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政司 Q2791. 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之申請人資格為何?

    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全體繼承人,但任一繼承人得敘明理由為其全體繼承人之利益申請之。(土地法第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 地政司 Q2792. 何謂徵收無效,民眾應如何主張?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規定,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同法第 110 條第3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同法第 113 條規定,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 地政司 Q2793. 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地機關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 地政司 Q2794. 農地重劃的辦理程序為何

    一、勘選重劃地區。 二、擬訂農地重劃計畫、報請核定、公告實施。 三、規劃、設計重劃工程與施工。 四、土地分配及負擔計算。 五、分配結果之公告通知及異議處理。 六、權利清理及地籍整理。 七、工程驗收結算。 八、經費決算及編撰成果總報告書報內政部核備。

  • 地政司 Q2795. 農地重劃後農地坵形規劃原則為何

    一、坵塊以長方形為原則,通常長邊均以田埂為界,短邊則臨接農路及水路,使能直接臨路灌溉和排水。 二、坵塊短邊最短應在10公尺以上,25至30公尺左右為最適當,水田區長邊則為短邊的3至5倍,旱地區為2至3倍。 三、坵塊標準面積:水田區:0.25~3公頃,旱田:0.3~0.6公頃。 四、最小坵塊面積,以該重劃區規劃坵塊短邊10公尺計算之面積為準。 五、坵塊方向應配合地形、日照、風向及土地分配設計。

  • 地政司 Q2796. 「早期農地重劃區農水路更新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原則為何

    田間農路以拓寬至4~5公尺,重新施設混凝土牆,路面加舖碎石級配為準。其併行之給、排水路則以施設混凝土U型溝為原則,沿途原有構造物、涵洞及版橋等則一併辦理改善。至於主要農路及重劃區對外連絡幹道,其拓寬後之農路寬度則以6-7公尺為原則,路肩施設混凝土擋土牆,路面加舖設碎石級配及瀝青,並於工程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規劃設計植栽綠美化。

  • 地政司 Q2797. 6.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認定及其處罰?

    一、不動產經紀業定義: 指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仲介業務指的是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代銷業務指的是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條件(程序):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第7條及第17條規定,經營經紀業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繳納營業保證金及加入同業公會,始得開始營業,且須僱用具備經紀人員資格者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 三、違法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行為處罰: 未完成上述經營經紀業條件,違規從事仲介或代銷業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個案事實審認違規者,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除應禁止其營業外,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禁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

  • 地政司 Q2798. 18.政府對於拒繳保證金之業者如何予以處罰?

    經紀業未依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或繳存之金額低於規定額度經通知限期補足而未補足者,處予停業處分至其補足為止。其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者,廢止營業許可。

  • 資訊服務司 Q2799. TGOS的使用對象是否有所限制?

    使用TGOS並沒有特別的身分限制,只要遵守相關使用原則,一般民眾及各機關單位均可以使用。

  • 政風處 Q2800. 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內涵為何?

    答: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中央警察大學 Q2801. 考生如有前科,是否仍可報考貴校學士班四年制?

    考生如有前科,可能不適任警察工作,故本校原則上不予錄取,但少年犯另依少年法相關法令辦理。有關身家調查之規定,可直接洽詢本校學務處訓育組(電話:03-3282321轉4147、4146)

  • 中央警察大學 Q2802. 媒體洽詢

    有關媒體聯絡或採訪本校等相關事宜,請逕洽詢本校公共關係室。

  • 中央警察大學 Q2803. 如何與學校退休人員聯繫?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恕無法逕行提供,將由本校聯繫該名人員確認其意願後,再與您聯繫。

  • 中央警察大學 Q2804. 「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審查稿件採單審制或雙審制?

    本校「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稿件審查均採雙審制。

  • 中央警察大學 Q2805. 「警學叢刊」及「執法新知論衡」多久出刊一次?

    1. 本校「警學叢刊」係季刊,每3個月出刊一次,每年3、6、9、12月出刊。 2.本校「執法新知論衡」係半年期刊,每年6月、12月出刊。

  • 中央警察大學 Q2806. 如何申請休學、退學、復學

    1. 研究生、學生提出休學、退學、復學之申請 2. 學校依行政程序辦理相關程序 3. 函知當事人

  • 民政司 Q2807. 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停職規定如何?

    依據地方制度法78條規定,直轄市長 / 縣(市)長 / 鄉(鎮、市)長 / 村(里)長,如果有下列的情形就須被停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貪汙治罪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的罪,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就須被停職。 但如果是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必須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才會被停職。 二、 除了前面幾項外,如果犯其他罪經一審判有罪,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須被停職。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也會被停職。

  • 警政署 Q2808.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

    一、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家警察一元化制度,而是分別執行中央與地方警察事務。 三、本署為健全警政一元化之指揮體系,曾於80及88年修憲時,建議增訂「警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惟均未獲通過;另本署於94年提出為「加強統一指揮功能」、「改善警察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統一警察經費,鼓舞員警士氣」及「避免地方議會控制警察預算」等4項理由,建請行政院將「警政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亦未獲同意。 四、查現行中央將錢、權同時下放地方為既定政策,故警政預算如改由中央統一編列,與目前整體政策方向相違;至地方警政預算因須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影響,然預算審議權原即為民意機關之法定職權,亦為民主政治必須遵行之常規,中央與地方亦然。 五、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故有關將地方警政預算收回由中央統一編列,不僅中央財政無力承擔,亦有違前述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地方自治精神;如欲修改目前中央與地方之分權制度,唯有修憲才能克盡全功,惟修憲事涉層面甚廣、程序繁複,在各界未取得共識下,實不易達成;綜上,於現行體制下,地方警政預算仍無法改由中央政府編列。

  • 警政署 Q2809. 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需要代理人?代理人與負責人有何不同?代理人是否有人數限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1、集會遊行不一定需要有代理人,但是負責人必須全程掌握集會遊行的過程,而且不得任意離開集會遊行的處所;為避免負責人因其他事由離開集會處所,造成參與活動群眾無所遵從,仍然建議有代理人較為妥當。 2、代理人的權責和負責人相同。 3、代理人沒有人數的限制,可依舉辦活動的規模、需要增加代理人人數。

  • 地政司 Q2810. 何謂重劃區之抵費地?

    查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故抵費地係為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用以抵付其參與重劃所應分擔之費用。

  • 中央警察大學 Q2811. 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考科之答覆

    1.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屬犯罪學與刑事司法領域,其考試科目與應考人資格之訂定,係根據犯罪防治研究所專長需求,經系務會議與學校招生會議通過後,於招生簡章中明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於網路上公告,此係符合大學自治與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精神。 2.同等學力及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之考生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含法學院之法律學士),其目的在使考生入所後能夠順利學習和參與研究。

  • 警政署 Q2812.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本署督察室)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本署督察室) (一)規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要點除涵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 (三)請託關說之定義: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但若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則排除在外。 (四)遇請託關說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五)本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1、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2、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2813.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時,應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第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另依第4條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第2款規定,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之。

  • 警政署 Q2814. 里長請求警察機關給予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17條,不得提供。 (二)法律規定說明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該個資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3、基於前揭條文,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下,警察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給里長。

  • 警政署 Q2815. 廣告車占用停車格營業是否有法可罰?(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可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遊動廣告物車輛之管理辦法處理。

  • 警政署 Q2816. 警察查察取締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嫌經營妨害風化(俗)行為,其作業程序為何?

    一、依法停話: 警察機關查證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有下列情事,應函請電信經營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該電信使用者依「電信事業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停止租用電信之服務: (一)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情事,卻無法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 (二)登記使用戶與實際使用者不符或疑遭冒用(如:業者不願告知營業地址或約定見面深入詳談卻爽約,復循廣告上登載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地址、帳寄地址等資料深入查處,若為查無該址、或為空屋、或為辦公場所或該址查無登記使用戶或登記使用戶指稱未申請使用該電話係遭冒用、或未刊登該則廣告等)等虛偽情事。 (三)沿街散發或張貼路邊停車之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小廣告。 二、循線追源: 依各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之刊登地址、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及帳寄地址等情資依法查處究辦,不可僅經撥打各廣告門號電話探詢,即以業者(接聽者)回復之內容,遽予認定無涉及不法或即函請電信業者停止其電信服務,以正本清源並符程序正義。 三、除惡務盡: 循平面媒體分類廣告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0條案件,除將相關行為人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對平面媒體各警察機關檢具刑案移送書、剪報(報紙名稱、刊登日期、版別、內容)等相關資料,移請當地新聞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 警政署 Q2817. 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學校應如何配合警察機關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迅速將傷者送醫,安撫學生情緒,並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二)注意保全現場跡證,俟警察人員到場處理,不可任意破壞。 (三)加害人如為學生,其暴力行為未至刑法之公訴罪或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願告訴者,警察機關基於尊重學校自主之立場,配合學校處理。 (四)加害人如為外校不良分子,應記明歹徒之容貌、使用之交通工具款式及號碼、逃逸之方向等歹徒相關資訊,俾利警察機關查明滋事歹徒之身分,盡速緝捕。 (五)對外保守機密,不宜宣揚案情,尤以擄人勒贖案件,以免歹徒報復。 (六)學生間毆打事件,協請學校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處理;如涉及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偵辦;如涉及性侵害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

  • 警政署 Q2818. 青少年如何遠離幫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幫派的定義及觸犯那些法律 1、「幫派」(gang)一詞是世俗化之通稱,學術上有多種不同定義,Walter Miller(1975)對美國六大城市處理青少年幫派的司法及社會服務專業人員訪談之後,對gang有了較佳的定義:「gang是一個環環相連的團體,個人認同於領導者和內部組織,要求擁有某一地區的控制權,以個人或集體的方式表現出暴力的非法行為。」 2、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青少年加入幫派之原因 1、家庭功能不彰:家庭在少年犯罪行為上具有關鍵性之影響已廣為學界證實(蔡德輝、楊士隆,2003),一個功能健全的家庭,包含結構完整、良好之氣氛、分享之親子關係…等,較能教養出人格、行為正常發展的少年,西德犯罪學者Goppinger及Schneider(1980)的觀點:「親子關係不和諧所形成之家庭功能不健全,影響大於破碎家庭結構不健全之影響。」(林山田、林東茂,1990),親子關係不睦、冷淡、疏離的家庭下成長之少年,家庭成員凝聚力較差、影響子女行為反應與表現,因而促成少年偏差、犯罪行為的發展。 2、對學業適應不良的學生,得不到師長、同學的肯定,轉而投向幫派同儕尋求相互依賴。 3、因厭惡學校教育而參加幫派,從幫中不良同儕或老大得到照顧或相互慰藉。 4、遭到犯罪、暴力侵害之學生轉而投向幫派請求保護。 5、中輟學生無法復學,為了生活而加入幫派。 6、交友不慎經常是涉入幫派主因之一。 (三)遠離幫派防範之道(如何遠離幫派) 1、去除偏差性崇拜英雄心理:幫派份子常利用少年性喜結交、壯大聲勢,並尋求保護的心理予以吸收入幫。 2、避免金錢誘惑:大部分學生入幫因素係受幫派領袖擁有之財富打動,及貼身小弟前呼後擁之氣派所吸引。 3、遠離毒品:幫派分子利用人性好奇之心理,由幫派中少年在校園內暗地宣導,先期免費提供,俟學生上癮後,無法脫離幫派,而受幫派控制。 4、避免接觸:遠離幫派少年,以免誤入歧途。 5、勇於檢舉:遇有受幫派迫害或幫派份子活動情資,應勇於提出檢舉,以有效防制幫派伺機坐大。

  • 警政署 Q2819. 書信於下班或假日時間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或該單位人員得否以非上班時間為由拒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書信送達之生效時間:按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依上開條文,人民或機關如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於該書信到達警察機關時,其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惟如於機關下班後,書信始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得否以非機關上班時間為由拒收?拒收之法律效果為何? (二)最高法院判例:依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255號裁判要旨:「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依上說明,應認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準此,書信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交門崗員警或有人執勤單位,其送達效力已生,不因員警拒收而認未送達。 (三)綜上,為維護警察機關權益,書信如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仍應接收,並於收執單據上確實記載收受時間,俟上班時間,交機關收發文室掛號。

  • 警政署 Q2820. 何謂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影響狀況?警察機關該如何防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所謂社交工程,是利用人性方面的各項特性,如:好奇心、同情心等心理狀態,並利用各種手段讓使用者「信任」來進行一種類似「詐欺」的攻擊行為,凡是有牽扯到人類因素的任何攻擊行為,都可稱為社交工程。現今由於資訊科技技術及網路發達,有越來越多駭客利用電子郵件來進行社交工程攻擊。 (二)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最常使用的郵件主旨為「政治、公務、健康養生、休閒娛樂、情色」等類型,並在電子郵件內容中夾帶惡意網址連結、圖片或惡意附加檔案,誘使收件者去點擊瀏覽,其目的在於當收件者去開啟或點擊郵件內的相關連結或檔案時,即有可能被植入木馬程式竊取相關電腦資料,或被駭客放置的惡意連結網址,連線至假造的「銀行網站」、「個人信箱網站」等,而造成個人使用的相關帳號密碼遭竊取,除造成個人存放在電腦內的機密資料有外洩的可能外,也有可能造成單位或個人金錢上的損失。 (三)各警察機關為防制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可利用下面方式進行防範: 1、辦理教育訓練,利用各項集會場合,宣導如何辨識可疑電子郵件,並請同仁注意,不開啟來路不明寄件者之電子郵件,不開啟與公務無關之電子郵件。 2、定期及不定期辦理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除可藉由演練瞭解單位同仁防制狀況外,更可讓同仁確實瞭解假冒的信件該如何去判別。 3、確實宣導公務電子信箱不作為私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