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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政司 Q61. 結(離)婚證明書要向何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辦理結婚、離婚登記完竣後,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當事人於97年5月23日以前結婚者,得向原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檔存結婚證明文件影本。

  • 戶政司 Q62. 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要向何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 戶政司 Q63. 申請戶長變更需要帶何證件資料?

    一、依戶籍法第46條規定:變更、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戶政事務所並應於登記後通知本人。 二、依戶籍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三、如由新戶長申請戶長變更登記,自應提憑原戶長〈即現戶戶長〉之同意書辦理;如由新戶長及原戶長共同申請,因其申請書應已載明變更戶長之意思表示,故毋庸檢附原戶長之同意書;如由原戶長單獨申請戶長變更登記,為避免日後爭議,仍應提憑新戶長之同意書辦理為宜。 四、其餘應備證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變更、更正或撤銷之事項為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須換證者,應換領新證,須繳交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印章。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五、申辦地點: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戶政司 Q64. 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如何申請歸化

    有關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國籍相關法規依據、認定標準、申請流程、申請推薦理由書之各中央部會主管機關聯絡窗口、相關表格及申請歸化國籍應備文件等,請參閱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ris.gov.tw)中—主題服務—高級專業人才專區。

  • 戶政司 Q65. 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印鑑登記(證明),如何辦理?

    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 戶政司 Q66. 子女出生別如何排序?

    子女出生別之排序須視子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普通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母所生,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之子女之出生別應合併計算;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父所生亦不論從父姓或母姓,出生別均從母系計算,即前夫與後夫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至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從母系計算,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應改從父系計算。

  • 戶政司 Q67. 請問現行得異地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為何?

    目前可以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項目,例如結婚、離婚、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國民身分證初領及補領、中英文戶籍謄本等項目均可異地辦理,其他異地辦理項目可參見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詳網址: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49

  • 戶政司 Q68. 被認領者係在國外出生,未在台設有戶籍,生父應如何辦理認領登記?

    生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被認領者之出生證明文件、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生父單方以認領書辦理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上揭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併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戶政司 Q69. 如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應備文件及方式?

    一、申請人: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戶長。 (二)當事人為成年人:本人。 (三)利害關係人:無前列(一)、(二)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 二、應備文件: (一)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或戶長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 3、現住地戶口名簿。 4、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須核對本人人貌。(未滿14歲者得免申請國民身分證) 5、父母一方辦理時,須另檢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國外作成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地區作成應經海基會驗證)。 (二)當事人為成年人:由本人攜帶下列證件辦理: 1、單獨成立一戶: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2)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單獨立戶之證明文件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zh_TW/702查詢): (3)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2、設戶籍於他人戶內: (1)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印章(或簽名)。 (2)現住地戶口名簿。 (3)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戶政司 Q70. 「小」可否當作從姓的姓氏?

    一、按姓名條例規定,外籍配偶取用之中文姓氏須為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且有作姓氏之解釋。 二、經查「小」不符上開規定,若有戶政事務所核准民眾使用該字當作姓氏,請民眾提供相關具體資料,以利查詢辦理。

  • 戶政司 Q71. 國民身分證上父母欄列印規定為何?

    父母姓名:依戶籍登記資料之父、母姓名記載。但收養關係存續中者,記載方式如下: (一)養父母共同收養者,記載養父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本生父母姓名。 (二)由養父單獨收養者,父欄記載養父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父姓名,母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母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母欄之「母」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三)由養母單獨收養者,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父欄劃記雙橫線如「=」。但當事人申請加註生父姓名者,得不劃記雙橫線,並於父欄之「父」字前,人工加註「生」字。 (四)生父與養母有婚姻關係者,父欄記載生父姓名,母欄記載養母姓名,不加註「養」字及生母姓名。養父與生母有婚姻關係者,亦同。 (五)生父與養母間或生母與養父間有婚姻關係,並於收養關係成立後離婚者,父母姓名之記載方式同前項規定。 (六)父、母不詳或父母均不詳者,父母欄劃記單橫線如「-」。 ※依據「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

  • 戶政司 Q72. 受監護人,可否由監護人代為申請印鑑證明?

    一、經法院裁判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得代為申請受監護人之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 二、監護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受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鑑章,向受監護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監護人有數人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加附其他未到場監護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同意書;未到場之監護人出具之委任書或同意書,如係於出境期間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戶政司 Q73. 梅花卡高級專業人才歸化程序

    自107年10月1日起取得梅花卡的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無須檢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推薦理由書,由內政部函詢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同意推薦,如經同意,免提「歸化國籍之高級專業人才審查會」審查其資格。

  • 戶政司 Q74. 申請人口統計資料需要付規費嗎?

    一、依戶籍法第69條規定:「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復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5條規定,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以下同)10元,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收費(不足50MB者,收費1,000元;50MB至不足100MB者,收費1,500元;100MB至不足500MB者,收費2,500元;500MB以上者,收費3,500元)。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出具學校公文、證明,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三、如有相關需求,請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點選「主題資訊/人口政策及統計資料/人口資料庫/人口統計資料/其他人口統計/02人口資料申請」,查閱相關申請須知及下載附件「人口統計資料申請單」,填妥申請單後逕洽本部戶政司申請。

  • 戶政司 Q75. 出生登記異地辦理FAQ

    問:出生登記得否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辦? 答:按戶籍法第26條規定略以,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為原則。是以新生兒出生登記原應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惟考量出生登記係登載新生兒已出生之事實,為便利其父母及早辦理出生登記,以保障新生兒權利,本部已公告自106年7月3日起開放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尚未開放跨直轄市、縣(市)受理出生登記。

  • 戶政司 Q76. 申請結(離)婚證明書應備證件?

    以下分別就本人申請及委託申請說明之: 1.本人申請: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及委託人出具之委託書。委託書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 戶政司 Q77. 如何申購人口統計資料?

    一、一般民眾、學校、研究機構、民間企業或團體等申購各種人口統計資料或刊物,請先上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點選「主題資訊/人口政策及統計資料/人口資料庫/人口統計資料/其他人口統計/02人口資料申請」,查閱相關申請須知及下載附件「人口統計資料申請單」,填妥申請單後逕洽本部戶政司申請。 二、資料申請方式(二擇一): (一)親洽購買:洽詢承辦人員吳小姐(電話02-23565110)後,攜帶人口統計資料申請單及足額規費至戶政司購買。 (二)郵寄購買:填妥人口統計資料申請單及購買足額郵政匯票(受款人名稱:內政部)後,郵寄至本部戶政司地址(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由承辦人員通知後續事宜。

  • 戶政司 Q78. 已廢止或遺失之印鑑章再尋回,可否申請為新印鑑或再辦印鑑變更,回復使用?

    可。依現行法令尚無限制。

  • 戶政司 Q79. 可否提供目前已有人使用姓名供民眾查詢?

    基本上法令規定因涉及個人隱私是不能提供的。

  • 戶政司 Q80. 戶政司網站下載的中英文結婚書約是否具有效力?

    結婚書約不管於戶政司下載、戶政事務所取得或是書店購買取得,皆具有效力。

  • 戶政司 Q81. 本人受國外親友委託辦理印鑑證明但授權書上書明辦理印鑑證明20份,可是目前只需用10份,其餘可否分次領取?

    1.授權書「已」註明「授權期間及授權請領份數」者,得於授權期間內,分多次領足授權書上所載之印鑑證明份數,逾期未領取授權份數者,不予核發。 2.授權書「未」註明「授權期間及授權請領份數」者,可由受委任人以書面具結,並以1次為限,發給應使用之印鑑證明份數。 3.授權書「已」註明「授權期間」,「未」註明「授權份數」者,僅得於授權期間內辦理,核發應使用之印鑑證明,以1次為限。 4.授權書「未」註明「授權期間」,「已」註明「授權份數」者,於委任關係存續中,得分批領足。

  • 戶政司 Q82. 結(離)婚證明書之適格申請人?

    結(離)婚當事人為適格申請人,亦得書面委託他人申請。

  • 戶政司 Q83. 申請電子戶籍謄本時,出現「RS5002傳送至工作站失敗請檢核」之訊息,如何處理?

    一、原因: 戶政網路申辦系統服務未成功啟動 二、解決方式: 請1996話務人員聯絡資訊服務司人口資訊作業科啟動系統服務,並請民眾稍後再試。

  • 戶政司 Q84. 出生地為國外、新彊、西藏者,首次申辦或換領辦台胞證須檢附歸化許可證書,如已遺失者應如何辦理換發?如為89年以前取得國籍者應如何辦理?

    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歸化、喪失、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汙損或滅失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換發或補發。」爰如當事人確為歸化我國國籍且歸化許可證書已滅失者,得至國內住所地戶政事務所申請補發歸化許可證書。 二、另依18年2月5日國籍法第2條規定,為我國國人之妻者,取得我國國籍。爰如於89年2月9日修正公布前取得我國國籍之國人配偶,並無核發歸化許可證書,僅得請當事人至現住所地戶政事務所協助調閱當時同意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之書函或一覽表,如現住所地戶所無法調閱,則須回到當時申請取得我國國籍之縣市政府或戶政事務所調閱。 三、倘當事人為出生於海外之固有國籍國人,則不會有取得國籍書函或一覽表,亦不會有歸化國籍許可證書,爰建議當事人先至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資料確認其國人身分取得之方式,如確為取得國籍或歸化國籍者,再依前揭方式申請相關文件。

  • 戶政司 Q85. 人口及住宅普查內容為何?現在是由哪個機關主辦?

    一、人口及住宅普查係依我國統計法規定,為政府應定期舉辦之基本國勢調查,舉辦普查之目的在於了解全國人口之質量、家庭結構、就學就業及住宅使用狀況,供為政府研訂施政計畫、規劃國家建設發展之主要參據。 普查項目包括:人口部分,如人口基本特徵、經常居住及遷徙情形、經濟活動狀況、工作或求學地點、使用語言情形、健康照護狀況等問項;住戶部分,如戶別、住宅(房屋)所有權屬、居住時間等問項,以及住宅部分,如住宅基本特徵、住宅使用情形等問項。 戶口普查始自日據時期第一次臨時戶口調查(民國前7年)及第二次臨時戶口調查(民國4年)及五次國勢調查(民國9年、14年、19年、24年、29年);臺灣光復後,於民國45年、55年、69年、79年、89年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以及99年、109年辦理人口及住宅普查,並於民國59年及64年辦理戶口及住宅普查抽樣調查。 二、戶口普查主辦機關:79年以前戶口及住宅普查主辦機關為內政部,因86年修正戶籍法,及88年戶口普查法廢止後,89年起之人口及住宅普查,依統計法規定,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辦。

  • 戶政司 Q86. 首次申請護照的民眾,在戶政事務所完成人別確認後,可不可以同時在戶政事務所遞送護照申請書?

    自109年8月11日起,在臺設有戶籍國民首次申請護照,在戶政事務所完成人別確認後,可以在該戶政事務所申辦護照,持戶政事務所開具的繳款暨證明單於繳款期限內到指定的超商、郵局或農漁會繳納護照規費後,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就會審核、製發護照,自繳費起約14個工作天,即可持繳款暨證明單到原申辦的戶政事務所領取護照,或者自付郵資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將護照郵寄到指定地址。

  • 戶政司 Q87. 未成年人是否可申請喪失國籍及役齡男子可否申請喪失國籍之相關規範

    未成年人如欲申請喪失國籍,可依國籍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或依同條第2項「喪失國籍者之未婚未成年子女申請隨同喪失」規定申請喪失我國國籍,如經查明無國籍法第12、13條不得喪失國籍之情形,經本部許可後喪失我國國籍。 復依國籍法第12條規定,男子年滿15歲之翌年1月1日起,未免除服兵役義務,尚未服兵役者,不得許可其喪失國籍。但僑居國外之國民,在國外出生且於國內無戶籍者,或在年滿15歲當年12月31日前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綜上,未成年男子如在國內未設有戶籍且其護照具有僑居加簽,或其戶籍已遷出國外且經本部向兵役單位查明現非屬徵兵處理對象者,其如符合第11條喪失國籍之要件並無其他不得喪失國籍情形,經本部許可後亦可喪失我國國籍。

  • 戶政司 Q88. 國人如何與柬埔寨籍配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

    一、申請人:結婚雙方當事人 二、應備證件: 1.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國人為國民身分證,柬國人為護照或入出國許可證等) 2.結婚書約(應載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等) 3.國人戶口名簿 4.國人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站http://www.ris.gov.tw/查詢,如本人親至戶政事務所經核對人貌相符者得免附)(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5.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如外籍配偶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無須經駐外館處驗證,以上均須攜帶正本) 6.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如「戶籍證明書」或「家庭成員證明」等非制式、但能證明單身之文件)及經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受理戶政事務所:任一戶政事務所 四、注意事項:有關足資證明單身文件,前經駐胡志明市辦事處查報稱,柬國外交部雖已不再驗發未在柬國境內完成結婚登記程序者之單身證明,惟當事人仍可循其他管道申獲,如「戶籍證明書」或「家庭成員證明」等非制式、但能證明單身之文件,該等文件於完成柬方前置驗證程序後,我駐處均受理驗證,供當事人持憑回國辦理結婚登記。爰請先向柬國申請,如確有取得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困難之情形,再行就個案情形函報本部研處。

  • 戶政司 Q89. 如何查詢國籍變更案件進度

    申請人可進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首頁-網路申辦服務-國籍案件進度查詢輸入個人相關資料查詢

  • 戶政司 Q90. 大陸地區人民,想入中華民國國籍,應如何辦理?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條及第3條規定略以,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亦適用之。次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條例第3條所定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包括在國外出生,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但不包含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當地國籍者。另按戶籍法第15條規定:「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二、大陸地區人民如欲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須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向本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俟居留一定期間經該署核准定居後,再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並請領國民身分證。 三、另如大陸地區人民已旅居國外4年以上且取得當地國籍者,已非屬兩岸條例所稱大陸地區人民,得認定為外國人,如欲申請我國國籍,可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