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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1. 有關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6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第30條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31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3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5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32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15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15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第33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15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第35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第37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38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被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2. 人民團體理、監事改選無法以集會方式進行,可否使用通訊選舉?

    可以,但須於章程內訂定可採用通訊選舉,並將該項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3. 人民團體選舉結果,被選舉人得票數相同時,如何決定當選人?當選人不在場時如何處理?又放棄當選該如何處理?

    一、得票數相同之當選人,當場以抽籤方式定之。 二、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經唱名3次,仍未前來抽籤,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 代抽。 三、倘擬放棄當選,得當場或於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監事會議之日前(即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4. 社團法人補助款來源?

    主要依協會從事之業務,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方案或計劃的補助款,如:宗教類可向本部民政司申請、文化類可向文化部申請、教育類及體育類可向教育部申請、社會福利服務類可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等。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5. 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辦事處相關事宜?

    一、社會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辦事處組織簡則」後,將「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及會議通過之「辦事處組織簡則」向本部報備即可。 二、報部資料: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辦事處組織簡則各1份。 三、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及常見問答→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P2.序號17.辦事處組織簡則範例。 四、社會團體成立「分級組織」(分會)應依法向地方政府申請地方性社會團體。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6. 社團名稱是否有法令規定需加上中華民國或臺灣等字?

    為辨明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團體名稱建議冠以「中華民國」、「臺灣」或「中華」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以彰顯全國性社會團體之性質,另團體名稱應請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相稱,並儘量使用中文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7. 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於成立後是否可以轉為會員?

    一、申請書所報之發起人,依程序仍需辦理申請加入會員的程序,經團體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經內政部准予籌組之團體,對於會員資格,仍應提經籌備會議審定通過,才符合程序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8. 合作社的功能為何?由哪些人所成立?

    一、農民:可運用農業合作社,增強競爭力,促進農業升級,建立農企業,安定生活,繁榮農村。為了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可運用合作農場或生產合作;為了順利運銷農產品,可運用各類農產品運銷合作;為了保障農機、肥料、農藥、種苗及其他資材之順利供應及優良品質,可運用各種農用資材供給合作。 二、勞務工作者:勞心勞力的工作者,可運用生產合作或勞動合作等,改善工作條件,或向外承攬勞務,增加就業機會與業務收入,以發展生計。 三、中小企業者:可運用供給、利用,運銷等合作業務,以聯合經營,或採策略聯盟,降低成本、增強經營體系,以及專業分工,以紓解經營困難。 四、消費者:可運用消費合作或公用合作,以共同購買安全、健康、友善環境所生產的產品,以增進生活品質,節省開支。 五、基層庶民:可運用金融合作(尤其以儲蓄互助社),儲蓄節儉資金,並週轉所需資金。 六、社區居民:可運用社區合作社,辦理多項合作業務,總體營造社區發展,達到解決社區共同的問題或需求。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9. 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21人。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33人。 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39人。 四、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0. 各級商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二、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四、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1. 改選與補選有何不同?期限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之選舉稱為改選,依規定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因故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人民團體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或有理事、監事出缺經遞補後,理事、監事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情形時之選舉,稱之為補選,並依規定應自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2.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有何監督規定?

    一、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6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二、工廠經通知逾1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3.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4.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5. 工業團體可否決議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6.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已明定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為法人,其於申請土地登記時,應否另行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

    查依特別法成立之團體,若該法律均已明定其法人,並規定其設立程序 ,當不受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之限制,為行政院73年12月29日台七十三內21897號函所明釋。 故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所稱之「法人」如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 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登記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7. 大陸地區非營利組織(協會)應如何在台灣成立辦事處?

    目前政策尚未開放大陸地區NGO來台設辦事處。 所謂大陸地區,不包含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域。香港、澳門定位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8. 如何成立合作社?

    如何成立合作社: 一、發起組織: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七人以上),便可開始籌備,由發起人會商擬定社名,確定業務區域、業務項目或專營某種業務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詳細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檢附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社員在同一縣市範圍內(在同一縣市有工作或居住之事實,無庸設籍),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三、受理單位將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資料。如法令、共同需要、最小經營規模等。 四、教育宣導: 對發起人及潛在社員教育宣導。 五、俟主管機關同意籌組後,由發起人成立籌備會進行籌組事宜。 六、籌備完成召開創立會。 七、申請成立登記。 詳細可上「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至「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查詢籌組的流程及下載範例表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9. 營利事業可以成立合作社嗎?合作社與公司的差異?

    一、以羊乳運銷合作社為例,由乳羊飼養業者籌組合作社,共同運銷所產之羊乳,社員最好具備實際從事養羊之酪農戶,如此利害關係一致,才能實行合作,致其他的上、下游,如經銷商、資材供應業者等,則以策略聯盟、簽約等關係共同合作,不必入社成為社員。合作社的社員除自然人外,依據合作社法第12條規定,法人得以成為合作社之社員,但僅以非營利法人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團體不能成立合作社之法人社員。 二、合作社與公司一樣,都經營事業,必須有管銷成本與費用,由於合作社要協助對外聯繫,因此行政上需要聘請事務人員,有基本的管銷費用,因此合作社可向社員收取手續費、行政管理費等支應營運的成本。年度結算後,若有未使用完的手續費,則依據合作社法分配,除法定提撥外(如10%的公積金、10%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至少5%公益金),其餘75%的結餘為社員分配金,依法是按社員與社交易的比例攤還(即多收的手續費有剩,還予社員)給社員。合作社的籌組應考量經濟規模,其最小經濟規模,至少要所收取的手續費等足以支付管銷費用,才能確保合作社繼續服務社員的永續性。 三、合作社是以服務社員為目的,社員是一人一票的決策權,每位社員都是合作社的老闆;公司則是營利為目的,一股一票,決策與分紅均以股份多寡為依據,因此兩者是不同的。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0.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二、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1. 各級工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5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5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二、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 市工業同業公會。三、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50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工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2. 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是否視同現任職員,得派任為會員代表?

    依工業團體法第16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或工廠現任職員之一者,自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3.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有何監督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4.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團體得為何種處分?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5. 商業團體之會員公司遴派「駐會常董」、「董事」、「股東」、「監察人」、「顧問」等為會員代表是否適法?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團體法第16條之所謂負責人,在依法組織之公司,自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至公司之顧問,如有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6.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7.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二、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8. 工商團體會員大會類別、召集程序有何規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9. 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33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0. 各級工業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45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