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下列文件三選一即可
有效入出境證件(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折合港幣75元)
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
香港澳門護照上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香港或澳門護照(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民國72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電腦之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二)民國71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移民署申請 出境日期證明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