正常。 三、家中備有防水閘門者,應於颱風來臨前以正確方式安裝好防水閘門。 四、玻璃門窗,以防風板或膠帶加強固定保護。 五、疏通住家水溝,以防阻塞淹水。 六、取消登山、溯溪、海釣等高危險區域的戶外活動。

  • 消防署 Q2857. 如何防止颱風造成重大傷害?

    一、如果你家是安全的,非必要,請不要出門,據統計近10年來颱風災害的傷亡原因,除因莫拉克颱風的土石流災害外,以「外出」為最多數傷亡主因。 二、低窪地區民眾,請預先做好避難疏散的準備,一旦颱風侵襲,請配合村里長、警察、消防人員之指示,前往臨時避難處所。 三、不要前往登山、溯溪、海釣、衝浪等高危險區域的戶外活動。 四、請勿輕易外出巡視農田設施、漁業養殖場,以免因田圳淹水,路況不佳發生危險。

  • 消防署 Q2858. 緊急避難包的準備?

    「緊急避難包」應放置在隨手可拿到的地方,以便地震發生時可依照逃生計畫攜出緊急避難。準備的內容可大致分為: 1.維生食物:即食食品及飲用水。 2.重要物品:證件影本和少許現金零錢等。 3.資訊類:可攜式收音機、電池、手機電池。 4.照明:手電筒、電池。 5.急救用品及常備用藥。 6.生活用品:保護衣物、毛巾、面紙、暖暖包、小毛毯、輕便型雨衣、打火機…等。 7.其他個人需求:如有嬰兒的家庭,奶粉、奶瓶、尿布等。 為達全民普遍備有之目的,因此避難包內的必需品,盡可能是以日常生活上容易購買為原則,並定時更新。詳細必需品,請參考本部消防署網站。

  • 資訊服務司 Q2859. 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親筆簽名跟蓋章是二者擇其一?還是二個都要

    二者擇其一。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需由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本人親筆簽名或用印。

  • 資訊服務司 Q2860. 自然人憑證代辦是否一定要在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 資訊服務司 Q2861. 即將八年到期或已八年到期的自然人憑證,為何不能委託申辦

    即將八年到期或已八年到期的自然人憑證如需重新申辦,視同新申辦憑證辦理。為保障個人的權益及確保憑證安全,必須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申請,進行身分驗證無誤後,方能辦理。

  • 移民署 Q2862. 新住民發展基金應準備哪些文件?

    依據「新住民發展基金補助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申請單位應備齊 以下文件: (一)申請表(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二)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本系統進行登錄)。 1.其內容應包括申請單位、計畫名稱、計畫目的、主(協)辦單位、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地點、參加對象(含人數)、計畫內容、預期效益及經費概算。 2.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申請補助經費、自籌金額及備註等項。 (三)民間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均應檢附章程、立案證書(財團法人免附)、負責人當選證書,申請單位為法人應加附法人登記證書,與政府機關有委託、合作關係或接受補助者,應加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上應檢附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申請補助項目不得重複。 (五)申請補助案件屬影片宣導、研究計畫、刊物製作者,應檢附著作權及版權授與運用之授權書。 (六)其他應備文件,應以正本掃描為電子檔,隨案上傳本系統。

  • 宗教及禮制司 Q2863. 喪禮服務技能檢定考試內容、報名時間與考試時間?

    技能檢定屬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職掌業務,建議發話人逕向該中心洽詢。 電話:04-22595700 (午休時間:12:00~13:30) 網址:https://www.wdasec.gov.tw/

  • 消防署 Q2864. 我國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派遣依據為何?

    為投入國際救難舞台,善盡地球村一分子的責任,回饋國際社會,遇有國際間重大災害發生時,依據「我國搜救隊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派遣計畫」,派遣搜救隊伍支援國際搜救工作,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以展現我國重大災害處理能力,進而拓展我國外交領域,贏得國際友誼與尊敬。

  • 消防署 Q2865. 特種搜救隊成軍以來執行績效為何?

    一、特種搜救隊除結合空中勤務總隊直升機執行各種立體救災任務外,並配以各型救災車輛、船艇及各式救災裝備以地面出勤,抵達災區展開各項救災行動。 二、另遇有國際間發生重大災難,配合外交部執行國際人道救援任務。自91.6.25成軍以迄111.12.31止,共計執行各項立體救災、救難、演習、訓練任務11,311次,成功救援6,879人,運送救生物資20萬6556公斤,出勤人數24,758人。

  • 移民署 Q2866. 若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不再需要使用,該如何處置?

    憑證用戶須本人攜帶晶片IC居留證正本,親臨至內政部移民署各服務站提出廢止憑證申請。 憑證一旦廢止之後,用戶於日後如欲再度使用憑證,於重新申辦憑證IC卡時,需比照初辦憑證IC卡流程,親至移民署任一服務站重新辦理。

  • 移民署 Q2867. 註冊窗口(移民署受理申請之櫃檯)職責為何?

    移民署受理申請之櫃檯,負責執行民眾臨櫃申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之身分識別及鑑別程序,及廢止申請作業。

  • 移民署 Q2868. 自然人憑證於卡片印製完成後可否申請退費?

    不可以。如卡片已印製申請人之姓名、卡號及有效期限,此卡已客製化完成,僅限申請人使用,因卡面已列印姓名且IC卡已寫入憑證,此卡無法給其它人使用,所以已完成印製之卡片不可申請退費,申請前敬請考量。

  • 移民署 Q2869. 申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為何需要親自到移民署申請,不得委託?

    電子憑證依據安全等級區分,可分四級,電子化政府各憑證管理中心所核發之電子憑證,是屬於較高安全等級的憑證,可做為網路證明,是電子化政府網路申辦服務的基礎。為了保障個人的權益,必須本人親至移民署服務站辦理,經核對驗證個人身分及基本資料無誤後,才受理申請。

  • 空勤總隊 Q2870. 空勤總隊UH-60M黑鷹直升機何時投入救災工作?

    空勤總隊UH-60M黑鷹直升機在105年3月23日正式成編,刻正進行任務組合訓練,已在105年7月18日已經正式投入空中救災工作行列。

  • 移民署 Q2871. 請問假結婚需要什麼證據,若假結婚屬實則男女刑責為何?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事實足認其係與臺灣地區人民通謀而為虛偽結婚、其婚姻無效或經撤銷,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另大陸地區人民有同辦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7款情形者,其申請依親居留,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自不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之一定期間,不許可其再申請。 「虛偽結婚」經查屬實,臺灣地區民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及79條第1項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並依刑法偽造文書罪論處;對大陸地區人民,則依刑法第214條、第216條等規定偽造文書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