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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241. 卡拉ok音量擾人

    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

  • 移民署 Q242. 臺灣地區人民之陸籍子女,已許可在臺專案長期居留,要等多久才能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 ?

    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長期居留,經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連續2年且每年在臺居住逾183日、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提出喪失原籍證明、符合國家利益),可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經許可定居後可持憑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立戶籍。 二、連續2年之起算點,是以核發長期居留證之翌日起算或自申請定居之日往前推算。

  • 地政司 Q243. 公共設施完竣、未完竣、部分完竣的認定為何,相關的法源依據?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36條 (1)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四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 (2)前項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3)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應以道路兩旁鄰接街廓之一半深度為準。但道路同側街廓之深度有顯著差異者或毗鄰地形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劃定之。 解釋:街廓好比一個方塊,一條路開闢過去,以街廓的一半劃分範圍,若是在外面那一半則可指另一半未達標準,若是在鄰近道路裡面那一半,則須請縣市政府計算。

  • 地政司 Q244. 21.消費者如何判斷不動產仲介公司的好壞?

    一、查看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證照:合法仲介公司應領有政府核發的許可證明文件、公司執照(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經紀人證照。二、打聽不動產經紀業信譽:委託之前,可透過親友介紹或打聽信譽良好的仲介公司。三、查證估價是否合理:為防止仲介公司不合理的定價而造成滯銷或回殺等現象,委託之前除請仲介公司提供市場行情外,不妨自己打聽附近行情或請估價師估價,再決定委託價格。四、審閱契約是否公平:賣方簽訂委託銷售契約之前,或買方簽定要約書、斡旋書之前,務必善用「契約審閱權」,詳細了解服務內容、報酬比例、支付方式等契約條款。五、服務報酬是否透明化:為避免不肖仲介業者於成交後,要求鉅額仲介報酬,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仲介經紀業應揭示報酬標準。

  • 地政司 Q245. 什麼是申報地價?

    政府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參考公告地價增減百分之二十範圍內申報其地價,土地所有權人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土地所有權人未在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地價是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 國土測繪中心 Q246. 土地界址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如何實地測定界址位置。

    一、法院判決確定後土地鑑界之執行,權利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5條規定,持憑法院確定判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地政事務所應依法院確定判決,並依鑑測書圖所載關係位置辦理。 二、如法院囑託鑑測機關非轄區地政事務所,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得函請受託鑑測機關提供鑑定書圖相關資料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47. 社會團體圖記遺失、立案證書遺失,該如何申請補發?

    一、圖記遺失:依人民團體法第10條規定,人民團體圖記由團體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其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不適用印信條例有關規定。 二、圖記或立案證書補發之應備文件:全國及省級社會團體會務申報表,請敘明理由,寄至內政部辦理。

  • 國土測繪中心 Q248. 有關「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https://maps.nlsc.gov.tw)上正射影像(航照圖)相關問題

    1.本系統所展示正射影像係以航照為主,惟部分地區之正射影像模糊,其原因可能為無該區航照正射影像、涉及機敏或其他因素,故無法顯示該區域航照正射影像,而以SPOT衛星影像代替。 2.正射影像(航照圖)上有打上半透明浮水印,該浮水印係以西元紀年表示取得年度,實際攝影日期可能為取得年度之前1年。

  • 地政司 Q249. 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實際資訊皆會對外公開?公開的方式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1、主管機關就申報登錄資訊經抽查核對確認無誤後,應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提供查詢,其原則列舉如下: (1)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不予揭露。 (2)總價為0之案件,不予揭露。 (3)特殊案件之交易,非屬一般正常交易者,如買賣案件勾選備註欄代碼2-2建商與地主合建案、5-8借名登記返還、5-9受債權債務關係影響或債務抵償、5-10雙方合意(法院判決)解除契約、6-1塔位/墓園等案件,不予揭露。 (4)土地及建物分件登記之買賣案件,如申報人未依規定將土地及建物合併申報者,不予揭露。 (5)連件買賣案件若總價無法拆分,應合併申報於1件中,其餘案件不予揭露。 (6)經檢舉尚在調查之案件,不予揭露。 (7)其他申報內容有疑義案件,不予揭露。 2、對外揭露的資訊,不會包含個人資料。

  • 民政司 Q250. 54年施行之會議規範,是否有作修正,又其效力如何?

    1.會議規範自54年7月20日施行至今,未曾修正過,仍有效施行中。 2.會議規範是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的依據,惟中央法規標準法59年8月31日制定公布後,對於法規之名稱已有明文規定,會議規範因其性質已經不屬於法規,而且不具有強制性的規範效力,當各機關、團體有自訂會議規則時,其會議的召開依其會議規則為依據;而未制定會議規則者,經各機關、團體決議以「會議規範」為會議召開的規則時,會議規範才具有強制規範效力。

  • 國土測繪中心 Q251. 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並經公告確定後,是否可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一、按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1條之2規定:「重測公告確定之土地,登記機關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故土地辦理地籍圖重測,並經公告確定後,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不得受理申請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複丈。 二、次查「司法機關受理經界訴訟事件,囑託地政機關以原地籍圖施測者,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但應將地籍調查表及調處結果等資料影本以及辦理測量情形一併送請司法機關參考。」係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9點所規定,故若司法機關囑託地政機關辦理之鑑測案件,地政機關應予受理依重測前地籍圖辦理。

  • 警政署 Q252. 何謂雲端視訊報案?視訊報案之功能為何?

    一、目前民眾報案管道可分為110電話報案、網路報案、簡訊報案及智慧型手機「110視訊報案APP」之視訊報案等,所謂視訊報案即為上開「110視訊報案APP」應用程式之升級,其中新增視訊報案功能。無論手機廠牌及型號為何,凡能下載「110視訊報案APP」或將既有「警政服務App」更新,便能透過智慧型手機以視訊方式進行報案。 二、「110視訊報案APP」下載方式如下: (一)iOS系統:點選App Store→搜尋110視訊報案→安裝APP→開啟110視訊報案APP。 (二)Android系統:點選Play商店→搜尋110視訊報案→安裝APP→開啟110視訊報案APP。 三、視訊報案於通話中具備以下功能:傳送影像、文字對談、擴音對講、鏡頭切換、通話中定位、通話中停止傳送影像及掛斷電話等功能。 四、視訊報案須知事項: (一)無法確認智慧型手機網路設備訊號時,建議優先撥打110報案專線進行報案。 (二)若於私人網路中撥出視訊報案電話,因私人網路之防火牆或網路設備阻擋,可能造成影音無法傳送之情形,建議使用3G以上網路。 (三)視訊品質依通話時之網路狀況而有所差異。 (四)網路連線狀態不佳時,可能無法解析所在縣市,可自行選擇縣市或使用一般定位電話撥出。

  • 地政司 Q253. 什麼是地價指數?

    「地價指數」係以特定的時間點,作為地價的基準日,計算一定期間內地價上升或下降的百分比;換言之,地價指數是用來衡量土地價格在某一時期的平均變動趨勢。

  • 地政司 Q254. 56.何處可取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

    新制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相關訊息置放於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臺網站首頁(https://pip.moi.gov.tw)->主題服務->知識與法規->契約書範本

  • 戶政司 Q255. 97年5月23日起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或法院公證結婚有無效力?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結婚喜宴、宗教婚禮、法院公證結婚及政府機關主辦之集團結婚等,如未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仍不生法律效力。

  • 資訊服務司 Q256. 憑證展期有那幾種方式?

    憑證展期有二種方式,凡自然人憑證有效期限到期前60天起至有效期限屆滿後 3 年內,可分別採線上及臨櫃(親自或委託他人至戶政事務務所)申請方式辦理。(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巿辦理)

  • 移民署 Q257.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定居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之計算方式如何?

    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居留一定期間計算如下: (一)以「連續1年」之條件申請者:自申請日往前推算1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出境未超過30日。 (二)以「居留滿2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自申請日往前推算連續2年內在臺灣地區居留,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270日以上。 (二)以「居留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之條件申請者:依第16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許可居留者,連續居住滿5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183日以上。 另外如以依親事由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其親屬關係因結婚或收養發生者,應存續3年以上;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生產子女者,不在此限。

  • 移民署 Q258. 生母為中華民國國人,本身具有新加坡籍人士欲至台灣工作,詢問該以何種名義來到台灣?

    該人士出生時(73年)母親為國人,其人即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如欲來臺依親居留,應先至我駐外館處申請中華民國護照及辦理文件驗證事宜,持憑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檢附經外館驗證之出生證明(外文、中譯本)、母親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新加坡護照、經外館驗證之新加坡警察紀錄證明、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等文件,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 如欲持外國護照來臺工作,應先向我駐外館處申請取得來臺之居留簽證,經查驗許可入國後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有關居留簽證之主管關機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相關事宜建請逕洽該局詢問; 另申請工作事涉勞動部權責,相關事宜建請逕洽該部詢問。

  • 地政司 Q259. 三七五減租農地租約承租人是否可將農地變更作為漁牧之用?

    一、依據土地法第106條,土地租用從事耕作,若欲變更為漁牧之用,要經地主同意。但因涉及到事實認定,若有爭議的話,可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向公所申請調解。 二、可上地政司全球資訊網→資訊查詢→地政司出版品→三七五減租的法令彙編查詢相關法令。

  • 移民署 Q260. 前妻為大陸配偶,但是並無入境即離婚,在大陸均有辦理結、離婚相關文件。現今另娶第二任大陸配偶,欲來臺定居,該如何辦理相關程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均先以「團聚」之停留事由入境,並辦理結婚登記,並無直接辦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規定。 爰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結婚並離婚後,再與另1位大陸地區人民結婚,申請入境來臺之前應以大陸地區所辦理之結婚及離婚證明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補註前次結、離婚記事,提供已辦妥結、離婚登記之戶籍謄本向移民署服務站申請其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

  • 警政署 Q261. 申請參與社區治安營造補助檢附表件注意事項。

    一、下列單位得依「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一)依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二、本要點補助每年辦理一次。 三、申請單位應於申請期限內(應於前一年度10月1日至10月31日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層轉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初審: (一)申請表。 1、類別(以申請單位類別勾選) 2、實施期程:全年度。 3、實施地點為申請單位所轄地區(如○○縣○○鄉○○社區)。 4、受理單位為申請單位所在地警察分局。 5、社區治安概況調查依實際狀況勾選。 (二)補助計畫書。 (三)申請單位轄區圖。 (四)核准立案或報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人民團體職員當選證明書(僅社區發展協會需檢附)。 上列文件請於申請期限前送轄區分局業務組受理。

  • 警政署 Q262. 集會遊行法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於6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所指「6日前」如何計算?(雲林縣警局)

    (一)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二)84年台上972號裁判:公司法第172條第1項所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個股東」,所謂「20日前」應依民法總則所定期間之計算法,開會日為始日不計算入,逆算至20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 (三)集會遊行法第九條所定「六日前」之期日計算方式,即申請集會遊行最後遞件的日為「活動日不計入,再減6天,即為最後遞件日」,即集會活動當日不計入,以其前1日為始算日,逆算至六日期間末日午前零時,為期間之終止(不可再遞件)。假若9月12日為集會遊行活動日,遞件時間為9月5月23時59分以前。 (四)至於遞件之末日為例假日時,警察機關基於集會遊行申請為「向前推算」與一般「向後推算」的期日計算不同;且該款立法原意係提供主管機關事前因應、規劃準備期間,以止集會遊行衝擊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因此認定集會遊行法為特別法,採取「不變期日」計算方式(即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仍不得遞延至下一個上班日)。

  • 民政司 Q263. 以外資成立之本國公司是否可捐贈政治獻金?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規定,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捐贈政治獻金。至於主要成員之定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包括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等情形。如果本國公司之主要成員有上述情形之ㄧ,該公司將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 警政署 Q264. 如何申請住宅防竊諮詢(或治安風水師)?

    不論是失竊住戶或一般住戶,皆可就近向各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申請住宅防竊諮詢,警察機關將儘速安排防竊顧問前往服務,且無須任何費用。

  • 資訊服務司 Q265. 內政部訴願案件如何查詢?

    已結案之訴願案件可至內政部訴願會網站查詢。

  • 戶政司 Q266. 終止收養登記應如何辦理?

    終止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若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提憑下列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1、雙方和意終止者,檢附終止收養書約;經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或裁判終止收養者,檢附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法院調解筆錄或法院和解筆錄。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及收養人、被收養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已領證者,另附最近2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辦理換證)(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3、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可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地政司 Q267. 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其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明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

  • 地政司 Q268. 地籍圖重測地區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因指界不一致發生界址糾紛時,應如何處理解決?

    在地籍調查時相鄰土地因指界不一致所發生的界址糾紛,先由地籍調查人員就糾紛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提起確認經界之訴。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 地政司 Q269. 農村社區範圍為何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所稱農村社區,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農村聚落及原住民聚落。前項農村社區得因區域整體發展或增加公共設施之需要,適度擴大其範圍。

  • 地政司 Q270. 市地重劃之效益

    辦理市地重劃之效益如下: 一、土地價值增漲: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雖需提供土地負擔,但重劃辦理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備,土地分配井然有序,地價自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負擔之土地,主辦機關將發給重劃總費用負擔證明書,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可以抵銷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計徵土地增值稅,並依計算之稅額再減徵百分之四十之土地增值稅。又重劃辦理期間地價稅免征,完成後地價稅可以減半徵收兩年。 三、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重劃區土地係配合都市計畫內容予以整體開發建設或更新,完成各項公共設施建設,環境美化,可形成良好居住環境,加強居民對 地區之關懷。 四、健全地籍管理:   重劃後地籍重新整理,便於管理,減少土地經界糾紛,並可消除畸零地之問題。 五、公平負擔:   市地重劃係基於「受益者負擔」之公平原則實施,可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利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人之不勞而獲。 六、消除共有土地:   對原來產權複雜之共有土地,各共有人可藉辦理重劃之機會,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可節省共有土地分割之費用,並促進共有土地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