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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1. 如何擬訂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

    一、人民團體之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人民團體成立時,應提出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與收支預算表,會計年度自成立日期(成立大會當日)起算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次年度之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以歷年為準。 三、編造時應依據章程所訂宗旨任務,具體列出工作項目與執行進度,並本收支平衡原則,核實編列相關預算經費。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2. 籌備期間經費收入如何開立收據?

    暫以籌備會名義蓋用籌備會主任委員印章開立臨時收據,並留存根備查,待正式核准立案後,換給正式收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3. 社團法人是否需要向內政部報備已購買農牧用地的狀況(購買會所)?或稅務狀況?

    一、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協會(不論是否經法人登記)如有不動產交易行為時,應先行召開會員大會,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後,將該次大會紀錄申報本部即可,無庸經本部核備同意辦理。 二、團體購買、出售或獲得捐贈會所等各項不動產異動,因屬民法私權交易契約行為,如有涉及: (一)稅務部分:應請協會逕向該會所之稅務單位查詢。 (二)土地部分:依照農業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或相關土地登記業務,請協會逕向該法之主管單位,如農業部、本部地政司等有關主管法令單位查詢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4. 欲聘請現任或候補理監事為協會職員,是否須辭掉理監事一職?

    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如為現任理事或監事當事人,須辭任理事或監事1職;另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一經遞補為正式之理事或監事同時,即須辭掉工作人員職務,反之,亦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5. 勞動基準法,社會團體的定義為何?所謂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用就違法嗎?還是不用也可以?

    一、社會團體定義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社會團體,無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社團法人為社會團體進行法人登記,因此也包含在內。 二、協會聘僱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就要協助保勞保、提供年假,與一般公司一樣,若違反勞基法就會被處罰。細節部分,可請團體自行洽詢勞動部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6. 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洽銀行辦理社團專戶,銀行口中的「宗教登記證」為何?

    一、完成申請為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後,取得的證書名稱是「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般而言均可向金融銀行單位,辦理團體開戶之用,至於團體開戶的應備文件,請團體逕洽該銀行。 二、本部核發給社會團體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是不是可以憑此證書,比照銀行所謂的「宗教登記證」辦理團體專戶,請團體逕向銀行查詢。 三、 本部合團司所管之「宗教性的社會團體立案證書」與「寺廟登記證書」或「宮廟登記證書」,因二者法律登記性質均有不同,民眾或協會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部宗教及禮制司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7. 全國性協會使用的帳戶是否有所限制?

    只要是政府合法立案的金融機構皆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8. 如何申請人民團體立案證明英文版?

    本功能不開放紙本申請管道,請先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之帳號(如原本已有無須額外申請),並於系統中填寫「英文版立案證明」申請表,傳送後等候本部審核,將以e-mail通知,核准後請逕於系統下載PDF檔案自行使用。特別注意:此文件非立案證書,本部立案證書僅有中文版;另團體章程第1條需明定團體英文名稱方能申請,如未於第1條敘明,請先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章程並經本部核准方能提出申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9.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0.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任期起迄如何計算?會員大會決議變更任期,又如何計算?

    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任期屆滿,例如本屆第1次理事會日期為90年1月30日,查章程規定任期為3年,屆滿日則為93年1月29日止;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任期,倘為改選年,則自本屆適用,倘非改選年,則自次屆適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1. 如何變更章程流程?變更後應備文件有那些?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團體應提案於會員大會上討論,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最新章程全條文內容,以上各1份申報本部辦理。 三、工作期程:一般性變更約2-3週;如涉有宗旨及任務變更,因本部要函送各部會審查,故約1.5個月。 四、如涉及變更團體名稱,需另外將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圖記(圖記如係為團體自行刻製者,無須繳回)等繳回本部後,換發新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2. 社會團體之會員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二、新移民如欲成為社會團體會員,應由該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提於理事會審核會員資格,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有關之在台證明文件,請協會自行留存,不用報內政部。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3. 社會團體理監事任期限制:

    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4.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任期如何規定

    一、社會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二、工商團體:理事、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5. 卸任的理、監事是否可列為下一任候選名單? 現任理事可否列在候選名單內?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凡為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都有被選舉權。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二、理監事除團體章程另有限制外,可以連選連任。 三、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6. 是否可以在會員大會宣布減少理事及監事席次,同時改選理監事長?增加理事及監事席次呢?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二、可否當屆適用?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7. 人民團體經解散後,清算之程序為何?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 一、有法人登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沒有經法人登記 : 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8. 人民團體新當選理監事是否要簽名同意?多久要報內政部核備?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需備那些資料?

    一、不需要,只須將改選相關會議紀錄、理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即可。 二、開完大會、選完理監事後30天內需報備的期程如何計算? 答:自開完大會之翌日起,30天內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核辦。 三、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請檢附: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下(或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另,如有變更會址,再檢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9. 章程草案是否必須先送經主管機關承辦人過目?

    一、 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二、 建議於提會討論前先請主管機關承辦人予以指導有無違反設立目的,應有助章程訂定之週延性。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0. 全國性社會團體更名之規定?

    如欲更改社會團體名稱,須依照修改章程手續辦理,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含委託),於會議中提供更改名稱 之提議討論,並由出席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已辦理法人登記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二、該會員大會後,須檢具以下資料,寄送至內政部: (一)變更社會團體名稱之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二)須列表寫出新舊章程更換處(第1條團體名稱之規定)。 (三)申請換發社會團體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明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才會換發理事長當選明證書)。 (四)申報本部資料:檢具【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全新章程全條文】+【繳回本部原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明選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1. 婚姻介紹所由何單位管轄?跨國婚姻媒合團體由何單位管轄?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若為跨國婚姻團體,由本部移民署負責。 二、 若為跨國婚姻媒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則由本部合團司所負責。若為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則由縣市政府負責。 三、「跨國婚姻團體」指屬特許事業團體,未經本部移民署同意,一般性社會團體均不得辦理。 四、 本部移民署同意之「跨國婚姻團體」,其業務僅限辦理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為限,不含國內之婚介、婚姻介紹、婚友社。 五、如有跨國婚姻媒合業務問題,請逕洽本部移民署。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2. 若社團之理事長當選證書上的資料誤植,該如何修改?

    一、若社團之理事長當選證書上的資料誤植,可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換發:(一)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並請於申報表上載明換發原因。 (二)誤植的理事長當選證書(正本)+理事長當選申請書(正本)。 (三)換發承辦時間:因涉及用印,故約2-3週工作天。 *如為立案證書誤植,處理程序相同。 二、若為地方性團體,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諮詢處理程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3. 人民團體分支機構設立程序如何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二、另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4. 如何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協會改選後,應備文件為何?

    一、本案請備齊: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郵寄到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收件人填具內政部收即可。 三、相關文件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1、3-7 (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_CSN=272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5. 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為何?

    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如下: 一、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6. 改選理事長後要將那些文件寄至內政部,理事長當選證書工作天?

    一、社會團體應於辦理改選後30日內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報送內政部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下載): (一)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三)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 (四)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毋庸附照片) (五)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決算書表及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六)如需變更會址,則請另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二、前項文件請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內政部收」。 三、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所需工作天數: 因當選證書需陳核長官,時間無法確定,建議民眾來電與本部各該協會承辦人員確認所需工作天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7.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要件?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合併或分立後,原團體應予解散。另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8. 如何申請為社團法人?

    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係由立案後社會團體自行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逕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協會如有申辦問題,請自行洽詢當地法院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9. 社團符合免納所得稅條件為何?

    一、依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社會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三、團體如有問題,因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詢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0. 協會申報所得的規定?

    一、財務書表格式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7–財務報表試算範例+預(決)算書表(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_CSN=2726)。 二、團體仍需於每年五月份向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單位申報所得資料;至於其稅率計算基制,或優惠稅率,或賦稅標準等等,係由該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團體如有申報所得問題,因非屬本司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