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視具體個案中,各種噪音來源之地點或場所,適用各該法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查處。
二、法律適用:
(一)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對於妨害人民生活安寧之噪(聲)音,已特別訂有「噪音管制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法律加以管制及處罰,須優先適用該等特別法律。
(二)於社區大廈範圍內之噪音行為(包括家中犬隻吠叫),如經查明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款(住戶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及第47條第3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或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4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及第47條第2款(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令限期改善、連續處罰)者,應即由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行適當處置或行使公權力措施(例如但不限於:限期改善、裁處罰鍰、連續處罰等)。
(三)個人的「居住安寧」權益亦受到「民法第195條第1項」保障,若遭受重大不法侵害,被害人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加害人擔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停止侵害(參照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1137號民事判決)。
三、各類噪音主管機關
(一)環保主管機關:
1、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噪音管制法第8條)。
2、娛樂或營業場所(如餐廳、卡拉OK店、酒店)、工廠、營建工程(工地)、擴音設施、夜市用大聲公叫賣、使用中之機動車輛(如為道路行車噪音,優先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5款)、民用飛機等,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1條)。
(二)建管主管機關:公寓大廈噪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6、47條)。
(三)警察機關:上開特別法律管制處罰之噪音以外,其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噪音,如行為人製造發出之聲音,依當時之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狀況,其音量、音質,已達使一般人均感嚴重刺耳、厭惡或難以忍受之程度(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