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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1. 欲聘請現任或候補理監事為協會職員,是否須辭掉理監事一職?

    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如為現任理事或監事當事人,須辭任理事或監事1職;另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一經遞補為正式之理事或監事同時,即須辭掉工作人員職務,反之,亦然。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2. 勞動基準法,社會團體的定義為何?所謂適用勞動基準法,不用就違法嗎?還是不用也可以?

    一、社會團體定義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所成立的社會團體,無論全國性或地方性,社團法人為社會團體進行法人登記,因此也包含在內。 二、協會聘僱工作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社會團體就要協助保勞保、提供年假,與一般公司一樣,若違反勞基法就會被處罰。細節部分,可請團體自行洽詢勞動部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3. 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洽銀行辦理社團專戶,銀行口中的「宗教登記證」為何?

    一、完成申請為全國性宗教社會團體後,取得的證書名稱是「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一般而言均可向金融銀行單位,辦理團體開戶之用,至於團體開戶的應備文件,請團體逕洽該銀行。 二、本部核發給社會團體的「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立案證書」,是不是可以憑此證書,比照銀行所謂的「宗教登記證」辦理團體專戶,請團體逕向銀行查詢。 三、 本部合團司所管之「宗教性的社會團體立案證書」與「寺廟登記證書」或「宮廟登記證書」,因二者法律登記性質均有不同,民眾或協會如有疑問,請逕向本部宗教及禮制司洽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4. 招募會員之公告可否使用網路公告的方式?

    一、可以使用網路公告,所謂網路公告,該網路應為公開的,一般民眾均可點選進入;使用臉書(Facebook)以公開方式(所有臉書用戶和非用戶均可查詢詳閱)張貼徵求會員之訊息,該作法應無不可;若係公司內部網域是不可以的。 二、其他注意事項:公告徵求會員,可刊登1日,公告會員入會起迄截止日,建議子以7天較為妥適,以利民眾查詢,申請及郵寄入會等事宜。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5. 全國性協會使用的帳戶是否有所限制?

    只要是政府合法立案的金融機構皆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6. 社會團體可否開立收據或發票?

    一、社會團體無論是否辦理法人登記,均需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申請統一編號,社會團體係屬非營利組織,如有銷售貨物或財務,應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開立發票或收據。 二、團體如有申報發票等稅務問題,均應逕洽會址所在地之國稅局或稅捐單位。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7. 捐贈物品給社團法人,協會要如何開捐贈物的證明?

    以團體名義開立捐物收據,收據上要蓋上團體圖記及負責人(理事長)章。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8. 全國性社會團體於社團經費運用相關規定?

    一、社會團體之章程草案上就社團之資金運用有明文規定,主要經費來源:常年會費、入會費、會員捐款、委託收益等;經費支出:會務運作支出、人事費用、交通費用等。 二、社會團體之預算(一年度)及決算(一年度),需經由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至內政部備查。 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5條規定,可以逐年提列準備基金,每年提列數額為收入總額20%以下,該基金及其孳息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不得動支。 四、社會團體如經法院登記為社團法人,於民法上即為法人,即可擁有不動產及動產,並可處分之。另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社會團體不動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始得處理。但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再提報大會追認。 五、社會團體聘僱工作人員之相關規定,請依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29. 人民團體本屆理事、監事選出後倘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如何處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通知倘未載明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時,可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

    一、未及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部分︰ (一)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准予籌備尚未立案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 (二)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數最多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之理事、監事召集之。 (三)無法於前述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 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0. 社會團體之理監事要延期改選,如何申請?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1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如需延期辦理改選,請至本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https://www.moi.gov.tw/group.htm)/表單下載-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勾選「申請延期改選」,以紙本向本部申請延期,特別提醒:如任期屆滿已逾3個月,與上開法規不合,本部恕難核准,仍請儘速辦理改選。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1.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解聘會務工作人員有何程序?

    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 會務工作人員除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或第13條但書情事者外,並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不得解聘(僱)。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2.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之聘任程序為何?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秘書長、副秘書長、總幹事及副總幹事以外會務工作人員之聘用,應先予試用,並於試用期滿成績合格後,始予正式聘用,試用期間如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1條情事之一時,始得解聘。 二、前項試用期間不得逾3個月,並於正式聘用後列入服務年資計算。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3.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得否兼任其他職務?

    一、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會務工作人員以專任為原則,其有兼任其他工商團體職務之必要者,應經理事會同意。 二、前項兼職人員之聘僱資格及程序,應依其所兼職務之職稱,準用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第7條至第12條有關專任人員之規定。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4.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各級商業會之經費收入如左: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之。二、公司、行號會員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以不超過各團體會員繳納常年會費之最低金額為準,於章程中訂定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5.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之會務發展基金及提列標準有何規定?

    一、依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21條第1款規定:「······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 二、依上開規定,會務發展準備基金之提列基礎,應包括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收入、捐助收入、補助收入、委託收入、會員服務收入、專業計劃收入、利息收入、雜項收入等,其中由政府或其他單位委託之專業計劃收入得酌予劃出。 三、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旨在配合公會推展會務及業務之用,動支該基金應符合於上開用途並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6. 工商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有何召開規定?

    一、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3個月至少舉行1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二、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7.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商業同業公會之經費收入如左: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其數額於章程中定之。 二、常年會費:依會員資本並參照其營業額,劃分等級;其級數計算標準及會費繳納辦法,於章程中定之。遇有購置會所、增加設備或舉辦展覽等工作時,應經會員大會決議,由會員按其等級或其他方式酌增繳納之。 三、事業費:得由會員大會決議籌集之。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之孳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8. 各級工業會之經費收入來源為何?

    工業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 二、工廠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應以各團體會員中最低一級會員所繳納之平均金額為準,於章程中定之。但工業會僅有工廠會員者,其繳納之經費,依本法第33條第1款及第2款之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39. 商業團體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幾日前通知會員,有無例外規定?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送達通知而能適時到會者,不在此限,並得報請主 管機關派員列席。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40.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聘任會務工作人員有何限制?

    工商暨自由職業團體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為會務工作人員,並不得聘用現任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會務工作人員。但於該理事、監事、秘書長或總幹事就職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41. 如何查詢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公益貢獻獎名單?

    最新的公益貢獻獎獲獎名冊可於本部全國性社會團體及職業團體評選(鑑)系統進行查詢(https://groupev.moi.gov.tw/。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42.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辭職應如何處理?

    一、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 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再 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辭職後出缺由候補 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倘遞補後仍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擇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補選足額。(註:故遞補後若達三分之二,則不須立即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惟須在召開定期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補選;足額係指章程所定理事、監事名額。)惟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應自出缺之日 (理事、監事會決議通過其辭職案之日)起1個月內補選之。此外,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常務監事等同時具有2個以上職務者,應於辭職書內敘明所辭去之職務,以便判別遞補或補選。 二、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應於出缺之日起1個月內,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辦理補選,選舉方式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並應於補選完成後,將該次辦理補選之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會議紀錄及異動後最新版本之理監事簡歷冊報送本部。

  • 國家公園署 Q2843. 如何在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業務?

    欲申請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需依據國家公園法及該國家公園計畫之保護利用管制原則規定,並依建築法規定洽特設管理機關(該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之。

  • 國家公園署 Q2844. 登山服務整合平臺網站是否已完成?

    1.國家公園署所建置之「臺灣登山申請整合平臺」於108年6月30日上線,民眾反應建議臺灣登山申請整合平臺後續功能改善精進等相關問題,由唐鳳政務委員及張景森政務委員辦公室邀集研商登山入口網站改善精進會議,為更完備蒐集民眾需求作為後續改善精進措施及辦理第54次協作會議。 2.依上開決議由國家公園署負責開發一站式申請網,各原有申請系統,則由該管機關配合開發API擴充功能,與「一站式服務」平臺整合介接,提供使用者於單一網站介面下,一站式完成相關入山申請,登山申請更便利,並可隨時查閱相關申請情形,達到作業簡化、訊息公開。 3.目前已完成臺灣登山申請一站式服務網(https://hike.taiwan.gov.tw/)於109年11月1日上線,後續將持續聽取山友意見,進行滾動式檢討與服務功能精進。

  • 國家公園署 Q2845. 國家公園署發行之國家公園季刊,如何訂購?

    國家公園署每年每季出版「國家公園」季刊,屢獲優良政府出版品及國家出版獎等獎勵,可至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台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02-25180207#12)、五南文化廣場(臺中市中區中山路6號、04-22260330)、三民書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61號、02-23617511)及全省各大書店購買,亦可以郵政劃撥方式訂閱。

  • 國家公園署 Q2846. 為什麼要申請入山與入園許可證?入山證和入園證有什麼不一樣?

    入山證是警政署依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入山進入管制區需向警政機關辦理,有關入山許可證之申辦請參閱警政署網頁。入園證則係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之規定,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目前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大部份亦位屬山地管制區,尤其是區內各條主要登山路線大都經過生態保護區及山地管制區,因此依上開規定,民眾從事國家公園登山活動進入生態保護區除需辦理入園許可外,亦需辦理入山許可。為便於民眾入園從事登山活動,並簡化入園入山申請流程, 「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ttp://npm.cpami.gov.tw/)已於104年11月25日上線服務,係整合玉山、太魯閣及雪霸等3座高山型國家公園入園線上申請系統,提供民眾單一線上申請入口網,有一致化的共通操作介面、相同的申請作業方式,以及共同資訊瀏覽之網站,包含入園登山須知、登山路線開放狀態、宿營地與床位查詢及旅遊登山資訊等,並進一步提供行動版、手機簡訊、E-mail通知自動發送及語文版本(英、日語)等多項功能,於本系統取得入園許可並列印許可證同時,另提供送出入山申請之點選功能,以連接警政署入山申請系統,並藉由資料拋轉,可有效節省民眾申請入山作業時間,請民眾多加利用並提供改善意見,俾利系統更臻完善。

  • 國家公園署 Q2847. 在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從事海、陸域遊憩活動需要申請嗎?如何申請?

    "於澎湖南方四島國家公園海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特別景觀區靠岸、登岸及進入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東吉嶼、西吉嶼、頭巾、鐵砧)等,皆需提前至海管處官網申請。 (一) 海域活動: 1. 海域生態保護區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2. 其他海域分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須事先申請。 3. 經許可之水域遊憩活動期間為每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每日活動時間自上午6時起至下午6時止。 (二) 陸域活動: 1.非港口碼頭區域之登島,屬特別景觀區之靠岸、登岸者(如鋤頭嶼),須事先申請。 2.進入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東吉嶼、西吉嶼、頭巾、鐵砧)之非規劃動線範圍,須事先申請。 3.機動車輛禁止於非水泥路面行駛。 (三) 申請方式:請至海洋國家公園管理處官網https://www.marine.gov.tw/index.php 便民服務-線上申辦-進入南方四島申請及報備作業,填報相關表格及環境教育計畫書逕向本處提出申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48. 如何申請人民團體立案證明英文版?

    本功能不開放紙本申請管道,請先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之帳號(如原本已有無須額外申請),並於系統中填寫「英文版立案證明」申請表,傳送後等候本部審核,將以e-mail通知,核准後請逕於系統下載PDF檔案自行使用。特別注意:此文件非立案證書,本部立案證書僅有中文版;另團體章程第1條需明定團體英文名稱方能申請,如未於第1條敘明,請先於會員大會提出修正章程並經本部核准方能提出申請。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49. 協會報送的資料,都沒有回應,我要如何查詢案件處理進度?

    協會如以紙本報送會務資料,欲查詢進度目前僅能以電話洽詢承辦同仁,為簡政便民,建議申請「人民團體數位櫃檯」進行線上報送會議資料,系統於收到案件、案件處理完成時等皆會發送電子郵件告知,並有提供申辦案件進度查詢功能,讓您可快速掌握狀況,省時省郵資,歡迎多加利用。對於申請系統登入帳號及線上操作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諮詢電話:(02)23565605、(02)23565424。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850. 人民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報送會議紀錄之程序及規定?

    一、人民團體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15 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7 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 1 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 30 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辦者,須檢附會議紀錄分別專案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下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