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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1. 捐贈物品給社團法人,協會要如何開捐贈物的證明?

    以團體名義開立捐物收據,收據上要蓋上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理事長)章。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2.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社團經費運用相關規定?

    一、社會團體之章程草案上就社團之資金運用有明文規定,主要經費來源:常年會費、入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等;經費支出:會務運作支出、人事費用、交通費用等。 二、社會團體之預算(一年度)及決算(一年度),需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至內政部備查。 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可以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20%以下,該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四、社會團體如經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於民法上即為法人,即可擁有不動產及動產,並可處分之。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五、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請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3. 人民團體本屆理事、監事選出後倘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如何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倘未載明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可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一、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部分︰ (一)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准予籌備尚未立案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4. 社會團體之理監事要延期改選,如何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如需延期辦理改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勾選「申請延期改選」,以紙本向本部申請延期,特別提醒:如任期屆滿已逾3個月,與上開法規不合,本部恕難核准,仍請儘速辦理改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5.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解聘會務工作人員有何程序?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情事者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6.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程序為何?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二、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7.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得否兼任其他職務?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二、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8.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9.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之會務發展基金及提列標準有何規定?

    一、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 二、依上開規定,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之提列基礎,應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收入、捐助收入、補助收入、委託收入、會員服務收入、專業計劃收入、利息收入、雜項收入等,其中由政府或其他單位委託之專業計劃收入得酌予劃出。 三、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旨在配合公會推展會務及業務之用,動支該基金應符合於上開用途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0. 工商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有何召開規定?

    一、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二、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1.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之孳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2. 各級工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本法第33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3. 商業團體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幾日前通知會員,有無例外規定?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得報請主 管機關派員列席。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4.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聘任會務工作人員有何限制?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就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5. 如何查詢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公益貢獻獎名單?

    最新的公益貢獻獎獲獎名冊可於本部全國性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評選(鑑)系統進行查詢(https://groupev.moi.gov.tw/。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6. 社會團體於籌備階段,是否可向會員收取會費?

    一、社會團體於准予籌備階段中,如欲向會員收取會費,請籌備會議後。 二、至於會費收據,因該會尚未立案,未取得國稅局給的統一編號,故應提於籌備會議上討論,決議替代方式及辦理程序後,始得辦理;如先行開立臨時收據,俟立案後再換發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7. 請問如何索取人民團體工作手冊紙本?

    本部不再提供工作手冊紙本,如需電子檔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8. 如何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請先確認是要成立地方性或全國性團體,若是地方性社會團體請向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洽詢,若是全國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才是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之發起人區域規範限制,與地方性的社會團體不一樣。 二、請先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註冊後,登錄相關申請資料(https://grouptw.moi.gov.tw)。 三、登錄完申請資料後,請至內政部網站-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表單下載 (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5)下載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操作手冊,填寫完成後將紙本寄至內政部(正本簽名1份、影本1份):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三)、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僅需檢送1份)。 四、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亦可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申請及立案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9. 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33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0. 各級工業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45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1.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二、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2. 各級工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5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5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二、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 市工業同業公會。三、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50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工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3. 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是否視同現任職員,得派任為會員代表?

    依工業團體法第16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或工廠現任職員之一者,自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4.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有何監督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5.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團體得為何種處分?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6. 商業團體之會員公司遴派「駐會常董」、「董事」、「股東」、「監察人」、「顧問」等為會員代表是否適法?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團體法第16條之所謂負責人,在依法組織之公司,自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至公司之顧問,如有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7.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8.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二、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9. 工商團體會員大會類別、召集程序有何規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0. 工業團體可否決議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