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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1. 現職公務員,是否可成為社會團體發起人?

    一、現職公務員,可成為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如欲兼任社會團體之職務(例如:理事、監事、秘書長),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2. 如何查詢某全國性社團(協會)在內政部是否有合法成立?

    一、至「內政部」網站,進入「主題服務」之「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點選「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二、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3. 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辦事處相關事宜?

    一、社會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辦事處組織簡則」後,將「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及會議通過之「辦事處組織簡則」向本部報備即可。 二、報部資料: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辦事處組織簡則各1份。 三、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及常見問答→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P2.序號17.辦事處組織簡則範例。 四、社會團體成立「分級組織」(分會)應依法向地方政府申請地方性社會團體。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4. 如何辦理社會團體圖記證明?(或稱圖記驗印證明?或稱印鑑證明?)

    由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序號1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及序號25申請社會團體圖記驗印證明格式下載檔案,並檢附報本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5. 申請籌組社會團體,主管機關多久會回復?

    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原則於2個月內函復申請人,其須經會商案件,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6.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額數及產生方式?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 ,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且應定額並為奇數: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25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35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7. 人民團體選舉結果,被選舉人得票數相同時,如何決定當選人?當選人不在場時如何處理?又放棄當選該如何處理?

    一、得票數相同之當選人,當場以抽籤方式定之。 二、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經唱名3次,仍未前來抽籤,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 代抽。 三、倘擬放棄當選,得當場或於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監事會議之日前(即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8. 社團法人補助款來源?

    主要依協會從事之業務,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方案或計劃的補助款,如:宗教類可向本部民政司申請、文化類可向文化部申請、教育類及體育類可向教育部申請、社會福利服務類可向衛生福利部申請等。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9. 有關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相關規定及作業程序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9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人對於所選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就任未滿6個月者,不得提出罷免。 第30條 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敘述理由,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31條 人民團體如查明罷免書簽署人有不實者,或於向該團體提出罷免書之日起3日內,經原簽署人撤回簽署者,應即剔除,其因剔除致不足法定人數時,應於收到該罷免書之日起5日內退還,並副知主管機關。 第32條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15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15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第33條 罷免書影本送達被罷免人時,應以郵局回執或送件回單為憑。被罷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送達,或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難依前項方式送達者,人民團體得將罷免書刊登新聞紙,並自最後刊登日之翌日起,視為已送達被罷免人。 第34條 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15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或其本人為被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第35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經召集會議,因未達法定人數流會者,應視為否決罷免。 第36條 人民團體因罷免案舉行會議時,應將罷免書及答辯書同時分發各出席人,並現場公告。 第37條 罷免案如經否決,在本任期內對同一被罷免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 第38條 人民團體之罷免案,在未提出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全體同意撤回之;提出會議後,應得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應由會議主席徵詢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撤銷。被罷免人出席會議時,不得擔任該會議主席。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0. 人民團體理、監事改選無法以集會方式進行,可否使用通訊選舉?

    可以,但須於章程內訂定可採用通訊選舉,並將該項選舉辦法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1. 籌備會需討論事項有那些?

    發起人會議需討論事項如下: 一、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二、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籌備會議需討論事項如下: 一、決定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 二、審查章程草案。 三、審查會員名冊案。 四、擬定當年度、次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案。 五、決定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召開之日期、地點。 六、籌備期間經費收支情形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2. 社會團體理、監事之推選人數及最低人數為何?

    一、理事應至少9人,最多35人。二、監事為理事的三分之一,應至少3人,最多11人。三、理事、監事人數均為奇數。例如:理事9人、監事3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常務理事3人、常務監事1人、理事長1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3.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辭職應如何處理?

    一、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 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再 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辭職後出缺由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註:故遞補後若達三分之二,則不須立即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惟須在召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足額係指章程所定理事、監事名額。)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 (理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此外,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等同時具有2個以上職務者,應於辭職書內敘明所辭去之職務,以便判別遞補或補選。 二、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於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辦理補選,選舉方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並應於補選完成後,將該次辦理補選之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異動後最新版本之理監事簡歷冊報送本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4. 招募會員之公告可否使用網路公告的方式?

    一、可以使用網路公告,所謂網路公告,該網路應為公開的,一般民眾均可點選進入;使用臉書(Facebook)以公開方式(所有臉書用戶和非用戶均可查詢詳閱)張貼徵求會員之訊息,該作法應無不可;若係公司內部網域是不可以的。 二、其他注意事項:公告徵求會員,可刊登1日,公告會員入會起迄截止日,建議子以7天較為妥適,以利民眾查詢,申請及郵寄入會等事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5. 社團名稱是否有法令規定需加上中華民國或臺灣等字?

    為辨明主管機關及行政組織區域,團體名稱建議冠以「中華民國」、「臺灣」或「中華」等全國性組織區域用語,以彰顯全國性社會團體之性質,另團體名稱應請明確表示其業務性質,並與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相稱,並儘量使用中文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6. 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於成立後是否可以轉為會員?

    一、申請書所報之發起人,依程序仍需辦理申請加入會員的程序,經團體審核通過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經內政部准予籌組之團體,對於會員資格,仍應提經籌備會議審定通過,才符合程序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7. 改選與補選有何不同?期限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監事任期屆滿之選舉稱為改選,依規定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因故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人民團體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或有理事、監事出缺經遞補後,理事、監事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情形時之選舉,稱之為補選,並依規定應自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8. 各級商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 (二)縣(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縣(市)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二、省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縣(市)商業會。 (二)省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三、直轄市商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直轄市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二)直轄市內經政府核給登記證照,而無商業同業公會組織之公司、行號。 四、全國商業總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省(市)商業會。 (二)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性各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四)全國性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五)未組織全國性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各業輸出業同業公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9. 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商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21人。 二、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33人。 三、全國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39人。 四、理事名額不得超過全體會員代表人數二分之一。 五、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六、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0. 合作社的功能為何?由哪些人所成立?

    一、農民:可運用農業合作社,增強競爭力,促進農業升級,建立農企業,安定生活,繁榮農村。為了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可運用合作農場或生產合作;為了順利運銷農產品,可運用各類農產品運銷合作;為了保障農機、肥料、農藥、種苗及其他資材之順利供應及優良品質,可運用各種農用資材供給合作。 二、勞務工作者:勞心勞力的工作者,可運用生產合作或勞動合作等,改善工作條件,或向外承攬勞務,增加就業機會與業務收入,以發展生計。 三、中小企業者:可運用供給、利用,運銷等合作業務,以聯合經營,或採策略聯盟,降低成本、增強經營體系,以及專業分工,以紓解經營困難。 四、消費者:可運用消費合作或公用合作,以共同購買安全、健康、友善環境所生產的產品,以增進生活品質,節省開支。 五、基層庶民:可運用金融合作(尤其以儲蓄互助社),儲蓄節儉資金,並週轉所需資金。 六、社區居民:可運用社區合作社,辦理多項合作業務,總體營造社區發展,達到解決社區共同的問題或需求。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1.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工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訂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為計算標準,於章程中訂定,按月繳納。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2. 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有何監督規定?

    一、工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工廠,逾6個月者,應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二、工廠經通知逾1年仍未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為會員者,得由工業同業公會或工業會理事會決議 ,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俟其原因消滅時撤銷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3.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兩種以上工業者,應分別加入各該業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工廠非因廢業、遷出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4. 社會團體依法不得兼任財務一職的職務有哪些?

    依據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故協會之理監事人員,皆不可兼任財務一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5. 社會團體可否開立收據或發票?

    一、社會團體無論是否辦理法人登記,均需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申請統一編號,社會團體係屬非營利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財務,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開立發票或收據。 二、團體如有申報發票等稅務問題,均應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6. 如何申請人民團體立案證明英文版?

    本功能不開放紙本申請管道,請先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之帳號(如原本已有無須額外申請),並於系統中填寫「英文版立案證明」申請表,傳送後等候本部審核,將以e-mail通知,核准後請逕於系統下載PDF檔案自行使用。特別注意:此文件非立案證書,本部立案證書僅有中文版;另團體章程第1條需明定團體英文名稱方能申請,如未於第1條敘明,請先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章程並經本部核准方能提出申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7. 社會團體籌備工作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社團應於收到准予籌組函後,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並召開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逾籌組期間未籌組完成者,依法廢止籌組許可。但報內政部核准者(請用紙本公文),得延長之,其期間以3個月為限。 二、發起人及籌備會議建議於7日前通知應出席人員;成立大會應於15日前通知會員,並均應同時報內政部備查(請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三、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會議紀錄,請自行留存無須報送內政部,並分發應出席人員。 四、召開籌備會選出籌備會主任委員前,團體應以發起人代表名義對外行文;籌備會組成後,則應以籌備會名義為之。 五、發起人會議由發起人代表召集;籌備會會議、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成立大會)及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均由籌備會主任委員召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8. 理事長任期屆滿,如何變更會址?

    一、第1階段: 協會召開當(本)屆理事會議,審查會員名冊後,將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與會員名冊報內政部,並提供會員閱覽。 二、第2階段:協會於會議15日前發出新(下)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單(例如:協會於12月15日召開會員大會,則需於12月1日前通知會員)。 三、第3階段:於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中進行改選(如欲變更會址,請於理事會中提出會址變更之議案),會後備齊會議紀錄及應備文件,並檢附會址使用同意書。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9. 社團法人可以轉為財團法人嗎?且其財產及業務可否移轉?財團法人設立受理窗口?

    一、由於社團法人是「人的集合體」,財團法人是「財產的集合體」,兩者屬性不同,不得移轉。 二、若基金會未成立則無法進行財產移轉;倘基金會成立後,協會欲進行財產移轉,則須由會員大會決議是否同意捐贈予基金會。 三、依財團法人法規定,如有基金會設立問題,應逕洽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詢問,如文化部:受理文化類基金會、教育部:受理教育類基金會、衛生福利部:受理社會福利或慈善類基金會等。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0. 社團法人營利、非營利的差別?

    一、法人依成立主體可分為:社團法人(以人為設立基礎並設置理事、監事)及財團法人(以財產為設立基礎並設置董事、監事)。 二、社團法人可分為: (一)營利性社團法人:係依公司法規定成立,如公司法人,為廣義的營利團體,由商業主管機關作為權管單位(如經濟部)。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如社會團體(係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或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由同一行業或職業之單位或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