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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原因及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2. 已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報送那些資料給內政部?

    一、改選: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章程變更: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全條文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三、財務書表報備: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四、各式申報表單及範例檔案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3. 若已解散的協會欲恢復運作,該怎麼處理?(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如何重新啟動?)

    一、先確認該協會是否解散,一旦解散在案,本部尚難恢復協會會籍。 二、若尚未解散,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先召開理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造具會員名冊,提供會員閱覽→寄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至本部→當日召開會員大會,將編列之「年度預決算」提案討論,若理監事任期到了就要進行改選。 三、完成開會程序之後再報送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到內政部核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4. 人民團體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如何計算?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5.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種類及召集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 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6.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報送會議紀錄之程序及規定?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7. 人民團體是否可以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等相關事宜?

    一、理、監事會議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8. 有關社團法人,是否可開立課程並收費?

    一、社會團體所舉辦各項活動應具公益性,並符合章程所訂之宗旨及任務,且不得違反相關主管法令,倘若紀錄決議事項,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請依其規定辦理,詳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辦理。 二、例如,社團對外有從事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者,請逕向班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9.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整理小組之任務為何?限期整理中可否吸收新會員?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之服務。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另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整理小組之任務為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故不得再吸收新會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0. 社會團體做法人登記時的印信啟用備查函如何取得?

    自110年10月起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皆請自行刻印,如為新成立之團體,於申報成立大會資料時請併同檢附圖記印模,本部自與立案證書一併函送,如有問題,請洽本部承辦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1. 遺失理事長證明書,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事宜?

    一、申請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之程序為:協會備文說明遺失原因→報內政部申請補發。 二、應備文件:(一)申請補發之申報表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申請表(如有原當選證書影本可併附)。 三、備妥上述資料,向內政部申請;約一個禮拜的工作時間。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2.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及收費等情事,應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3.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4. 協會已遷移他處卻未變更原登記會址,原會址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異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5. 如何解散社團法人及剩餘財產處置?

    一、解散方式 (一) 團體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 ,並有1/2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之2/3以上會員同意,但協會如有「法人」登記,須全體會員2/3以上同意可決解散之。 (二) 會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解散報告表、清算財報、捐款收據(影本)、繳還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圖記等資料,報送本部辦理。 二、剩餘財產處置 (一) 依解散報告處理,民法規定,要有會計師去審查是否有財務問題,必須先做清算。(二)清算完後仍有盈餘者,有兩個處理方式,1.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2.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絕對不行自行瓜分使用(三)如何分辨財產是要捐給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主管機關? 這可以由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多數決議剩餘財產捐贈去向,即可選擇捐贈給地方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 (四)財產的捐贈否有規定要一次一單位? 可分開捐贈,即可一部份歸與中央,一部份歸與地方,無特別限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6.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如何填寫?

    請依會議辦理實際情形,按表格各項目填具時間、地點、主席、紀錄、出席情形等,如有通過決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之提案(如通過財務書表、變更章程等),請於前方勾選,欄位不足可自行新增;另如該次會議有辦理選舉,請於選舉事項勾選選舉之職務(如理事、監事)及選舉之性質(改選或補選)。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參考「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社團會務作業專區/當羅表哥傳給您的訊息「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7. 社會團體籌備會議資料如何報送內政部?

    一、為節省團體列印紙本、郵寄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籌備期間需送內政部之會議通知,請透過「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電子報送,不用再寄送紙本資料。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02)2356-560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8. 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會員名冊需否事先送主管機關核備?

    成立大會之會員名冊於籌備會審查通過後,無須紙本報送本部,請於報送立案資料時,一併提供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9. 如何確定籌備會會議通知,於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送件成功?

    若資料成功送出,系統會以電子郵件傳送「表單申請送出成功」之通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0. 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之開會及決議額數有何規定?

    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1.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2. 全國性協會使用的帳戶是否有所限制?

    只要是政府合法立案的金融機構皆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3. 籌備期間,能否以該籌備會名義舉辦活動?

    籌備期間有法定時效,必須完成的籌備工作頗多,籌備會應儘可能依法定籌組進度辦理相關籌備事宜,且該團體既尚未正式核准立案,不宜以該團體名義舉辦活動。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4. 公告徵求會員方式為何?

    公告徵求會員,請以發起人名義公開徵求會員,公告方式以「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為原則,如以報紙、雜誌、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 公告內應載明團體宗旨、入會資格、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及聯絡方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5. 如何擬訂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

    一、人民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人民團體成立時,應提出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與收支預算表,會計年度自成立日期(成立大會當日)起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以歷年為準。 三、編造時應依據章程所訂宗旨任務,具體列出工作項目與執行進度,並本收支平衡原則,核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6. 籌備期間經費收入如何開立收據?

    暫以籌備會名義蓋用籌備會主任委員印章開立臨時收據,並留存根備查,待正式核准立案後,換給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7. 社團法人是否需要向內政部報備已購買農牧用地的狀況(購買會所)?或稅務狀況?

    一、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協會(不論是否經法人登記)如有不動產交易行為時,應先行召開會員大會,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後,將該次大會紀錄申報本部即可,無庸經本部核備同意辦理。 二、團體購買、出售或獲得捐贈會所等各項不動產異動,因屬民法私權交易契約行為,如有涉及: (一)稅務部分:應請協會逕向該會所之稅務單位查詢。 (二)土地部分:依照農業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或相關土地登記業務,請協會逕向該法之主管單位,如農業部、本部地政司等有關主管法令單位查詢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8. 欲聘請現任或候補理監事為協會職員,是否須辭掉理監事一職?

    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如為現任理事或監事當事人,須辭任理事或監事1職;另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一經遞補為正式之理事或監事同時,即須辭掉工作人員職務,反之,亦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9. 勞動基準法,社會團體的定義為何?所謂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用就違法嗎?還是不用也可以?

    一、社會團體定義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社會團體,無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社團法人為社會團體進行法人登記,因此也包含在內。 二、協會聘僱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就要協助保勞保、提供年假,與一般公司一樣,若違反勞基法就會被處罰。細節部分,可請團體自行洽詢勞動部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0. 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洽銀行辦理社團專戶,銀行口中的「宗教登記證」為何?

    一、完成申請為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後,取得的證書名稱是「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般而言均可向金融銀行單位,辦理團體開戶之用,至於團體開戶的應備文件,請團體逕洽該銀行。 二、本部核發給社會團體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是不是可以憑此證書,比照銀行所謂的「宗教登記證」辦理團體專戶,請團體逕向銀行查詢。 三、 本部合團司所管之「宗教性的社會團體立案證書」與「寺廟登記證書」或「宮廟登記證書」,因二者法律登記性質均有不同,民眾或協會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部宗教及禮制司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