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或租賃住宅包租業與租客簽訂轉租契約案件,均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地政士法第8條第1項規定:「開業執照有效期限為4年,期滿前,地政士應檢附其於4年內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 (構) 、學校、團體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換發開業執照。屆期未換照者,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最近4年內完成專業訓練30個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依前條規定,重行申領開業執照。」上開規定係指考試及格後,因執業需要所請領之地政士開業執照而言;至考試通過取得考試及格證書部分,尚無有效期限之規定。
請地政士向開業證書核發之縣市政府辦理暫時停業,其辦理方式請向該府洽詢。
依地政士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故原領有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仍然有效,不必換發地政士證書。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八)代理其他與地政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