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繳驗證件:
高中職以上需繳驗:收費單據正本(如為影本請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如轉帳繳費】,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國中、小學生得免驗證。但第一次於本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
二、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者為限;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六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為防止重複請領本補助遭議處,請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8月12日以總處給字第1100026541號函再次重申,請同仁申請補助應確實注意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之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如下: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五)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費之優待。
(六)以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例如,註冊繳費收據上學費為「0」元或學費單顯示「○○○學雜費減免」,雜費雖有應繳數額,亦為享有減免學費措施,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避免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或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四、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本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實際繳納數額。
五、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