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1.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之孳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2. 各級工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本法第33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3. 商業團體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幾日前通知會員,有無例外規定?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得報請主 管機關派員列席。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4.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聘任會務工作人員有何限制?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就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5. 如何查詢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公益貢獻獎名單?

    最新的公益貢獻獎獲獎名冊可於本部全國性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評選(鑑)系統進行查詢(https://groupev.moi.gov.tw/。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6. 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洽銀行辦理社團專戶,銀行口中的「宗教登記證」為何?

    一、完成申請為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後,取得的證書名稱是「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般而言均可向金融銀行單位,辦理團體開戶之用,至於團體開戶的應備文件,請團體逕洽該銀行。 二、本部核發給社會團體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是不是可以憑此證書,比照銀行所謂的「宗教登記證」辦理團體專戶,請團體逕向銀行查詢。 三、 本部合團司所管之「宗教性的社會團體立案證書」與「寺廟登記證書」或「宮廟登記證書」,因二者法律登記性質均有不同,民眾或協會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部宗教及禮制司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7.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8. 全國性協會使用的帳戶是否有所限制?

    只要是政府合法立案的金融機構皆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9.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報送會議紀錄之程序及規定?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0. 人民團體是否可以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等相關事宜?

    一、理、監事會議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1. 有關社團法人,是否可開立課程並收費?

    一、社會團體所舉辦各項活動應具公益性,並符合章程所訂之宗旨及任務,且不得違反相關主管法令,倘若紀錄決議事項,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請依其規定辦理,詳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辦理。 二、例如,社團對外有從事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者,請逕向班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2.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整理小組之任務為何?限期整理中可否吸收新會員?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之服務。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另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整理小組之任務為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故不得再吸收新會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3. 社會團體做法人登記時的印信啟用備查函如何取得?

    自110年10月起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皆請自行刻印,如為新成立之團體,於申報成立大會資料時請併同檢附圖記印模,本部自與立案證書一併函送,如有問題,請洽本部承辦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4. 遺失理事長證明書,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事宜?

    一、申請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之程序為:協會備文說明遺失原因→報內政部申請補發。 二、應備文件:(一)申請補發之申報表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申請表(如有原當選證書影本可併附)。 三、備妥上述資料,向內政部申請;約一個禮拜的工作時間。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5.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及收費等情事,應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6.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7. 協會已遷移他處卻未變更原登記會址,原會址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異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8. 工業團體可否決議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9.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已明定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為法人,其於申請土地登記時,應否另行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

    查依特別法成立之團體,若該法律均已明定其法人,並規定其設立程序 ,當不受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之限制,為行政院73年12月29日台七十三內21897號函所明釋。 故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所稱之「法人」如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 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登記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0. 大陸地區非營利組織(協會)應如何在台灣成立辦事處?

    目前政策尚未開放大陸地區NGO來台設辦事處。 所謂大陸地區,不包含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域。香港、澳門定位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1. 如何成立合作社?

    如何成立合作社: 一、發起組織: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七人以上),便可開始籌備,由發起人會商擬定社名,確定業務區域、業務項目或專營某種業務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詳細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檢附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社員在同一縣市範圍內(在同一縣市有工作或居住之事實,無庸設籍),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三、受理單位將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資料。如法令、共同需要、最小經營規模等。 四、教育宣導: 對發起人及潛在社員教育宣導。 五、俟主管機關同意籌組後,由發起人成立籌備會進行籌組事宜。 六、籌備完成召開創立會。 七、申請成立登記。 詳細可上「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至「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查詢籌組的流程及下載範例表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2. 營利事業可以成立合作社嗎?合作社與公司的差異?

    一、以羊乳運銷合作社為例,由乳羊飼養業者籌組合作社,共同運銷所產之羊乳,社員最好具備實際從事養羊之酪農戶,如此利害關係一致,才能實行合作,致其他的上、下游,如經銷商、資材供應業者等,則以策略聯盟、簽約等關係共同合作,不必入社成為社員。合作社的社員除自然人外,依據合作社法第12條規定,法人得以成為合作社之社員,但僅以非營利法人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團體不能成立合作社之法人社員。 二、合作社與公司一樣,都經營事業,必須有管銷成本與費用,由於合作社要協助對外聯繫,因此行政上需要聘請事務人員,有基本的管銷費用,因此合作社可向社員收取手續費、行政管理費等支應營運的成本。年度結算後,若有未使用完的手續費,則依據合作社法分配,除法定提撥外(如10%的公積金、10%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至少5%公益金),其餘75%的結餘為社員分配金,依法是按社員與社交易的比例攤還(即多收的手續費有剩,還予社員)給社員。合作社的籌組應考量經濟規模,其最小經濟規模,至少要所收取的手續費等足以支付管銷費用,才能確保合作社繼續服務社員的永續性。 三、合作社是以服務社員為目的,社員是一人一票的決策權,每位社員都是合作社的老闆;公司則是營利為目的,一股一票,決策與分紅均以股份多寡為依據,因此兩者是不同的。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3.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二、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4. 各級工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5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5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二、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 市工業同業公會。三、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50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工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5. 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是否視同現任職員,得派任為會員代表?

    依工業團體法第16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或工廠現任職員之一者,自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6.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有何監督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7.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團體得為何種處分?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8. 商業團體之會員公司遴派「駐會常董」、「董事」、「股東」、「監察人」、「顧問」等為會員代表是否適法?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團體法第16條之所謂負責人,在依法組織之公司,自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至公司之顧問,如有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9.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0.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二、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