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全生命週期的溫室氣體排放包含「使用碳排」及「蘊含碳排」兩部分。為落實本部淨零建築政策,繼111年針對「使用碳排」實施「建築能效評估及標示制度」,將於本(113)年7月1日起繼續針對「蘊含碳排」推動「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及標示制度」,以達成全方位之淨零建築政策。
建築物的蘊含碳排是來自於建築物在建材生產運輸、營建施工、修繕及廢棄拆除階段等四階段過程之碳排放量。依本部訂定發布之「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規定,建築物須依本所編著的「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手冊」進行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等級評估,當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等級達第四級以上之建築物,即稱之「低碳(低蘊含碳)建築」。
「低碳(低蘊含碳)建築評估手冊」之電子書,請上本所官網(http:// www.abri.gov.tw/)之下載專區\各類申請書表下載\手冊下載,相關申請資訊請參閱本部訂定發布之「建築蘊含碳排標示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