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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1.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為何?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2. 人民團體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要件及程序?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 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3. 有關協會的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是否為必要設置的職位?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可由團體自行依章程規定設置,惟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4.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屆期改選,移交程序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1式3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1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15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1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