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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政司 Q331. 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網的資料是否會自動上下架?

    不動產成交案件申報登錄及揭露之主管機關為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資訊揭露與否係由縣市政府決定,如有已揭露案件而改為不揭露之疑慮者,請逕洽不動產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辦理。

  • 戶政司 Q332. 更正出生年月日應提憑何證件辦理?

    更正出生年月日應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 條規定提憑下列文件之一: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 宗教及禮制司 Q333. 請問全國已經有多少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截至112年12月31日止已有1034家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

  • 移民署 Q334. 大陸專業及商務人士來臺日期或活動行程已核定,是否可再變更行程?

    已核定並屬於得申請停留延期事由者,其主要專業及商務活動,不得變更;惟來臺日期或行程有變更者,邀請單位於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應檢具確認行程表及原核定行程表,送移民署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詳見附表一: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活動事由及停留期間一覽表

  • 戶政司 Q335. 當事人在國外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印鑑嗎?

    一、可以,當事人得委託他人向出國前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二、當事人在國外委託他人代辦印鑑,應由「受委託人」攜帶: (一)國民身分證。 (二)印章(或簽名)。 (三)委任人所出具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辦機構驗證之授權書正本【書明授權何人、事項及份數;委任書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海基會)驗證始可採認】。 (四)委任人之印鑑章。 (五)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但委託人但在國內曾設有戶籍國民旅居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國證明文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 移民署 Q336. 香港或澳門居民於機場、港口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許可應備文件為何?

    一、入出境申請書 二、下列文件三選一即可 有效入出境證件(收取證件費新臺幣300元折合港幣75元) 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 香港澳門護照上出生地為香港或澳門出生。 三、香港或澳門護照(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驗畢退還) 四、訂妥機船位,並於30日內離境之回程或離境機船票。 持有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之入出境證件,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民國72年以後,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其入出證件未留存者,以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電腦之入出境資料審查之。 (二)民國71年以前,曾經以香港或澳門居民身分進入臺灣地區,民國72年以後未曾再入出境,其入出境證件未留存者,先向移民署申請 出境日期證明書證明。

  • 消防署 Q337. 過年時候要忙著處理家務,沒空管小孩,讓他們自己去玩甩炮什麼的可以嗎?

    不可以,會被處罰。 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3條第1項及第30條相關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放爆竹煙火時,如果大人沒有陪同,將會被處罰3千至1萬5千元罰鍰。

  • 法制處 Q338. 提訴願的時間限制

    一、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二、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三、利害關係人應自知悉該行政處分時起算30日內提起訴願。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3年者,不得提起。 四、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五、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行政院於89.6.21訂定有「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各地區可扣除之天數,可供參考。 六、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之末日若為星期例假日,則向後順延之。例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則順延至下星期一。 七、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在訴願期間內提起訴願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訴願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例如:提出訴願書等)。 【參考法條:訴願法第14條至第17條】

  • 警政署 Q339. 四、違規停車能否以勸導代替舉發?(交通組)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第1項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二)第1項第6款: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但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 警政署 Q340. 發生交通事故後,民眾可向處理之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有關車禍案件調閱各項資料事宜,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2.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3.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之閱覽方式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 警政署 Q341. 如何成立守望相助巡守隊?(嘉義縣警察局)

    一、由各里、社區、公寓大廈、熱心人士發起。(建議由里長或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 二、找尋社會資源支援成立及運作經費: (一)各種社團、公司行號、工廠之公益捐款。 (二)慈善團體或個人之公益善款。 (三)寺廟之公益捐款。 (四)社區發展協會會費收入及顧問費贊助。 (五)民意代表之設備經費補助。 (六)政府補助與獎勵。 三、巡守隊運作之最基本人數:守望相助隊依任務區分必須要有:巡守、減災及家暴防治等三個編組,每組要有4人,人數至少有12人為宜。 四、巡守隊之運作場所:多以村里社區活動中心或廟宇集會所或守望崗亭為巡守隊之隊部或運作集結場所,亦有以私人場所為巡守隊部,以村里內民眾顯目易見地點為宜。 五、目前縣警局核發之守望相助裝備:縣警局核發分局之守望相助裝備,目前可供巡守人員使用之設備有「安全帽、反光背心、指揮棒、警棍、警笛、手電筒等」可提供巡守隊使用。 六、巡守勤務、區域、範圍規:目前成立之巡守隊多以2─4小時為度、運作時間以每日20─04時之間為編排至少一班次為原則,巡守範圍所轄里鄰內治安繁雜處所設置巡邏箱巡簽,轄區內偏僻處所暗巷加強巡守。

  • 警政署 Q342. Q、民國102年2月1日開始,後座未繫安全帶有何罰則嗎?有沒有例外可不繫安全帶?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交通部對此前有製發宣導貼紙,只要計程車後座有張貼宣導貼紙,就視為已告知義務。 2、同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2、小客車後座如因「超載」,出現有乘客無安全帶可繫,也將依法開罰。 3、三項例外不開罰: A.後座乘客如有開刀或懷孕等特殊情況,如經醫療機構開具證明不適合繫安全帶,員警不會開罰。 B.計程車如搭載4歲以上需坐墊等輔具的兒童,卻無此設備,也不開罰。 C.80年6月底前出廠小汽車、96年12月底前出廠客貨兩用車,且不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快速道路或標高五百公尺以上山區道路之市區公車及一般公路客運車輛,除前排座位外,得免裝設。

  • 地政司 Q343. 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該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對象?何時提出申請登記?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2.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3.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4.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二)土地權利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公告後,於公告之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地政司 Q344. 土地徵收時,依規定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何種情況下,其土地改良物可不予徵收?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自行遷移者。(二)墳墓及其紀念物必須遷移者。(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者。(四)農林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 移民署 Q345. 香港澳門居民居留期間入出境是否要再申請許可?

    香港澳門居民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於居留期間須另申請許可才可以入出境;如持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因已含有入出境許可,於居留效期內不須再申請許可即可出入境。

  • 移民署 Q346. 何謂役男?

    在臺設有戶籍之男子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起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依法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年齡屆19歲之年1月1日之計算方式:以112年為例,112 -19 =93,即93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即為役男。

  • 國土管理署 Q347.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得辦理更正編定。(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現況建物仍存在,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 資訊服務司 Q348. 我可以在TGOS直接申請全國門牌地址定位網路服務嗎?

    您可以在TGOS平台提出全國門牌地址定位網路服務申請並網填寫申請表,再以正式公文及(線上)申請表,行文至內政部資訊服務司以供審核或至內政部【內政申辦服務一站式入口平台】申辦,當審查通過時,台端即可取得授權使用該網路服務。

  • 移民署 Q349. 中華民國護照效期未滿6個月可否順利出境?

    依據「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第2及3條,國人所持憑之中華民國護照於有效期限內,本署國境事務大隊均可受理查驗並准予入、出境我國。惟世界各國對於中華民國護照可入境該國效期之規定不同,相關資訊請參考外交部網站相關資訊或逕洽該國移民當局,以免影響入出境該國相關權益。

  • 警政署 Q350. 辦理「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之用途為何?

    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結果提供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改善警政作為之參考,因調查細至各分局,亦可供縣市警察局針對各分局轄區民眾對治安不滿意原因、交通事故處理、警察服務等策進相關警政作為。

  • 移民署 Q351. 申請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IC卡的流程為何?

    分為申請、繳費、簽發郵寄及開卡四個步驟,申請人大約7~10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憑證,流程如下: A. 申請: (1) 申請人至移民署申辦窗口,出示晶片IC居留證正本申請自然人憑證。 (2) 移民署申辦窗口登錄申請人告知之行動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3) 移民署申辦窗口列印憑證申請書交給申請人。 (4) 申請人確認資料內容無誤後,在申請書上簽名。 (5) 收回移民署方留存聯,並將申請書收執聯交予申請人。 B. 繳費: 申請人請於申請日隔天起15天內持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申請單收執聯,上網到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 (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個人化網頁專區╱外來人口申請自然人憑證查詢),以居留證號碼及申請單上的用戶代碼登入後,以信用卡線上完成付款,除繳交新台幣278元(含IC卡工本費250元+郵寄費用28元),並再次確認收件地址及填寫電子發票資料。 C. 簽發郵寄: 憑證管理中心於申請人繳費完成時,即進行憑證之簽發及寫入,以及IC卡的個人化的外觀印製(IC卡外觀有卡號、姓名、使用期限),經核對無誤後,以郵局掛號寄送,申請人大約7~10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憑證。 D. 開卡: 申請人收到憑證後,上網到憑證管理中心網站,網址:http://moica.nat.gov.tw/ (外來人口專區╱個人化網頁專區╱自然人憑證線上開卡),依照網頁進行操作,完成開卡作業並設定PIN碼後,憑證即可使用。

  • 國土測繪中心 Q352. 經建版地形圖相關資訊可至何處查詢?

    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需要,提供各界多目標用圖需求,以製圖比例尺1/25000、1/50000及1/100000分別建置經建版地形圖,為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分組所建置的資料項目之ㄧ,相關資訊可至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分組入口網站(https://bmap-nlsc.moi.gov.tw/)查詢,包含建置資訊、相關標準、資料流通供應方式及資源分享,並提供成果查詢功能,如有相關疑問亦可來電洽詢,將會有專人答復。

  • 地政司 Q353. 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屋齡如何計算?

    屋齡係指交易當時之屋齡,其計算原則為「交易年月—建築完成年月」,交易年月為申報人所填寫,建築完成年月為建物標示部所登載之建築完成日期。屋齡為空白時,有兩種情形,一為交易當時屋齡未滿1年,一為建物標示部未登載建築完成日期致無法計算屋齡。

  • 國土測繪中心 Q354. 地籍圖重測之結果,應經過那些程序才算確定?

    依照土地法和地籍測量實施規則規定,必須將重測後之地籍公告圖、地籍調查表及有關清冊等以公開展覽方式,在當地地政事務所(或適當場所)公告30天,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認為重測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土地法第46條之2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於公告期滿即屬確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並通知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辦理換領權利書狀。

  • 移民署 Q355. 臺灣地區人民,可以同時在臺灣地區和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嗎?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第1項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二、次依「廢止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戶籍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內政部移民署知悉臺灣地區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情事時,應即通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及相關機關。當事人自行申請者亦同。

  • 戶政司 Q356.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應如何辦理?

    一、申請人: (一)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任一方。 (二)協議(重新協議):協議(重新協議)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 (三)受委託人。 二、應附文件: (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證明文件: 1、法院調解、和解、裁判:法院證明文件。 2、協議(重新協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 (三)委託他人辦理:除上揭文件外,須另附委託書。 (四)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三、申辦窗口:任一戶政事務所

  • 消防署 Q357.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申請

    於國內販賣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經申請型式認可,發給型式認可證書及申請個別認可,附加認可標示。

  • 地政司 Q358. 37.選購房屋時應考量的因素?

    一、成屋交易資金龐大,看房屋時要冷靜,應注意房屋有否瑕疵,若有,如何改善。購買時家人的意願、附近交通、治安、有無公害等,及購買後之使用目的、日後貸款如何支付等都應慎重考慮。決定購買時最好有一段緩衝時間,多看幾次且不同時段去看並做多方面比較,免得貿然付出定金後才發現房屋缺失,或不合乎自己或家人使用,而受損失。二、與賣方或不動產服務業者交易,不要輕易有口頭保證、約定或答應等情事,凡事均應要求記載於書面文件內,並經雙方簽章確定,免得日後空口無憑產生糾紛。三、若是透過不動產經紀業購買房屋,應請業者提供不動產說明書,以供核對。四、內政部訂有「成屋買賣契約書範本」供社會大眾參考,簽約前,可先查看其內容與契約條款之相異度,並請業者或賣方說明。

  • 地政司 Q359. 15.經紀業應如何繳存營業保證金?

    一、繳存時機及受理單位:經紀業應於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前,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或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繳存營業保證金。二、繳存額度:(一)經紀業設置營業處所在5處以下者,每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25萬元,逾五處營業處所者,每增加1營業處所,增繳新臺幣10萬元。(二)每1營業處所設置經紀人人數逾5人者,每增加1人,增繳新臺幣3萬元。(三)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整。(四)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應繳存現金或即期支票;總額超過新台幣 500萬元者,得就超過部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之保證函擔保之。

  • 地政司 Q360. 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後之土地位置,如何分配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重劃前土地已有建築物,且不妨礙重劃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其原有位置分配。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均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以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 三、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重劃後深度較淺或地價較低之土地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且其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但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五、重劃前土地位於重劃計畫之公共設施用地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前項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視土地使用情況及分配需要,於規劃設計時定之。但不得小於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之寬度、深度及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