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汙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或駐外館處申請換發或補發。
二、當事人應提憑文件如下:
1、換發或補發申請書:
(1)國內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列印申請書,經申請人確認無誤後簽章。
(2)國外申請者,申請人須自行填寫申請書,並親自簽章。
(3)申請人尚未成年,須由父或母於申請書上簽章;如由父或母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提憑單獨行使之證明文件;如有監護人,應提憑監護之證明文件,由監護人簽名。
2、申請換發者,檢附污損之國籍許可證書正本。
3、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如外僑居留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文件)。
4、未成年人應檢附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最近2年內所拍攝正面彩色脫帽相片1張(同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背面書寫姓名。)
6、證書規費新臺幣1,000元 (請以郵政匯票繳交,受款人:內政部)。自國外申請者,證書規費每張收費美金45元(得以美金收費數額折算當地幣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