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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警察大學 Q601.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學生享有什麼公費待遇。

    本校學士班四年制學生在學期間享有津貼、主副食、服裝、平安保險、教科書及醫療等公費待遇。

  • 警政署 Q602. 公務員洩漏機密之責任?(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公務員洩漏機密視情節有3種方式追究責任,分別為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部分又可分為懲戒責任與懲處責任。懲戒責任是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處,視洩漏機密內容嚴重性與否,可分為撤職、休職、降級……等等。至於嚴重案件之懲處責任是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辦理:公務員洩漏職務上機密,使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時,可以一次記2大過予以免職。 2、民事責任部分,公務員如因故意或過失洩漏職務上該保守之秘密,洩密後使第三人權益受到損害,其因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6條公務人員侵權責任,向法院請求賠償損害。 3、刑事責任部分,視情節可分3種,分別為一般公務洩密、洩漏國防機密及洩漏工商機密。 (1) 一般公務洩密,即洩漏國防以外公務機密之刑責為刑法132條所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又一般洩密罪雖然以公務員本身職務知悉之事項佔大多數,但並不是絕對以此為範圍,例如非職務上的秘密,洩漏或交付給他人也要負擔一般洩密刑責。 (2)洩漏國防機密,除刑法第109、112條有處罰規定,另外妨害軍機治罪條例亦訂有罰則。 (3)洩漏職務上知悉工商秘密之方式,諸如產品製造方法、藥商藥品成份原料、新發明藍圖及一般客戶名單等等皆屬之。 (二)以上為洩密之種類與刑責。吾人可以觀察得知業務上之疏失,不但足以影響國家利益或機關政令推行,甚至個人受到處分,不得不慎。 (三)保密同時也是全面性與全體性的工作,不容有一人或一處疏漏,凡是知悉機密的人,都負有保密之責任。

  • 警政署 Q603. 偵辦刑案時,若調閱監錄畫面,拍攝到某位不知名人士疑似犯案畫面,可否將畫面提供予媒體,公開讓民眾指認,此舉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高市警局)

    一、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及「警察機關偵辦刑案及處理新聞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注意要點」,案件在偵查中,認為對於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有重大影響、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說明之必要時,經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相關影音資料、照片或物品,以書面敘明理由,經警察局(總隊)或具移送刑事案件權責之警察分局(大隊)主官核准,以去識別化處理後,得適度公開之。 二、如被害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必要時得公開其聲音、面貌之圖畫、相片、影音等資訊: (一)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依據查證,足認為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或有籲請民眾協助指認之必要。 (二)對於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之案件,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為期早日查獲或防止再犯,籲請社會大眾協助提供偵查之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 (三)對於現時難以取得或調查之證據,為被告、犯罪嫌疑人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而請求社會大眾協助提供證據或資訊。 三、案件在偵查中,不得帶同媒體辦案,或不當使被告、犯罪嫌疑人受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亦不得發表公開聲明指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對審判結果作出預斷。 四、警察機關對於刑案發布新聞應謹慎評估發布之必要性及內容,對於繫屬檢察機關或報請檢察官指揮之案件,於偵查中認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其意見。核定新聞發布前,應由偵辦單位、刑事及公關業務單位共同依警察機關落實偵查不公開發布新聞檢核表實施檢視審核,以落實偵查不公開。

  • 警政署 Q604. 警察機關接獲民眾舉報鄰居噴灑農藥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事件之處理原則為何?(彰化縣警局)

    (一)權責歸屬 1、查「使用、輸送或貯放有機溶劑或其他揮發性物質,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係依空氣污染防治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禁止於各級空氣污染防治區內從事之行為;並得依同法第60條據以處罰。其主管機關依同法第3條規定,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巿) 政府。 2、另查刑法第177條第1項規定:「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是類案件為警察機關權責,惟符合前述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者皆為大型公安意外案件,如97年12月1日之「高雄縣潮寮國中及國小空氣污染事件」。 (二)警察機關處理原則 1、未具急迫性之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規定,警察機關接獲舉報非管轄權責之案件,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公害陳情專線 : 0800-066666),並通知當事人。 2、具急迫性之案件: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5條有關即時強制之規定,如其噴灑農藥行為將對民眾生命身體(健康)產生明顯而立即之危害,警察得限制其農藥及噴灑工具之使用,惟仍應立即通報環保機關處理。 三、民眾聚眾抗議並丟擲雞蛋所涉及適用法律疑義?(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聚眾抗議並有丟擲雞蛋等物時,行為已涉嫌觸犯刑事法規應依刑案 偵辦程序予以蒐證、移送。

  • 警政署 Q605. 電子遊戲場業者是否得提供超商「icash」預付儲值卡為兌換獎品?(彰化縣警察局)

    一、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兌換,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提供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通貨為獎品」……。 二、依經濟部95年10月19日經商字第09502428980號公告並自96年4月1日起實施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其適用之行業別包含:零售業(…、便利商店、…等)。 三、又依上開規定,「禮券」之定義為:「指由發行人發行記載或圈存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之憑證、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證券,而由持有人以提示、交付或其他方法,向發行人或其指定之人請求交付或提供等同於上開證券所載之商品或服務,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折扣券。據此,超商發行之「icash」預付儲值卡,即屬上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稱之「商品(服務)禮券」。 四、商品(服務)禮券性質上多屬無利息見票即付之無記名證券,此類性質之證券,其具流通性且大量發行,強調性質上為「金錢之代用」。爰禮券既屬「金錢之代用」,若以icash預付儲值卡作為兌換獎品,尚難符合旨揭條例第1條維護善良風俗及第14條之立法意旨,準此,電子遊戲場業者不得提供「icash」預付儲值卡作為兌換獎品。

  • 警政署 Q606. 市售以塑膠收縮膜密封之暴露寫真集,警察得否逕行拆封檢查取締?(彰化縣警察局)

    除非有符合逕行搜索的要件,否則不可以直接拆封檢查取締。 一、警察基於偵查犯罪之必要,得商請書商自願配合拆封檢查;惟如書商不願配合時,除了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追躡現行犯、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等符合逕行搜索之要件,可以直接搜索外,其他狀況都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後,才能執行搜索。 二、罰則: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一律禁止散布,罰則同前。

  • 中央警察大學 Q607. 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考科之答覆

    1.本校犯罪防治研究所碩士班,屬犯罪學與刑事司法領域,其考試科目與應考人資格之訂定,係根據犯罪防治研究所專長需求,經系務會議與學校招生會議通過後,於招生簡章中明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於網路上公告,此係符合大學自治與考試公平、公正、公開精神。 2.同等學力及非法學學士以上學位之考生加考「犯罪統計與資料分析」(含法學院之法律學士),其目的在使考生入所後能夠順利學習和參與研究。

  • 警政署 Q608. 中央政府編列地方警政預算可行性之探討

    一、依據憲法第108條規定,警察制度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至警政、警衛事務部分,則依憲法第109條及第110條規定,純屬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事項。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19及70條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係屬其自治事項,所需經費應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故現行我國警察預算之編列,係依警察機關組織隸屬區分,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編列。 二、有關地方警察機關預算由中央編列之爭議,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07號解釋,主要因我國憲法設有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及地方自治之規定,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均被賦予警察權限,並不採取國家警察一元化制度,而是分別執行中央與地方警察事務。 三、本署為健全警政一元化之指揮體系,曾於80及88年修憲時,建議增訂「警察預算統一由中央編列」,惟均未獲通過;另本署於94年提出為「加強統一指揮功能」、「改善警察裝備,提升執勤能力」、「統一警察經費,鼓舞員警士氣」及「避免地方議會控制警察預算」等4項理由,建請行政院將「警政預算由中央統一編列」,亦未獲同意。 四、查現行中央將錢、權同時下放地方為既定政策,故警政預算如改由中央統一編列,與目前整體政策方向相違;至地方警政預算因須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對於警察公權力之行使造成影響,然預算審議權原即為民意機關之法定職權,亦為民主政治必須遵行之常規,中央與地方亦然。 五、近年來,中央政府財政日益困窘,故有關將地方警政預算收回由中央統一編列,不僅中央財政無力承擔,亦有違前述憲法、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地方自治精神;如欲修改目前中央與地方之分權制度,唯有修憲才能克盡全功,惟修憲事涉層面甚廣、程序繁複,在各界未取得共識下,實不易達成;綜上,於現行體制下,地方警政預算仍無法改由中央政府編列。

  • 警政署 Q609. 集會遊行活動是否需要代理人?代理人與負責人有何不同?代理人是否有人數限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1、集會遊行不一定需要有代理人,但是負責人必須全程掌握集會遊行的過程,而且不得任意離開集會遊行的處所;為避免負責人因其他事由離開集會處所,造成參與活動群眾無所遵從,仍然建議有代理人較為妥當。 2、代理人的權責和負責人相同。 3、代理人沒有人數的限制,可依舉辦活動的規模、需要增加代理人人數。

  • 警政署 Q610. 新型式機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案

    一、白天開頭燈可以提高車輛與背景的對比,有助於駕駛產生車距較近的感覺,對於路口各行向來車具有警示及提醒效果;據歐盟研究指出,白天開頭燈可以減少5.9%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部105年12月27日新聞稿表示,新型式機車自106年1月1日起應配備晝行燈或啟動即開啟頭燈功能之頭燈,經檢測審驗合格後,始得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檢領照;該項規定並沒有要求使用中已領有牌照之機車車輛需強制加裝晝行燈或啟動即開頭燈功能。該部進一步說明,目前採「宣導鼓勵」汽、機車白天都要開亮頭燈,係為提升汽、機車行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並未修正規定;爰此,白天行車除了依規定於隧道、調撥車道、設有標誌指示之山區或特殊路段、涵洞或車行地下道等路段應開亮頭燈外,於其他道路不開亮頭燈並不會有處罰。詳細資料請逕上交通部交通安全入口網/首頁>道安訊息>交通新聞>行車開大燈專區(網址:http://168.motc.gov.tw/News.aspx?n=ykP$IV7RO12xKedv!WxbWQ@@&sms=QIUXRVgeii6lTfvdBg21tA@@&_CSN=Byghu2CweeYQ8byVgysngg@@)。

  • 警政署 Q611. 要如何幫助身旁毒品成癮者戒毒?

    目前各縣市已設置「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有專人提供戒毒資訊、電話諮詢、心理支持與協助,有需求的朋友請撥打24小時免付費電話 0800-770-885(請請您,幫幫我)。

  • 警政署 Q612. 何謂恐怖攻擊,有哪些方式?

    所謂恐怖行動,係指個人或組織基於政治、宗教、種族、思想或其他特定之信念,意圖使公眾心生畏懼,而從事計畫性或組織性之行為者,恐怖攻擊的方式如下: ㄧ、殺人。 二、重傷害。 三、放火。 四、投放或引爆爆裂物。 五、擄人。 六、劫持供公眾或私人運輸之車、船、航空器或控制其行駛。 七、干擾、破壞電子、能源或資訊系統。 八、放逸核能或放射線。 九、投放毒物、毒氣、細菌或其他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

  • 警政署 Q613.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時,可否移置車輛?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第1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2、4、5款規定,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並通知警察機關及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三、倘發生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2、3項規定,予以製單處罰如下: (ㄧ)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 (二)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 警政署 Q614. 吊銷與吊扣有何差別?

    一、「吊銷」駕照:駕照被取消,取消期限內不得駕駛該種車輛,期限過後必須重新考照才可再駕駛。 二、「吊扣」駕照:駕照被扣在監理機關,等扣留期限屆滿就能領回。

  • 警政署 Q615. 車輛輪胎胎紋深度不符及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有沒有處罰規定?

    一、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有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或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6、17款規定舉發,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該項規定不適用於一般道路。 二、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胎紋深度: 1、四輪以上汽車:輪胎胎面磨損至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1431 汽車用外胎(輪胎)標準或 CNS 4959 卡客車用翻修輪胎標準所訂之任一胎面磨耗指示點。 2、大型重型機車:任一點不足一公釐。

  • 警政署 Q616. 請問包廂是否屬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包廂是否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須視包廂是否上鎖、行經包廂門外走道之人是否均可透視包廂內情形,遞送餐點、茶水之服務人員等旁人是否得隨意進出該包廂,足認已達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況等情形而定,如其為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自由進出,則可判定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 警政署 Q617. 請問「機動派出所」工作內容為何?

    「機動派出所」為強化警察勤務方式之一,其工作內容包含維護治安、交通安全、受理報案、警政諮詢及為民服務(包含失蹤人口協尋、排解糾紛等)等事項;民眾如需報案或警察服務,均可就近先向「機動派出所」反映處理,讓民眾充分感受到警察無所不在,拉近警民距離。

  • 警政署 Q618. 「關說」與「關心」定義有何不同?

    ㄧ、「關說」係指其內容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且因該事項之決定或執行致有不當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4條)。 二、「關心」係指純粹表達注意、關懷之情,而不涉及機關業務具體事項之決定或執行。

  • 中央警察大學 Q619. 請問何時辦理抵免學分?最高能抵免多少學分?

    申請時機:於每學期之加退選截止日前向各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申請限制:學生及研究生抵免學分數以應修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一為限。

  • 警政署 Q620. 廣告車占用停車格營業是否有法可罰?(苗栗縣政府警察局)

    可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遊動廣告物車輛之管理辦法處理。

  • 警政署 Q621. 警察應如何保護交通事故現場?(嘉義縣警察局)

    交通事故發生後,警察機關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現場保護?綜觀如下要點以條例式分析說明供為參考: (一)現場周邊應設置警告標識,夜間應加裝警示燈,以保護現場證據及處理人員之安全。 (二)現場管制範圍應在不影響證據保全之原則下儘量縮小,若非必要不可將道路全部封鎖,如必須封鎖交通時,亦應將情況較單純的部分可以先行攝影測繪、紀錄,迅速恢復單邊交互通行。 (三)對現場易變化、易消逝及必須迅速清除之跡證,如落石、碎片、煙霧、水漬等,應儘速定位、拍照存證。 (四)現場當事人及處理人員站立或走動時,不可破壞現場跡證或妨礙現場之交通,並應隨時提高警覺,保持注視往來車輛動態以策安全。

  • 警政署 Q622. 書信於下班或假日時間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或該單位人員得否以非上班時間為由拒收?(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書信送達之生效時間:按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依上開條文,人民或機關如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於該書信到達警察機關時,其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惟如於機關下班後,書信始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得否以非機關上班時間為由拒收?拒收之法律效果為何? (二)最高法院判例:依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255號裁判要旨:「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依上說明,應認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準此,書信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交門崗員警或有人執勤單位,其送達效力已生,不因員警拒收而認未送達。 (三)綜上,為維護警察機關權益,書信如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仍應接收,並於收執單據上確實記載收受時間,俟上班時間,交機關收發文室掛號。

  • 警政署 Q623. 警察查察取締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嫌經營妨害風 化(俗)行為,其作業程序為何?

    (一)依法停話:警察機關查證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有下列情事,應函請電信經營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該電信使用者依「電信事業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停止租用電信之服務: 1、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情事,卻無法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 2、登記使用戶與實際使用者不符或疑遭冒用(如:業者不願告知營業地址或約定見面深入詳談卻爽約,復循廣告上登載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地址、帳寄地址等資料深入查處,若為查無該址、或為空屋、或為辦公場所或該址查無登記使用戶或登記使用戶指稱未申請使用該電話係遭冒用、或未刊登該則廣告等)等虛偽情事。 3、沿街散發或張貼路邊停車之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小廣告。 (二)循線追源:依各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之刊登地址、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及帳寄地址等情資依法查處究辦,不可僅經撥打各廣告門號電話探詢,即以業者(接聽者)回復之內容,遽予認定無涉及不法或即函請電信業者停止其電信服務,以正本清源並符程序正義。 (三)除惡務盡:循平面媒體分類廣告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40條案件,除將相關行為人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對平面媒體各警察機關檢具刑案移送書、剪報(報紙名稱、刊登日期、版別、內容)等相關資料,移請當地新聞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 警政署 Q624. 發生校園暴力事件,學校應如何配合警察機關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迅速將傷者送醫,安撫學生情緒,並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避免事態擴大。 (二)注意保全現場跡證,俟警察人員到場處理,不可任意破壞。 (三)加害人如為學生,其暴力行為未至刑法之公訴罪或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不願告訴者,警察機關基於尊重學校自主之立場,配合學校處理。 (四)加害人如為外校不良分子,應記明歹徒之容貌、使用之交通工具款式及號碼、逃逸之方向等歹徒相關資訊,俾利警察機關查明滋事歹徒之身分,盡速緝捕。 (五)對外保守機密,不宜宣揚案情,尤以擄人勒贖案件,以免歹徒報復。 (六)學生間毆打事件,協請學校依教育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處理;如涉及刑事案件,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送少年法院(庭)偵辦;如涉及性侵害事件,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通報。

  • 警政署 Q625. 青少年如何遠離幫派(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幫派的定義及觸犯那些法律 1、「幫派」(gang)一詞是世俗化之通稱,學術上有多種不同定義,Walter Miller(1975)對美國六大城市處理青少年幫派的司法及社會服務專業人員訪談之後,對gang有了較佳的定義:「gang是一個環環相連的團體,個人認同於領導者和內部組織,要求擁有某一地區的控制權,以個人或集體的方式表現出暴力的非法行為。」 2、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所謂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組織」。 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青少年加入幫派之原因 1、家庭功能不彰:家庭在少年犯罪行為上具有關鍵性之影響已廣為學界證實(蔡德輝、楊士隆,2003),一個功能健全的家庭,包含結構完整、良好之氣氛、分享之親子關係…等,較能教養出人格、行為正常發展的少年,西德犯罪學者Goppinger及Schneider(1980)的觀點:「親子關係不和諧所形成之家庭功能不健全,影響大於破碎家庭結構不健全之影響。」(林山田、林東茂,1990),親子關係不睦、冷淡、疏離的家庭下成長之少年,家庭成員凝聚力較差、影響子女行為反應與表現,因而促成少年偏差、犯罪行為的發展。 2、對學業適應不良的學生,得不到師長、同學的肯定,轉而投向幫派同儕尋求相互依賴。 3、因厭惡學校教育而參加幫派,從幫中不良同儕或老大得到照顧或相互慰藉。 4、遭到犯罪、暴力侵害之學生轉而投向幫派請求保護。 5、中輟學生無法復學,為了生活而加入幫派。 6、交友不慎經常是涉入幫派主因之一。 (三)遠離幫派防範之道(如何遠離幫派) 1、去除偏差性崇拜英雄心理:幫派份子常利用少年性喜結交、壯大聲勢,並尋求保護的心理予以吸收入幫。 2、避免金錢誘惑:大部分學生入幫因素係受幫派領袖擁有之財富打動,及貼身小弟前呼後擁之氣派所吸引。 3、遠離毒品:幫派分子利用人性好奇之心理,由幫派中少年在校園內暗地宣導,先期免費提供,俟學生上癮後,無法脫離幫派,而受幫派控制。 4、避免接觸:遠離幫派少年,以免誤入歧途。 5、勇於檢舉:遇有受幫派迫害或幫派份子活動情資,應勇於提出檢舉,以有效防制幫派伺機坐大。

  • 警政署 Q626. 電子遊戲機如果所擺設的地點是屬於自家人遊戲或供公司內員工遊玩使用,需要申請登記嗎?

    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未依本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又依同法第16條規定非電子遊戲場業之其他營利事業,不得就其營業場所,供他人設置電子遊戲機營業。所以依照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有營利事實就必須申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

  • 警政署 Q627. 民眾如何向警察機關申請存、提款護鈔服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存、提款如何申請護鈔:申請人可以電話或親自至各警察單位要求協助存(提)款護鈔服務。 (二)申請人資格:無資格限制,凡各分局轄內相關學校、公司、行號及民眾或金融機構轉知有提領鉅款需護鈔之對象均可向警察單位申請護鈔。 (三)申請期限:對民眾申請鉅款護鈔案件,各警察單位應隨到隨辦,即時提供最佳服務,充分展現為民服務之熱忱;另對金融機構轉知有需協助護鈔之對象,應比照民眾之申請辦理。 (四)金額有無限制:無限制。 (五)護送區域:接獲護鈔申請,應依申請時間,派遣警力到場協助護送。護鈔範圍以警察局轄區為原則,若須越轄,以接壤地區為限,並應通知當地警察機關;若護鈔區域超越上述地區者,應儘量勸導其改以轉帳劃撥或匯款方式辦理。

  • 警政署 Q628. 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二、民眾可否向警察機關提供照片、影像檢舉交通違規?(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二)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 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第22條第1項規定:「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即派員查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並將處理情形回復檢舉人。」;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檢舉違規證據係以科學儀器取得,足資認定違規事實者,得逕行舉發之。」 (四)惟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2、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4、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五)故道路交通違規由民眾以照相、攝影取得違規事實,依上述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予警察機關查處,警察機關根據所有證據審慎研判,經認定違規事實後始予舉發。

  • 警政署 Q629. 交通事故當事人雙方自行私下和解息事未報警處理,可否交由保險公司負責,協調和解理賠事宜?(嘉義縣警察局)

    (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 (二)另汽(機)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均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外,許多汽車均同時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及「車體損失險」,倘若當事人要求損失由保險公司負責時,就必須依保險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並報警正式處理成案。因申請強制險給付或補償,必須檢具警方證明文件;任意險則屬責任保險,若未經警方正式處理,釐清肇事原因,保險公司將不予理賠,如現場自行和解未報警處理,事後再要求警方補行處理,將可能產生爭議、糾紛。因此,凡要求保險公司負責理賠之案件,在事故現場即應通知警方及保險公司依規定處理。

  • 警政署 Q630. 現階段大型重型機車相關規定及交通違規執法重點?(嘉義縣警察局)

    (一)101年7月1日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6項規定「大型重型機車,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及處罰規定;其駕駛執照考驗及行駛規定,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另查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大型重型機車之定義略以「汽缸總排氣量逾250立方公分之二輪機器腳踏車……」。大型重型機車(含黃、紅牌之機車)自101年7月1日起,其行駛路權除另有規定外,均比照小型汽車之行駛、處罰規定,及相關違規適用之法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分析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肇事原因,加強交通違規執法項目如下:「酒後駕車」、「嚴重超速(超速40公里以上)」、「闖紅燈」、「逆向行駛」、「轉彎未依規定」等惡性交通違規,期能有效防制交通事故發生。警察機關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考量,減少交通事故發生,仍持續加強「惡性交通違規」稽查取締,旨在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並呼籲民眾共同遵守交通規則,維護大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