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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1.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已明定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為法人,其於申請土地登記時,應否另行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

    查依特別法成立之團體,若該法律均已明定其法人,並規定其設立程序 ,當不受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之限制,為行政院73年12月29日台七十三內21897號函所明釋。 故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所稱之「法人」如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 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登記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2. 大陸地區非營利組織(協會)應如何在台灣成立辦事處?

    目前政策尚未開放大陸地區NGO來台設辦事處。 所謂大陸地區,不包含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域。香港、澳門定位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3. 如何成立合作社?

    如何成立合作社: 一、發起組織: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七人以上),便可開始籌備,由發起人會商擬定社名,確定業務區域、業務項目或專營某種業務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詳細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檢附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社員在同一縣市範圍內(在同一縣市有工作或居住之事實,無庸設籍),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三、受理單位將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資料。如法令、共同需要、最小經營規模等。 四、教育宣導: 對發起人及潛在社員教育宣導。 五、俟主管機關同意籌組後,由發起人成立籌備會進行籌組事宜。 六、籌備完成召開創立會。 七、申請成立登記。 詳細可上「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至「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查詢籌組的流程及下載範例表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4. 營利事業可以成立合作社嗎?合作社與公司的差異?

    一、以羊乳運銷合作社為例,由乳羊飼養業者籌組合作社,共同運銷所產之羊乳,社員最好具備實際從事養羊之酪農戶,如此利害關係一致,才能實行合作,致其他的上、下游,如經銷商、資材供應業者等,則以策略聯盟、簽約等關係共同合作,不必入社成為社員。合作社的社員除自然人外,依據合作社法第12條規定,法人得以成為合作社之社員,但僅以非營利法人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團體不能成立合作社之法人社員。 二、合作社與公司一樣,都經營事業,必須有管銷成本與費用,由於合作社要協助對外聯繫,因此行政上需要聘請事務人員,有基本的管銷費用,因此合作社可向社員收取手續費、行政管理費等支應營運的成本。年度結算後,若有未使用完的手續費,則依據合作社法分配,除法定提撥外(如10%的公積金、10%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至少5%公益金),其餘75%的結餘為社員分配金,依法是按社員與社交易的比例攤還(即多收的手續費有剩,還予社員)給社員。合作社的籌組應考量經濟規模,其最小經濟規模,至少要所收取的手續費等足以支付管銷費用,才能確保合作社繼續服務社員的永續性。 三、合作社是以服務社員為目的,社員是一人一票的決策權,每位社員都是合作社的老闆;公司則是營利為目的,一股一票,決策與分紅均以股份多寡為依據,因此兩者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