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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及禮制司 Q121. 寺廟登記要件為何?

    申請寺廟設立登記,其寺廟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二)整幢供宗教使用,並取得使用執照主要用途為寺廟者。 (三)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22. 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只要取得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會址使用同意書等)即可,但應提經理事會通過。

  • 警政署 Q123. 一般民眾可否調閱監視器?

    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因各地治安需求及特性不同,均由各地方政府規劃並訂定自治法規,規範錄影資料調閱、複製及利用等相關事宜,民眾(即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或其他非偵查機關,為發現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之行為等事項,而有需要調閱治安要點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儲存影像資料時,可逕洽設置地點之警察分駐(派出)所,依其規定申請辦理。

  • 移民署 Q124. 人在大陸地區,依親居留證遺失如何辦理?

    先辦理團聚進入臺灣地區後,本人親至本署各服務站申請,填寫居留申請書,附註遺失補發,依原效期補發依親居留證,應備文件如下: 一、居留申請書,並貼有最近2年內所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且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同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1張,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尚餘1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證照影本、居民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居民身分之文件影本證照經收繳者,應附保管收據)。 三、戶籍謄本:臺灣配偶之戶籍謄本並載有結婚登記(最近3個月內)。 四、報案證明:大陸地區遺失依親居留證之報案證明。 五、證件費:新臺幣2,000元整。

  • 地政司 Q125. 何謂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有那些?

    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地區之土地,由於天然或人為因素,導致土地原有測量結果與實地情況不符時,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得依法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之再次測量,謂之土地複丈。其作業項目計有:鑑界或位置勘查複丈、分割複丈 、合併複丈、他項權利位置測量、浮覆複丈、坍沒複丈、界址調整複丈及調整地形複丈等。

  • 警政署 Q126. 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於填妥「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書」相關資料及註明領件之國道交通警察分隊後,再以郵寄、網路或傳真方式寄達事故處理單位所屬國道警察隊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地政司 Q127. 進行房屋買賣時,仲介費應如何支付?相關仲介檢舉管道為何?

    一、買方對於仲介費支付方式為成立買賣契約時支付1/2仲介費,餘1/2於交屋時支付。(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內有寫明) 二、仲介業未告知幹旋金與要約書之勾選,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行政院公平會檢舉。 三、至於仲介業者之行政疏失,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檢舉。 四、若發生消費爭議,請檢附具體案例及相關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請調解。

  • 戶政司 Q128.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依據是否成年而有不同: 1、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父母變更姓氏後,已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隨同改姓。

  • 地政司 Q129. 網路何處可查詢臺灣行政區域圖?

    一、本部臺灣行政區域圖網站自106年3月27日起停止服務,原網站內之相關圖檔已移至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民眾若有需求,可至該網站下載運用。 二、查詢路徑及網址:「地政司→地政學堂→業務介紹→方域業務→編印臺灣全圖及各級行政區域圖」之附件連結處;(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8?mcid=3224&qitem=1)

  • 地政司 Q130. 大陸地區法人因何種「業務需要」,得在臺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

    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為供下列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 警政署 Q131. 如何查詢目前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的申辦進度?

    請民眾至警政署全球資訊網首頁>線上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2.網路申辦及案件進度查詢(Online Service and Progress Query)」>上方橘底黑字「查詢Inquiry」>輸入身分證字號與出生日期,即可進行查詢。

  • 宗教及禮制司 Q132. 詢問祭祀公業地籍清理承辦人員資格。

    (一)祭祀公業現辦理地籍清理,由管理人申報或子孫派下員推舉申報。 (二)未限制有證照的代書才能代辦,委託處理亦可,因為規約授權管理人代表授權辦理登記。

  • 地政司 Q133. 釣魚臺列嶼主權歸屬如何?

    釣魚臺列嶼,為臺灣附屬島嶼,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行政管轄隸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行政院已於88年公告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時列明釣魚臺列嶼基線,明示其12浬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以宣示我擁有釣魚臺列嶼主權;並完成地籍測量與土地登記。未來政府將秉持「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一貫立場,透過協商方式和平解決爭端。

  • 戶政司 Q134. 旅居國外國民欲委託國內親友代辦相關業務(例如不動產登記),是否要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經查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業管法規已有規範,例如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旅外僑民出具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得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因此,旅居國外國民出具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即可委託國內親友代辦相關業務,不須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地政司 Q135. 什麼是公告地價?

    公告地價是指政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於當年1月1日所公布之土地價格,以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參考。規定地價後,每2年重新規定地價1次,必要時得延長之。

  • 戶政司 Q136. 本部編印哪些人口統計刊物?

    為廣泛提供人口資料,增進其應用價值,特就戶籍登記資料加以整理統計分析,定期編印人口統計季刊、年刊等內容不同之中英文對照人口統計報告(季刊編印至104年止,105年起改以電子書登載於網站;年刊編印至109年止,110年起改以電子書登載於網站),以應政府施政及民間研究之需要。 另本部為「姓名條例」之主管機關,因應各界對國人姓名實際狀況及分布情形資料之期盼,編印全國姓名統計分析,供社會各界參考應用。 前揭人口統計季刊(104年以前)、年刊(109年以前)及全國姓名統計分析,可至各大專校院、各公立圖書館、各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及各戶政事務所查詢所需資料,亦可於政府出版品展售處購買。

  • 戶政司 Q137. 外國人申請自願歸化國籍,須提憑何種生活保障證明?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 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5.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上揭第1、2、3項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父母,但第3項之文件應再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申請人具備者除外)。

  • 國土管理署 Q138. 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如何區別?

    非都市土地於土地謄本上會顯示有編定區域,編定區域上會標示「工業區、農業區、鄉村…等,且也非都市土地會依其使用性質編定18種用地,例如: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林業…等,只要簡單判斷謄本上有無使用地類別,若有,就會是非都市土地,若無的話,就是都市土地,因為都市土地並不會有特別的標示。 ※ 參考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 3 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 人事處 Q139. 一般民眾可否申請內政專業獎章?

    依本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規定, 以民政、戶政、地政、營建、警政、消防、移民、空中勤務等有功人員為範圍, 一般民眾或專業人員,具有重大貢獻,符合辦法規定, 由各級主管機關或團體,填具事實表與相關證明報本部審查。

  • 建築研究所 Q140. 我家在山坡地上,是不是很危險?

    山坡地社區的安全性涉及諸多層面及因素,舉凡包括地質是否脆弱、是否有外來因素(降雨、地震及其他開發)及結構體(包含建築物基礎及擋土結構物)的穩定等,需經多方考量才能研判是否有坡地災害之風險,因此如果對居住環境有所疑慮,建議可以尋求專業技師或是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之協助,始能對坡地環境之安全性作出相關評估。

  • 警政署 Q141. 各機關、公司行號聘用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得否站立道路上指揮交通?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法令解釋: 1、查保全人員執行業務係受「保全業法」規範,該法未授權保全執行交通指揮或稽查任務,另保全人員為私人僱用且替特定對象服務,屬私益委託性質,與義交人員依據「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及地方政府訂立之相關協勤規定,協助各地方政府交通疏導之公益服務性質不同。 2、另本署100年10月14日函示略以:「一般公司行號或團體於車道上執行指揮引導工作之保全或警衛人員,因緊急災難或行車事故所就地疏導之非警察人員,自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之人員」,爰前述人員不被賦予協助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等權限。 (二)違規事實舉發: 倘發現上述人員違規指揮時,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 移民署 Q142. 申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其停留期間為何?

    其停留期間如下: (一)從事短期商務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二)從事商務研習(含受訓)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但邀請單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其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1、在臺設有營運總部,領有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認定函。 2、在臺設有研發中心,領有經濟部核發之證明文件。 (三)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四)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年。因有繼續服務之必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三年。

  • 國土測繪中心 Q143. 土地所有權人接獲地籍調查通知書時,應如何處理?

    與鄰地土地所有權人無界址爭議者,應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界址點,自行設立界標。 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攜帶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現場將土地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籍調查人員,並逐項認定調查表上記載之內容,確認無誤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因故無法依通知書所指定之日期、時間到現場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指界或聯繫地籍調查人員另定期辦理。 同一重測區內有多筆土地,但通知不同日期、時間而無法配合到場指界者,可聯繫重測區辦公室擇期一併辦理。

  • 地政司 Q144. 委託代領土地徵收補償費時應檢附哪些相關文件?

    如為自然人應檢附下列文件至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地政局(處)辦理: 一、委託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印鑑章、印鑑證明、土地所有權狀、委託書、公文(如有可檢附)。 二、被委託人的身分證、印章、匯款的存摺影本(如需以匯款方式辦理時)。 三、其它證明文件(視個人土地狀況檢附)。 (一)他項權利清償證明、塗銷證明或他項權利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領款之同意書或協議書(土地設定有他項權利時,須檢附。並得就徵收土地檢附部分清償或塗銷證明文件)。 (二)原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機關之同意文件(有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者須檢附)。 附件:請領土地徵收的補償費時應檢附的相關文件

  • 國土管理署 Q145.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可否設置再生能源太陽能發電設施?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得設置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且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始得設置使用。如使用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國土管理署 Q146. 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土地可否變更成建地?

    為促進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狹小土地有效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明定,類此零星狹小土地符合該條文相關要件規定(例如:被道路、水溝、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面積未超過0.12公頃)者,得依同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相關書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按:此類變更編定案件,無需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位置圖)。

  • 消防署 Q147. 1、購買瓦斯時,應先付一筆押瓶費或買容器之費用,但是使用完後並不會退費,該如何處理?2、搬家後不使用瓦斯時,瓦斯行不收回容器,該如何處理?3、我向一家新的瓦斯行叫瓦斯,但是新瓦斯行不收原本那家瓦斯行的瓦斯容器(或是要另收一筆費用),該如何處理?

    查內政部於107年5月14日會銜經濟部公告「家用液化石油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該契約內容規定民眾不用瓦斯桶時,瓦斯行應將保證金全額退還給消費者,消費者應將瓦斯桶歸還瓦斯行。建議民眾購買瓦斯時,可與瓦斯行簽訂契約,即可解決因押瓶費問題而產生之消費糾紛。

  • 民政司 Q148. 現行縣(市)可否單獨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條件及程序為何?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縣(市)擬改制為直轄市者,縣(市)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縣(市)擬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相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得共同擬訂改制計畫,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同意後,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最後由行政院基於落實區域發展、施政服務效能及提升國家與城市競爭力等面向,進行通盤考量後作最後的核定。

  • 民政司 Q149.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人之資格條件為何?

    1.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 2.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

  • 民政司 Q150. 誰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可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 1.政黨。 2.有意參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