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欲更改社會團體名稱,須依照修改章程手續辦理,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會員超過二分之一出席(含委託),於會議中提供更改名稱 之提議討論,並由出席之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已辦理法人登記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二、該會員大會後,須檢具以下資料,寄送至內政部:
(一)變更社會團體名稱之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
(二)須列表寫出新舊章程更換處(第1條團體名稱之規定)。
(三)申請換發社會團體立案證書、理事長當選明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才會換發理事長當選明證書)。
(四)申報本部資料:檢具【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會員(代表)大會申辦事項紀錄(摘要版)】+【章程修正對照表】+【全新章程全條文】+【繳回本部原核發立案證書及理事長當明選證書(任期尚未屆滿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