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1. 社團符合免納所得稅條件為何?

    一、依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社會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三、團體如有問題,因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詢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2. 協會申報所得的規定?

    一、財務書表格式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7–財務報表試算範例+預(決)算書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6)。 二、團體仍需於每年五月份向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單位申報所得資料;至於其稅率計算基制,或優惠稅率,或賦稅標準等等,係由該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團體如有申報所得問題,因非屬本司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3.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為何?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4. 人民團體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要件及程序?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 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5. 有關協會的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是否為必要設置的職位?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可由團體自行依章程規定設置,惟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6.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屆期改選,移交程序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1式3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1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15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1人擔任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7. 人民團體不能依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時如何處理?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8.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理監事職權及遴選整理小組成員之規定?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9. 人民團體應予解散之原因為何?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0.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四、撤免其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廢止許可。 七、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第二 款或第三款之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1.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額數之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2.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那些權利?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3.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出會原因?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4.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原因及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5. 已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報送那些資料給內政部?

    一、改選: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章程變更: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全條文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三、財務書表報備: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四、各式申報表單及範例檔案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6. 若已解散的協會欲恢復運作,該怎麼處理?(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如何重新啟動?)

    一、先確認該協會是否解散,一旦解散在案,本部尚難恢復協會會籍。 二、若尚未解散,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先召開理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造具會員名冊,提供會員閱覽→寄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至本部→當日召開會員大會,將編列之「年度預決算」提案討論,若理監事任期到了就要進行改選。 三、完成開會程序之後再報送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到內政部核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7. 人民團體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如何計算?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8.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種類及召集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 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9. 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一、 因牌照稅減免非屬本部權責業務,爰應請各團體直接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牌照稅減免,稅捐機關如需相關社會福利業務之審核資料,應請逕洽社會福利業務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二、如為地方性團體,應請各該團體逕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0.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解任原因及如何遞補?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1.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出席理、監事會議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2. 無償提供辦事處或會址,可否申請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無償提供自有處所供人民團體會址或辦事處使用,與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尚有未合;倘仍有疑義,請逕詢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3. 理監事會開會時間?

    依據人團法第43條(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惟仍需配合團體章程內容於適法範圍內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4. 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5.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之異?

    法人登記: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而得到的證明,若要補發,請協會自行至登記的所在地法院申請,屬「地方法院」登記的證書。 立案證書: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該團體成立,屬「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6.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任期起迄如何計算?會員大會決議變更任期,又如何計算?

    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任期屆滿,例如本屆第1次理事會日期為90年1月30日,查章程規定任期為3年,屆滿日則為93年1月29日止;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任期,倘為改選年,則自本屆適用,倘非改選年,則自次屆適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7. 如何變更章程流程?變更後應備文件有那些?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團體應提案於會員大會上討論,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最新章程全條文內容,以上各1份申報本部辦理。 三、工作期程:一般性變更約2-3週;如涉有宗旨及任務變更,因本部要函送各部會審查,故約1.5個月。 四、如涉及變更團體名稱,需另外將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圖記(圖記如係為團體自行刻製者,無須繳回)等繳回本部後,換發新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8. 社會團體之會員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二、新移民如欲成為社會團體會員,應由該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提於理事會審核會員資格,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有關之在台證明文件,請協會自行留存,不用報內政部。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9. 社會團體理監事任期限制:

    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0.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任期如何規定

    一、社會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二、工商團體:理事、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