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特考雙軌分流制度係經行政院、考試院會商並審議通過,其合憲性與合法性毋庸置疑。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0 年第 1371 號判決書已指出,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分訂不同應考資格,與憲法平等權、工作權、應考試權之保障並無牴觸,且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二、警察特考分流雙軌實施目的並非僅保障警校生,而係區隔「已受」與「未受」正規警察教育(訓練)之應考人,並促使警校教育回歸正軌。其設計係參酌警察人力需求、歷年警察人員 考試一般生錄取情形,並強化警校生淘汰機制及維持警察人力多元進用政策方向等原則。依應考人來源及本質不同,設計不同考試方式、應考科目、及格標準及需用名額等,俾達公開公平競爭之實質平等。未來警察人力仍秉持進用多元化,提升警察人力素質之宗旨,在多元進用人才原則下,兼顧警校生及一般生合理錄取比例,符合憲法「實質上平等」及「合理區別對待」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