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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1.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整理小組之任務為何?限期整理中可否吸收新會員?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之服務。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另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整理小組之任務為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故不得再吸收新會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2. 社會團體做法人登記時的印信啟用備查函如何取得?

    自110年10月起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皆請自行刻印,如為新成立之團體,於申報成立大會資料時請併同檢附圖記印模,本部自與立案證書一併函送,如有問題,請洽本部承辦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3. 遺失理事長證明書,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事宜?

    一、申請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之程序為:協會備文說明遺失原因→報內政部申請補發。 二、應備文件:(一)申請補發之申報表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申請表(如有原當選證書影本可併附)。 三、備妥上述資料,向內政部申請;約一個禮拜的工作時間。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4.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及收費等情事,應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5.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6. 協會已遷移他處卻未變更原登記會址,原會址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異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7. 如何解散社團法人及剩餘財產處置?

    一、解散方式 (一) 團體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 ,並有1/2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之2/3以上會員同意,但協會如有「法人」登記,須全體會員2/3以上同意可決解散之。 (二) 會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解散報告表、清算財報、捐款收據(影本)、繳還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圖記等資料,報送本部辦理。 二、剩餘財產處置 (一) 依解散報告處理,民法規定,要有會計師去審查是否有財務問題,必須先做清算。(二)清算完後仍有盈餘者,有兩個處理方式,1.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2.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絕對不行自行瓜分使用(三)如何分辨財產是要捐給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主管機關? 這可以由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多數決議剩餘財產捐贈去向,即可選擇捐贈給地方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 (四)財產的捐贈否有規定要一次一單位? 可分開捐贈,即可一部份歸與中央,一部份歸與地方,無特別限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8.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如何填寫?

    請依會議辦理實際情形,按表格各項目填具時間、地點、主席、紀錄、出席情形等,如有通過決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之提案(如通過財務書表、變更章程等),請於前方勾選,欄位不足可自行新增;另如該次會議有辦理選舉,請於選舉事項勾選選舉之職務(如理事、監事)及選舉之性質(改選或補選)。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參考「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社團會務作業專區/當羅表哥傳給您的訊息「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9.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之異?

    法人登記: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而得到的證明,若要補發,請協會自行至登記的所在地法院申請,屬「地方法院」登記的證書。 立案證書: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該團體成立,屬「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0. 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一、 因牌照稅減免非屬本部權責業務,爰應請各團體直接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牌照稅減免,稅捐機關如需相關社會福利業務之審核資料,應請逕洽社會福利業務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二、如為地方性團體,應請各該團體逕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1.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解任原因及如何遞補?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2. 人民團體職員種類為何?

    人民團體職員: 1.選任職員: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等。 2.聘僱職員: 依章程聘僱之工作人員,以處理會務、業務,如秘書長、總幹事、秘書、組長、專員等。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3.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出席理、監事會議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4. 無償提供辦事處或會址,可否申請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無償提供自有處所供人民團體會址或辦事處使用,與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尚有未合;倘仍有疑義,請逕詢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5. 理監事會開會時間?

    依據人團法第43條(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惟仍需配合團體章程內容於適法範圍內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6. 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7. 針對社會團體各項報部之會議資料,是否均可以系統線上報送?

    一、歡迎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如使用數位櫃檯報送則無須重複以紙本報送文件(圖記印模仍請以紙本寄送)。 二、社會團體之年度收支預(決)算書表或工作計畫如有異動,請提會員大會討論案議決通過,會後請將異動後財務書表,連同會議紀錄報送。 三、對於申請數位櫃檯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8. 如何申請及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一、請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註冊帳號(https://grouptw.moi.gov.tw/Login/Registor)。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為:02-2356-560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9. 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註冊帳號,大約多久時間會收到信箱驗證信?

    新申請帳號1個小時內會收到信箱驗證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0. 社會團體註冊帳號設定原則為何?(如:英文字、數字、大小寫、幾個字元)

    帳號:至少5碼。 密碼:需英文(大小寫都要有)加數字至少8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1. 申請社會團體是否一定要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不一定要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才能申請社會團體,但為節省團體籌備期間需列印紙本、郵寄會議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建議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2. 農保業務移撥至農業部。

    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主管機關改隸為農業部,原內政部職掌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自107年11月1日起移撥至農業部,欲查詢移撥業務請至 https://www.moa.gov.tw/ws.php?id=2508950 如欲詢問農民健康保險相關訊息,可致電(02)2396-126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3. 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應討論事項有那些?

    討論事項: 一、通過章程草案。 二、通過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 三、通過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及其他議案。 四、選舉第1屆理監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4. 全國性社會團體完成籌組工作後,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申報表正本。 二、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 三、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四、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簡歷冊。 六、章程。 七、會址使用同意書。 八、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本年度及次年度)。 九、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5. 籌備期間,聯絡處可否更動?

    如確有變動必要,可提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6. 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後內政部會核發什麼文件?

    一、核准立案公文。 二、立案證書。 三、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7. 籌備期間如採參考名單選舉方式,應如何辦理?

    應由會員向所屬團體登記,如登記之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8. 籌備期間能否聘雇工作人員?

    籌備期間得聘請必要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但工作性質與支給報酬應提經籌備會議通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9. 非屬發起人可否擔任籌備委員或當選為理、監事或理事長?

    一、依規定籌備委員係由發起人會議互推之,因此籌備委員須具有發起人身份。 二、而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已具有會員身份者,即有候選理、監事之資格,如當選為理事,自可經由選舉過程當選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0. 社會團體籌備委員如何產生?有無人數限制?其工作為何?

    於發起人會議由發起人互推產生,其名額至少3人以上,並為定額且奇數,負責辦理籌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