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1. 人民團體會員代表如何產生?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2. 人民團體分那三種?

    依人民團體法第4條規定人民團體分為下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織之團體。 二、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 、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三、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 ,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惟現行依政黨法第43條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未於108年12月6日前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則廢止其立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3. 如何申請人民團體立案證明英文版?

    本功能不開放紙本申請管道,請先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之帳號(如原本已有無須額外申請),並於系統中填寫「英文版立案證明」申請表,傳送後等候本部審核,將以e-mail通知,核准後請逕於系統下載PDF檔案自行使用。特別注意:此文件非立案證書,本部立案證書僅有中文版;另團體章程第1條需明定團體英文名稱方能申請,如未於第1條敘明,請先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章程並經本部核准方能提出申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4. 全國性社會團體更名之規定?

    如欲更改社會團體名稱,須依照修改章程手續辦理,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含委託),於會議中提供更改名稱 之提議討論,並由出席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已辦理法人登記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二、該會員大會後,須檢具以下資料,寄送至內政部: (一)變更社會團體名稱之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二)須列表寫出新舊章程更換處(第1條團體名稱之規定)。 (三)申請換發社會團體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明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才會換發理事長當選明證書)。 (四)申報本部資料:檢具【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全新章程全條文】+【繳回本部原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明選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5. 婚姻介紹所由何單位管轄?跨國婚姻媒合團體由何單位管轄?

    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若為跨國婚姻團體,由本部移民署負責。 二、 若為跨國婚姻媒合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則由本部合團司所負責。若為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則由縣市政府負責。 三、「跨國婚姻團體」指屬特許事業團體,未經本部移民署同意,一般性社會團體均不得辦理。 四、 本部移民署同意之「跨國婚姻團體」,其業務僅限辦理跨國婚姻媒合業務為限,不含國內之婚介、婚姻介紹、婚友社。 五、如有跨國婚姻媒合業務問題,請逕洽本部移民署。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6. 若社團之理事長當選證書上的資料誤植,該如何修改?

    一、若社團之理事長當選證書上的資料誤植,可檢附以下文件,申請換發:(一)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並請於申報表上載明換發原因。 (二)誤植的理事長當選證書(正本)+理事長當選申請書(正本)。 (三)換發承辦時間:因涉及用印,故約2-3週工作天。 *如為立案證書誤植,處理程序相同。 二、若為地方性團體,則向地方縣市政府諮詢處理程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7. 人民團體分支機構設立程序如何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二、另依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第6條規定「人民團體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應依章程規定擬具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8. 如何申請理事長當選證書?協會改選後,應備文件為何?

    一、本案請備齊: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第○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第○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年度工作報告及決算書表、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無庸附照片)、新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等,相關資料報本部憑處。 二、郵寄到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收件人填具內政部收即可。 三、相關文件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1、3-7 (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6)。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9. 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為何?

    有關社會團體可以委託出席之會議如下: 一、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0. 改選理事長後要將那些文件寄至內政部,理事長當選證書工作天?

    一、社會團體應於辦理改選後30日內備齊下列相關文件,報送內政部申請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下載): (一)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 (二)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三)理監事簡歷冊(含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 (四)理事長當選證書申請表(毋庸附照片) (五)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之上年度工作報告、決算書表及當年度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六)如需變更會址,則請另附新會址使用同意書 。 二、前項文件請郵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內政部收」。 三、核發理事長當選證書所需工作天數: 因當選證書需陳核長官,時間無法確定,建議民眾來電與本部各該協會承辦人員確認所需工作天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1. 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之要件?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因組織區域之調整或其他原因有合併或分立之必要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定合併或分立。合併或分立後,原團體應予解散。另人民團體合併或分立時,有關人事、財產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之承受或移轉,應議定辦法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2. 如何申請為社團法人?

    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係由立案後社會團體自行備妥相關申請文件,逕向會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辦理登記;協會如有申辦問題,請自行洽詢當地法院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3. 社團符合免納所得稅條件為何?

    一、依行政院於102年2月26日修正發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社會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二、支出比例未達上開百分之六十之機關團體,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仍認屬符合該款免稅要件: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50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4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三、團體如有問題,因非屬本處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詢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4. 協會申報所得的規定?

    一、財務書表格式下載路徑: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序號7–財務報表試算範例+預(決)算書表(https://www.moi.gov.tw/group-dl.htm?&_CSN=2726)。 二、團體仍需於每年五月份向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單位申報所得資料;至於其稅率計算基制,或優惠稅率,或賦稅標準等等,係由該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辦理。 三、團體如有申報所得問題,因非屬本司權責業務,請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稽徵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5.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為何?

    人民團體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經費之繳納數額及方式,應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6. 人民團體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要件及程序?

    人民團體理事或監事認為必要,並經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得函請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開臨時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如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無故不為召開時,得由連署人報請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 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7. 有關協會的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是否為必要設置的職位?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規定,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可由團體自行依章程規定設置,惟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8.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屆期改選,移交程序如何辦理?

    人民團體於每屆理事、監事改選前,應將立案證書、圖記、未完成案件、檔案、財務及人事等資料造具清冊1式3份,於下屆理事長選出後,以1份連同立案證書、圖記移交新任理事長及監交人,並於15日內由新任理事長會同監交人接收完畢。 逾期未完成移交者,除依法處理外,得報請主管機關將原發圖記或立案證書予以註銷或作廢,重新發給。 前項監交人由新任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或新任監事互推1人擔任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9.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0. 無償提供辦事處或會址,可否申請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

    無償提供自有處所供人民團體會址或辦事處使用,與免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尚有未合;倘仍有疑義,請逕詢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1. 理監事會開會時間?

    依據人團法第43條(社會團體):理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惟仍需配合團體章程內容於適法範圍內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2. 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何申請免徵牌照稅?

    一、 因牌照稅減免非屬本部權責業務,爰應請各團體直接向地方稅捐機關申請牌照稅減免,稅捐機關如需相關社會福利業務之審核資料,應請逕洽社會福利業務之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協助提供相關資料。 二、如為地方性團體,應請各該團體逕向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3.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解任原因及如何遞補?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4. 常務理監事會議效力為何?

    因常務理監事會議非屬人民團體法之法定會議,故討論事項如涉及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之權責,仍應回歸各該會議進行議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5.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任期起迄如何計算?會員大會決議變更任期,又如何計算?

    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至任期屆滿,例如本屆第1次理事會日期為90年1月30日,查章程規定任期為3年,屆滿日則為93年1月29日止;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會員大會決議通過變更任期,倘為改選年,則自本屆適用,倘非改選年,則自次屆適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6. 如何變更章程流程?變更後應備文件有那些?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團體應提案於會員大會上討論,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後最新章程全條文內容,以上各1份申報本部辦理。 三、工作期程:一般性變更約2-3週;如涉有宗旨及任務變更,因本部要函送各部會審查,故約1.5個月。 四、如涉及變更團體名稱,需另外將本部原核發之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證明書+圖記(圖記如係為團體自行刻製者,無須繳回)等繳回本部後,換發新的證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7. 社會團體之會員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會員之海外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會員或贊助會員或榮譽會員等等...(係遵依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二、新移民如欲成為社會團體會員,應由該社會團體依章程規定,提於理事會審核會員資格,其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等有關之在台證明文件,請協會自行留存,不用報內政部。 三、但團體之會員如有外籍人士,並擔任協會之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或重要之工作人員(如秘書長),應請注意在台居留期間的有效日期,需達任期屆滿期間,以免影響協會會務及業務推動。 【大陸委員會法令規定:】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未來該會如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兩岸交流合作行為,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上開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該會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8. 社會團體理監事任期限制:

    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9.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任期如何規定

    一、社會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4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二、工商團體:理事、監事任期為3年;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0. 卸任的理、監事是否可列為下一任候選名單? 現任理事可否列在候選名單內?

    一、依人民團體法第16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凡為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都有被選舉權。現(卸)任理監事如仍為該團體之會員,自然可以有被選舉權。 二、理監事除團體章程另有限制外,可以連選連任。 三、依人民團體法第20條規定,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