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訴事項為:
1.檢舉來臺後被要求從事與研修宗教教義無關之活動,如四處參加法會訟經、擔任宗教團體行政工作,或有打工情事者,則由本部移民署查處。
2.性騷擾申訴事項,請其向該研修機構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所設立之性騷擾防治窗口反映,或向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報案。
3.反映研修機構課程安排失當,或建議應增加、刪減或修改特定課程者,因研修機構為宗教團體培育所屬神職人員之內部機構,並非學校,關於其宗教課程之安排係屬宗教團體內部事務,基於宗教自主精神,本部及其他宗教事務主管機關不宜干涉。
4.反映研修機構對教師或職員解聘、調職等情形,因案屬宗教團體與受僱者間之勞動糾紛,主管機關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動)局處。
5.研修機構不當管理,致侵犯學員基本人權者,如以禁止學員吃飯、睡覺、上廁所等不當方式懲罰學員之情形,請詢問所屬宗教團體為地方性團體或全國性團體,如為地方性團體,由當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如為全國性團體,請轉接民政司協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