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戶政司 Q91. 如何查詢國籍變更案件進度

    申請人可進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首頁-網路申辦服務-國籍案件進度查詢輸入個人相關資料查詢

  • 戶政司 Q92. 養父死亡,與養母終止收養可否回復原生父姓?

    養子女於養父死亡,與養母單獨終止收養,仍應稱養父姓。

  • 戶政司 Q93. 戶籍登記錯誤,如何更正?

    一、申請人: (一)本人。 (二)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一)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向現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 1.在臺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二)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 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三、受理戶政事務所: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惟依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四、另有關早期戶籍資料有錯誤或脫漏情形,往往案件複雜,須先查明錯誤原因及原始證件後,由戶政事務所就個案具體事實審認。

  • 戶政司 Q94. 如欲申請換、補發國籍許可證書,應如何辦理?

    一、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汙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或補發。 二、當事人應提憑文件如下: 1、換發或補發申請書: (1)國內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列印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2)國外申請者,申請人須自行填寫申請書,並親自簽章。 (3)申請人尚未成年,須由父或母於申請書上簽章;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如有監護人,應提憑監護之證明文件,由監護人簽名。 2、申請換發者,檢附污損之國籍許可證書正本。 3、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如外僑居留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6、證書規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自國外申請者,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45元(得以美金收費數額折算當地幣繳納)。

  • 戶政司 Q95. 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服務(非一站式通報服務)

    辦理戶籍資料異動跨機關通報欲確認進度,撥打查詢語音系統需輸入案件編號,其案件編號顯示於收執聯上背面QR code左下方的數字。

  • 戶政司 Q96. 國人生父如何辦理柬籍非婚生子女之認領登記?

    一、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受委託人: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應備證件: 1.一般認領: 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 (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其他文件: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被認領人欲設籍之戶口名簿、出生證明書、子女從姓約定書、柬籍生母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身分證明文件、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之證明文件(柬埔寨已不驗發持往國外結婚使用之單身證明,惟可申請「戶籍證明書」或「家庭成員證明」等足資證明柬埔籍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之文件,經柬國外交部驗證後,再持憑向柬國駐胡志明市總領事館及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申請驗證)。 5.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6.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胡志明市辦事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注意事項: 1.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所生子女係柬籍生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者,請生母依其原屬國法律確認所生之子女為非婚生子女身分並提憑證明文件後,再由國人生父辦理認領登記。 3.倘當事人自行舉證該子女已依該柬籍生母之國家法令取得婚生子女身分,提交外國政府核發載有該子女為婚生子女等文字之出生證明或法院判決確定書等文件,並經駐外館處驗證,其辦理認領登記,無須提交生母受胎期間無婚姻狀況證明。

  • 戶政司 Q97. 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為何?

    依內政部106年3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61200842號令訂定公布之「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認定,認定標準請上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法規與申辦須知-戶政法規-國籍類-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認定標準。網址為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96

  • 戶政司 Q98. 出境滿2年戶籍經遷出國外是否就因此喪失我國國籍

    '(一)按國籍法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如具備生父為外國人,經其生父認領者、父無可考或生父未認領,母為外國人者、.為外國人之配偶、為外國人之養子女或年滿20歲,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人,自願取得外國國籍等條件之一,且無本法第12條有關兵役及第13條刑事、民事、租稅等各項規定情形者,得申請喪失國籍,且經本部許可後,才會喪失我國國籍。 (二)如當事人曾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且未經本部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即使出境滿2年戶籍經遷出國外,仍具有我國國籍。'

  • 戶政司 Q99. 我想要申請門牌,請問要如何辦理?

    有關門牌相關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相關法規規範,本於權責核處,合先敘明。 門牌業務包含門牌編釘(門牌初編、增編、併編、改編等)、門牌證明、門牌補(換)發等,各類項目辦理規定及應備文件亦不同,您可以針對想申辦的項目,詢問建物所在地戶所事務所。

  • 戶政司 Q100. 我想要知道OO市OO區OO路O號門牌編釘情形,請問要如何查詢?

    有關門牌相關業務,係屬地方自治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相關法規規範,本於權責核處,合先敘明。 關於門牌編釘情形,您可以至本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053)查詢。又門牌資料類型可區分為「現有村里街路門牌」及「村里街路門牌異動」(資料起始日期:87年8月1日)2種,現有村里街路門牌資料可查詢現行戶政事務所所編釘之門牌,村里街路門牌異動資料則可查詢變更前或變更後之門牌,您可依照需求選擇並依照指示輸入即可查詢。惟您對於該門牌資料如有疑義,請您逕洽門牌地址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101. 輔助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人。 (二)受委託人。 二、應附文件: (一)輔助人及受輔助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法院輔助宣告文件。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申辦窗口: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登記、撤銷輔助登記、廢止輔助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 戶政司 Q102. 倘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歸屬父母一方,後父母重新協議後,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由誰來辦理?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如有重新協議,其協議效力於適格雙方合意後生效,應由協議後之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辦理登記。 例子:原為父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後由雙方協議改由母親行使負擔,則由協議後之行使負擔者(母親)辦理登記。如欲由父親前來辦理,需另附母親委託之委託書。

  • 戶政司 Q103. 電子戶籍謄本之電子文件檔案(asdt檔)如何開啟?

    電子文件檔案(asdt檔)為加密檔案,無法以任何程式開啟。 如須開啟,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作業」(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5)進行檔案上傳才可開啟。

  • 戶政司 Q104. 貴司全球資訊網人口統計資料多久更新一次?

    一、各月及歷月人口資料:原則於每月10日提供上一個月份之統計資料。 二、年度縣市及全國統計資料、歷年全國人口統計資料 (一) 按登記:原則於每年2月底前提供上一年之統計資料。 (二) 按發生:原則於每年5月底前提供上一年之統計資料。 三、戶籍登記案件: (一) 01戶政受理案件、02戶政管理服務月統計案件、04出生登記子女從姓、05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06國人收養外國人及大陸港澳居民案件,原則於每月10日提供上一個月份之統計資料。 (二) 03戶政管理服務年統計案件、08從姓及姓名變更,原則於1月底前提供上一年之統計資料。 (三) 07特別日期結婚案件:如遇特別日期,原則於特別日期後3個工作日提供該日之統計資料。

  • 戶政司 Q105. 辦理教育程度查記原因為何?民眾如何自行辦理教育程度註記?

    一、教育程度統計主要在瞭解一國人民之教育水準及人口素質,並作為政府釐訂教育政策與措施,人力培育與訓練,以及人力資源規劃與運用之重要依據。依戶籍法第72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為加強教育程度查記作業,及推廣自然人憑證之應用,本部於96年8月31日建置完成「教育程度查詢作業」及「教育程度申請作業」,提供民眾使用自然人憑證於線上(「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及申辦個人在戶籍上之教育程度資料,以提高戶籍教育程度統計資料之正確性。 二、依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6點規定,教育程度資料蒐集方式共有4種,包括由學校以教育程度通報系統通報畢(結)業生及新生教育程度;或當事人以書面、言詞或以自然人憑證申請;或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本部函請相關機關提供。因此,民眾欲辦理教育程度註記,可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或以自然人憑證IC卡上網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之「網路申辦服務」點選「其他申辦/教育程度註記/教育程度查詢作業」,並依網頁指示步驟選擇戶籍所在地、輸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自然人憑證IC卡密碼,確認身分無誤後即可申辦教育程度註記。 三、另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查記15歲以上國人之教育程度,又依第7點及第8點規定,查記教育程度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亦無須審驗證明文件,僅供全國教育程度統計之用,不作個人教育程度之證明,亦無法顯示個人之教育歷程。

  • 戶政司 Q106. 柬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是否須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一、96年3月31日前已在國內合法居留之柬埔寨籍配偶申請歸化,經本部移民署查證其與我國人婚姻屬實,申請歸化國籍得免提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不具有我國國民配偶身分之東埔寨籍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仍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96年3月31日以後柬埔寨籍人士無論以外籍配偶身分或一般外籍人士身分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均須提憑合法有效之喪失柬埔寨國籍證明 二、外交部104.7.16及104.12.11函查復結果,依據柬埔寨國籍法規定,該國人民確實可申請放棄柬埔寨國籍,訂有申請放棄國籍之相關規定及程序。且經查自101年起,確有柬埔寨國人提出喪失柬埔寨國籍,經本部許可歸化我國國籍者之案件。

  • 戶政司 Q107. 當事人原登記之印鑑,何種情形會當然廢止?

    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10點第3項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一)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二) 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三) 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四) 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 戶政司 Q108. 請問我國人口政策相關問題辦理機關為何? 問題標籤

    我國人口政策業務於103年1月22日提升至行政院層級,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統籌規劃、擬定,各部會皆應以「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做為規劃推動人口政策相關措施之指導原則,依權責運用政策工具共同規劃推動。有關人口政策相關問題,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ndc.gov.tw/)「主要業務/人力資源發展/人力規劃與運用/人口政策專區」參閱。

  • 戶政司 Q109. 請問若養父母都已死亡,是否可終止收養並恢復本姓氏?

    1.依民法第1080條規定略以:「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略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另民法第1083條規定略以:「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權利義務。……」。 2.依前揭之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本姓。爰此,符合上開規定者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時,請攜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正本、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印章及戶口名簿。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 戶政司 Q110. 原住民族因所屬民族改名文化慣俗申請改名,是否列入改名次數計算及應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何?

    一、 按姓名條例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七、臺灣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第1項)依前項第6款申請改名,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2項)」爰原住民族依上開第1項第7款規定,基於所屬民族有改名文化慣俗,申請改名者,不算改名次數。 二、 次按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第7款規定,依姓名條例第1條第7款規定申請改名者,除符合「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指引」第4點規定者外,應提憑原住民族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之原住民族事務單位,確認當事人取用之傳統姓名符合其所屬民族因文化慣俗改名之證明文件。 三、 上開指引第4點規定之原住民族基於文化慣俗改名之情事如下: (一) 雅美族依循從名制親從子名型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長子、長女之出生,改其傳統姓名。 (二) 排灣族、魯凱族及卑南族依循非永續性家名制之文化慣俗,取用傳統姓名後,因離開本家、跨族通婚或其他情事,另取用家屋名。

  • 戶政司 Q111. 出境未滿2年可否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可以辦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於出境前得提憑國民身分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於當事人出境後,戶政事務所查詢「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當事人出境資料,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2)當事人於出境前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於當事人出境後申辦,應提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3)當事人出境後於國外(大陸地區)委託他人申辦時,應提憑當事人之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戶口名簿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4)戶長於當事人出境後申辦,應提憑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5)年滿18歲之當事人或戶長得以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申辦出境遷出登記( 詳細申辦注意事項及申請路徑請參閱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戶籍登記/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885)。

  • 戶政司 Q112. 國人如果持有大陸地區身分證被註銷臺灣戶籍後可否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及第9條之2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 二、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依「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規定,得檢具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向移民署提出申請,經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得向移民署申請入國證明文件據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惟如當事人有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事,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申請,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 戶政司 Q113. 男子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可否喪失國籍?須向誰提出申請?

    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不得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惟倘係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並符合其他喪失國籍要件,則可喪失國籍。前述人員申請喪失國籍須自國外向我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為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許可。

  • 戶政司 Q114. 國籍法第5條第1項所稱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10年以上(第2款)及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第3款)如何計算?

    國籍法第5條所稱居留繼續5年/10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5年/10年以上。惟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二、在臺灣地區就學。三、經有關機關請求內政部移民署禁止其出國。四、喪失原國籍,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等待回復原國籍。五、因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六、因職業災害需接受治療。七、為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八、以前7款之人為依親對象。

  • 戶政司 Q115. 我想要歸化測試,可以去哪裡找測試題目及其他相關資訊?

    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歸化測試資訊專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29)」查詢。

  • 戶政司 Q116. 內政部有舉辦單身聯誼活動嗎?

    內政部配合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提升婚姻機會,今(114)年5月至10月規劃辦理14梯次單身聯誼活動,相關內容簡述如下: 一、 活動場次:包含1日行程10梯次及2日行程4梯次。 二、 報名時間: (一)第1-5梯次於114年4月21日12時至4月30日23時59分開放網路報名。 (二)第6-9梯次於114年6月2日12時至6月11日23時59分開放網路報名。 (三)第10-14梯次於114年7月28日12時至8月6日23時59分開放網路報名。 三、 活動費用:1日行程新臺幣1,440元;2日行程新臺幣4,160元。 四、 報名資格:年滿 18 歲以上在臺設有戶籍之成年人,並應保證其婚姻狀態為單身(係指未婚、離婚、喪偶);婚姻存續中、同居或已有婚約者,均不符合參加資格。 五、 各梯次行程及報名專區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單身聯誼活動專區查詢。

  • 戶政司 Q117. 本部今年單身聯誼活動何時開始報名?

    內政部114年「緣起相遇時」單身聯誼活動從今(114)年5月至10月規劃辦理14梯次,第1-5梯次於114年4月21—30日受理報名,第6-9梯次於114年6月2—11日受理報名,第10-14梯次於114年7月28日—8月6日受理報名。

  • 戶政司 Q118. 內政部界定的「網路交友媒合服務」是什麼?

    為明確「網路交友媒合服務」範圍,本部界定為「企業經營者以透過網際網路或行動應用程式(APP)之方式,依消費者雙方條件居間配對,以促成雙方交往為目的,並簽訂契約及收取對價之行為。不包含提供直播、聲音及文字聊天等功能之社群媒體。」至於運用電子佈告欄系統(BBS)、即時通訊軟體(Line、facebook)認識朋友,沒有媒合也沒有對價關係,非屬網路交友媒合服務之範圍。 因此,「網路交友媒合服務」與「一般性網路交友服務(如電子佈告欄系統(BBS)、即時通訊軟體等)」不同。

  • 戶政司 Q119.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查驗作業API介接服務如何設定與連線?

    以工商憑證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驗作業API介接服務案件進度查詢作業」查詢申請結果,審核通過之公司行號可於查詢結果頁面下載操作文件進行連線。

  • 戶政司 Q120. 教育程度註記資料是否可當作畢業證明之用?

    按本部108年04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80113858號函略以,教育程度註記非屬戶籍法第4條規定之戶籍登記項目,所以沒有強制民眾登記教育程度。所以,如需以教育程度作為相關機關審認依據(如工作上使用),為求慎重,仍須由相關機關或當事人向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查證。另按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本部查記教育程度無須審驗證明文件,且無須註記學校及科系所名稱,故未具學歷認定效力,不作個人教育程度之證明。綜上,當事人如要申請學歷資訊證明,需請逕洽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