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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移民署 Q181. 外僑永久居留證和外僑永久居留證(梅花卡)的差別?

    一、「梅花卡」: 針對「專業技術人才」,例如在國外擔任大學教授、在技術或研究有特殊貢獻,不需受居留時間限制,申請年齡無限制,但要經國內雇主雇用,符合資格即可申請。 二、兩者差別:兩者本質相同,皆為永久居留,但申請資格和條件不同,梅花卡上有註記梅花記號,如藍卡。 三、民眾需求:經宣導後申請人數有增加。 四、資格是否會被取消:違反法令規定可能會被取消資格,如違反刑法等 五、資格判別:很難直接判定資格符不符合,較簡單的判別類型如:博士畢業4年、有發表重要論文、有特殊專業技能、擔任國外教授等職位、有研發相關專利等等 六、資格審查:考量其學經歷、目前工作、對國家,企業的貢獻度 (一)先經相關主管機關審查 (二)再召開審查會 七、因資格審查嚴格,可建議民眾到就近至移民署服務站詢問或申請看看。 *補充: 就業PASS卡:居二科 學術及商務旅行卡:停留科

  • 地政司 Q182. 請問緬甸華僑可以購買不動產嗎?

    一、依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旅居國外華僑,取得外國國籍而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在國內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所適用之法令,與本國人相同;其原在國內依法取得之土地或建物權利,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受影響。因此,如具有我國國籍之緬甸華僑,依法得在我國取得不動產權利,與本國人同。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包含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身分證明書等皆屬之。惟如其檢附之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證明文件申請核發者,則該證明書非屬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仍應檢附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如未具我國國籍,則應以外國人身分申請取得不動產,須符合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相關規定。 三、依本部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緬甸為「非平等互惠之國家」。凡未列入平等互惠國家之外國人,依上開規定,不得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 四、至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之限制及作業程序,相關條文規定及解釋函令,可於本部地政司地政法規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law)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183. 社會團體為何不能使用聯誼會的字眼?

    一、社會團體基本上是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是社會公共財,屬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以聯誼會、俱樂部,容易讓社會大眾以為係屬營利性質的組織,而非公益性之社會團體。 二、名稱建議使用「會」、「社」、「學會」、「學社」、「研究會」、「研究社」、「協會」、「協進會」或其他適當文字。'

  • 民政司 Q184. 海外華僑如何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一、現在國內仍設有戶籍之海外國民,合乎下列條件者,即具有選舉人資格,戶政事務所會主動編入選舉人名冊,無須申請: 1.年滿20歲。 2.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投票日前已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即臺澎金馬)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 二、戶籍已遷出之海外國民,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依規定在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的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申請登記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1.年滿20歲。 2.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3.依據戶籍登記資料,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有戶籍達6個月以上,現已遷出國外者。

  • 地政司 Q185. 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是否影響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

    1、公告土地現值查估及評議作業,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等相關規定,蒐集交易實例,估計轄區內區段地價,提交各直轄市、縣(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並於每年1月1日公告。公告土地現值應反映市場動態,以符合財政單位量能課稅原則。 2、公告土地現值是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非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因土地增值稅為機會稅,公告土地現值的調整,是在土地所有權移轉對義務人(賣方)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才有所影響,並不會全民增稅。 3、而地價稅為持有稅,是以2年調整一次的公告地價(申報地價)為稅基,期間公告地價不變,至下一次公告地價間公告地價相同,不因每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而影響地價稅。

  • 移民署 Q186.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應備文件為何?

    一、應備文件: (一) 請詳盡填寫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並貼最近2年內所拍攝之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不遮蓋、相片不修改,足資辨識人貌,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不得小於 3.2公分及超過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紙彩色照片,且不得使用合成照片。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申請人與探親對象間之親屬關係證明等足資證明親屬關係之文件。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與申請人間經海基會查證、驗證或駐外機構驗證之親屬關係證明。(已於前申請案提出本次申請案應備之親屬關係公證書者,經申請人或代申請人申請送件時於申請書空白處填載曾經來臺,並在旁簽名,經服務站查得該資料者,得免附親屬關係證明。但若查無,或經查有疑慮者,仍應依通知補件。倘與被探人為姻親關係,應檢附最近三年內開立之親屬關係證明。) (四) 被探人為臺灣地區人民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被探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入出境許可證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 (五) 保證書: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保證人如係邀請單位應加蓋印信,並由移民署各服務站查核(保證人資格請參閱保證書背面之說明)。 (六) 委託書:除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親自送件、被探人或邀請單位親自送件外,被探人或邀請單位再委託綜合或甲種旅行社,或被探人再委託其他臺灣地區親屬代為送件者,應附委託書。 (七)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香港或澳門,應另檢附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本。 (八) 申請人之子女經許可團聚,且懷孕7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申請人應檢附懷孕或生產、流產證明。 (九) 申請同行照料者應檢附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之診斷書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十) 申請人為臺灣地區人民之未成年子女者,倘親屬關係證明文件未載明父母姓名者,應另檢附出生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探視生父之非婚生子女,應先由生父完成認領手續;另臺灣地區人民婚前受胎所生之子女,應檢附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及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302日止為受胎期間),並於入境後檢送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前次申請已具結於入境後未補正親子血緣鑑定報告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再次申請。 (十一) 為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之子女,年齡在14歲以下或曾在14歲以前申請來臺長期探親者: 1. 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前婚姻離婚證明或前婚姻配偶之死亡證明、申請人之出生證明(須載明父母姓名)。 2. 大陸地區人民之非婚生子女:經海基會查證、驗證之生母受孕期間無婚姻關係之婚姻狀況證明、記載生母姓名之出生證明並附親屬血緣關係鑑定具結書,於辦理延期時,檢附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親子血緣鑑定報告。 (十二) 長期探親停留至18歲時,仍在臺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所檢附文件:具有學籍者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三) 其他證明文件(移民署得依個案情形通知補件。例如臺灣地區現住地證明文件、經濟來源說明或在職證明等)。 (十四) 證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二、申請單位: (一) 申請人在國外地區者,應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其居住國無駐外機構者,得由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申請。 (二) 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辦事處)或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事處)申請。 (三)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其在臺灣地區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受理郵寄申請)。 三、請參考「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探親或延期照料送件須知」相關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7244/7250/7257/停留/75353/。

  • 統計處 Q187. 何謂「粗出生率」?與「生育率」有何區別?

    一、粗出生率: (一)是指計算期內每千位期中人口之平均活產數。 (二)計算期一般是以年為單位,其優點是計算簡單,易比較。 二、「生育率」: (一)「育齡婦女生育率」:以期中15-49歲育齡婦女人口數除出生人數計算其千分率。 (二)「有偶婦女生育率」:以期中15-49歲有偶婦女人口數除出生人數計算其千分率。 ※如果要對生育現象作深入研究,應以「育齡婦女生育率」或「有偶婦女生育率」加以分析較為適切。

  • 國土測繪中心 Q188. 為何重測前後面積不一致?如面積減少,是否有補償措施?

    一、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由於測量技術及儀器較日據時期精密優良,且數十年來土地因人為或天然地形變遷,界址與原地籍圖不符,加以土地複丈時誤差之配賦及面積登記有效位數之變更(重測前為公頃以下4位、重測後為公頃以下6位),致重測前後土地面積難免發生增減。 二、按土地之四至界址以土地所有權人最明悉,地籍圖重測係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指界一致之結果施測,其面積實為界址範圍決定之結果,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實地管業之範圍並無變動。另參考德、日、瑞等重測有成效國家,其政府與人民對土地面積,均以尊重事實為由,向無追補地價之先例,故目前政府對於地籍圖重測後面積增減之土地,並無補償之規定。 三、另土地辦理重測後,始發現重測前土地面積係因測量、計算、抄錄錯誤之情形致重測後面積減少,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之稅額。

  • 警政署 Q189. 民眾調閱監視器須符合哪些規定?員警需如何協助?(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須以發生刑案、交通事故或為協尋人口、財物等情事為原則,並經正式報案,由受理警察單位審酌案情需要,擇定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後,派員陪同進行閱覽。 二、其他非偵查權責之政府行政機關,因正當理由或執行公務欲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應詳細敘明申請機關資料、申請閱覽原因,並指定欲閱覽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及申請日期,以正式書面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 三、非因重大治安、交通事故而有急迫之需要者,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間,應以日間8時至夜間22時為原則(例:里長辦公室),但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係為全日服務或輪班運作者,得全時段提供閱覽。 四、民眾因案閱覽監錄系統錄影資料時,遇有無法即時提供之情形者,受理警察單位應委婉予以說明無法閱覽原因,同時設置「待閱覽監錄影像資料登記表」,逐一登記備查,並擇定時間派員陪同民眾前往閱覽。 五、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除偵查機關基於偵查犯罪之需要,得逕行紀錄保存外,不得提供民眾或其他非公務單位進行資料傳輸及紀錄保存,但政府行政機關基於執行職務且有正當理由須對於相關監錄系統錄影資料予以記錄保存時,得以正式書面詳載申請機關資料、申請原因,並敘明需保存記錄錄影資料之攝錄時段及地點,向轄區警察分局提出申請,並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相關規定予以審查。 六、監錄系統設備保管或管理單位應設置「監錄系統錄影資料閱覽登記簿」,逐一填記閱覽紀錄。

  • 移民署 Q190. 如何查詢入境天數?

    1.國內外人士請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海外人士可至駐外館處申請),或利用 自然人憑證至移民署全球資訊網申請。 2.申請流程:至各地服務站臨櫃辦理→填寫申請表並出示應備文件→服務站當下即可開立「日期證明」,而後再自行計算入境天數。 3.應備文件: (1)本人身分證明文件,若雙重國籍者,須攜帶本國(護照或身分證)與他國護照。 (2)若委託他人辦理,受委託人也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 4.規費:100元。

  • 地政司 Q191. 如何更改內政部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內的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任職資料。

    請任職之公司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向經紀業所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營業員任職或離職備查後,該府即至地政司不動產經紀業資訊系統經紀人及經紀營業員任職資料查詢系統作業。

  • 警政署 Q192. 推動治安社區化的目的及具體作法?

    一、行政院在各部會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現有基礎上,提出「臺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健康社區」為主軸,提出六大面向指標,將「社區治安」列入其中。 二、「六星計畫-社區治安」面向,積極整合與推動「建立社區安全維護體系」、「落實社區防災系統」及「建立婦幼安全保護機制」等三大策略主軸,落實推動治安社區化工作。 三、「治安社區化」與「社區治安」工作,是一體的兩面,應回歸「社區」為主體,以培養社區自我管理的意識,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導向,發揮社區主義精神,深化社區居民、警察、政府及民間私部門等團體,共同協力改善治安。

  • 國土測繪中心 Q193. 不同意地政事務所測量之結果,應如何處理?

    對土地界址有疑義向所轄登記機關申辦鑑界複丈,如申請人對該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 國土管理署 Q194. 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該有關機關同意應先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查詢項目查明,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

  • 國土管理署 Q195. 何謂丁種建築用地?如何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二、增闢必要之通路。三、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者。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等4種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規定(99.5.12已改為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70條之2第5項規定(99.5.12已廢止此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依上開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戶政司 Q196. 監護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監護人。 (二)受委託人。 二、應附文件: (一)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監護文件: 1、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2、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4、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 5、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同意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申辦窗口:任一戶政事務所。

  • 移民署 Q197. 雙重國籍華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否於出國時要求於其外國護照上補蓋入出國查驗日期章

    一、依據本署96年11月23日移署境桃國芬字第09620244560號函,雙重國籍華僑持我國護照入國,出國時要求於其外國護照上補蓋入出國查驗日期章戳,應符合下列條件: 1、我國及外國護照上性別、出生日期、出生地等基本資料相同及相片相符。 2、在國內停留期間,須符合其所持外國護照有效簽證之停留期限,無簽證者須符合免簽證國家停留期限之規定。 3、自不同機場或港口入、出國,如未逾越外國護照停留期限,得請求補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但逾越停留期限者,僅得補蓋當次出國查驗章戳。 二、出境查驗時,應先向移民署查驗人員提出。

  • 移民署 Q198. 大陸配偶國境面談時間

    大陸配偶須於晚上10時前抵達本署於指定之機場之服務櫃檯報到,採隨到隨辦,當日晚上10時前報到之陸配會於當日全數面談完畢。

  • 地政司 Q199. 地名譯寫原則為何?

    依據行政院100年3月10日修正備查教育部所訂「中文譯音使用原則」規定,我國中文譯音除另有規定外,以漢語拼音為準。 本部亦訂定公布「標準地名譯寫準則」,以作為標準地名譯寫之遵循使用,並於地名資訊服務網提供地名譯寫查詢服務(網址: http://gn.moi.gov.tw/GeoNames/Translation/Translation.aspx),配合行政院推動「漢語拼音」政策,於該系統上提供地名之漢語拼音譯寫,供各界參考使用。

  • 地政司 Q200. 19.不動產仲介業報酬有何規範?

    不動產仲介業報酬計收標準規定如下:(一)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6%或1.5月之租金。(二)前述報酬標準為收費之最高上限,並非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收費比率,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仍應本於自由市場公平競爭原則個別訂定明確之收費標準,且不得有聯合壟斷、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三)本項報酬標準應提供仲介服務之項目,不得少於內政部頒「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所訂之範圍,不包括「租賃」案件。(四)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應將所欲收取報酬標準及買賣或租賃一方或雙方之比率,記載於房地產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或租賃委託契約書、要約書,俾使買賣或租賃雙方事先充分瞭解。

  • 民政司 Q201. 請問縣市改制直轄市前後,臺灣地方自治團體有何變化?

    一、99年12月25日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改制為直轄市,其後103年12月25日桃園市改制為直轄市。 二、99年12月25日改制前:2個直轄市、18個縣、5個省轄市。 三、103年12月25日改制後: (一)6個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 (二)13個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義縣、雲林縣、彰化縣、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三)3個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

  • 警政署 Q202. 安全座椅相關規定

    1、按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行駛於道路時,應將幼童依下列規定方式安置於安全椅: (1)年齡在二歲以下者,應安置於車輛後座之攜帶式嬰兒床或後向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 (2)年齡逾二歲至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者,應坐於車輛後座之幼童用座椅,予以束縛或定位,並優先選用後向幼童用座椅為宜。 (3)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 坐於車輛後座並依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使用安全帶,以保障兒童乘車安全(非乘坐安全椅)。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 移民署 Q203. 邀請大陸人士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邀請人數有無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除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有以下人數規範外,餘皆無人數限制: 跨國企業之母公司設立地點位於臺灣地區、香港或澳門者,來臺停留時間一年以上者,十人。來臺停留時間未滿一年者,二十人。(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從事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服務數額表)※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宗教及禮制司 Q204. 已清理祭祀公業未依規定辦理選擇處理土地或建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何時辦理囑託登記?

    依本部祭祀公業土地清理作業期程規劃,自101年7月1日起辦理囑託登記。並建議已清理祭祀公業儘速依第50絛第1項規定辦理選擇處理土地或建物,以維派下員權益。

  • 警政署 Q205. 家屬有人失蹤如何報案?警方對失蹤人口案件處理程序如何?

    (一)報案程序: 1、民眾家屬失蹤時,直系血親尊親屬、法定代理人、監護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第1123條之家長、家屬或親屬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2、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3、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列印2份,1份連同訪談筆錄陳送分局防治(戶口業務)單位;1份交報案人收執。 (二)受理單位處理程序: 1、受理單位受理報案後,案件會傳送至案件管理系統受理報案e化管理-失蹤人口系統以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協尋。如報案人有提供相片,應含影像檔一併輸入。 2、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實施家戶訪問,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3、失蹤人口如有涉及刑事案件時,依規定應通報刑事單位處理,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應即報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協尋。 4、對於目前列管失蹤人口,除責由外勤單位加強協尋外,民眾亦可自行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協助維護治安查詢/查尋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

  • 警政署 Q206.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民眾可至本署全球資訊網/交通事故資料申請及申辦案件進度查詢(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1A01Q_01.jsp),申請「現場圖」、「現場相片」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事故資料,並可指定就近分局或交通(大)隊取件,線上同時提供申請進度查詢功能。

  • 綜合規劃司 Q207. 請問哪裡可以買到由內政部所出版的出版品呢?

    本部出版品可在政府出版品的展售門市購買或透過網路方式訂購: 1、展售門市: (1)「國家書店」松江門市,地址在臺北市松江路209號1樓(網址:https://www.govbooks.com.tw)。 (2)「五南文化廣場」,於北中南設有7家門市,門市地點可至五南文化廣場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wunanbooks.com.tw)。 2、網路訂購:可於「國家書店」、「五南文化廣場」、「博客來」、「金石堂」、「誠品」、「讀冊生活」等6家網路書店選購。

  • 地政司 Q208. 對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價格查詢服務網之資料有質疑,如何反映?

    民眾如對交易標的顯示之價格有質疑非實際成交者,得檢附具體事證(如買賣契約書)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轄地政事務所反映。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電話,可至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首頁,右上角點選「支援服務」-「地政單位諮詢服務」

  • 戶政司 Q209. 如何申請「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一)填寫回復國籍申請書(在戶政事務所填寫或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並檢附回復國籍應提憑證件,經戶政事務所初審,呈轉內政部審核許可後始發給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二)需本人臨櫃辦理,不可委託他人,因牽涉國民基本權利義務問題。

  • 移民署 Q210. 大陸配偶已取得長期居留證,欲辦理定居時依親對象死亡,可以繼續辦理定居嗎?

    一、若依親對象(臺籍配偶)死亡,大陸配偶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可辦理定居: (一)未再婚。 (二)長期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合法居住超過183天。(至少184天) (三)其他申請定居要件(包括: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 二、依據法規: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 (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3條第2項第1款第1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