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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 發起人、籌備委員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時,可否委託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理?

    發起人會議,發起人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一發起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但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 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只要取得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會址使用同意書等)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時如何得知已有相同團體名稱?

    請至「內政部」網站,進入「主題服務」之「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點選「找團體」,輸入欲申請之社團名稱,如有搜尋出相同之社團名稱,代表已有團體使用該名稱,如無搜尋出任何社團,代表該名稱尚未有團體使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4. 主管機關先後收受2個以上相同名稱之申請案件時,其處理方式為何?

    由先申請者優先取得該名稱,並通知後申請者變更名稱。收受之先後順序以主管機關收文日期為準,收文日期相同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各該申請人以抽籤定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 社會團體為何不能使用聯誼會的字眼?

    一、社會團體基本上是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是社會公共財,屬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以聯誼會、俱樂部,容易讓社會大眾以為係屬營利性質的組織,而非公益性之社會團體。 二、名稱建議使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6. 申請民間團體應向什麼機關立案?

    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環保財團法人以環境部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政主管部門。 惟現行依政黨法第43條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未於108年12月6日前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則廢止其立案許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7. 社會團體圖記遺失、立案證書遺失,該如何申請補發?

    一、圖記遺失: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二、圖記或立案證書補發之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請敘明理由,寄至內政部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8. 成立社會團體之發起人,若為外籍人士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發起人之外籍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新移民或外籍人士須檢附有效期間之在臺居留證,即可擔任發起人。 三、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是以,人民團體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9. 有關申請組織與團體憑證(憑卡)流程?

    一、團體先向行數位發展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進行線上憑證申請作業,將憑證申請書連同公文寄送至內政部,進行申請用戶身份識別與鑑別的初審作業後,本部函轉數位發展部審核,通過與否係由該會直接通知。 二、數位發展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頁:https://xca.nat.gov.tw/ 三、流程:協會應備函+申請憑證表格應加蓋經本部備查之圖記。 四、函報本部→內政部函轉數位發展部→請協會自行向數位發展部查詢憑證卡辦理進度。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0. 召開籌備會議,需否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指導?

    一、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建議於7日前通知參加人員,並以系統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但如因故無法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1. 舉行籌備會或成立大會有無地區限制?

    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 發起人會議需要1/2以上人數到場開會,若發起人無法到場,可否寫委任狀或委任書?

    一、發起人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1發起人以代理1人為限。 二、委託書可以不用報內政部,但在該次會議之紀錄應載明委任人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3. 協會、社團因故而無法如期召開會員大會,是否可延期召開?

    請依據人民團體法第25條規定每年應召開1次會員大會,如有涉及理監事任期屆滿,請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4. 是否社會團體的所有發起人皆要檢附學經歷證明?

    發起人之學經歷於發起人名冊載明清楚即可,若團體性質屬專業性社團,如金融、醫護、法律,建議附上相關證照,以利內政部將相關文件函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如:醫療類團體:衛生福利部、救災或消防類團體:內政部消防署。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5. 詢問社會團體之圖記規格為何?

    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6. 人民團體選舉如欲採用「限制連記法」,其條件及限制連記名額如何計算?

    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規定,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即得以採行,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二分之一以內,例如理事應選出名額為15人時,依上開規定,限制連記名額為7人,並且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7. 人民團體選舉票應如何製作?

    人民團體選舉票之格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規定印製。選舉採用參考名單格式者,印入選舉票理事、監事等候選人名單之來源,除各該團體章程有明定或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授權由理事會提出參考名單外,應開放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為理事、監事候選人,並「務必預留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預留之空白格位數與應選出名額相同,空白格位不得增列或減列,換言之,候選人不限於選舉票所列者。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 人民團體會址有無區域限制?

    人民團體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並得設分支機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9. 如何領取社會團體圖記章?

    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0. 如何申請兩岸性團體?

    一、只要是成立社會團體,團體宗旨、任務有從事兩岸交流的話,一樣依照人民團體法和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二、依目前現行法規規定,發起人不得有大陸籍人士,若係外籍人士須持有仍具有效期間之在臺居留證。 三、主管機關仍視團體章程宗旨、任務內容來會商相關機關表示意見,例如:大陸委員會。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1. 發起人名冊是否可以使用1個人1張A4的格式繳交?

    建議剪貼所有發起人親自填寫的正本,貼在同1張A4紙上,以利主管機關審核,但可自行調整名冊格子大小。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2. 檢舉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違法舞弊,如何處理?

    一、過程進行中︰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 二、結果宣布後︰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人民團體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應於15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3. 人民團體如何進行罷免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或會員代表等選任人員?

    一、非經就任之日起滿6個月後,不得罷免。二、罷免案應以書面提出 ,敘述理由 ,經選舉人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簽署,向該團體提出,並副知主管機關。三、人民團體應在被罷免人提出答辯書截止日期後之15日內,由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召開被罷免人原當選之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罷免,未達三分之二者為否決罷免。四、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不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 時,或其本人為被罷免人時,應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其他理事、監事召集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4. 現職公務員,是否可成為社會團體發起人?

    一、現職公務員,可成為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另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如欲兼任社會團體之職務(例如:理事、監事、秘書長),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5. 申請籌組社會團體,主管機關多久會回復?

    主管機關審查社會團體申請案件之決定,自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原則於2個月內函復申請人,其須經會商案件,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6. 如何辦理社會團體圖記證明?(或稱圖記驗印證明?或稱印鑑證明?)

    由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表單下載>社會團體輔導>序號1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及序號25申請社會團體圖記驗印證明格式下載檔案,並檢附報本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7. 如何查詢某全國性社團(協會)在內政部是否有合法成立?

    一、至「內政部」網站,進入「主題服務」之「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點選「找團體」,打上欲查詢團體全名,如為內政部合法立案則會出現該團體基本資料。 二、若地方性社團得於各縣市政府網站中查詢或洽地方政府社政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 如何請辭人民團體理監事?

    一、人民團體的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7條)。 二、如協會未處理,理監事只要以書面方式(可為存證信函或雙掛號)註明於何時開始辭職,協會即應予以處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9.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額數及產生方式?

    人民團體均應置理事、監事,就會員(會員代表)中選舉之 ,其名額依下列之規定,且應定額並為奇數: 一、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15人。 二、省(市)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25人。 三、中央直轄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35人。 四、各級人民團體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侯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三分之一。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3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3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30. 社團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人數是否可未達所編列規定的人數。

    一、任期尚未屆滿時,如遇出缺,請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7條規定,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如理事、監事人數已達三分之二,團體可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補選足額。惟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 二、任期屆滿須改選時,協會須依章程所置員額規定辦理,選舉出相同的人數。如想要異動理監事、常務理監事之人數,需依人民團體法第27條規定,提於會員大會中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變更章程後,始得實施辦理;已辦理法人登記者,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