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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1.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任期如何規定

    一、社會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二、工商團體:理事、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2. 卸任的理、監事是否可列為下一任候選名單? 現任理事可否列在候選名單內?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凡為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都有被選舉權。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二、理監事除團體章程另有限制外,可以連選連任。 三、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3. 是否可以在會員大會宣布減少理事及監事席次,同時改選理監事長?增加理事及監事席次呢?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二、可否當屆適用?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4. 人民團體經解散後,清算之程序為何?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 一、有法人登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沒有經法人登記 : 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5. 人民團體新當選理監事是否要簽名同意?多久要報內政部核備?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需備那些資料?

    一、不需要,只須將改選相關會議紀錄、理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即可。 二、開完大會、選完理監事後30天內需報備的期程如何計算? 答:自開完大會之翌日起,30天內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核辦。 三、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請檢附: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下(或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另,如有變更會址,再檢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6. 章程草案是否必須先送經主管機關承辦人過目?

    一、 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二、 建議於提會討論前先請主管機關承辦人予以指導有無違反設立目的,應有助章程訂定之週延性。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7. 人民團體不能依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時如何處理?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8.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理監事職權及遴選整理小組成員之規定?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9. 人民團體應予解散之原因為何?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0.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四、撤免其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廢止許可。 七、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第二 款或第三款之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額數之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2.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那些權利?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3.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出會原因?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4.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原因及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5. 已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報送那些資料給內政部?

    一、改選: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章程變更: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全條文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三、財務書表報備: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四、各式申報表單及範例檔案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6. 若已解散的協會欲恢復運作,該怎麼處理?(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如何重新啟動?)

    一、先確認該協會是否解散,一旦解散在案,本部尚難恢復協會會籍。 二、若尚未解散,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先召開理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造具會員名冊,提供會員閱覽→寄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至本部→當日召開會員大會,將編列之「年度預決算」提案討論,若理監事任期到了就要進行改選。 三、完成開會程序之後再報送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到內政部核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7. 人民團體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如何計算?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8.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種類及召集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 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9.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報送會議紀錄之程序及規定?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0. 人民團體是否可以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等相關事宜?

    一、理、監事會議及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除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外,以視訊會議方式,同步即時、不拘泥於同一空間而達到溝通協調之目的,應無不可;惟應請修訂章程中有關理、監事會議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之規定,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專案報部核備。 二、屬於選舉類之相關事宜:都無法以視訊會議方式進行開會,仍以「集會」方式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1. 有關社團法人,是否可開立課程並收費?

    一、社會團體所舉辦各項活動應具公益性,並符合章程所訂之宗旨及任務,且不得違反相關主管法令,倘若紀錄決議事項,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請依其規定辦理,詳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20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應受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如涉有收費、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情形,應報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令辦理;如有違反相關法令時,由各該法令規定之權責機關予以裁罰。」辦理。 二、例如,社團對外有從事公開招生、收費授課且有固定班址者,請逕向班址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2.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整理小組之任務為何?限期整理中可否吸收新會員?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接管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 二、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 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監事。 四、處理原人民團體之下列事項: (一)政府委託之服務。 (二)對會員(會員代表)應提供之服務。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解散。 整理小組無法接管立案證書及圖記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之立案證書予以註銷並重新發給;原備查之圖記失其效力。 另人民團體經限期整理,整理小組之任務為清查現有會員(會員代表)會籍,故不得再吸收新會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3. 社會團體做法人登記時的印信啟用備查函如何取得?

    自110年10月起全國性社會團體圖記皆請自行刻印,如為新成立之團體,於申報成立大會資料時請併同檢附圖記印模,本部自與立案證書一併函送,如有問題,請洽本部承辦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4. 遺失理事長證明書,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事宜?

    一、申請補發理事長證明書之程序為:協會備文說明遺失原因→報內政部申請補發。 二、應備文件:(一)申請補發之申報表 (二)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申請表(如有原當選證書影本可併附)。 三、備妥上述資料,向內政部申請;約一個禮拜的工作時間。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News.aspx?n=14120&sms=12413)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5.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及收費等情事,應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辦理之業務或活動,涉有收費或公開招生、授課、售票、捐募、義賣或其他類似情形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報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或核准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6.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主管機關指人民團體會務組織之主管機關,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章程所訂宗旨任務涉及之目的事業之性質而定,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能不只一個。而係涉及兩個以上;如環保業務,以環境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業務,以衛生福利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稅賦業務,以財政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7. 協會已遷移他處卻未變更原登記會址,原會址所有權人如何申請異動以維護自身權益?

    一、原會址所有權人可來函本部敘明該會已遷移之相關事宜,並檢附該會址之佐證資料(如最近年度房屋稅單影本),申請異動事宜。 二 、本部於接獲所有權人申請後,將函請協會儘速辦理會址異動;另為免影響該址新使用權人之使用權益、房屋稅籍登記及扣繳。在協會尚未完成上開作業前,會將原會址備註【暫停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8. 如何解散社團法人及剩餘財產處置?

    一、解散方式 (一) 團體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 ,並有1/2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之2/3以上會員同意,但協會如有「法人」登記,須全體會員2/3以上同意可決解散之。 (二) 會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解散報告表、清算財報、捐款收據(影本)、繳還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圖記等資料,報送本部辦理。 二、剩餘財產處置 (一) 依解散報告處理,民法規定,要有會計師去審查是否有財務問題,必須先做清算。(二)清算完後仍有盈餘者,有兩個處理方式,1.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2.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絕對不行自行瓜分使用(三)如何分辨財產是要捐給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主管機關? 這可以由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多數決議剩餘財產捐贈去向,即可選擇捐贈給地方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 (四)財產的捐贈否有規定要一次一單位? 可分開捐贈,即可一部份歸與中央,一部份歸與地方,無特別限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9.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如何填寫?

    請依會議辦理實際情形,按表格各項目填具時間、地點、主席、紀錄、出席情形等,如有通過決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之提案(如通過財務書表、變更章程等),請於前方勾選,欄位不足可自行新增;另如該次會議有辦理選舉,請於選舉事項勾選選舉之職務(如理事、監事)及選舉之性質(改選或補選)。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參考「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社團會務作業專區/當羅表哥傳給您的訊息「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0. 社會團體籌備會議資料如何報送內政部?

    一、為節省團體列印紙本、郵寄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籌備期間需送內政部之會議通知,請透過「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電子報送,不用再寄送紙本資料。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02)2356-5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