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社會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三、團體如有問題,因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