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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31. 從事保全人員,應受多久訓練?

    一、保全業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1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 二、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4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 警政署 Q32. 帳戶若遭設為警示帳戶應如何解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民眾金融帳戶遭設定警示後,申請解除流程及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 由申請人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親赴警察機關辦理。 二、 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指案件經法院或檢察署判決、裁定及處分後,已窮盡一切救濟程序,而生確定效力)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另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4、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5、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    明。 (五)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六)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三、 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163232)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四、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存款帳戶遭盜用,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五、 民眾(含公司法人)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設定警示或申請人戶籍地(公司所在地)或現住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請求釐清原委及解除相關事宜。 六、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 1、 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案件管轄之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 2、 經警察機關調查研判該帳戶無繼續遭利用於詐欺犯罪之虞,並記明警詢筆錄後,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如釐清有實際困難,得要求申請人提供和解書、匯款證明、對話紀錄或出貨證明等佐證資料;惟如金融帳戶係以「求職」、「代辦貸款」、「租借帳戶」或其他類似原因,將帳戶交予他人而遭警示者,則無本條之適用,仍應待案件裁判確定後,始得解除。 七、 公司戶(含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經調查為正常營運公司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得依本申請書解除警示。

  • 地政司 Q33. 10.如何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內政部指定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北平東路20號7樓,電話:02-23582535)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 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5段508號26樓,電話:02-27268871)辦理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核發事宜,請領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該會申請辦理:(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證明申請書。(二)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及居留證)影本乙份。(三)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其影本或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證明書及其影本。(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登錄及證明費合計新臺幣300元,通訊申請者得檢具郵政匯票(匯票請購單「受款人姓名」請填載受理機構、團體全銜)。(五)其他證明文件。

  • 宗教及禮制司 Q34. 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注意事項

    回覆: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需審慎為之,據查許多不肖業者常利用消費者貪小便宜心態,誘使民眾聽信銷售人員聲稱可獲利之說法而衝動購買,則往往致使消費者未注意自身權益而衍生諸多消費爭議,故在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業者須具一定規模,即:(一)具備殯葬禮儀服務能力之殯葬服務業。(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三)最近3年內平均稅後損益無虧損,其財務報表經會計師簽證者。(四)於其服務範圍所及之直轄市、縣(市)均設置有專任禮儀服務人員;由其他公司或商號經銷者,應報經銷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設立許可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五)具備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查詢之電腦作業,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內政部所定規範者。(六)具備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並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者。 二、預收費用之業者,應將該費用75%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請務必於簽約購買前詳細審閱契約內容有無不公平條款(可參閱本部訂定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殯葬資訊網→【法規查詢】→【殯葬相關法規】查詢下載)。(二)如屬多層次傳銷,需報行政院公平委員會備查。(三)不宜以投資心態購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係以提供殯葬服務為目的,不適合作為投資標的,如以投資目的購買,發生爭執時,並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消費者保護之規定。

  • 移民署 Q35.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註冊登記時間及地點

    一、註冊地點 1.松山機場 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航班時間為主)。 出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國際航班時間為主)。 第一航廈1樓出境大廳(管制區外、7-11旁):申辦時間為每日07:00至18:00。 2.桃園機場第一航廈 第一航廈入境大廳發證櫃檯(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08:00至23:00。 第一航廈3樓出境大廳(管制區外):申辦時間為每日06:30至22:00。 3.桃園機場第二航廈 第二航廈入境大廳發證櫃檯(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05:30至23:00。 第二航廈入境大廳證照查驗區(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10:00至23:00。 第二航廈3樓出境大廳19號報到櫃檯前(管制區外):申辦時間為每日06:30至22:00。 4.高雄機場 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申辦時間為每日08:00至22:00。 3樓移民署櫃檯(管制區外、護理站旁):申辦時間為每日05:20至當日出境班機報到手續結束止。 5.金門水頭港 入、出境查驗櫃檯:全天候申辦(以船班時間為主)。 6.臺中機場 入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國際航班時間為主)。 出境查驗櫃檯(管制區內):全天候申辦(以國際航班時間為主)。 國際航廈1樓出境大廳(管制區外):申辦時間為每日07:00至17:00。 7.基隆港(東西岸旅運中心) 全天候申辦(以船班時間為主)。 8.移民署下列服務站: 臺北市服務站:臺北市中正區廣州街15號,(02)23885185分機2131。 臺中市第一服務站: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三路22號1樓,(04)24725103。 花蓮縣服務站:花蓮縣中山路371號5樓,(03)8329700 。 嘉義市服務站:嘉義市東區吳鳳北路184號2樓,(05)2166100。 高雄市第一服務站:高雄市苓雅區政南街6號5樓、6樓,(07)7151660。 申辦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日08:00至17:00。 9.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 申辦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日09:00至17:00。 10.全國各戶政事務所(限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或首次申請護照一站式服務同時辦理自動通關註冊): 申辦時間以全國各縣市戶政事務所公布上班時間為準。 二、請本人攜帶有效護照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或駕照亦可)正本親自辦理註冊。持金馬證者,僅限金門水頭商港使用。 三、有關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各項詳細資訊,請參閱本署網頁: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四、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各機場諮詢電話: 松山機場(02)25475547、25474161 桃園機場(03)3985010分機1390、2390 臺中機場(04)26155113、26155028 高雄機場(07)8017311分機81、82、83 金門水頭商港(082)312131

  • 戶政司 Q36. 如何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 宗教及禮制司 Q37. 受理寺廟登記機關為何?

    依據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係向寺廟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寺廟登記申請,經鄉(鎮、市、區)公所初審合於規定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審,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符合相關要件後,發給寺廟登記證。

  • 地政司 Q38. 如何申請測繪業?需要哪些步驟及許可?

    測繪業申請分為籌設許可及核發登記證兩階段辦理,本部為方便民眾申請,業於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上傳範本供申請人參考。

  • 地政司 Q39. 土地徵收地價補償標準為何?

    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常調查轄區地價動態,每六個月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被徵收土地市價變動幅度,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前三項查估市價之地價調查估計程序、方法及應遵行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地政司 Q40. 地籍謄本一定要到地籍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

    申請人可至任一地政事務所即可申請全國地籍資料。個人名下如有多筆不動產分散於不同地區,可於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名下全國地籍謄本。

  • 戶政司 Q41. 如何認定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歸化國籍和回復國籍差異性?

    (一)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適用之。 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文件之一。 (二)依上開規定,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出生時其父為我國國民,或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三) 1.歸化國籍: 不具有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擬取得我國國籍須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2.回復國籍: 我國國民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喪失國籍者,始得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但當事人如果係原不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再喪失我國國籍者,如欲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須再申請歸化國籍,不是辦理回復國籍。

  • 警政署 Q42. 擔任保全人員之資格限制為何?

    (一)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情形如下? 1、年齡未滿20歲或逾70歲者。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洗錢防制法之罪,或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風化罪章、第271條至第275條、第277條第2項及第278條之罪、妨害自由罪章、竊盜罪章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侵占罪章、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章、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贓物罪章之罪,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其刑經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勞役、受罰金宣告執行完畢,或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3、因故意犯前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逾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 4、曾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5、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但經撤銷流氓認定、裁定不付感訓處分確定者,不在此限。 6、若有違反前揭情形之一者,保全業於知悉時,將即予解職。 (二)個人於應徵保全業前,可否自行整備資料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查? 保全業法第10條規定,保全業應於僱用保全人員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依現行法令尚未開放民眾個人送審查核。

  • 地政司 Q43. 375租約土地,出租人之前報遺產稅抵繳了,現在可再承租嗎?

    拿原有的租約去跟國有財產署續約,若國有財產署不承認而不收租金,就將租金拿去提存所提存,去法院或去公所調解確認租賃關係的存在。

  • 地政司 Q44. 8.充任不動產經紀人員應具備那些條件?

    一、不動產經紀人資格: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需有1年以上經紀營業員經驗才能領取證書,且應受僱於不動產經紀業才可執行業務。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者資格:(符合下列其中之一)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團體登錄及領有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 (一)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合格 1.需受訓30個小時;102年8月1日起應通過訓練單位舉辦之測驗。 2.開課資訊可於: 內政部不動產專業人員訓練服務系統(https://ptrain.land.moi.gov.tw/elearn/WebSite/default.html#/)>課程查詢。 3.上課期程由開課單位決定,選擇離家近的單位受訓即可。 4.課程需要收費(每小時不超過200元),自費或由公司補助(須看公司有無提供補助)。 (二)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考選部專技人員考試,考試資格與期程請洽詢考選部。

  • 警政署 Q45. 何謂高利貸放?觸犯何法令?遭遇重利或暴力討債【不當催收債務行為】如何報案與檢舉(申訴專線為何)?如何避免成為高利貸放被害者?

    一、高利貸(重利)的定義 年利率超過法定標準即可能成立重利,其中當舖業法第11條規定百分之三十(收取之倉棧費以1次為限);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第205條(110年1月20日修正):「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第206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二、高利貸放之行為有可能觸犯法令 (一)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即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違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344條之1加重重利罪(103年6月18日新修正):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1項之重利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報案與檢舉方法如下: (一)受銀行委託的催收公司向消費者催討債務時,不得有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也不能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等其他不當收債行為。催收作業時間原則上限於上午7時至晚間10時。 (二)遭受高利貸放或暴力討債,應保全證據,並迅速向警察單位(如分局偵查隊、派出所、分駐所)報案,或撥打報案電話「一一○」、「1996內政服務熱線」。 (三)銀行或委外債務催收公司有不當催收情事,請撥打金管會銀行局申訴專線(02)8968-9665、8968-9666或申訴信箱: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1.aspx。 (四)欲瞭解債務協商問題,請撥打下列專線: 1.金管會民眾申訴專線0800-869-899(服務時間:週一到週日上午8時至晚上8時) 2.銀行公會諮詢專線(02)8596-1629、8596-2333、8596-2345 3.八大銀行諮詢專線(24小時) (1)中國信託銀行 0800-024365、(02)2748-1919 (2)台新銀行 0800-023-321、(02)2700-3166、2655-0888 (3)國泰世華銀行 (02)8193-0231、2191-1099轉3208 (4)玉山銀行 (02)2191-2012、2587-1313轉9213 (5)台北富邦銀行 (02)6611-2743 (6)聯邦銀行 (02)2719-7777、2175-1998轉725 (7)臺灣新光銀行 (02)2768-5995 (8)上海銀行 (02)2747-9111轉232、253 4.中華民國金融法律輔助協會諮詢專線0809-036-102 5.尋求就業機會,請撥打勞動部專線0800-777-888 四、民眾借貸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事項,以避免成為高利貸放被害者: (一)借貸應向銀行或合法業者為之,若向個人借貸,則應先言明借貸利率並明訂契約,勿隨意簽下空白契約和本票,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二)勿將不動產權狀、身分證及印鑑隨意交付他人或代書事務所,以防有心人士設局向地下錢莊借款。 (三)勿輕信「超低利息」貸款廣告,以防掉入陷阱;若向「貸款代辦公司」借貸,應慎防其變相收取高額手續費。

  • 移民署 Q46. 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可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辦,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A: 一、 內政部移民署與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推動跨機關合作,從103年7月1日起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1樓設置「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申請櫃檯。 以後民眾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領取護照後,到一樓櫃檯,約三分鐘的時間,申辦自動查驗通關系統,就能一次搞定,開創政府機關便民、利民新服務。 二、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表示,設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自動通關申辦櫃,服務時間是每週一到週五,上午9點到下午5點,申請後即可使用,此項服務完全免費,申請一次終生使用,即使換護照也不需重新申請。 國境大隊另外提醒使用自動通關的旅客,如有補蓋查驗章戳的需求,請於通關後立即至公務檯補蓋。 三、國境事務大隊表示,自動查驗通關系統主要採集旅客臉部特徵辨識身分,另以食指指紋為輔助辨識通關,國人旅客要年滿12歲,身高140公分以上,均可持護照及政府核發之證件(身分證、駕照、健保卡擇其一)即可免費申請,另外在臺持有永久居留證、多次重入國許可證、長期居留證之外籍及大陸、港澳地區旅客持有居留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亦可申請,讓在臺居留外籍旅客也能感受科技化的自動查驗通關服務。

  • 戶政司 Q47. 離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兩願離婚者:攜帶離婚協議書(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判決離婚者:攜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者:攜帶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離婚已於國外依行為地法生效,得檢具離婚證明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文件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並於驗證後30日內返國辦理離婚登記),持憑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文件為外文者,應併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無法親自返國辦理離婚登記,亦得於我國駐外館處作成授權書並經驗證,由國內被授權人持該授權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以上均須攜帶正本) 四、有關離婚登記之細節,請逕向欲辦理登記的戶政事務所洽詢,各戶政事務所之通訊資訊,請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本司簡介-戶政機關通訊錄(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0)查詢。

  • 戶政司 Q48. 外國人申請歸化國籍,如何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外國人具備以下各種證明文件之一,就可以認定具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者。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之合格證明。

  • 資訊服務司 Q49. 忘記PIN碼或是PIN碼輸入錯誤三次以上,導致IC卡被鎖卡了該怎麼辦?

    為安全起見,IC卡會在您輸入三次錯誤的PIN碼時即被鎖住而無法使用。不論您是否已被鎖卡,只要忘記PIN碼時,都可使用當初在戶政事務所申辦憑證時所設定的用戶代碼來進行PIN碼的重新設定。 欲進行鎖卡解碼作業,請至憑證管理中心專屬網站 【憑證作業╱忘記PIN碼/鎖卡解碼說明】,輸入正確的用戶代碼後,即可重新設定一組新的卡片PIN碼並恢復IC卡之使用。 ※如已遺失或忘記用戶代碼時,請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憑證IC卡,至鄰近任一戶政事務所重設'用戶代碼'或委託代辦,重設後系統也會同時將卡片的PIN碼變更為預設值,也就是憑證用戶的出生年月日共6碼,卡片就能繼續使用了。(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市辦理)

  • 警政署 Q50. 於國內外遺失中華民國護照要如何處理?(刑事警察局)

    一、於國內遺失 (一)請持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分局偵查隊(以下稱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填寫「護照遺失申報表」1式2份,1份持憑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雲嘉南、南部、東部辦事處(以下稱外交部領務局各地辦事處)申請新護照,另1份由受理之原單位偵查隊存查。 (二)護照遺失申請人條件: 1、申報遺失需本人或委任代理人持身分證明文件申報;未成年人(18歲以下)應由監護人持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 2、在臺灣未設籍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者,需請2位在臺灣設籍的公民到場並出示保證書辦理;或到移民署申請入境紀錄證明。 二、於國外遺失 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站(國外遺失及中國大陸地區遺失)相關規定辦理。

  • 宗教及禮制司 Q51. 申請禮儀師證書的資格?申請時應繳驗的文件有哪些?如何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5條): (一)積極資格: 1.領有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 2.修畢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 3.中華民國92年7月1日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2年以上。 (二)消極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擔任禮儀師): 1.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9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3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二、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喪禮服務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影本。 2.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或講授殯葬相關專業課程20學分以上證明文件。 3.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2年以上證明文件: (1)殯葬禮儀服務業「經營者」: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 (2)殯葬禮儀服務業「受僱者」: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6個月內正面脫帽2吋半身相片2張。 (五)規費新臺幣1,000元整之郵政匯票1張(匯票受款人為「內政部」)。 三、申請方式: (一)採「網路登錄,紙本郵寄」方式。 (二)申請人應先至「內政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之「禮儀師專區」,完成申請資料登錄,並確認點選送出,系統將自動產出申請表件。申請人應將申請表件及資格證明文件依下列次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放入B4信封內,掛號郵寄至內政部(100-17 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 1.申請表。 2.喪禮服務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3.專業課程20學分證明文件。 4.工作資歷證明文件。 5.郵政匯票。 (三)如係申請換發或補發禮儀師證書者,所需文件及排序為: 1.申請表。 2.郵政匯票。 3.污損或破損之禮儀師證書。 ※法規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101.7.1發布施行)第2條、第3條及第5條 ※其他注意事項: 1.各項資格證明文件,除特別註明外,一律繳驗正本。 2.審查結果最遲於內政部收訖文件後30個工作天內,以雙掛號寄送至聯絡地址,費件不全或審查資格不符者,原件退還;資格符合者,所繳驗證明文件及禮儀師證書一併寄還。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52. 發起人、籌備委員不能親自出席發起人會議時,可否委託其他發起人或籌備委員代理?

    發起人會議,發起人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發起人代理,每一發起人以代理一人為限,但籌備委員出席籌備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警政署 Q53. 何謂警示帳戶?警示期限多久?如何解除?如為就業需要,得否開立薪資轉帳戶?(請逕洽詢165反詐騙專線)

    一、 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3條第1款,係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 依據辦法第9條,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 三、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四、 依據辦法第13條第2項第5款,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可向銀行開立薪資轉帳戶。

  • 警政署 Q54. 申辦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需要攜帶哪些文件? 1、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2、依照「警察機關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第4條規定:「受理案件應審查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1)本人申請案件: 甲、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或戶籍謄本1份(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戶口名簿或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代為申請。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或其他足資辨識與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英文姓名相符之證件。 乙、外國人:申請書、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需登載中文姓名者,以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登載之中文姓名為準。 丙、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丁、需加註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護照基本資料 頁正本或影本。 (2) 委託他人申請案件: 甲、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乙、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二)「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不會記載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1、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3、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4、受免刑之判決者。 5、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6、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7、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的情況有哪些?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8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前項不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原因,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收受前項通知,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通知之警察機關申復。前項警察機關受理申復後,應即查證;其有理由者,應即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無理由者,應予以駁回,並通知申復人。」 (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領證注意事項: 1、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2、臨櫃申請者,請攜帶繳費收據至受理單位外事科櫃臺領證。 3、網路申請者,於上網申請後第3日起30日內攜帶應備證件(受託領件者亦須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受理單位外事科櫃臺驗證及繳費領證,逾期且未繳費之申請案件作廢,請重新申辦。

  • 移民署 Q55. 大陸地區人民初次辦理團聚,須準備那些文件?

    一、申請書(貼2年內2吋白色背景彩色照片1張)。 二、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初次申請者檢附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公證書或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件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及臺灣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四、保證書(由臺灣配偶擔任保證人,並親自簽名)。 五、委託書(臺灣配偶另委託其他親友或旅行社辦理時應檢附)。 六、初次來臺團聚者,在臺配偶應填寫「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七、申請人在國外地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或國外地區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 國土管理署 Q56.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請參考附檔(為法條的附件一) 依據法律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各種使用地類別 (一)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五)農牧用地 (六)林業用地 (七)養殖用地 (八)鹽業用地 (九)礦業用地 (十)窯業用地 (十一)交通用地 (十二)水利用地 (十三)遊憩用地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十七)墳墓用地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戶政司 Q57. 最新和歷年人口統計資料哪裡找?

    一、請上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點選「主題資訊/人口政策及統計資料/人口統計資料庫/人口統計資料」查詢。內容有最新各月速報、歷月、歷年及各縣(市)戶數、人口性別、年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入、遷出、原住民人數、教育程度、各鄉(鎮、市、區)戶數、人口數及各項戶籍登記等人口統計資料。 二、至於全國各村(里)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等人口統計資料,可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輸入報表名稱或機關單位名稱查詢,或可直接至各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該鄉(鎮、市、區)或村(里)各項統計資料。

  • 移民署 Q58. 大陸地區人民辦理依親居留證延期, 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於居留期間屆滿前3個月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依親居留證正本。 三、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依親對象死亡或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之證明。 四、效期1個月以上之大陸地區證照。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六、延期費新臺幣300元。

  • 戶政司 Q59. 收養登記應如何辦理?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後,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提憑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國土測繪中心 Q60. 如何申請典藏地籍圖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二)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典藏地籍圖掃描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紙圖:A0尺寸每幅新臺幣340元, A2尺寸每幅新臺幣 90元。 (二)電子檔:典藏地籍圖掃描檔 A0尺寸每幅 960 元, A2尺寸每幅新臺幣 260元。 四、繳費方式: (一)臨櫃申請:親至本中心7個售圖站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臨櫃刷卡。 (二)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臨櫃申請者: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通訊申請者:圖資以宅配寄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