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1. 人民團體職員種類為何?

    人民團體職員: 1.選任職員: 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等。 2.聘僱職員: 依章程聘僱之工作人員,以處理會務、業務,如秘書長、總幹事、秘書、組長、專員等。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2. 社團法人營利、非營利的差別?

    一、法人依成立主體可分為:社團法人(以人為設立基礎並設置理事、監事)及財團法人(以財產為設立基礎並設置董事、監事)。 二、社團法人可分為: (一)營利性社團法人:係依公司法規定成立,如公司法人,為廣義的營利團體,由商業主管機關作為權管單位(如經濟部)。 (二)非營利社團法人:係依人民團體法成立,如社會團體(係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或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由同一行業或職業之單位或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3. 如何解散社團法人及剩餘財產處置?

    一、解散方式 (一) 團體解散應召開會員大會 ,並有1/2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之2/3以上會員同意,但協會如有「法人」登記,須全體會員2/3以上同意可決解散之。 (二) 會議後應檢附會員(代表)大會解散紀錄、解散報告表、清算財報、捐款收據(影本)、繳還立案證書、當選證書、圖記等資料,報送本部辦理。 二、剩餘財產處置 (一) 依解散報告處理,民法規定,要有會計師去審查是否有財務問題,必須先做清算。(二)清算完後仍有盈餘者,有兩個處理方式,1.是歸地方自治團體:即地方政府,原則是區、市、鎮公所,2.是歸主管機關:全國性團體→內政部,地方性團體→縣市政府,絕對不行自行瓜分使用(三)如何分辨財產是要捐給地方自治團體還是主管機關? 這可以由社團召開會員大會,由出席會員多數決議剩餘財產捐贈去向,即可選擇捐贈給地方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 (四)財產的捐贈否有規定要一次一單位? 可分開捐贈,即可一部份歸與中央,一部份歸與地方,無特別限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4. 人民團體分那三種?

    依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下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織之團體。 二、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 、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 ,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惟現行依政黨法第43條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未於108年12月6日前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則廢止其立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5. 理事長任期屆滿,如何變更會址?

    一、第1階段: 協會召開當(本)屆理事會議,審查會員名冊後,將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與會員名冊報內政部,並提供會員閱覽。 二、第2階段:協會於會議15日前發出新(下)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開會通知單(例如:協會於12月15日召開會員大會,則需於12月1日前通知會員)。 三、第3階段:於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中進行改選(如欲變更會址,請於理事會中提出會址變更之議案),會後備齊會議紀錄及應備文件,並檢附會址使用同意書。 四、相關文件範例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6. 全國性社會團體更名之規定?

    如欲更改社會團體名稱,須依照修改章程手續辦理,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含委託),於會議中提供更改名稱 之提議討論,並由出席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已辦理法人登記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二、該會員大會後,須檢具以下資料,寄送至內政部: (一)變更社會團體名稱之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二)須列表寫出新舊章程更換處(第1條團體名稱之規定)。 (三)申請換發社會團體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明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才會換發理事長當選明證書)。 (四)申報本部資料:檢具【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全新章程全條文】+【繳回本部原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明選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7. 婚姻介紹所由何單位管轄?跨國婚姻媒合團體由何單位管轄?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若為跨國婚姻團體,由本部移民署負責。 二、 若為跨國婚姻媒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則由本部合團司所負責。若為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則由縣市政府負責。 三、「跨國婚姻團體」指屬特許事業團體,未經本部移民署同意,一般性社會團體均不得辦理。 四、 本部移民署同意之「跨國婚姻團體」,其業務僅限辦理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為限,不含國內之婚介、婚姻介紹、婚友社。 五、如有跨國婚姻媒合業務問題,請逕洽本部移民署。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8. 若社團之理事長當選證書上的資料誤植,該如何修改?

    一、若社團之理事長當選證書上的資料誤植,可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換發:(一)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並請於申報表上載明換發原因。 (二)誤植的理事長當選證書(正本)+理事長當選申請書(正本)。 (三)換發承辦時間:因涉及用印,故約2-3週工作天。 *如為立案證書誤植,處理程序相同。 二、若為地方性團體,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諮詢處理程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9. 人民團體分支機構設立程序如何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二、另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0. 如何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協會改選後,應備文件為何?

    一、本案請備齊: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郵寄到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收件人填具內政部收即可。 三、相關文件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1、3-7 (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1. 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為何?

    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如下: 一、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2. 改選理事長後要將那些文件寄至內政部,理事長當選證書工作天?

    一、社會團體應於辦理改選後30日內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報送內政部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下載): (一)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三)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 (四)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毋庸附照片) (五)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決算書表及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六)如需變更會址,則請另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二、前項文件請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內政部收」。 三、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所需工作天數: 因當選證書需陳核長官,時間無法確定,建議民眾來電與本部各該協會承辦人員確認所需工作天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3.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要件?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合併或分立後,原團體應予解散。另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4. 如何申請為社團法人?

    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係由立案後社會團體自行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逕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協會如有申辦問題,請自行洽詢當地法院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5. 社團符合免納所得稅條件為何?

    一、依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社會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三、團體如有問題,因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詢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6. 協會申報所得的規定?

    一、財務書表格式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7–財務報表試算範例+預(決)算書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6)。 二、團體仍需於每年五月份向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單位申報所得資料;至於其稅率計算基制,或優惠稅率,或賦稅標準等等,係由該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團體如有申報所得問題,因非屬本司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7.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為何?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8. 人民團體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要件及程序?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 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9. 有關協會的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是否為必要設置的職位?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可由團體自行依章程規定設置,惟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0.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屆期改選,移交程序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1式3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1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15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1人擔任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1. 人民團體不能依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時如何處理?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1人召集之。監事會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監事1人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2.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後,理監事職權及遴選整理小組成員之規定?

    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應即由全體理事及監事共同組成整理小組,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於期限內完成整理工作。前項整理小組員額未滿五人時,整理小組應由會員(會員代表)中擇定適當人員補足。但整理小組總員額不得逾章程所定理事及監事員額之總和。人民團體上開規定組成整理小組後,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3. 人民團體應予解散之原因為何?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散: 一、經主管機關廢止許可者。 二、破產者。 三、合併或分立者。 四、限期整理未如期完成者。 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4.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分?

    主管機關得為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 四、撤免其職員。 五、限期整理。 六、廢止許可。 七、解散。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第二 款或第三款之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5.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額數之規定?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另人民團體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團體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6.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那些權利?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另會員之權利與義務應基於均等原則,會員依法應享之權利,不得於章程任意予以限制或剝奪。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7.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出會原因?

    人民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8.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除名原因及程序?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9. 已立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須報送那些資料給內政部?

    一、改選: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章程變更: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訂後章程全條文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三、財務書表報備: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四、各式申報表單及範例檔案可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下載使用(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0. 若已解散的協會欲恢復運作,該怎麼處理?(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如何重新啟動?)

    一、先確認該協會是否解散,一旦解散在案,本部尚難恢復協會會籍。 二、若尚未解散,協會會務停頓多年:先召開理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造具會員名冊,提供會員閱覽→寄會員大會開會通知單至本部→當日召開會員大會,將編列之「年度預決算」提案討論,若理監事任期到了就要進行改選。 三、完成開會程序之後再報送申報表等相關資料到內政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