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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宗教及禮制司 Q271. 寺廟住址、奉祀神祇資料如何查詢?

    依辦理寺廟登記須知規定,寺廟登記係向地方政府申請登記,故有關寺廟登記資料可向寺廟坐落地之縣市政府民政局、處查詢。

  • 警政署 Q272. 民眾個資如遭詐騙集團冒用申請銀行、郵局帳戶,並遭通報為警示帳戶時,應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一)依據「銀行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戶帳戶管理辦法」,一旦存款帳戶依第4條之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銀行得為必要之處置。 (二)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三) 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四) 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

  • 警政署 Q273. 民眾無故撥打110有無處罰規定?

    為防止民眾無故撥打警察報案電話,避免增加警力負荷,經立法院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修正案,自105年6月1日起民眾無故撥打報案專線110電話,經勸阻不聽者,處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警政署 Q274. 為什麼要申請入山與入園許可證?入山證和入園證有什麼不一樣?

    ㄧ、入山證是依據「國家安全法」第5條規定,入山進入管制區需向警政機關辦理。入園證則係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之規定,進入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 二、目前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之生態保護區大部分亦位屬山地管制區,尤其是區內各條主要登山路線大都經過生態保護區及山地管制區,因此依上開規定,民眾從事國家公園登山活動除需辦理入園許可外,亦需辦理入山許可。為便於民眾從事登山活動,並簡化入園入山申請流程,民眾可多加利用「臺灣國家公園入園入山線上申請服務網」(http://npm.cpami.gov.tw/)線上申請。

  • 移民署 Q275. 赴大陸地區需向內政部申請許可的公務員,申請期間為何?未經許可赴陸相關罰則?

    一、申請人為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機密之公務員或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二、申請人為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前4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7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三、申請人若為金門、連江或澎湖縣縣長、政務人員或仍在管制赴大陸地區期間之退離職政務人員,申請機關(構)應於其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3個工作日前,於線上系統申請。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自108年9月1日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如未經許可即進入大陸地區,可處新臺幣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如屬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上開身分的公務員赴陸前,務必在法定期限內依規定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76. 成立社會團體之發起人,若為外籍人士可以是大陸人士或新移民嗎?

    一、發起人之外籍人士,不包括大陸人士,即大陸人士不可擔任社會團體之發起人。 二、新移民或外籍人士須檢附有效期間之在臺居留證,即可擔任發起人。 三、另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2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臺灣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是以,人民團體會員及職員之招募,應依規定辦理。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77. 有關申請組織與團體憑證(憑卡)流程?

    一、團體先向行數位發展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進行線上憑證申請作業,將憑證申請書連同公文寄送至內政部,進行申請用戶身份識別與鑑別的初審作業後,本部函轉數位發展部審核,通過與否係由該會直接通知。 二、數位發展部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頁:https://xca.nat.gov.tw/ 三、流程:協會應備函+申請憑證表格應加蓋經本部備查之圖記。 四、函報本部→內政部函轉數位發展部→請協會自行向數位發展部查詢憑證卡辦理進度。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78. 召開籌備會議,需否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指導?

    一、發起人會議及籌備會議建議於7日前通知參加人員,並以系統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但如因故無法派員列席,不影響會議效力。

  • 民政司 Q279. 政黨及擬參選人欲收受政治獻金者,應先開設政治獻金專戶報經許可,該專戶如何申請?

    1.政黨及擬參選人應於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經取得金融機構或郵局出具之零開戶存款餘額證明書,並載明金融機構或郵局名稱、地址、帳號及戶名報監察院許可後,始得收受政治獻金。 2.政治獻金專戶以1個為限,非經監察院同意,不得變更或撤銷。

  • 地政司 Q280. 43.支付定金後,反悔不想履行簽訂買賣契約,是否可要求退還?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是否可以要求定金退還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政風處 Q281. 如何檢舉貪瀆不法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具名書面方式並提供貪污瀆職事實及證據資料逕向本部政風處檢舉。

  • 地政司 Q282. 何謂鑑界複丈?其規費如何計收?

    土地實地界址因人為因素或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使界標移動,湮沒或遺失造成經界不明,由權利人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確定位置,經由地政事務所受理依據原測量資料,協助權利人埋設土地界標,確定實地界址之測量作業,謂之鑑界複丈。其複丈規費包括基本費及施測量2個部分,計收方式如下: 一、按每筆地號登記面積分級計收基本費,登記面積未滿2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2500元;登記面積滿200但未達1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3000元;登記面積滿1000但未達10000平方公尺者,基本費新臺幣3500;登記面積為10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基本費為新臺幣4000元。 二、施測費部分,按每5個指定鑑定界址點為單位,不足5個點以5個點計,每單位以新臺幣1000元計收。施測費已包含土地制式界標成本,申請人無需先行購買;測量人員將視現場狀況,提供適當材質之土地制式界標予申請人埋設。

  • 消防署 Q283. 家裡瓦斯外洩有明顯的異味,會造成瓦斯中毒嗎?如何處理?

    臺灣居家使用燃氣主要為天然氣(甲烷)及液化石油氣(丙烷及丁烷)均為無色無味氣體,為防止其外洩無人察覺引發災害,依法令規定添加甲硫醇或二乙基硫作為警示劑,若是洩漏會產生明顯臭味(即俗稱之瓦斯味),瓦斯洩漏不會造成中毒,但若有火源,可能引發火災或爆炸事故。發現家裡瓦斯洩漏時,遵守瓦斯外洩處理「禁、關、推、離」4準則: (1)「禁」止開關任何電源或電器用品。 (2)立即「關」閉瓦斯桶開關。 (3)輕緩「推」開門窗通風。 (4)「離」開現場。 另大量洩漏時可撥打119求助。

  • 國土測繪中心 Q284. 為什麼要辦理地籍圖重測呢?

    各地政事務所現使用之地籍圖仍有部分係日據時期依據地籍原圖描繪裱裝而成之副圖,此類地籍圖已使用逾百年,因圖紙伸縮、破損嚴重而模糊不清,且原地籍圖比例尺過小,不能符合時代之需求,惟有辦理地籍圖重測,才能保障人民合法產權。

  • 地政司 Q285.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可否同時進行?

    兩者為不同性質的土地整體開發方式,無法同時進行。比較詳見附件。

  • 警政署 Q286. 「警勤區訪查」與「家戶訪查」及「戶口查察」有何差異?

    一、我國「警勤區制度」,自1949年國民政府播遷來臺後迄今已逾70年,勤務方式歷經三個時期之轉變:從早期之「戶口查察」及至「家戶訪查」,乃至2018年轉型之「警勤區訪查」;每一時期之「警勤區制度」均係由警察勤務之最基本單位「警勤區」員警執行「勤區查察」勤務,以推行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相關警察活動。 二、戒嚴時期,警勤區員警實施「戶口查察」得未經訪查對象之同意而任意訪查;惟自1999年2月3日行政程序法公布(2001年1月1日施行),此種任意訪查作法已不符依法行政原則;爰2007年7月4日修正公布「警察勤務條例」,該條例第11條第1款將「戶口查察」勤務方式修正為「家戶訪查」,並授權本部訂定訪查辦法(按:2007年12月13日訂定發布「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該辦法並明定家戶訪查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性。 三、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警勤區員警已無法落實挨家挨戶訪查;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內政部警政署於2018年4月11日修正發布「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為「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修正內容除分款明定訪查之三大目的(犯罪預防、為民服務、社會治安調查)及其實施事項,並強調員警應嚴格遵守之「誠信」、「比例」、「平等」、「行政中立」等一般法律原則,以及導入社區警政之理念,加強警民合作關係,共同維護社區治安;更重要的是,灌輸員警應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以強化對民眾人權的保障。 四、面對新的「警勤區訪查」方式,亦正式宣告我國「警勤區制度」已邁向另一個新的里程碑;惟徒法不足以自行,今後內政部警政署及各級地方警察機關仍需因應時代之變遷及社會治安環境之改變,在法令規定、勤務執行及員警教育訓練等方面適時檢討精進,務使員警均能摒除舊時不尊重民意而任意蒐集民眾個資,致有違法侵害人權之虞等情之作法!方能更加符合民眾之觀感,以有效達成「警勤區訪查」工作之「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警察任務,使得「警勤區制度」能夠隨著時代潮流之演進及符合社會的期待而與時俱進,永續經營。

  • 警政署 Q287. 五、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相片檢舉交通違規?(交通組)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同細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二)故道路交通違規由民眾以照相取得違規事實,依上述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機關查處,警察機關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違規事實後始予舉發,以杜爭議。

  • 警政署 Q288. 如何檢舉國道違規?

    可至本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hpb.gov.tw)首長信箱或民意論壇上反映或檢舉。

  • 警政署 Q289. 警察特考雙軌制執行情形

    為考選出優質且適格之警察人員,並解決現階段警察人員考試與任官等問題,經行政院、考試院協議研提「警察人員考試制度改進方案」,該方案經考選部邀集本署與相關機關組成跨部會專案小組,經多次開會研商,考試院並於99年9月21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民國100年起,警察特考採警察教育體系及一般教育體系雙軌分流考試,以兼顧警察養成教育及多元取才,該制度之實施將有利於警察教育與警察制度之發展,有助於治安維護。

  • 國土測繪中心 Q290. 如何申請數值地籍圖資料?

    一、申請對象:機關、團體及個人。 二、申請方式: (一)線上申請:若有行動自然人憑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利用「國土測繪圖資e商城」自行申請(https://whgis-nlsc.moi.gov.tw)。 (二)臨櫃申請:可至全臺7個售圖站臨櫃申請(售圖站資訊詳見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測繪圖資供應」─ 「申請方式、繳費及領取資訊」)。 (三)通訊申請: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下載專區」下載「地籍圖檔申請書」或「地籍圖輸出品申請書」,填寫後將申請書以郵寄、傳真或email方式寄送至本部國土測繪中心,申請連絡電話:(04)22522966分機348、349、350、352;傳真電話: (04)22514536;地址:臺中市南屯區博愛街80巷51號。 三、收費標準: (一)地籍圖檔:提供DXF格式、SHP格式,所提供資料以「段」為單位,每1筆2元,依總筆數核實計算。 (二)地籍圖輸出品:道林紙,A0尺寸原比例尺每幅110元,特殊比例尺每幅160元;A1尺寸原比例尺每幅70元,特殊比例尺每幅120元;A3尺寸原比例尺每幅30元,特殊比例尺每幅80元。 四、繳費方式: (一)線上申請:提供金融帳戶轉帳、網路ATM、信用卡網路支付、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二)臨櫃申請:現金繳費,另臺中售圖站提供信用卡刷卡服務。 (三)通訊申請:提供郵政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機關公庫支票(受款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匯款、實體ATM轉帳、超商代收及台灣Pay行動支付。 五、領圖方式: (一)線上申請:電子檔可線上下載;紙圖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二)臨櫃申請:電子檔可臨櫃領取;紙圖於臺中售圖站可臨櫃領取,其餘售圖站購買者由臺中售圖站以宅配寄送。 (三)通訊申請:圖資以宅配寄送。

  • 警政署 Q291. 家人走失應如何報案?

    一、 家人走失時,儘速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失蹤人近照,就近向警察機關報案;報案時,應將失蹤人走失時的穿著、特徵、攜帶物品、走失之原因及走失前的異常言止,詳實告知受理員警,並提供失蹤人的人際網絡資料,以利員警的查尋。 二、 各單位員警受理案件,不分管轄隨到隨辦,迅速通報查尋,發現涉及刑事案件,另依刑事案件偵辦。 三、 本署為加強失蹤人口查尋,律定警勤區員警應定期訪問失蹤人家屬,瞭解是否有新線索,適切表達關懷。

  • 戶政司 Q292. 倘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歸屬父母一方,嗣後其父母再次結婚或生父認領未成年子女後與生母結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

    倘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後再結婚或生父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後與生母結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係由父母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移民署 Q293. 以「應聘」事由取得居留者,於外僑居留證屆期前,無法取得主管機關核准函,應如何辦理?

    申請人如無法於居留期限屆滿前取得主管機關之聘僱許可函,應於到期前持護照、外僑居留證及向主管機關送件之證明,至居留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延期一個月之居留效期,並應於該證效期內,取得核准函,連同護照、外僑居留證至該服務站補足剩餘效期。

  • 移民署 Q294. 兒童是否可以獨自旅行?

    只要備有合法入出國證件,且無受管制情事,均能順利入出境,無須另外申請監護人許可證明文件。

  • 資訊服務司 Q295. 請問全國門牌地址定位網路服務有提供相關的程式開發文件嗎?

    您可以在TGOS平台之全國門牌地址定位服務/服務清單及應用範例中,取得詳盡之程式範例碼與相關說明文件。

  • 移民署 Q296. 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可停留多久?

    一般大陸專業人士來臺從事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停留期間屆滿得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教育、藝文、大眾傳播及衛生短期專業交流之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停留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申請延期,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現行開放政策請參閱大陸委員會最新消息https://www.mac.gov.tw/

  • 移民署 Q297. 邀請大陸專業商務人士來臺,誰可擔任保證人?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臺灣地區代理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自然人)。邀請單位為法人者,法人應連帶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移民署查核。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全團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 警政署 Q298. 失蹤人口如何報案?找不到人是否就可以報失蹤?何人具有報案資格?緊急查尋與一般協尋有何不同?

    (一)警察機關對於失蹤人口報案,應不分本轄或他轄立即受理,並依失蹤人口查詢作業要點查詢作業,不得拒絕或推諉。 (二)失蹤人口,指在臺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 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 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 4、迷途走失。 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 6、智能障礙走失。 7、精神疾病走失。 8、失智症走失。 9、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 10、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三)警察機關應依失蹤人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在臺無親屬之失蹤人口,依相關權責單位人員或居住地之村、里、鄰長之報案。 2、緊急案件(如山難或其他意外案件等),先依其同行人員之報案,事後應與其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聯繫確認。 3、社政機關或其委託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所容留之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管束收容),依該管機關(構)之報案並依據個案性質由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4、家屬委由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照顧之個案,依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或家屬之報案。如為公、私立社福收容機構報案,並請其檢附聯繫家屬之資料。 (四)緊急查尋定義如下: 1、罹患重病者(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重大傷病為範圍)。 2、有自殺之虞者。 3、有被誘拐脅迫之虞者。 4、未滿7歲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5、7歲以上未滿12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家屬擅自帶離除外)。 6、其他重大急迫情事,有緊急查尋之必要者。

  • 地政司 Q299. 自104年3月2日起,修正「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格式。

    (一)按104年2月2日施行之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規定,基於個人資料保護,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分為三類,如所有權人申請提供其第一類謄本,其個人全部登記及地價資料均予顯示,至其他共有人、他項權利人及管理者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等資料,則不予顯示;反之,他項權利人亦得申請提供其第一類謄本,其個人登記資料均予顯示,而其他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則不予顯示。 (二)為簡化申請程序並因應民眾需要,基於所有權人為提供擔保品之義務人,與他項權利人具有利害關係,內政部自104年3月2日起,修正「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格式,內容如下: 1.「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所有權部所有權人維持第一類內容,所對應之他項權利部修正為第三類內容(包括顯示他項權利人之姓名、住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 ,並得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其代理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者申請。 2.「第一類謄本(他項權利個人全部)」:他項權利部他項權利人維持第一類內容,所對應之所有權部及該他項權利所設定之他項權利(部)(例如用益物權提供擔保之情形),則改為第三類內容,並得由不動產所有權人、其代理人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者申請。

  • 宗教及禮制司 Q300. 內政部有【電子輓額平台】嗎?

    有 請至本部【全國殯葬資訊入口網】首頁右側的〔電子輓額〕專區(網址:https://mort.moi.gov.tw/#/Forehead/?type=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