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1. 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33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2. 各級工業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45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3. 工商團體會員大會類別、召集程序有何規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