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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秘書處 Q61. 其他機關可否借用南棟大樓18樓會議室?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18樓會議室,係提供本棟各進駐機關開會使用,並由18樓會議管理室統一管理,並不提供其他機關借用。

  • 戶政司 Q62. 身分證字號裡有號碼4是否可以改號?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一組順序流水編號,並不具任何意義,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專屬代碼,經配賦後,原則應沿用一生,以維持使用之穩定性。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但依本法第26條第1款公告之指定項目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如戶政事務所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事,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曾變更,得由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 三、是否為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特殊情事,由戶政事務所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核處之。

  • 資訊服務司 Q63. 什麼是「用戶代碼」 ?

    民眾於臨櫃申辦憑證時所自行設定之使用者密碼,即為用戶代碼。(憑證的第二道密碼) 用戶代碼將使用於網路上憑證相關事宜,例如: PIN 碼鎖卡解碼、憑證 IC 卡暫時停用、憑證 IC 卡恢復使用等線上申辦事項。此用戶代碼如欲修改或遺忘,則須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憑證 IC 卡,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重新設定,故請申請者務必牢記 !!! 此外,用戶代碼輸入錯誤達四次時,憑證IC卡狀態將被鎖定,處理方式如下: 1、記得用戶代碼:請撥打客服專線0800-080-117 ,由客服人員通知卡管中心解除卡片鎖定的狀態後,用戶再進行鎖卡解碼作業,輸入正確的用戶代碼並設定新PIN碼後,卡片就能繼續使用。 2、忘記或遺失用戶代碼: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自然人憑證 IC 卡,親至鄰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用戶代碼變更作業,之後系統會將PIN碼變更為預設值,也就是申請者本人的民國出生年月日共六碼,卡片就能繼續使用。(用戶代碼變更作業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3、線上修改:申請人若在自然人憑證IC卡內已寫入EMAIL信箱,即可辦理線上修改用戶代號。(若用戶持有的自然人憑證未將EMAIL寫入IC卡內,請先至”新增憑證內電子郵件信箱”,將EMAIL寫入憑證IC卡後,再進行線上修改用戶代碼作業),詳細流程請參照:https://moica.nat.gov.tw/pin_modi.html※線上修改用戶代碼需要以申辦時填寫的聯絡用電子信箱收取驗證碼,若信箱已失效或無法收信,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自然人憑證IC卡,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修改用戶代碼及聯絡用電子信箱。(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4、委託代辦修改用戶代碼: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 https://moica.nat.gov.tw/download/File/MOICAAgent_20140604.pdf 並親筆簽名或用印,由受委託人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委託人憑證IC卡、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政司 Q64. 如果在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因涉及地方政府人力、財政負擔,且目前已提供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辦理指定結婚登記日之措施、民眾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部分戶政事務所提供彈性上班之便民服務,爰是否提供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服務,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請逕洽欲前往申請之戶政事務所詢問是否有提供該項服務。

  • 移民署 Q65. 如何申請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承辦單位:移民署居留地服務站。 二、申請手續:向居留地服務站申請,經其受理及初審後陳報內政部移民署複審。 三、繳驗證件: (一)外僑永久居留申請書。 (二)彩色照片一張(同身分證規格)。 (三)新、舊護照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四)外僑居留證正本、影本一份(正本驗畢發還)。 (五)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份(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六)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一份。 (七)最近五年之本國及我國警察紀錄證明書一份。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及結婚證書、或工作證核准、或視個案狀況要求之文件)。 四、作業時間:九十日。 五、費用:新臺幣一萬元整。 六、注意事項: (一)申請永久居留,外國人應於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如為國人之外國籍配偶、子女,可以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之資格申請永久居留。 (二)入出國日期證明書、外國人回溯每年在我國合法居住日數統計表、外國人符合合格居留(住)期間及每年居住日數聲明書,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供。 (三)財產或特殊技能證明: 1、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免附。 2、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一年(指申請當年之前一年。如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提出申請,則最近一年係從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兩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其他經移民署認定者。 (四)最近五年內之我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三個月內有效)。 (五)最近五年內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一年內有效)(含中譯本),並經擇一完成下列程序: 1、本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及中文譯本,均經我駐外館處完成驗證手續(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 2、僅本國核發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經我駐外管處驗證(必要時,得送請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再經我國法院公 證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3、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機構所核發(或驗證)之外文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正本應經外交部覆驗,其中文譯本須經我國法院公證或 民間公證人認證。 (六)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應屬申請人居住國之全國性紀錄,例如:美國公民之本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須由FBI(聯邦調查局)單位所核發。 (七)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檢附,根據居留事由不同而有所差異: 1、依親: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2、應聘: (1)工作核准函。 (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3、傳教: (1)宗教團體出具之保證書 a、註明該僑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且為全職。 b、保證並負責該僑獲得永久居留後在臺生活無虞。 (2)該宗教團體之內政部許可證書或法人登記書。 (3)該宗教團體核發之在職證明。 4、投資: (1)營利事業登記證。 (2)股東名冊。 (3)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 (4)經濟部投審司函。 若個案特殊狀況,會另行要求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八)外國人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九)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者,將註銷永久居留證。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 移民署 Q66. 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後,是否可在機場補蓋入出境章戳?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設計理念是「簡政便民」,讓低風險旅客能縮短安全查核所花費的時間而快速通關,當旅客審核通過完成註冊手續後,即享有本項快速通關福利,其附加便民措施即是免蓋出入境查驗章戳,讓經常出入國旅客(如導遊或商務人士等)免於因護照蓋滿章戳而須經常換新。 若民眾使用本系統後仍有需要入出境日期之證明時,可於通關後逕至本署公務櫃檯申請補蓋「當次」出入境章戳;此外,亦可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臨櫃申請入出境紀錄,或憑自然人憑證至本署網站申請。

  • 地政司 Q67. 如何申請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凡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證書者,填妥申請書,並備齊資格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新臺幣1千5佰元郵政匯票乙張,郵寄內政部(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至所需之申請書可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下載。路徑: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 > 表單下載> 地價類 > 不動產估價師(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 移民署 Q68. 外籍人士遺失台灣居留證是否會影響入境台灣? 可否入境台灣後再行補辦?

    外僑居留證遺失會影響入境台灣。 若是免簽證國家外籍人士,且居留證仍在效期內,只要出示護照就可以直接入境台灣,之後再去移民署服務站補辦居留證即可。 須備文件有:申請書、護照正本、照片1張、來台居留原因證明(如來台工作,需備在職證明書、工作許可函)。 若是需要簽證的國家,便需要重新申請簽證才可入境臺灣,再去補辦外僑居留證。 若有相關疑問建議撥打:外國人在台諮詢服務熱線 0800-024-111 (24小時)

  • 警政署 Q69. 樓上鄰居製造噪音

    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地政司 Q70.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訴請法院裁判或以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 資訊服務司 Q71. 自然人憑證IC卡遺失或毀損時該如何處理?

    若發現憑證IC卡遺失時或毀損時,請選擇以下方式擇一辦理: 1、線上申請停用:請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ica.nat.gov.tw 點選 憑證作業/憑證停用,輸入自然人IC卡卡號及用戶代碼,線上憑證停用。 2、臨櫃申請停用: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憑證停用。(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3、委託代辦停用: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應先行填妥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 https://moica.nat.gov.tw/download/File/MOICAAgent_20140604.pdf 並親筆簽名或用印,由受委託人攜帶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自然人憑證代辦事項委託書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4、傳真方式辦理停用:需由本人親筆填寫簽名「自然人憑證緊急停用申請書」檢附含有可鑑別身分之書面資料,例如: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正反面影本或警察機關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並署名緊急聯絡電話與本人簽名,於客服服務時間以傳真、拍照或掃瞄後email至客服信箱,由客服人員協助進行自然人憑證緊急停用,緊急停用申請書請洽客服專線:0800-080-117索取。 5、廢止舊憑證辦理新憑證:若因憑證IC卡遺失而選擇將憑證廢止,並重新申辦自然人憑證者,請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自然人憑證IC卡工本費250元及電子信箱,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不可委託辦理),前往辦理舊憑證廢止及新憑證之申請。 ※提醒:申請停用後仍能復用,如確定自然人憑證IC卡已找不回來,為確保憑證使用安全,建議本人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憑證廢止。 (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 地政司 Q72. 9.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請領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時,參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施行細則第15條」及「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申請須知」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一)申請書。(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本人最近1年內直4公分、寬2.8公分正面脫帽半身相片2張。(四)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五)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六)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七)其他證明文件。至於其他證明文件得逕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詢。

  • 地政司 Q73. 我想買房子,要怎麼查行情價是多少?還有什麼資料可以參考?

    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https://lvr.land.moi.gov.tw/),可查詢的項目包括案例位置、建物型態、構造、屋齡、交易面積,以及交易總價、單價等資訊。 另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s://pip.moi.gov.tw/V3/Default.aspx)(平台維護機關為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下列資訊: 1、住宅統計:包括政府機關資訊、價格指標、統計資訊整合查詢...等資訊。 2、價格行情:實際成交價格、實際租金行情、買賣契約價、公告土地現值...等資訊。 3、待拍/標售/待租:包括拍賣、標售、公有房產出租等資訊。 4、住宅補貼、房貸資訊、政策與研究及法規與知識等資訊 有關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或有疑義部分,請洽內政部營建署 02-55740089。

  • 地政司 Q74. 詢問航照圖申請要向哪個單位辦理?

    「航照圖」是一種集合名辭,它包含「航空照片」及由航空照片製成的「像片基本圖」(基本圖)、「林區像片基本圖」(林區圖),「彩色正射影像圖」(正射影像) 及「放大航空照片」等航攝影像資料。其中「像片基本圖」請至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https://www.nlsc.gov.tw/)查詢申購相關資訊,另「彩色正射影像」可直接上網申購,網址為https://ngis.afasi.gov.tw/。航空照片放大可通訊(傳真或email申請單)申購。其它圖資、照片需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所申購。 上班時間:上午8:30~12:30 下午 13:30~17:30 售圖時間:上午8:30~下午16:00 售圖地址:10070 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 聯絡電話:(02)23332625~32

  • 宗教及禮制司 Q75. 請問如何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的資料?

    為便利社會大眾查詢寺廟、宗教財團法人或神明會等宗教團體資訊,本部建置有「全國宗教資訊網」網站,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登錄所轄宗教團體的基本資料。民眾只要到該網站首頁(https://religion.moi.gov.tw/)點選「團體資訊查詢」選項,再鍵入宗教團體名稱或關鍵字,即可查詢該宗教團體之主管機關、主祀神祇、行政區、地址、教別、登記別、電話、負責人等相關資料。 又該系統內資料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單位所登錄,如果對查詢到的資料有疑問,可逕向該團體的主管機關洽詢。

  • 移民署 Q76. 外籍配偶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就可以領取國民身分證嗎?

    外籍配偶歸化後身分轉換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要向移民署申請無戶籍國民居留,並符合居住期間之規定(指居留滿1年且居住335日以上,或居留滿2年每年居住270日以上,或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後,才可以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至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

  • 國土測繪中心 Q77. 土地重測後為什麼面積不一致?若面積減少是不是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治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複丈時公差之配賦,致使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 地籍圖重測土地坵塊之界址,係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會同鄰地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其面積僅屬界址範圍決定之事實。重測前後界址或有變更,但此或由於天然地形改變,人為界址移動,或由於測量儀器精度提高,或由於圖紙破舊、伸縮等原因,均為不可避免之技術或自然因素,非政府或測量人員所能克服,土地所有權人依此實地管理,又經實地指界認可,自應視為其原有產權範圍,面積增減僅係依實地測量計算之結果所為之更正釐清,實質上對其原有土地產權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減少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與鄰地有界址重疊時,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25 號解釋,就溢繳之地價稅申請退稅。

  • 戶政司 Q78. 承租人已搬走但戶籍未遷出,可否將其戶籍遷出?

    一、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揭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之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 三、按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 地政司 Q79. 什麼是公告土地現值?

    公告土地現值是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由所調查之買賣或收益實例資料,據以估計區段地價,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標準,以作為課徵土地增值稅之依據。

  • 地政司 Q80. 土地徵收程序為何?

    土地徵收程序:舉行興辦事業計畫公聽會→事業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用地(不成)→擬具徵收計畫書→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徵收(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徵收(應即公告三十天)並通知權利人→發放徵收補償費(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及依興辦事業計畫開始使用。

  • 地政司 Q81. 請問網路上可否查的到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圖或平面圖供閱覽.請提供方法和網址?

    有關台端來函詢問網路上如何查詢土地坐落之地段和地號位置及其網址乙節,所詢如係指地籍圖謄本,台端可由本部地政電子閘門資訊系統(http://clir.hinet.net/)申領電子謄本,或由各縣市政府委外辦理之地政電傳資訊整合系統(http://eland.hinet.net/)上網申請。 如僅是查詢位置無需申請證明文件者,可至內政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https://easymap.land.moi.gov.tw/Home)或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https://maps.nlsc.gov.tw/)免費查詢。

  • 政風處 Q82. 如何申請查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民眾申請查閱申報人申報之財產資料,應填具申請書向本部政風處申請,申請書應載明申請人個人資料、查閱申報資料之目的、對於查閱資料不得為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簽名具結。申請合乎規定者,將由政風處指定日期及場所通知申請到場查閱。相關查閱規定請參考本部政風處網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專區—法規—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12條以下規定。

  • 移民署 Q83. 大陸專業人士停留期間延期應在幾日內送件?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活動,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五日前,備齊下列文件,由邀請單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經許可停留期間在十五日以下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二日前提出申請: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大陸地區核發之有效證照影本。 四、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延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

  • 戶政司 Q84. 如何辦理同址分戶(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

    一、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一方不能親自申請時,需附另一方委託書或同意書) ※同意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分戶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原戶口名簿。 ※如原戶口名簿遺失應由戶長親自攜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新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戶籍地址不變更,不需換領國民身分證。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 (二)分立新戶證明文件: (查詢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戶政業務申辦需知/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三、申辦地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國土測繪中心 Q85. 民眾可以向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辦理土地鑑界或其他複丈案件嗎?

    查「申請複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為之。」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所明定,人民申請土地複丈(含鑑界、再鑑界)應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洽辦。

  • 宗教及禮制司 Q86.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遺體要如何處理運回台灣?

    若親人在國外不幸身故,一般會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遺體先在當地火化後,再把骨灰運回: 遺體先在當地火化,一般是委託當地的禮儀社協助處理後事,並將遺體火化後,再把骨灰帶回臺灣。骨灰運回臺灣,一般是以貨物或行李方式入境(若由家屬親自護送回臺灣,則可以托運行李或隨身行李方式運送)。但是應備妥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殯儀館的火化證明書及亡者護照,以備入境時必要的檢查。 二、直接把遺體運回臺灣: 若遺體要運回臺灣,則需要當地的禮儀社及臺灣的報關行協助(在當地需要遺體防腐及入殮;在臺灣應報關並通知海關、航警局及疾管局)。 遺體運回臺灣應備文件及資料: 1.死亡證明書(當地檢察機關或醫院開具)。 2.防腐證明書(當地醫院或殯儀館開具)。 3.亡者護照。 4.航空公司班機日期、編號及貨運提單。 5.收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6.遺體若是從大陸運回臺灣,相關文件需經海協會及海基會認證。

  • 警政署 Q87. 民眾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因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用該如何辦理,說明如下: 1、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 (1)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區分駐(派出)所。 (2)由派出所轉交分局交通組書面審核。 (3)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2、民眾須繳驗文件(本項服務免費) (1)申請書。 (2)臨時使用道路簡圖。 (二)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1、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事及其他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使用道路活動。 2、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個別規定,不適用本案。市區交通繁忙路段原則上不予核准。 3、申請人向分駐(派出)所索取申請書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詳細註明車道線、周邊建築物等),送由分駐(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4、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公 路主管機關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道路」;故如遇上揭情事應儘速向該管權責機關辦理申請臨時使用道路路權。 5、本申請事項請於活動日5天前向分駐(派出)所提出申請,並送達警察分局辦理。

  • 地政司 Q88. 49.什麼是「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停車位」?消費者如何辨識所購買的停車位?

    停車空間屬性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可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等3種,茲說明定義如下:(一)法定停車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規定,建築物依其總樓地板面積的多寡,而必須附設一定數量的法定停車空間(俗稱法定停車位),若該建物的空間不足,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之1規定,可與其他建築物合併檢討集中留設。上述必要留設的停車空間,稱為法定停車空間。(二)增設停車空間:指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於建築法令容許範圍內,自行增設的停車位。(三)獎勵增設停車空間:係「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增加容積的獎勵,以鼓勵業者增加停車位的供給,以解決停車位問題,故依各縣市政府訂頒的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規定,而設置的停車空間。又停車位以有無利用機械輔助,可加以區分為機械式停車位與平面車位。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而平面車位則指利用建築物的樓地板平面供停車使用的空間。除上述停車位的分類外,依地政機關產權登記的方式加以區分,僅可分為有權狀或無權狀兩種,但登記方式無法顯示停車位的屬性,消費者仍須檢視建築執照暨其設計圖上的標示。

  • 警政署 Q89. 民眾如何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聯繫失聯多年之友人?

    一、民眾如欲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聯繫失聯多年之友人時,可具體敘明其友人之姓名、當時之地址、大約年齡、就讀學校或服務過公司行號等特徵基本資料,向全國任一警察機關(派出所)提書書面聲請請求協助。 二、警方受理後,會將請求協尋之民眾聯絡方式等資料轉達當事人,並請其依個人意願與請求協尋之民眾聯繫。

  • 戶政司 Q90. 申請結婚證明書應備證件?

    一、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並已辦理結婚登記及97年5月23日起依登記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均得向原登記戶政事務所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以下分別就本人申請及委託申請說明之: 1.本人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2.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二、另結婚當事人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載有結婚登記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英文),據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