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
(一)監護人。
(二)受委託人。
二、應附文件:
(一)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監護文件:
1、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2、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4、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
5、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同意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申辦窗口:任一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