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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1. 工商團體會員大會類別、召集程序有何規定?

    會員大會分左列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其召開日期由理事會決議定之。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2. 工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 二、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3. 各級工業會組織成員有何規定?

    一、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 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5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5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二、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二)直轄 市工業同業公會。三、省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一)縣(市)工業會。(二)省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50單位時組織之。(一)省(市)工業會。(二)未組織全國各工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4. 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是否視同現任職員,得派任為會員代表?

    依工業團體法第16條規定:「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公司或工廠所聘用之顧問,如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或工廠現任職員之一者,自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5.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有何監督規定?

    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3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1,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6.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團體得為何種處分?

    商業團體對所屬會員,不依章程規定標準繳納會費者,依左列程序處分之:一、勸告:欠繳會費滿3個月者。二、警告:欠繳會費滿6個月,經勸告而不履行者。三、停權:欠繳會費滿9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予解職。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7. 商業團體之會員公司遴派「駐會常董」、「董事」、「股東」、「監察人」、「顧問」等為會員代表是否適法?

    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團體法第16條之所謂負責人,在依法組織之公司,自有上開公司法之適用。至公司之顧問,如有支領薪給,從事實際業務,而為公司現任職員之一者,得為會員代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8.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入會及退會有何規定?

    一、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二、公司、行號非因廢業或遷出該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者,應予退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9.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資格及人數有何規定?

    一、每一公司、行號所派之代表,以1人至7人為限,依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二、會員代表以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且以成年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0. 工業同業公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同業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省(市)工業同業公會理事不得逾21人。 二、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之理事不得逾33人。 四、工業同業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 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1. 各級工業會理監事名額有何規定?

    工業會置理事、監事,均於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互選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規定如左: 一、縣(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工業會之理事,不得逾27人。 三、全國工業總會之理事,不得逾45人。 四、工業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其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工業會應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2. 工業團體可否決議籌組股份有限公司?

    依工業團體法第64條規定,工業團體本身不得兼營營利事業。故公會不得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創辦人,執行該公司業務人員亦不得由公會會務工作人員調兼或增設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3. 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已明定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為法人,其於申請土地登記時,應否另行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

    查依特別法成立之團體,若該法律均已明定其法人,並規定其設立程序 ,當不受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之限制,為行政院73年12月29日台七十三內21897號函所明釋。 故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所稱之「法人」如係特別法已明定為法人之 人民團體(如商業團體、工業團體、農會、漁會、工會、教育會等),其於申請登記時可免再檢附法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惟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或圖記證明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4. 大陸地區非營利組織(協會)應如何在台灣成立辦事處?

    目前政策尚未開放大陸地區NGO來台設辦事處。 所謂大陸地區,不包含香港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域。香港、澳門定位有別於中國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5. 如何成立合作社?

    如何成立合作社: 一、發起組織:有共同需要實行合作的人,如要組織合作社時,邀集一定人數的發起人(七人以上),便可開始籌備,由發起人會商擬定社名,確定業務區域、業務項目或專營某種業務及其經營方式,並說明發起緣由,預計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將這些項目逐項詳細填入合作社發起組織申請書。 二、向主管機關申請組織:檢附申請書、籌組計畫書、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之其他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社員在同一縣市範圍內(在同一縣市有工作或居住之事實,無庸設籍),請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三、受理單位將會同發起人或目的事業機關分析有關資料。如法令、共同需要、最小經營規模等。 四、教育宣導: 對發起人及潛在社員教育宣導。 五、俟主管機關同意籌組後,由發起人成立籌備會進行籌組事宜。 六、籌備完成召開創立會。 七、申請成立登記。 詳細可上「內政部合作事業入口網」(https://coop.moi.gov.tw/cphp/),至「統計資料及表格下載」查詢籌組的流程及下載範例表格。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6. 營利事業可以成立合作社嗎?合作社與公司的差異?

    一、以羊乳運銷合作社為例,由乳羊飼養業者籌組合作社,共同運銷所產之羊乳,社員最好具備實際從事養羊之酪農戶,如此利害關係一致,才能實行合作,致其他的上、下游,如經銷商、資材供應業者等,則以策略聯盟、簽約等關係共同合作,不必入社成為社員。合作社的社員除自然人外,依據合作社法第12條規定,法人得以成為合作社之社員,但僅以非營利法人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團體不能成立合作社之法人社員。 二、合作社與公司一樣,都經營事業,必須有管銷成本與費用,由於合作社要協助對外聯繫,因此行政上需要聘請事務人員,有基本的管銷費用,因此合作社可向社員收取手續費、行政管理費等支應營運的成本。年度結算後,若有未使用完的手續費,則依據合作社法分配,除法定提撥外(如10%的公積金、10%理、監事及職員酬勞金、至少5%公益金),其餘75%的結餘為社員分配金,依法是按社員與社交易的比例攤還(即多收的手續費有剩,還予社員)給社員。合作社的籌組應考量經濟規模,其最小經濟規模,至少要所收取的手續費等足以支付管銷費用,才能確保合作社繼續服務社員的永續性。 三、合作社是以服務社員為目的,社員是一人一票的決策權,每位社員都是合作社的老闆;公司則是營利為目的,一股一票,決策與分紅均以股份多寡為依據,因此兩者是不同的。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7. 法人登記證書與立案證書之異?

    法人登記:向法院申請法人登記而得到的證明,若要補發,請協會自行至登記的所在地法院申請,屬「地方法院」登記的證書。 立案證書:內政部或地方政府許可該團體成立,屬「內政部或地方政府」核發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8.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出席理、監事會議有何規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連續2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 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9. 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一、 因牌照稅減免非屬本部權責業務,爰應請各團體直接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牌照稅減免,稅捐機關如需相關社會福利業務之審核資料,應請逕洽社會福利業務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二、如為地方性團體,應請各該團體逕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0.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解任原因及如何遞補?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1. 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2.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任期起迄如何計算?會員大會決議變更任期,又如何計算?

    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任期屆滿,例如本屆第1次理事會日期為90年1月30日,查章程規定任期為3年,屆滿日則為93年1月29日止;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任期,倘為改選年,則自本屆適用,倘非改選年,則自次屆適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3. 如何變更章程流程?變更後應備文件有那些?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團體應提案於會員大會上討論,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最新章程全條文內容,以上各1份申報本部辦理。 三、工作期程:一般性變更約2-3週;如涉有宗旨及任務變更,因本部要函送各部會審查,故約1.5個月。 四、如涉及變更團體名稱,需另外將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圖記(圖記如係為團體自行刻製者,無須繳回)等繳回本部後,換發新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4. 社會團體之會員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二、新移民如欲成為社會團體會員,應由該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提於理事會審核會員資格,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有關之在台證明文件,請協會自行留存,不用報內政部。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5. 社會團體理監事任期限制:

    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6.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任期如何規定

    一、社會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二、工商團體:理事、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7. 卸任的理、監事是否可列為下一任候選名單? 現任理事可否列在候選名單內?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凡為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都有被選舉權。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二、理監事除團體章程另有限制外,可以連選連任。 三、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8. 是否可以在會員大會宣布減少理事及監事席次,同時改選理監事長?增加理事及監事席次呢?

    一、召開會員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當屆或下屆起適用,如為當屆適用,則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的改選,相關文件送至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會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一併核備。 二、可否當屆適用? (一)、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以當屆同時改選理監事。(如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及第2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第3屆第1次或第4屆第1次屆次以此類推)。 (二)、理監事增席------因為是增席,故可於當屆實施辦理;請協會於會員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9. 人民團體經解散後,清算之程序為何?

    人民團體解散之清算程序 一、有法人登記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二、沒有經法人登記 : 應依章程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0. 人民團體新當選理監事是否要簽名同意?多久要報內政部核備?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需備那些資料?

    一、不需要,只須將改選相關會議紀錄、理監事簡歷冊等資料函報內政部即可。 二、開完大會、選完理監事後30天內需報備的期程如何計算? 答:自開完大會之翌日起,30天內檢具相關資料報部核辦。 三、團體如擬換發最新理事長當選證書,請檢附: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下(或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另,如有變更會址,再檢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