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備金分為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2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狀況決定之。
二、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三、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