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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政司 Q1. 遷徙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全戶之遷徙登記,以戶長為申請人)。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一方不能親自申請 時,需附另一方委託書或同意書) ※同意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 載/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一)非單獨立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遷徙者國民身分證、遷出地與遷入地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 www.ris.gov.tw/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及印章(或簽名),換證規費為50元。 ※如原戶口名簿遺失應由戶長親自攜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新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未成年人如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 (二)單獨立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遷徙者國民身分證、遷出地戶口名簿與單獨立戶證明文件、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 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及印章(或簽名),換證規費為50元。 ※如原戶口名簿遺失應由戶長親自攜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新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未成年人如未申請國民身分證者免附。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 ※單獨立戶證明文件: (查詢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戶政業務申辦需知/遷徙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三、申辦地點: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2. 因出國2年被代辦遷出國外,回國後應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一、在臺有戶籍國民,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滿2年以上未入境者,戶政事務所得逕為辦理遷出(國外)登記。 二、上開有戶籍國民戶籍經逕為遷出登記者,如欲返臺定居,應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後,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持外國護照入境者,不得辦理遷入登記。 三、適格申請人:(申請人皆應攜帶國民身分證) 1.本人(未滿18歲者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辦) 2.遷入地戶長 3.受委託人 四、應備文件: 1.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 2.國民身分證。 3.遷入他人戶內者應持遷入地戶口名簿。 (如欲單獨立戶者,應持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372查詢)。 4.印章(或簽名)。 5.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6.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出具委託書。 五、申辦地點:遷入地戶政事務所 。

  • 戶政司 Q3. 我國國民喪失國籍後,如欲申請回復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

    依國籍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及「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等要件,得檢附下列文件,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內政部許可: 1.有效之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喪失國籍後在我國居住期間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但未滿十四歲者,免附。 3.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但申請隨同回復國籍之未成年子女,免附。 4.未成年人附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證明。 5.其他相關戶籍或身分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4. 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應備要件及申請程序為何?另不得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為何?

    一、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要件(國籍法第11條至第13條): 1.符合本法第11條規定者,得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4.無欠繳稅捐及租稅罰鍰之證明。 5.役齡男子附繳退伍、除役、退役或免服兵役證明。 6.男子依本法申請喪失國籍而有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僑居國外國民應檢附: (1)我國護照已加簽為僑居身分或取得僑居國外身分證明或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 (2)已載明遷出國外日期之戶籍資料。 (3)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二、申請喪失我國國籍之程序: 1.居住國內者,由本人親自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本部許可;居住國外者,由本人親自向駐外館處申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2.有本法第12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情形者,應向駐外館處為之,由駐外館處送外交部轉本部許可。 三、本部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之情形: 1.依國籍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不得為喪失國籍許可: (1)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但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2)現役軍人。 (3)現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2.依國籍法第13條規定,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雖合於第11條之規定,仍不許可喪失國籍: (1)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2)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3)為民事被告。 (4)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5)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6)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 戶政司 Q5. 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印鑑證明之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一、申請印鑑登記、印鑑變更、印鑑廢止 (一)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授權書或同意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辦理事項),及委任人欲登記之印鑑章、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章。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印鑑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1.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 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 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2. 未成年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單方申請者,須另附他方之同意書。 3.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 4. 印鑑章印面之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不適用前揭規定。但申請印鑑變更時,印鑑章印面應依前揭現行規定辦理。 5.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辦理種類。 6.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 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7. 當事人得於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上載明印鑑登記之有效期限。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限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8. 申請印鑑登記、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6點規定委任他人辦理。 9.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辦理變更登記者,應另填具印鑑條並繳交印鑑章。 10.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限屆滿時。 (四)規費 印鑑登記、變更及廢止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二、申請印鑑證明 (一)申請人 1. 當事人 2. 受委任人 3. 法定代理人 (二)應備證件 1.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委任他人辦理者,受委任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委任書(委任書須由委任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並註明請領份數)、授權書或同意書(如僅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理者,應出具另一方之同意書),及委任人原登記之印鑑、委任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委任人印章。 3. 法定代理人辦理者,法定代理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並附繳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原登記之印鑑、法定代理人之印章。法定代理人有數人,由其中一人代為申請者,並應附繳其他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 (三)注意事項 1. 當事人在國外委任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使館或代表處、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應載明請領份數。 2.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3.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 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出具申請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 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7. 隨船航行之船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8. 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9. 當事人得申請於印鑑證明上載明申請目的。 10. 附繳身分證明文件說明: (1) 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2) 入國證明文件:指入國證明書或入國許可證副本。 (四)規費 按件繳納工本費,其費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五)受理戶政事務所 1. 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2.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6. 外國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應具備之要件及如何申請國民身分證?

    一、外國人具備下列要件,得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歸化: 1.在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外籍配偶3年)以上。 2.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3.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4.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 5.具有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等條件。 二、取得國籍後,欲請領國民身分證,尚須辦理下列事項: 1.自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送內政部核備。 2.向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定居事宜。 3.經核准取得臺灣地區定居證時,即可向住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同時請領國民身分證。

  • 戶政司 Q7. 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為經本部移民署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雙方皆為國人在國內結婚,須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由雙方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國內結婚,須先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結婚,並申請結婚公證書,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辦理文件驗證及向本部移民署申請面談,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海基會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四)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 戶政司 Q8. 我的名字不好聽,可以改名嗎?有次數限制嗎?

    104年5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姓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總統104年5月20日華總一義字第0400058191號令公布,自104年5月22日起有關改名限制及次數規定如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6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以3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2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7.未成年人於未成年時已因特殊原因姓名變更1次,第2次及第3次須於成年後始得改名。

  • 戶政司 Q9. 出生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1.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 2.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 二、應備證件: 1.出生證明書(需正本) (1)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或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開具載明受鑑定者雙方之姓名並黏貼其正面照片,且蓋有騎縫章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或領有證照之醫護人員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開具之出生通報書表。(均需正本) (2)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2.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4.子女從姓約定書(本國人與外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姓氏亦同,並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惟於出生證明書載明者,免附。(約定人欄位應由新生兒之父母親自簽名或蓋章)。 5.無依兒童出生登記,應提憑警察機關之公文書及嬰兒照片查實辦理。 6.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三、注意事項: 1.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回國後,持憑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2.父為外國人,母為中華民國國民69.2.10 ~ 89.2.08在國內出生者,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領取定居證憑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3.國籍法修正公布後(89.2.9)在國內出生,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持憑出生證明書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出生登記(自106年7月3日起,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在國外出生者,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4.在臺灣地區出生,而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仍應依兩岸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定居證,並得受定居數額之限定。 5.出生登記經催告逾期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逕為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嬰兒姓名。 6.申請期限:自胎兒出生日起60日內。 7.生父母已結婚,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應由生父親自辦理並檢附生父母之書面證明文件。如生父母於出生證明書上已約定新生兒從姓或另提具子女從姓約定書者,得無須由生父親自申請或檢具書面證明文件辦理出生登記。 8.子女受胎期間未在生父母婚姻關係存續中,且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士時,應同時檢具駐外館處或海基會驗證生母於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至第302日之婚姻狀況證明。

  • 戶政司 Q10. 死亡登記應如何辦理?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並準備下列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死亡證明文件正本(如:死亡證明書、 相驗屍體證明書等)。 2.死亡者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備註:自104年7月1日起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政司 Q11. 如何與外籍人士辦理結婚登記?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國人與外交部所定之特定國家人士(如越南、緬甸等)在國內結婚,須先至該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持憑結婚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及驗證結婚文件,面談通過後,再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二)國人與持有本部移民署依法核發永久居留證之特定國家人士或特定國家以外之外國人在國內結婚,請攜帶結婚書約(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等相關資料)、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由雙方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在國外已辦妥結婚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須同時檢附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或由駐外館處函轉辦理結婚登記。

  • 戶政司 Q12. 如何認定是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歸化國籍和回復國籍差異性?

    (一)依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之國籍法第2條規定,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又於本法修正公布時之未成年人,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亦適用之。 復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係指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國籍證明書、華僑登記證、華僑身分證明書(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等文件之一。 (二)依上開規定,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出生時其父為我國國民,或69年2月10日以後出生者,出生時其父或母為我國國民,得認定具有我國國籍。 (三) 1.歸化國籍: 不具有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如擬取得我國國籍須依國籍法第3條至第9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2.回復國籍: 我國國民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喪失國籍者,始得依國籍法第15條規定申請回復國籍。但當事人如果係原不具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後,再喪失我國國籍者,如欲再取得中華民國國籍,須再申請歸化國籍,不是辦理回復國籍。

  • 戶政司 Q13. 離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共同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 (一)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為護照、居留證或入出國許可證)。 (二)國人戶口名簿。 (三)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四)印章(可簽名)。 二、其他應備文件(均須攜帶正本)及程序: (一)兩願離婚者:攜帶離婚協議書(應載有2名證人之簽名),由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判決離婚者:攜帶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者:攜帶法院調解筆錄或和解筆錄。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離婚已於國外依行為地法生效,得檢具離婚證明文件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文件驗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及生效日期,並於驗證後30日內返國辦理離婚登記),持憑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文件為外文者,應併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無法親自返國辦理離婚登記,亦得於我國駐外館處作成授權書並經驗證,由國內被授權人持該授權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以上均須攜帶正本) 四、有關離婚登記之細節,請逕向欲辦理登記的戶政事務所洽詢,各戶政事務所之通訊資訊,請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本司簡介-戶政機關通訊錄(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20)查詢。

  • 戶政司 Q14. 外國人申請歸化國籍,如何認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外國人具備以下各種證明文件之一,就可以認定具有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1.曾就讀國內公私立各級各類學校1年以上者。 2.曾參加國內政府機關所開設之課程上課總時數或累計時數達一定時間以上之證明。 3.參加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之合格證明。

  • 戶政司 Q15. 最新和歷年人口統計資料哪裡找?

    一、請上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點選「主題資訊/人口政策及統計資料/人口統計資料庫/人口統計資料」查詢。內容有最新各月速報、歷月、歷年及各縣(市)戶數、人口性別、年齡、出生、死亡、結婚、離婚、遷入、遷出、原住民人數、教育程度、各鄉(鎮、市、區)戶數、人口數及各項戶籍登記等人口統計資料。 二、至於全國各村(里)戶籍人口統計月報表等人口統計資料,可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https://data.gov.tw/),輸入報表名稱或機關單位名稱查詢,或可直接至各戶政事務所網站查詢該鄉(鎮、市、區)或村(里)各項統計資料。

  • 戶政司 Q16. 收養登記應如何辦理?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應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後,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提憑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收養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或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附養子女從姓約定書)。 4、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或授權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5、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戶政司 Q17. 身分證字號裡有號碼4是否可以改號?

    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一組順序流水編號,並不具任何意義,係用以辨識個人身分之專屬代碼,經配賦後,原則應沿用一生,以維持使用之穩定性。 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戶政事務所依序配賦統一編號或戶號,有重複、錯誤或特殊情事者,由戶籍地或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更正或變更之。但依本法第26條第1款公告之指定項目者,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如戶政事務所審認個案具體事實確屬特殊情事,經查明無姓名條例第15條不得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情事事,且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未曾變更,得由戶政事務所本於職權核處,惟以1次為限。 三、是否為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特殊情事,由戶政事務所依具體個案情形審認核處之。

  • 戶政司 Q18. 如果在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預約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因涉及地方政府人力、財政負擔,且目前已提供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辦理指定結婚登記日之措施、民眾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部分戶政事務所提供彈性上班之便民服務,爰是否提供例假日辦理結婚登記服務,由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請逕洽欲前往申請之戶政事務所詢問是否有提供該項服務。

  • 戶政司 Q19. 承租人已搬走但戶籍未遷出,可否將其戶籍遷出?

    一、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次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因服兵役、國內就學或入矯正機關收容者,得不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規定:「同一鄉(鎮、市、區)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又同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如承租人已全戶遷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無法催告,房屋所有權人可依上揭規定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將其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地址。 二、如該承租人非單獨立戶,而係遷入他人戶內之人口,可查知其現住地址者,得由戶長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催告其辦理遷徙登記,逾期不辦理時,戶政事務所得逕為登記。惟如無法查知現住地者,則戶政事務所無從催告,亦無法辦理其戶籍遷出。 三、按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48條第1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 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900元罰鍰。」承租人如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徙登記,戶政事務所得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處以罰鍰。

  • 戶政司 Q20. 如何辦理同址分戶(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

    一、申請人: (一)本人或戶長。 (二)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時,應由法定代理人共同辦理。(一方不能親自申請時,需附另一方委託書或同意書) ※同意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配偶(共同監護人)單獨申辦同意書。 (三)受委託人。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分戶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及原戶口名簿。 ※如原戶口名簿遺失應由戶長親自攜帶戶長國民身分證、印章申請或以書面委託他人申請補發新戶口名簿,戶口名簿規費每張30元。 ※戶籍地址不變更,不需換領國民身分證。 ※委託他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委託書下載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申請書表單下載/委託書) (二)分立新戶證明文件: (查詢路徑:戶政司/法規與申辦需知/戶政業務申辦需知/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單獨立戶之房屋證明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之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2.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租賃之房屋,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完稅」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3.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4.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三、申辦地點: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司 Q21. 申請結婚證明書應備證件?

    一、97年5月22日(含當日)以前結婚並已辦理結婚登記及97年5月23日起依登記婚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均得向原登記戶政事務所或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中文或英文結婚證明書。以下分別就本人申請及委託申請說明之: 1.本人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2.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繳納規費新臺幣100元。 二、另結婚當事人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載有結婚登記記事之戶籍謄本(中、英文),據以證明。

  • 戶政司 Q22. 認領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須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 二、應備下列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件。 4.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詳見http://www.ris.gov.tw/187)。 5.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6.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7.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注意事項: 1.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3.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應為認領登記(經法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5.依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得申請改名。

  • 戶政司 Q23. 在國外死亡應如何辦理死亡登記?

    請攜帶下列證件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當地政府、醫療院所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如果是外文請翻譯成中文與原文一併帶來,需經駐外單位驗證) 。 2.當事人戶口名簿(遺失者免附) 。 3.當事人國民身分證(遺失或未請領者免附)及其配偶國民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國民身分證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 。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4.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5.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國外作成之死亡證明書要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中文翻譯本如果來不及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可以連同原文攜往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 如果要委託別人代為申辦,需要附授權書,授權書如果是在國外作成的,也是要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代辦人自己的國民身分證也要帶。

  • 戶政司 Q24. 辦理人別確認條件、應備文件?

    什麼是人別確認? 就是由戶政事務所人員就首次申請護照者本人之國民身分證資料〈如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等〉與護照申請書所填具之相關資料加以核對,經比對無誤後,再就申請人本人與普通護照申請書所黏貼照片、國民身分證照片影像,進行人貌核對,確認為本人後,戶所人員即在申請書上加蓋章戳以為證明,民眾就可持蓋有章戳之申請書,委託他人或旅行社申請護照。 要怎麼申請? 一、受理對象: 103年7月1日起,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可至任ㄧ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照片2張。→ 晶片護照相片規格詳如 https://www.boca.gov.tw/cp-16-4123-c2932-1.html 3.身分證正本〈僅供繳驗,驗畢退還〉 (1)成年人: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2)14歲以上未成年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 (3)14歲以下未領身分證者: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並須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或由法定代理人委任親屬(當事人之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3親等內)陪同,陪同者亦須攜帶國民身分證。 4.同意書/委任陪同書 (1)成年人:不需要。 (2)14歲以上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未陪同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3)14歲以下,法定代理人委任陪同人陪同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委任陪同書。 特別注意事項: 1.有效期限:護照申請書經戶政事務所人別確認者,須於6個月內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或雲嘉南辦事處〈以下稱四辦〉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重新辦理「人別確認」。 2.急件申請:申請人急須出國,請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四辦申請。

  • 戶政司 Q25. 想知道自己的房子有沒有不認識的人設戶口,應該怎麼辦?

    應備文件: 1.房屋所有權狀正本或最新建物謄本。 2.國民身分證。 3.印章(或簽名)。 4.閱覽自己房子已設戶籍人口之資料規費每次15元。 注意事項: 1.按內政部99年11月23日台內戶字第0990229595號函示,房屋所有權人申請查詢其房屋有無他人設籍時,戶政事務所僅得回復「有」或「無」他戶設籍情形,如房屋所有權人欲辦理戶籍逕遷戶政事務所(法定期間為4個月),仍請依戶籍法第50條規定辦理。 2.另按內政部103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30602349號函示,本案房屋所有權人如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憑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查詢於其房屋設籍者之姓名,為兼顧房屋所有權人權益及設籍者之個人隱私,由戶政事務所視其查詢之用途,得查告在其房屋設籍人口之姓名;惟如另提房屋所有權以外之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依戶籍法第65條等相關規定核處。

  • 戶政司 Q26. 目前在租房子,戶籍現在在租屋處。現在房東要求我們把戶口遷出,但我們又沒地方寄戶口不知可否把戶籍遷到戶政事務所?

    按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次按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遷徙係以居住事實為原則,當事人若非房屋所有權人而要申請將戶籍遷至戶政事務所話,無法適用戶籍法第50條規定。 若於租屋處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單獨立戶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戶政司 Q27.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依據是否成年而有不同: 1、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父母離婚、一方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為子女之利益,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父母變更姓氏後,已從其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應隨同改姓。

  • 戶政司 Q28. 旅居國外國民欲委託國內親友代辦相關業務(例如不動產登記),是否要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經查各業務主管機關之業管法規已有規範,例如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旅外僑民出具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得授權第三人辦理土地登記。因此,旅居國外國民出具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委託書或授權書,即可委託國內親友代辦相關業務,不須先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戶政司 Q29. 本部編印哪些人口統計刊物?

    為廣泛提供人口資料,增進其應用價值,特就戶籍登記資料加以整理統計分析,定期編印人口統計季刊、年刊等內容不同之中英文對照人口統計報告(季刊編印至104年止,105年起改以電子書登載於網站;年刊編印至109年止,110年起改以電子書登載於網站),以應政府施政及民間研究之需要。 另本部為「姓名條例」之主管機關,因應各界對國人姓名實際狀況及分布情形資料之期盼,編印全國姓名統計分析,供社會各界參考應用。 前揭人口統計季刊(104年以前)、年刊(109年以前)及全國姓名統計分析,可至各大專校院、各公立圖書館、各縣市文化中心圖書館及各戶政事務所查詢所需資料,亦可於政府出版品展售處購買。

  • 戶政司 Q30. 外國人申請自願歸化國籍,須提憑何種生活保障證明?

    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規定: 1.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2.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3.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 5.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上揭第1、2、3項文件包含申請人及其在國內設有戶籍之配偶、配偶之父母、父母,但第3項之文件應再出具足以保障申請人在國內生活無虞之擔保證明書(申請人具備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