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1. 人民團體不能依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時如何處理?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2. 工業團體可否決議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3.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已明定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為法人,其於申請土地登記時,應否另行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

    查依特別法成立之團體,若該法律均已明定其法人,並規定其設立程序 ,當不受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之限制,為行政院73年12月29日台七十三內21897號函所明釋。 故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所稱之「法人」如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 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登記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4. 大陸地區非營利組織(協會)應如何在台灣成立辦事處?

    目前政策尚未開放大陸地區NGO來台設辦事處。 所謂大陸地區,不包含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域。香港、澳門定位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5. 農保業務移撥至農業部。

    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主管機關改隸為農業部,原內政部職掌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自107年11月1日起移撥至農業部,欲查詢移撥業務請至 https://www.coa.gov.tw/ws.php?id=887 如欲詢問農民健康保險相關訊息,可致電(02)2396-126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6. 如何成立合作社?

    如何成立合作社: 一、發起組織: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七人以上),便可開始籌備,由發起人會商擬定社名,確定業務區域、業務項目或專營某種業務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詳細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檢附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社員在同一縣市範圍內(在同一縣市有工作或居住之事實,無庸設籍),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三、受理單位將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資料。如法令、共同需要、最小經營規模等。 四、教育宣導: 對發起人及潛在社員教育宣導。 五、俟主管機關同意籌組後,由發起人成立籌備會進行籌組事宜。 六、籌備完成召開創立會。 七、申請成立登記。 詳細可上「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至「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查詢籌組的流程及下載範例表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7.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之會務發展基金及提列標準有何規定?

    一、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 二、依上開規定,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之提列基礎,應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收入、捐助收入、補助收入、委託收入、會員服務收入、專業計劃收入、利息收入、雜項收入等,其中由政府或其他單位委託之專業計劃收入得酌予劃出。 三、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旨在配合公會推展會務及業務之用,動支該基金應符合於上開用途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8.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之孳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9.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0.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聘任會務工作人員有何限制?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就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1.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得否兼任其他職務?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二、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2.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程序為何?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二、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3.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解聘會務工作人員有何程序?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情事者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4. 商業團體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幾日前通知會員,有無例外規定?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得報請主 管機關派員列席。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5. 工商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有何召開規定?

    一、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二、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6.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二、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7. 各級工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5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5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二、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 市工業同業公會。三、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50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工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8. 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是否視同現任職員,得派任為會員代表?

    依工業團體法第16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或工廠現任職員之一者,自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9.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有何監督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0.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團體得為何種處分?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1. 商業團體之會員公司遴派「駐會常董」、「董事」、「股東」、「監察人」、「顧問」等為會員代表是否適法?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團體法第16條之所謂負責人,在依法組織之公司,自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至公司之顧問,如有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2.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3.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二、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4. 98年5月1日社會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社會團體的定義為何?所謂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用就違法嗎?還是不用也可以?

    一、社會團體定義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社會團體,無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社團法人為社會團體進行法人登記,因此也包含在內。 二、協會聘僱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就要協助保勞保、提供年假,與一般公司一樣,若違反勞基法就會被處罰。細節部分,可請團體自行洽詢勞動部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5. 請問如何索取人民團體工作手冊紙本?

    本部不再提供工作手冊紙本,如需電子檔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區下載。(網址: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6. 工商團體會員大會類別、召集程序有何規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7. 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33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8. 各級工業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45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9.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之異?

    法人登記: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而得到的證明,若要補發,請協會自行至登記的所在地法院申請,屬「地方法院」登記的證書。 立案證書: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該團體成立,屬「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0. 如何查詢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公益貢獻獎名單?

    最新的公益貢獻獎獲獎名冊可於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最新公告進行查詢(https://www.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