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1. 人民團體召開會議時出席人數如何計算?

    人民團體各項會議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或報到人數為準。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2.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種類及召集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 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3. 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一、 因牌照稅減免非屬本部權責業務,爰應請各團體直接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牌照稅減免,稅捐機關如需相關社會福利業務之審核資料,應請逕洽社會福利業務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二、如為地方性團體,應請各該團體逕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4.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解任原因及如何遞補?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5. 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6.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如何填寫?

    請依會議辦理實際情形,按表格各項目填具時間、地點、主席、紀錄、出席情形等,如有通過決議且應報主管機關核辦之提案(如通過財務書表、變更章程等),請於前方勾選,欄位不足可自行新增;另如該次會議有辦理選舉,請於選舉事項勾選選舉之職務(如理事、監事)及選舉之性質(改選或補選)。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參考「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網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社團會務作業專區/當羅表哥傳給您的訊息「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宣導影片」)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7. 無償提供辦事處或會址,可否申請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無償提供自有處所供人民團體會址或辦事處使用,與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尚有未合;倘仍有疑義,請逕詢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8. 理監事會開會時間?

    依據人團法第43條(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惟仍需配合團體章程內容於適法範圍內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9.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之異?

    法人登記: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而得到的證明,若要補發,請協會自行至登記的所在地法院申請,屬「地方法院」登記的證書。 立案證書: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該團體成立,屬「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0.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出席理、監事會議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1.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任期起迄如何計算?會員大會決議變更任期,又如何計算?

    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任期屆滿,例如本屆第1次理事會日期為90年1月30日,查章程規定任期為3年,屆滿日則為93年1月29日止;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任期,倘為改選年,則自本屆適用,倘非改選年,則自次屆適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2. 如何變更章程流程?變更後應備文件有那些?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團體應提案於會員大會上討論,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最新章程全條文內容,以上各1份申報本部辦理。 三、工作期程:一般性變更約2-3週;如涉有宗旨及任務變更,因本部要函送各部會審查,故約1.5個月。 四、如涉及變更團體名稱,需另外將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圖記(圖記如係為團體自行刻製者,無須繳回)等繳回本部後,換發新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3. 社會團體之會員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二、新移民如欲成為社會團體會員,應由該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提於理事會審核會員資格,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有關之在台證明文件,請協會自行留存,不用報內政部。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4. 社會團體理監事任期限制:

    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5.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任期如何規定

    一、社會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二、工商團體:理事、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6. 卸任的理、監事是否可列為下一任候選名單? 現任理事可否列在候選名單內?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凡為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都有被選舉權。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二、理監事除團體章程另有限制外,可以連選連任。 三、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7. 是否可以在會員大會宣布減少理事及監事席次,同時改選理監事長?增加理事及監事席次呢?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二、可否當屆適用?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8. 人民團體經解散後,清算之程序為何?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 一、有法人登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沒有經法人登記 : 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9. 人民團體新當選理監事是否要簽名同意?多久要報內政部核備?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需備那些資料?

    一、不需要,只須將改選相關會議紀錄、理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即可。 二、開完大會、選完理監事後30天內需報備的期程如何計算? 答:自開完大會之翌日起,30天內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核辦。 三、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請檢附: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下(或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另,如有變更會址,再檢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0. 章程草案是否必須先送經主管機關承辦人過目?

    一、 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二、 建議於提會討論前先請主管機關承辦人予以指導有無違反設立目的,應有助章程訂定之週延性。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1. 針對社會團體各項報部之會議資料,是否均可以系統線上報送?

    一、歡迎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如使用數位櫃檯報送則無須重複以紙本報送文件(圖記印模仍請以紙本寄送)。 二、社會團體之年度收支預(決)算書表或工作計畫如有異動,請提會員大會討論案議決通過,會後請將異動後財務書表,連同會議紀錄報送。 三、對於申請數位櫃檯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2. 如何申請及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一、請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註冊帳號(https://grouptw.moi.gov.tw/Login/Registor)。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為:02-2356-560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3. 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註冊帳號,大約多久時間會收到信箱驗證信?

    新申請帳號1個小時內會收到信箱驗證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4. 社會團體註冊帳號設定原則為何?(如:英文字、數字、大小寫、幾個字元)

    帳號:至少5碼。 密碼:需英文(大小寫都要有)加數字至少8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5. 申請社會團體是否一定要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不一定要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才能申請社會團體,但為節省團體籌備期間需列印紙本、郵寄會議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建議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6. 農保業務移撥至農業部。

    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主管機關改隸為農業部,原內政部職掌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自107年11月1日起移撥至農業部,欲查詢移撥業務請至 https://www.moa.gov.tw/ws.php?id=2508950 如欲詢問農民健康保險相關訊息,可致電(02)2396-126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7. 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應討論事項有那些?

    討論事項: 一、通過章程草案。 二、通過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 三、通過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及其他議案。 四、選舉第1屆理監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8. 全國性社會團體完成籌組工作後,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申報表正本。 二、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 三、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四、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簡歷冊。 六、章程。 七、會址使用同意書。 八、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本年度及次年度)。 九、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9. 籌備期間,聯絡處可否更動?

    如確有變動必要,可提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0. 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後內政部會核發什麼文件?

    一、核准立案公文。 二、立案證書。 三、理事長當選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