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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政司 Q31. 被認領、收養者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1、但經生父認領者,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由成年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 (三)養子女被收養時,得與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 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 戶政司 Q32. 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如欲擔任我國公職,應如何辦理?

    一、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我國國民具有外國國籍者,除有該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5款情形者外,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二、復依國籍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我國國民如兼具外國國籍,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則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33. 監護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監護人。 (二)受委託人。 二、應附文件: (一)監護人及受監護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監護文件: 1、監護宣告:法院監護宣告文件。 2、法定監護(民法1094條):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3、遺囑監護(民法1093條):憑後死之父或母所立遺囑。 4、法院選定、改定(民法1111條、1094條、1106條):法院證明文件。 5、委託監護(民法1092條):委託監護同意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申辦窗口:任一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34. 如何申請「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一)填寫回復國籍申請書(在戶政事務所填寫或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下載)並檢附回復國籍應提憑證件,經戶政事務所初審,呈轉內政部審核許可後始發給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二)需本人臨櫃辦理,不可委託他人,因牽涉國民基本權利義務問題。

  • 戶政司 Q35.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的儀式婚還有效力嗎?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惟於97年5月22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

  • 戶政司 Q36. 房東不提供權狀,要怎麼遷戶口?

    申請人應備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2.原戶籍地戶口名簿。 3.遷徙者國民身分證。 4.印章(或簽名)。 5.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規費新臺幣50元 。 6.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

  • 戶政司 Q37. 印鑑證明有時效性嗎?

    一、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 「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間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二、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原則上無時效性,視所需使用機關而定。(如地政機關規定1年內為有效,則超過核發日期1年者,即須重新申請。)

  • 戶政司 Q38. 外籍配偶的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若生父為國人,欲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應提應生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被認領者之出生證明文件、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生父單方以認領書辦理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上揭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併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戶政司 Q39. 有關雙重國籍人士返國,應如何恢復戶籍?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考量遷徙應以事實為認定,當事人如未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為正確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逕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民眾如戶籍已經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規定逕遷出國外,當事人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會因戶籍遷出國外而當然喪失。 三、針對雙重國籍人士返國後欲恢復戶籍,應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並檢具戶口名簿(遷入地)、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印章(或簽名),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遷入)登記。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 戶政司 Q40. 97年5月23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或法院公證結婚有無效力?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喜宴、宗教婚禮、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機關主辦之集團結婚等,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不生法律效力。

  • 戶政司 Q41. 終止收養登記應如何辦理?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提憑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雙方和意終止者,檢附終止收養書約;經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或裁判終止收養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戶政司 Q42. 倘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歸屬父母一方,嗣後其父母再次結婚或生父認領未成年子女後與生母結婚,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如何行使負擔?

    倘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後再結婚或生父認領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後與生母結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係由父母共同擔任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戶政司 Q43. 未滿18歲者得否單獨立戶?

    一、戶籍法第16條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因戶長……遷出……,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又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依上開規定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並設立戶長以利戶籍管理,戶長遷出時,應擇戶內有行為能力或最年長者為戶長。又戶長為遷徙登記之申請人與戶口名簿之保管人。如戶長屬未成年人,欲辦理相關戶籍登記,仍應依民法與行政程序法規定,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行使。 二、戶籍法雖未規定戶長年齡,但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實務上,未成年子女多非單獨居住,多與法定代理人或家屬同住,應以當事人是否有居住事實及實際生活照顧者為認定,由戶政事務所依職權調查審認。

  • 戶政司 Q44. 出境未滿2年可否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可以辦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於出境前得提憑國民身分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於當事人出境後,戶政事務所查詢「中外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當事人出境資料,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2)當事人於出境前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於當事人出境後申辦,應提憑當事人戶口名簿、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3)當事人出境後於國外(大陸地區)委託他人申辦時,應提憑當事人之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應經大陸地區公證機構公證後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戶口名簿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至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4)戶長於當事人出境後申辦,應提憑戶長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 戶政司 Q45. 在大陸地區死亡者應如何辦理?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當地政府開立之死亡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2.當事人戶口名簿 (遺失者免附) 。 3.當事人國民身分證 (遺失或未請領者免附) 及其配偶國民身分證。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注意事項: 公證書必須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申辦,需要附委託書,委託書如果是在大陸地區作成的,也要作成公證書並且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 代辦人自己的國民身分證也要帶。

  • 戶政司 Q46. 小孩在國外出生,要如何在臺灣辦理出生登記?

    國人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辦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而非辦理出生登記。 一、申請人: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戶長。 (二)當事人為成年人:本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前列(一)、(二)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3、現住地戶口名簿。 4、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須核對本人人貌。(未滿14歲者得免申請國民身分證) 5、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二)當事人為成年人:由本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單獨成立一戶: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2)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zh_TW/702查詢): (3)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2、設戶籍於他人戶內: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2)現住地戶口名簿。 (3)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47. 戶口名簿遺失了,是否一定要先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後,再到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

    若為全戶遷徙,可於遷入時申請補發,無須回遷出地戶政事務所補發戶口名簿;如有部分人口留在原址不遷徙,可由戶長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戶口名簿,或由戶長委託戶內人口,於辦理遷徙之同時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

  • 戶政司 Q48. 配合民法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時從姓之處理原則:

    (一)父母已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者,提憑父母約定書辦理。 (二)父母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三)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催告仍未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該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 (四)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 (五)無依兒童且父母身分不明者,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 (六)經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姓氏者或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氏登記者,嗣後變更姓氏,不計入民法 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 (七)新生兒出生前或出生登記前,父母一方死亡,由生存之一方單方決定子女姓氏,又父母均死亡 ,由監護人決定該子女從父姓或從母姓,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比照辦理。 (八)申請人抽籤後不辦理出生登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得再抽籤決定。另父母一方行方不明、雙 方不往來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得依約定不成之情形,由申請人抽籤決定新生兒依父姓或母姓 登記。

  • 戶政司 Q49. 更正出生年月日應提憑何證件辦理?

    更正出生年月日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提憑下列文件之一: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50. 當事人在國外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印鑑嗎?

    一、可以,當事人得委託他人向出國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代辦印鑑,應由「受委託人」攜帶: (一)國民身分證。 (二)印章(或簽名)。 (三)委任人所出具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授權書正本【書明授權何人、事項及份數;委任書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始可採認】。 (四)委任人之印鑑章。 (五)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但委託人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51. 未成年可以辦理印鑑證明嗎?

    一、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辦理。 二、法定代理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章,向未成年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父或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他方未到場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未到場之法定代理人出具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如係於出境期間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戶政司 Q52.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任一方。 (二)協議(重新協議):協議(重新協議)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三)受委託人。 二、應附文件: (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1、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法院證明文件。 2、協議(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申辦窗口:任一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53. 外國人申請歸化時須符合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要件。

    一、依國籍法規定,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由戶政機關代查。 二、提憑原屬國政府核發之警察紀錄證明文件,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且外僑居留證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該項證明。 (二)以其他身分申請者,該證明文件核發日期須於申請日前6個月內。(未滿14歲者免附) 三、相關規定可至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法令資訊-戶政法規-國籍類項下查詢。

  • 戶政司 Q54. 大陸女子逾期居留,與國人所生之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出生與認領登記?

    應提供該非婚生子女出生證明書正本及生母之在臺時之身分證明、入出境許可證、經海基會驗證之單身證明等文件、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生父單方以認領書辦理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向戶政事務所提出出生與認領登記之申請,若經戶政人員審核確實者,即可據以辦理出生與認領登記。

  • 戶政司 Q55. 還沒拿到所有權狀,要怎麼樣才能遷戶口?

    申請人應備文件: 1.最近6個月內已交屋之買賣契約書。另如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2.原戶籍地戶口名簿。 3. 遷徙者國民身分證。 4.印章(或簽名)。 5. 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規費新臺幣50元 。 6.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

  • 戶政司 Q56. 假結婚辦理取消戶籍

    此為地方業務,請攜帶戶籍身分資料(戶口名簿、身分證)、法院文件等資料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較符合洽辦業務的需求。

  • 戶政司 Q57. 戶長遷出,小孩可以當戶長嗎?或是有那些條件資格?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以家長為戶長,如家長為在同一戶內居住應以戶內成年人1人為戶長 ,如戶內人口均係未成年人,應由戶內年長者1人為戶長。

  • 戶政司 Q58. 同性伴侶異地註記FAQ

    問:如何申請同性伴侶註記?那些地方政府可以受理同性伴侶註記,可以跨區受理嗎? 答:當事人為成年人、單身且其中一方或雙方在國內現有戶籍,且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為讓同性伴侶就近申辦,本部自106年7月3日起開放跨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目前除了花蓮縣、臺東縣、雲林縣、澎湖縣4個地方政府之外,全國有18個地方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受理同性伴侶註記,相關申請方式及應備證件,依受理機關所屬縣市政府之作業規定。 問: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戶政事務所是否提供證明文件? 答:民眾如有申請同性伴侶註記紀錄的需求,當事人一方可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政事務所會以公文方式回復。另臺北市及高雄市另有核發「同性伴侶證」給申辦註記的同性伴侶,方便同性伴侶對外證明其關係及各機關查證註記之事實。 問: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註記內容會顯示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戶籍謄本上嗎? 答:於同性婚姻完成法制化前,戶政機關尚無法律依據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相關註記內容不會顯示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上。 問:辦理同性伴侶註記之後,其他機關能查詢到嗎? 答:因同性伴侶註記尚不屬於戶籍登記,所以其他機關是無法查詢。但是當事人可另外填寫「同意書」,同意於必要時由其所指定之機關,例如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單位或其他等,得向戶政事務所查詢註記內容,以保障個人權益同時避免個資外洩。

  • 戶政司 Q59. 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3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60. 自107年7月16日起辦理出生及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及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一、辦理出生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 1.申請人: 被保險人本人。 被保險人可檢具委託書(含被保險人金融機構或郵局帳戶),委託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2.資格條件:依勞保局規定。 3.查詢處理進度: 上班時間8:30-17:30 電洽 (1)勞保:(02)23961266轉分機2866 (2)國保:(02)23961266轉分機6011 4.帳戶: 申請人(被保險人)本人在國內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 5.其他申請管道: 申請勞保/國保生育給付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可另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bli.gov.tw/)首頁/業務專區/勞工保險專區(國保為國民年金專區)下載申請書並於填妥後郵寄獲或送至勞保局;或持自然人憑證,透過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 二、辦理死亡登記,可同時通報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 1.申請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 2.給付標準:依勞保局規定。 3.查詢處理進度: 上班時間8:30-17:30 (1)電洽(02)23961266轉分機2263 (2)勞保局總局及各地辦事處。 4.帳戶: 申請人(被保險人)本人在國內金融機構之存簿帳戶。 5.其他申請管道: 勞保局全球資訊網直接下載勞保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或向勞保局各地辦事處索取),並於填妥後郵寄或親送至勞保局申請;或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站之「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網址:https://edesk.bli.gov.tw/na/)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