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1. 籌備期間如採參考名單選舉方式,應如何辦理?

    應由會員向所屬團體登記,如登記之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2. 籌備期間能否聘雇工作人員?

    籌備期間得聘請必要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但工作性質與支給報酬應提經籌備會議通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3. 非屬發起人可否擔任籌備委員或當選為理、監事或理事長?

    一、依規定籌備委員係由發起人會議互推之,因此籌備委員須具有發起人身份。 二、而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已具有會員身份者,即有候選理、監事之資格,如當選為理事,自可經由選舉過程當選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4. 社會團體籌備會議資料如何報送內政部?

    一、為節省團體列印紙本、郵寄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籌備期間需送內政部之會議通知,請透過「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電子報送,不用再寄送紙本資料。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02)2356-560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5. 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會員名冊需否事先送主管機關核備?

    成立大會之會員名冊於籌備會審查通過後,無須紙本報送本部,請於報送立案資料時,一併提供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6. 如何確定籌備會會議通知,於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送件成功?

    若資料成功送出,系統會以電子郵件傳送「表單申請送出成功」之通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7. 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之開會及決議額數有何規定?

    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8. 籌備期間,能否以該籌備會名義舉辦活動?

    籌備期間有法定時效,必須完成的籌備工作頗多,籌備會應儘可能依法定籌組進度辦理相關籌備事宜,且該團體既尚未正式核准立案,不宜以該團體名義舉辦活動。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9. 公告徵求會員方式為何?

    公告徵求會員,請以發起人名義公開徵求會員,公告方式以「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為原則,如以報紙、雜誌、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 公告內應載明團體宗旨、入會資格、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及聯絡方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0. 如何擬訂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

    一、人民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人民團體成立時,應提出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與收支預算表,會計年度自成立日期(成立大會當日)起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以歷年為準。 三、編造時應依據章程所訂宗旨任務,具體列出工作項目與執行進度,並本收支平衡原則,核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1. 籌備期間經費收入如何開立收據?

    暫以籌備會名義蓋用籌備會主任委員印章開立臨時收據,並留存根備查,待正式核准立案後,換給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2. 社團法人是否需要向內政部報備已購買農牧用地的狀況(購買會所)?或稅務狀況?

    一、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協會(不論是否經法人登記)如有不動產交易行為時,應先行召開會員大會,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後,將該次大會紀錄申報本部即可,無庸經本部核備同意辦理。 二、團體購買、出售或獲得捐贈會所等各項不動產異動,因屬民法私權交易契約行為,如有涉及: (一)稅務部分:應請協會逕向該會所之稅務單位查詢。 (二)土地部分:依照農業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或相關土地登記業務,請協會逕向該法之主管單位,如農業部、本部地政司等有關主管法令單位查詢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3. 欲聘請現任或候補理監事為協會職員,是否須辭掉理監事一職?

    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如為現任理事或監事當事人,須辭任理事或監事1職;另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一經遞補為正式之理事或監事同時,即須辭掉工作人員職務,反之,亦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4. 有關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之發起人需提具證明文件為何?

    發起人為個人者需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另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2點,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1份,其中工作地證明文件係為現職服務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5. 籌備會主任委員如何產生?其職責有那些?

    於發起人會議中由籌備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6. 籌備期間,收入款項能否以發起人名義儲存?

    籌備期間相關經費收入,得經籌備會議通過後,以籌備會主任委員名義儲存行庫或郵局,並隨收隨存。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7. 籌備期間選舉票如何製作?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 1.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2.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3.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8. 社會團體於籌備階段,是否可向會員收取會費?

    一、社會團體於准予籌備階段中,如欲向會員收取會費,請籌備會議後。 二、至於會費收據,因該會尚未立案,未取得國稅局給的統一編號,故應提於籌備會議上討論,決議替代方式及辦理程序後,始得辦理;如先行開立臨時收據,俟立案後再換發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9. 請問如何索取人民團體工作手冊紙本?

    本部不再提供工作手冊紙本,如需電子檔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0. 如何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請先確認是要成立地方性或全國性團體,若是地方性社會團體請向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洽詢,若是全國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才是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之發起人區域規範限制,與地方性的社會團體不一樣。 二、請先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註冊後,登錄相關申請資料(https://grouptw.moi.gov.tw)。 三、登錄完申請資料後,請至內政部網站-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表單下載 (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5)下載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操作手冊,填寫完成後將紙本寄至內政部(正本簽名1份、影本1份):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三)、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僅需檢送1份)。 四、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亦可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申請及立案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1. 捐贈物品給社團法人,協會要如何開捐贈物的證明?

    以團體名義開立捐物收據,收據上要蓋上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理事長)章。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2.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社團經費運用相關規定?

    一、社會團體之章程草案上就社團之資金運用有明文規定,主要經費來源:常年會費、入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等;經費支出:會務運作支出、人事費用、交通費用等。 二、社會團體之預算(一年度)及決算(一年度),需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至內政部備查。 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可以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20%以下,該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四、社會團體如經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於民法上即為法人,即可擁有不動產及動產,並可處分之。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五、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請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3. 人民團體本屆理事、監事選出後倘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如何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倘未載明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可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一、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部分︰ (一)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准予籌備尚未立案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4. 社會團體之理監事要延期改選,如何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如需延期辦理改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勾選「申請延期改選」,以紙本向本部申請延期,特別提醒:如任期屆滿已逾3個月,與上開法規不合,本部恕難核准,仍請儘速辦理改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5.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解聘會務工作人員有何程序?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情事者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6.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程序為何?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二、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7.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得否兼任其他職務?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二、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8.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9.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之會務發展基金及提列標準有何規定?

    一、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 二、依上開規定,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之提列基礎,應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收入、捐助收入、補助收入、委託收入、會員服務收入、專業計劃收入、利息收入、雜項收入等,其中由政府或其他單位委託之專業計劃收入得酌予劃出。 三、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旨在配合公會推展會務及業務之用,動支該基金應符合於上開用途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0. 工商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有何召開規定?

    一、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二、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