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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1. 國人於海外出生之子女回臺設籍,要如何申請?

    一、未成年子女 海外新生兒如果想要在臺灣入戶籍,請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外文與中文譯本的出生證明及外文的預防接種證明,小孩可以持外國護照(或向駐外館處申請無身分證字號的我國護照)回國後,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定居證,申請定居證要7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及郵寄時間,拿到定居證才可以到戶政事務所入戶籍。另提醒您,如果父母是在國外結婚,臺灣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話,也請一併向駐外館處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結婚證書,在小孩申請定居時提供給移民署參考。 二、成年子女 如果國人在國外出生之子女已成年,亦可直接申請定居,無須居留滿一定期間。首先,要向駐外館處申請我國護照(法令規定,持外照入國者,不得申請定居),及驗證外文及中文譯本的出生證明及自核發日起1年內有效之僑居地或居住地的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持我國護照入國後,在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私立醫院辦理健康檢查,再將正面彩色脫帽相片(同申請護照規格)1張、我國護照、外國護照(未取得僑居國公民身分者,為僑居地的永久居留證明或長期居留證明)、已驗證的出生證明及警察紀錄證明、健檢合格證明、父母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等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定居,取得定居證後,始可到戶政事務所設立戶籍並領取國民身分證。

  • 戶政司 Q2. 遷徙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一方不能親自申請 時,需附另一方委託書或同意書) ※同意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 載/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一)非單獨立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遷徙者國民身分證、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 www.ris.gov.tw/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及印章(或簽名),換證規費為50元。 ※如原戶口名簿遺失應由戶長親自攜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新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未成年人如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 (二)單獨立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遷徙者國民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與單獨立戶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 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及印章(或簽名),換證規費為50元。 ※如原戶口名簿遺失應由戶長親自攜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新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未成年人如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 ※單獨立戶證明文件: (查詢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戶政業務申辦需知/遷徙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三、申辦地點: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3. 因出國2年被代辦遷出國外,回國後應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一、在臺有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二、上開有戶籍國民戶籍經逕為遷出登記者,如欲返臺定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三、適格申請人:(申請人皆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1.本人(未滿18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辦) 2.遷入地戶長 3.受委託人 四、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 3.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持遷入地戶口名簿。 (如欲單獨立戶者,應持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查詢)。 4.印章(或簽名)。 5.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6.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託書。 五、申辦地點: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 戶政司 Q4. 我國國民喪失國籍後,如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

    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檢附下列文件,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3.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4.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5. 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備要件及申請程序為何?另不得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為何?

    一、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國籍法第11條至第13條): 1.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5.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6.男子依本法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檢附: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2)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之戶籍資料。 (3)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1.居住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2.有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三、本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 1.依國籍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 (1)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2)現役軍人。 (3)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2.依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雖合於第11條之規定,仍不許可喪失國籍: (1)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3)為民事被告。 (4)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5)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6)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 地政司 Q6. 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應備文件?

    一、應附文件: (一)身分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公證,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之文件。受託人倘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切結書: 1.切結現無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並闡明所服務處所、工作性質、職務等事項。 2.切結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僅限自住使用,不得出租或移作他用。 3.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三)申請書: 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二、申請機關: 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 戶政司 Q7. 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印鑑證明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 (一)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欲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2.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3.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4.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5.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 6.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 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7. 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8.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9.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10.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四)規費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申請印鑑證明 (一)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1.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2.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四)規費 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8.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之要件及如何申請國民身分證?

    一、外國人具備下列要件,得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 1.在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外籍配偶3年)以上。 2.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5.具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條件。 二、取得國籍後,欲請領國民身分證,尚須辦理下列事項: 1.自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送內政部核備。 2.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定居事宜。 3.經核准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時,即可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

  • 戶政司 Q9. 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為經本部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雙方皆為國人在國內結婚,須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由雙方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內結婚,須先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結婚,並申請結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文件驗證及向本部移民署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 移民署 Q10. 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與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有那些規定?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相關規定 (一)大陸地區人民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交流(跨國企業須任職滿一年): 1.事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2.事業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二)邀請單位資格: 1.短期商務活動 經核准設立有案之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大陸地區在臺分公司、航空(運)公司在臺灣地區之代理人 2.演講、商務研習(含受訓)、履約活動者,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者: (1)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公司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2)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3)外國公司或大陸地區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4)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營運資金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新設大陸地區公司在臺分公司。但金融服務業在臺分公司,不受營業額及營運資金限制。 (5)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6)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區內事業。 (7)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之園區事業。 (8)行政院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區內一般事業。 3.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 跨國企業在臺之母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子公司。 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相關規定 (一)短期專業交流 1.大陸人士資格 須具備各專業領域 2.邀請單位資格: 政府機關(構)、學校、財團法人、依法設立三年以上相關專業領域之社團法人、寺廟、教會(堂) (二)其他專業交流(宗教教義研修、教育講學、投資經營管理、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培訓體育國家代表隊、駐點服務、研修生等) 請參閱進入許可辦法附表三各類事由之規定。 三、商務人士與專業人士兩者來台審查程序 (一)不論是專業活動或商務活動,邀請單位及大陸人士的資格必要時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專業審核,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法定資格要件,移民署方負責發證。 (二)以投資大陸公司、請大陸公司人員來台受訓為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須經投審會審查符合資格並通報移民署後方可發證,建議請民眾可備齊資料洽詢投審會。

  • 警政署 Q11. 欲查詢保全公司是否合法及人員是否取得認證,要從哪個管道獲得資訊呢?

    有兩個管道: (一)可至經濟部商業司網站(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可 查詢是否有作登記。一般公司都需向經濟部登記,只要有 作登記,都是合法。 (二)若民眾欲了解是否有經過內政部許可立案,可致電警 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查詢(因保全業屬於特許行業,需經過 中央目的機關許可之後才能作登記,故須經過內政部許可 才能營業)

  • 資訊服務司 Q12. 如何申辦自然人憑證IC卡?

    只要年滿18歲(含)以上,設籍於本國之國民 (即為自然人),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宣告者,若欲申請自然人憑證,請由本人攜帶身分證正本及IC卡工本費250元,親至鄰近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不限戶籍地,可跨區申辦)。

  • 戶政司 Q13. 我的名字不好聽,可以改名嗎?有次數限制嗎?

    104年5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總統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0400058191號令公布,自104年5月22日起有關改名限制及次數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7.未成年人於未成年時已因特殊原因姓名變更1次,第2次及第3次須於成年後始得改名。

  • 國土測繪中心 Q14. 如何申請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若有行動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利用「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自行申請(https://whgis-nlsc.moi.gov.tw)。 (二)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三)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基本地形圖及輿圖成果資料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358;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臺灣地區地形圖(包含二萬五千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五萬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十萬分之一經建版地形圖、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地形圖、五萬分之一衛星影像地圖),紙圖每幅新臺幣300元。 (二)輿圖(四十萬分之一臺灣全圖),紙圖每幅新臺幣250元。 (三)經建版地形圖電子檔為開放資料,提供免費下載使用;輿圖、衛星影像地圖及衛星影像地形圖無電子檔可供應。 四、繳費方式: (一)線上申請:提供金融帳戶轉帳、網路ATM、信用卡網路支付、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二)臨櫃申請: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信用卡刷卡服務。 (三)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線上申請:電子檔可線上下載;紙圖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臨櫃申請: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三)通訊申請:圖資以宅配寄送。

  • 移民署 Q15.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依法即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請問該如何申請廢止臺灣地區戶籍?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欲申請廢止臺灣地區戶籍者,可檢具大陸地區身分證或常住人口登記卡、臺灣地區國民身分證及護照(如經大陸地區機關收繳,請附收條或證明文件),並填寫書面說明簽名後,一併送交本署(各服務站),本署將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

  • 地政司 Q16. 什麼是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平等互惠證明文件,係指申請人之本國有關機關所出具載明該國對我國人民得取得該國同樣權利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平等互惠證明文件。

  • 地政司 Q17. 不動產成交案件實價資訊電子資料如何申請?

    1、配合行政院推動政府資料開放(Open Data)政策,自102年7月1日起,民眾可從「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或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data.gov.tw/)免費下載發布當期實價登錄資料,為增進不動產資訊透明化,本部彙整101年8月實價登錄制度實施至今發布的成交資訊,以按季產製批次資料的方式,自105年7月1日起提供民眾無限期免費下載使用。自106年12月起,每月1日、11日及21日定期發布之當期資料,系統將持續提供下載。 2、民眾如需特定期間或含有概略坐標資訊等需另行處理之資料,向內政部(地政司地政資訊作業科)提出申請及收費提供,申請可採「線上申請、線上付費、線上下載」或「線上申請、人工付費、線上下載」等方式,相關資訊可於「內政部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資料供應系統」取得,網址:https://plvr.land.moi.gov.tw/Index。 備註: (1)依「內政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之附表「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表準表」規定,統計調查原始資料收費標準如下:資料量不足100MB者,收費2,000元;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4,000元;500MB以上者收費6,000元。 (2)實價資訊電子資料申請有疑義,請洽地政司地價科 林小姐 02-23566101。

  • 地政司 Q18. 請問我要辦理土地鑑界應檢附那些文件?

    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共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之一申請即可。辦理時應檢附: 1.土地複丈申請書。 2.公有土地由使用人申請時,應附公地管理機關同意書或承租證明文件。 3.所有權人死亡,由繼承人申請時,應檢附戶籍證明文件並於申請書備註。4.切結未拋棄繼承權。 5.祭祀公業土地,應檢附派下員證明文件。 6.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移民署 Q19. 國內在學役男於年滿幾歲時,出國須要申請核准?在哪裡申辦?

    經核准在學緩徵之役男於年滿19歲當年1月1日起若要短期出國,得向鄉、鎮、市、區公所或至內政部役政司網站「役男短期出境線上申請作業系統」申請出國核准。

  • 地政司 Q20. 預售屋雨遮、屋簷不計價及不登記之政策為何?

    為防止建商灌虛坪及哄抬房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100年5月1日修正,除陽臺外,其餘項目如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又為配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7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已於108年5月2日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107年1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預售屋,僅限「陽台」得列入其附屬建物面積,並自108年11月1施行,以利預售屋各項面積誤差之價款找補,及落實屋簷、雨遮不計價及不登記的規定。

  • 戶政司 Q21. 出生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5.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0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7.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8.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 地政司 Q22. 新制三類土地登記謄本自104年2月2日施行,第二類謄本不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

    (一)為保護個人資料,並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及土地利用開發需要,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發布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並於104年2月2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 1.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自然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但揭示完整住址);但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2.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即揭示完整姓名及住址)。 (二)倘民眾欲申請第二類謄本隱匿部分住址,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市內任一地政事務所提出,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線上提出申請。 (三)民眾臨櫃申請隱匿住址,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或戶籍資料),如委託他人代理,應另附具委託書。申請人所有之土地權利分屬不同縣、市,以同一縣市為單位,分填申請書,交由受理地所查核後轉交其他縣市之地所辦理。

  • 戶政司 Q23. 死亡登記應如何辦理?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並準備下列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死亡證明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等)。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備註:自104年7月1日起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移民署 Q24. 陸配父母及繼父母來臺探親可以停留多少時間呢?

    一、陸配為團聚階段並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2個月未滿:父母停留期間為3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2次,如果子女(即陸配或國人)在臺灣有生產或流產後2個月未滿等2種情形,得於停留期間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1次,延長期間不得逾3個月。 二、陸配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階段: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但滿60歲者:停留期間1至3個月,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三、陸配已取得臺灣身分證:父母及繼父母,停留期間為1至3個月,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不得逾3個月,每年在臺停留期間不得逾6個月。 四、國人之陸配之父母:停留期間為2個月,不可以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3次。

  • 宗教及禮制司 Q25.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資格及申請程序為何?

    一、申請資格為: (一)經政府登記或立案5年以上之寺廟、宗教性社會團體或宗教財團法人。 (二)章程載明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宗旨或任務。 (三)設有純粹辦理研修宗教教義或培育神職人員之組織或機構。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檢查相關規定。 (五)研修宗教教義之外籍人士須年滿18歲,且為宗教團體所屬宗教之教友。 (六)修課時間為每週至少上課五日,總時數達30小時以上,並得視研修需要於週六及週日酌增修課時數。研修宗教教義核心課程時數不得少於總修課時數之70%,宗教文化藝術研習活動得列入核心課程。但不得逾總修課時數之20%。 二、申請程序: 1. 由符合資格之宗教團體,檢具應備表件向其許可立案或登記之主管機關(全國性宗教團體為內政部、地方性宗教團體為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2. 宗教團體應依「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台研修宗教教義要點」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研修要點規定者,應以公文函復宗教團體,並副知外籍研修人士(由宗教團體轉交),外籍研修人士可持該公文及其他申請簽證之應備文件,向我國駐外機構(如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申請來臺傳教弘法簽證。 三、應備文件: (一)宗教團體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二)宗教教義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所附設者,須附宗教團體與宗教教義研修機構之隸屬關係證明(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三)宗教團體上一年度收支報告經宗教主管機關備查之公函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四)供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一年內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合格證明文件影本(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五)辦理研修宗教教義之處所,如為區分所有建築物者,應檢附週鄰同意書影本,如有管理委員會者,得以管理委員會同意書影本取代之(同一宗教團體於當年度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六)宗教團體或教義研修機構出具之研修通知書、研修期間及每週研修課程、時數之文件。 (七)外籍人士資料表 (八)高級中等學校程度以上證明文件或國外相關宗教團體之推薦函,其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或推薦函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係外文,應另附中文譯文(同一外籍人士第2次以後之申請案免附)。 (九)財力或生活費用來源證明 (十)保證研修期限不超過申請研修期間之切結書 (十一)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及外籍研修人士名單。 (十二)宗教主管機關歷次審查申請來臺研修教義者之公函影本,如為初次申請來臺者,免附。 (十三)本次申請團體名冊紙本及電子檔,如僅申請1人者,免附。 四、注意事項 : 1. 宗教團體於同一年度第2次以後提出之申請案件,另應檢附同一年度第1次申請經同意之公函影本。 2.外籍研修人士不得超過研修宗教教義總人數50%。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酌予放寬其總人數比率。 3. 宗教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函應敘明經查申請案件係符合本要點規定,並應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及其當地服務站。 4. 宗教團體申請外籍人士來臺研修宗教教義,其研修期間除經申請專案延期之情形,以6年為限,經主管機關同意專案延期者,以10年為限,並以實際入境時間起算。但最近3年內曾獲政府機關獎勵或表揚之宗教團體,且無違規情事者,得於外籍人士來臺研修教義滿5年後,申請專案延長在臺研修教義期間。

  • 秘書處 Q26. 請部長惠賜輓聯或結婚中堂之申請方式?

    一、申請輓聯應填寫「請託輓額登記單」並檢附訃聞乙紙,以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01室 內政部總務司事務科收〉或傳真方式〈傳真號碼:02-23976886〉辦理。 二、申請結婚中堂應填寫「請託中堂登記單」並檢附喜帖乙份,以郵寄〈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601室 內政部總務司事務科收〉或傳真方式〈傳真號碼:02-23976886〉辦理。

  • 國土測繪中心 Q27. 一般民眾於何時機,可以向法院申請辦理鑑定測量?

    土地所有權人為瞭解土地界址,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鑑界或再鑑界,倘對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涉及私權爭執,為民事訴訟範圍,應訴請司法機關審理,依民事訴訟規定,司法機關得囑託地政機關辦理界址鑑定,作為審判之參考。

  • 地政司 Q28. 如何申請購買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

    臺灣地區(經建版)地形圖目前委由本部國土測繪中心代售,比例尺有二萬五千分之一及五萬分之一等,可於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https://www.nlsc.gov.tw/)便民服務之下載專區下載申請單填寫後,傳真或郵寄至各售圖站申購;或親至各銷售地點現場購圖,售圖站相關資訊請至前開網站(https://www.nlsc.gov.tw/)以關鍵字「售圖站聯絡資訊」查詢。

  • 移民署 Q29. 如何申請辦理或展延、補發外僑居留證

    請攜帶下列文件至居住地服務站辦理或置移民署網站下載送件須知: (一)外僑居留證(新辦、遺失補發者免附)。 (二)繳驗護照、居留簽證正本(申請居留原因變更者,免驗入國簽證)。 (三)附申請居留目的之證明文件(驗正本收影本): 1.依親者: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註記親屬關係之居留簽證等文件)。 2.應聘或中階技術工作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函及一個月內開立之在職證明書。 3.投資者:三個月內申請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公司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及董監事名冊。如係申請延期者,檢附三年內申請之經濟部投資審議司核准函(投資金額須二十萬美元以上)。 4.來華就學:蓋有目前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或最近一學期開立的在學證明書(學生初次申請需繳入學分發通知書)。 5.研習中文者:最近一學期開立的在學證明書及出席紀錄證明。 6.傳教者:宗教團體立案證明書及在臺宗教團體出具之邀請函或相關證明文件。 7.長期居留韓僑:外交部身分證明函。 8.年滿十八歲以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應檢附巴氏量表或相關證明文件。 9.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負責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經濟部商業司核准函、外國分公司設立登記表。 10.其他:延期理由說明書、相關證明文件(如畢業證書、一個月內核發離職證明等。) (四)繳交彩色脫帽正面相片(初次一張、換證一張,同身分證之相片規格)。 (五)因證件污損、滅失、遺失或資料變更重新申請補發者:須檢附受汙損之居留證、滅失、遺失聲明書、報案證明或資料變更之證明文件。 (六)繳納證書費:一年效期新臺幣一千元、二年效期新臺幣二千元、三年效期新臺幣三千元、四年效期新臺幣四千元、五年效期新臺幣五千元,僑生減半、補發新臺幣五百元。 (七)委託書:除申請人親自送件外,委託他人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人在國外地區、香港及澳門或大陸地區,僅申請展延居留或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者得委託他人辦理,且委託書應經我國駐外館處或海基會之驗證。 (八)現居住地證明:如租賃契約、屋主同意借住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國人屋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屋主同意說明書。 (九)有關外國公文書之驗證,如符合「外交部與駐外館文件證明條例」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依其規定辦理。 申辦時間十天(天數係以工作天計算,憑繳款收據領取外僑居留證)。

  • 移民署 Q30. 申請「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之工作天數為何?

    一、僑民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部分: 3-5個工作天。 二、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役男網路申請出國核准部分:申請人所填資料經電腦查對檔案資料,並俟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寄達移民署臺北市服務站檢核無誤後,立即回復。查詢電話:(02)23883929 、傳真電話:(02)23899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