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協會(不論是否經法人登記)如有不動產交易行為時,應先行召開會員大會,提案討論並決議通過後,將該次大會紀錄申報本部即可,無庸經本部核備同意辦理。 二、團體購買、出售或獲得捐贈會所等各項不動產異動,因屬民法私權交易契約行為,如有涉及: (一)稅務部分:應請協會逕向該會所之稅務單位查詢。 (二)土地部分:依照農業法、土地法、都市計畫法或相關土地登記業務,請協會逕向該法之主管單位,如農業部、本部地政司等有關主管法令單位查詢 。
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如為現任理事或監事當事人,須辭任理事或監事1職;另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一經遞補為正式之理事或監事同時,即須辭掉工作人員職務,反之,亦然。
一、社會團體定義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社會團體,無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社團法人為社會團體進行法人登記,因此也包含在內。 二、協會聘僱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就要協助保勞保、提供年假,與一般公司一樣,若違反勞基法就會被處罰。細節部分,可請團體自行洽詢勞動部查詢。
一、完成申請為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後,取得的證書名稱是「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般而言均可向金融銀行單位,辦理團體開戶之用,至於團體開戶的應備文件,請團體逕洽該銀行。 二、本部核發給社會團體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是不是可以憑此證書,比照銀行所謂的「宗教登記證」辦理團體專戶,請團體逕向銀行查詢。 三、 本部合團司所管之「宗教性的社會團體立案證書」與「寺廟登記證書」或「宮廟登記證書」,因二者法律登記性質均有不同,民眾或協會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部宗教及禮制司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