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1. 如何解散社團法人及剩餘財產處置?

    一、解散方式 (一) 團體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 ,並有1/2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之2/3以上會員同意,但協會如有「法人」登記,須全體會員2/3以上同意可決解散之。 (二) 會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解散報告表、清算財報、捐款收據(影本)、繳還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圖記等資料,報送本部辦理。 二、剩餘財產處置 (一) 依解散報告處理,民法規定,要有會計師去審查是否有財務問題,必須先做清算。(二)清算完後仍有盈餘者,有兩個處理方式,1.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2.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絕對不行自行瓜分使用(三)如何分辨財產是要捐給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主管機關? 這可以由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多數決議剩餘財產捐贈去向,即可選擇捐贈給地方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 (四)財產的捐贈否有規定要一次一單位? 可分開捐贈,即可一部份歸與中央,一部份歸與地方,無特別限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2.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如何填寫?

    請依會議辦理實際情形,按表格各項目填具時間、地點、主席、紀錄、出席情形等,如有通過決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之提案(如通過財務書表、變更章程等),請於前方勾選,欄位不足可自行新增;另如該次會議有辦理選舉,請於選舉事項勾選選舉之職務(如理事、監事)及選舉之性質(改選或補選)。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參考「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社團會務作業專區/當羅表哥傳給您的訊息「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3. 社會團體籌備會議資料如何報送內政部?

    一、為節省團體列印紙本、郵寄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籌備期間需送內政部之會議通知,請透過「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電子報送,不用再寄送紙本資料。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02)2356-560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4. 成立大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之會員名冊需否事先送主管機關核備?

    成立大會之會員名冊於籌備會審查通過後,無須紙本報送本部,請於報送立案資料時,一併提供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5. 如何確定籌備會會議通知,於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送件成功?

    若資料成功送出,系統會以電子郵件傳送「表單申請送出成功」之通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6. 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之開會及決議額數有何規定?

    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須有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7. 全國性協會使用的帳戶是否有所限制?

    只要是政府合法立案的金融機構皆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8. 籌備期間,能否以該籌備會名義舉辦活動?

    籌備期間有法定時效,必須完成的籌備工作頗多,籌備會應儘可能依法定籌組進度辦理相關籌備事宜,且該團體既尚未正式核准立案,不宜以該團體名義舉辦活動。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9. 公告徵求會員方式為何?

    公告徵求會員,請以發起人名義公開徵求會員,公告方式以「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為原則,如以報紙、雜誌、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之。 公告內應載明團體宗旨、入會資格、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及聯絡方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0. 如何擬訂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

    一、人民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人民團體成立時,應提出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與收支預算表,會計年度自成立日期(成立大會當日)起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以歷年為準。 三、編造時應依據章程所訂宗旨任務,具體列出工作項目與執行進度,並本收支平衡原則,核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1. 籌備期間經費收入如何開立收據?

    暫以籌備會名義蓋用籌備會主任委員印章開立臨時收據,並留存根備查,待正式核准立案後,換給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2. 社團法人是否需要向內政部報備已購買農牧用地的狀況(購買會所)?或稅務狀況?

    一、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協會(不論是否經法人登記)如有不動產交易行為時,應先行召開會員大會,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後,將該次大會紀錄申報本部即可,無庸經本部核備同意辦理。 二、團體購買、出售或獲得捐贈會所等各項不動產異動,因屬民法私權交易契約行為,如有涉及: (一)稅務部分:應請協會逕向該會所之稅務單位查詢。 (二)土地部分:依照農業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或相關土地登記業務,請協會逕向該法之主管單位,如農業部、本部地政司等有關主管法令單位查詢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3. 欲聘請現任或候補理監事為協會職員,是否須辭掉理監事一職?

    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如為現任理事或監事當事人,須辭任理事或監事1職;另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一經遞補為正式之理事或監事同時,即須辭掉工作人員職務,反之,亦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4. 勞動基準法,社會團體的定義為何?所謂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用就違法嗎?還是不用也可以?

    一、社會團體定義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社會團體,無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社團法人為社會團體進行法人登記,因此也包含在內。 二、協會聘僱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就要協助保勞保、提供年假,與一般公司一樣,若違反勞基法就會被處罰。細節部分,可請團體自行洽詢勞動部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5. 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洽銀行辦理社團專戶,銀行口中的「宗教登記證」為何?

    一、完成申請為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後,取得的證書名稱是「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般而言均可向金融銀行單位,辦理團體開戶之用,至於團體開戶的應備文件,請團體逕洽該銀行。 二、本部核發給社會團體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是不是可以憑此證書,比照銀行所謂的「宗教登記證」辦理團體專戶,請團體逕向銀行查詢。 三、 本部合團司所管之「宗教性的社會團體立案證書」與「寺廟登記證書」或「宮廟登記證書」,因二者法律登記性質均有不同,民眾或協會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部宗教及禮制司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6. 社會團體於籌備階段,是否可向會員收取會費?

    一、社會團體於准予籌備階段中,如欲向會員收取會費,請籌備會議後。 二、至於會費收據,因該會尚未立案,未取得國稅局給的統一編號,故應提於籌備會議上討論,決議替代方式及辦理程序後,始得辦理;如先行開立臨時收據,俟立案後再換發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7. 請問如何索取人民團體工作手冊紙本?

    本部不再提供工作手冊紙本,如需電子檔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8. 如何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

    一、請先確認是要成立地方性或全國性團體,若是地方性社會團體請向地方政府的社會局處洽詢,若是全國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才是內政部,全國性社會團體之發起人區域規範限制,與地方性的社會團體不一樣。 二、請先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註冊後,登錄相關申請資料(https://grouptw.moi.gov.tw)。 三、登錄完申請資料後,請至內政部網站-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 表單下載 (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5)下載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操作手冊,填寫完成後將紙本寄至內政部(正本簽名1份、影本1份): (一)、全國性社會團體「申請書」。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三)、籌組全國性社會團體「發起人區域分布概況一覽表」。 (四)、發起人名冊。 (五)、全體發起人身分證或居留證影本(僅需檢送1份)。 四、相關申請文件資料亦可至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申請及立案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9. 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33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0. 各級工業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45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1.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二、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2. 各級工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5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5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二、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 市工業同業公會。三、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50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工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3. 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是否視同現任職員,得派任為會員代表?

    依工業團體法第16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或工廠現任職員之一者,自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4.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有何監督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5.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團體得為何種處分?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6. 商業團體之會員公司遴派「駐會常董」、「董事」、「股東」、「監察人」、「顧問」等為會員代表是否適法?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團體法第16條之所謂負責人,在依法組織之公司,自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至公司之顧問,如有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7.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8.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二、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9. 工商團體會員大會類別、召集程序有何規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0. 工業團體可否決議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