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1. 是否可以在會員大會宣布減少理事及監事席次,同時改選理監事長?增加理事及監事席次呢?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二、可否當屆適用?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2. 人民團體經解散後,清算之程序為何?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 一、有法人登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沒有經法人登記 : 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3. 人民團體新當選理監事是否要簽名同意?多久要報內政部核備?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需備那些資料?

    一、不需要,只須將改選相關會議紀錄、理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即可。 二、開完大會、選完理監事後30天內需報備的期程如何計算? 答:自開完大會之翌日起,30天內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核辦。 三、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請檢附: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下(或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另,如有變更會址,再檢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4. 章程草案是否必須先送經主管機關承辦人過目?

    一、 並非法定必要程序。 二、 建議於提會討論前先請主管機關承辦人予以指導有無違反設立目的,應有助章程訂定之週延性。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5.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之異?

    法人登記: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而得到的證明,若要補發,請協會自行至登記的所在地法院申請,屬「地方法院」登記的證書。 立案證書: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該團體成立,屬「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6.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出席理、監事會議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7. 針對社會團體各項報部之會議資料,是否均可以系統線上報送?

    一、歡迎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如使用數位櫃檯報送則無須重複以紙本報送文件(圖記印模仍請以紙本寄送)。 二、社會團體之年度收支預(決)算書表或工作計畫如有異動,請提會員大會討論案議決通過,會後請將異動後財務書表,連同會議紀錄報送。 三、對於申請數位櫃檯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8. 如何申請及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一、請至「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註冊帳號(https://grouptw.moi.gov.tw/Login/Registor)。 二、有關「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操作相關問題,電話為:02-2356-5605。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9. 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註冊帳號,大約多久時間會收到信箱驗證信?

    新申請帳號1個小時內會收到信箱驗證信。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0. 社會團體註冊帳號設定原則為何?(如:英文字、數字、大小寫、幾個字元)

    帳號:至少5碼。 密碼:需英文(大小寫都要有)加數字至少8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1. 申請社會團體是否一定要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不一定要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才能申請社會團體,但為節省團體籌備期間需列印紙本、郵寄會議資料的寶貴時間與金錢,建議使用人民團體數位櫃檯系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2. 農保業務移撥至農業部。

    配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主管機關改隸為農業部,原內政部職掌之農民健康保險業務, 自107年11月1日起移撥至農業部,欲查詢移撥業務請至 https://www.moa.gov.tw/ws.php?id=2508950 如欲詢問農民健康保險相關訊息,可致電(02)2396-126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3. 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應討論事項有那些?

    討論事項: 一、通過章程草案。 二、通過當年度及次年度工作計畫。 三、通過當年度及次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及其他議案。 四、選舉第1屆理監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4. 全國性社會團體完成籌組工作後,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為何?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收到准予籌組函,於6個月內完成籌組工作後,請以紙本向內政部申請立案,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立案申報表正本。 二、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 三、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四、第1屆第1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五、理監事及工作人員簡歷冊。 六、章程。 七、會址使用同意書。 八、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本年度及次年度)。 九、會員名冊。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5. 籌備期間,聯絡處可否更動?

    如確有變動必要,可提經籌備會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報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6. 全國性社會團體成立後內政部會核發什麼文件?

    一、核准立案公文。 二、立案證書。 三、理事長當選證明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7. 籌備期間如採參考名單選舉方式,應如何辦理?

    應由會員向所屬團體登記,如登記之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8. 籌備期間能否聘雇工作人員?

    籌備期間得聘請必要工作人員處理日常事務,但工作性質與支給報酬應提經籌備會議通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9. 非屬發起人可否擔任籌備委員或當選為理、監事或理事長?

    一、依規定籌備委員係由發起人會議互推之,因此籌備委員須具有發起人身份。 二、而成立大會(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時,已具有會員身份者,即有候選理、監事之資格,如當選為理事,自可經由選舉過程當選為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0. 社會團體籌備委員如何產生?有無人數限制?其工作為何?

    於發起人會議由發起人互推產生,其名額至少3人以上,並為定額且奇數,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1. 有關申請全國性社會團體之發起人需提具證明文件為何?

    發起人為個人者需檢附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另依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第2點,應附具足資證明戶籍或工作地之資料影本1份,其中工作地證明文件係為現職服務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2. 籌備會主任委員如何產生?其職責有那些?

    於發起人會議中由籌備委員互推1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3. 籌備期間,收入款項能否以發起人名義儲存?

    籌備期間相關經費收入,得經籌備會議通過後,以籌備會主任委員名義儲存行庫或郵局,並隨收隨存。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4. 籌備期間選舉票如何製作?

    人民團體之選舉票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 1.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者。 2.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3.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5. 捐贈物品給社團法人,協會要如何開捐贈物的證明?

    以團體名義開立捐物收據,收據上要蓋上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理事長)章。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6.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社團經費運用相關規定?

    一、社會團體之章程草案上就社團之資金運用有明文規定,主要經費來源:常年會費、入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等;經費支出:會務運作支出、人事費用、交通費用等。 二、社會團體之預算(一年度)及決算(一年度),需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至內政部備查。 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可以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20%以下,該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四、社會團體如經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於民法上即為法人,即可擁有不動產及動產,並可處分之。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五、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請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7. 人民團體本屆理事、監事選出後倘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如何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倘未載明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可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一、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部分︰ (一)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准予籌備尚未立案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8. 社會團體之理監事要延期改選,如何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如需延期辦理改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勾選「申請延期改選」,以紙本向本部申請延期,特別提醒:如任期屆滿已逾3個月,與上開法規不合,本部恕難核准,仍請儘速辦理改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9.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解聘會務工作人員有何程序?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情事者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0.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程序為何?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二、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