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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戶政司 Q211. 97年5月23日以後辦理的儀式婚還有效力嗎?

    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以辦妥結婚登記為生效要件,結婚生效日即為結婚登記日。惟於97年5月22日(包括97年5月22日當日)以前已有效成立之儀式婚(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證人),縱未辦理結婚登記,仍屬有效。

  • 資訊服務司 Q212. 若有自然人憑證相關問題,可利用哪些管道尋求解答?

    自然人憑證免付費電話為:0800-080-117(7:00至23:00),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ica.nat.gov.tw,電子郵件信箱:cse@moica.nat.gov.tw,若有憑證相關問題,可利用上述管道尋求解答。

  • 宗教及禮制司 Q213. 內政部表揚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之標準為何?

    本部獎勵宗教團體興辦公益慈善化事業有: (一)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 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占當年度總收入 (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30以上,並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 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1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薦。 (二)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1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12次經本部依本要點表揚者。

  • 地政司 Q214. 市地重劃之法令依據

    市地重劃是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內政部訂頒之「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為自辦市地重劃除依上開法令外,內政部並另訂頒有「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做為實際執行之依據。

  • 地政司 Q215. 如何申請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及新臺幣1千5佰元整,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開業及發給開業證書;至所需之申請書可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站下載。路徑: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 線上服務 > 表單下載> 地價類 > 不動產估價師(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 戶政司 Q216. 房東不提供權狀,要怎麼遷戶口?

    申請人應備文件: 1.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最近6個月內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如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2.原戶籍地戶口名簿。 3.遷徙者國民身分證。 4.印章(或簽名)。 5.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規費新臺幣50元 。 6.戶口名簿規費新臺幣30元。

  • 空勤總隊 Q217. 如何申請飛機、直升機?

    受限航空器出動需有明確地點座標、天氣及以任務性質,以利及時有效支援,故除空中支援外,同時應向當地警、消、海巡等相關機關報案,使陸空同步作業,以發揮最大效能。

  • 警政署 Q218. 申請內政部社區治安營造經費補助對象為何?補助金額為多少?

    一、依據「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下列單位得申請補助: (一)依「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二、詳細情形請至社區治安安全生活守護網【https://safemyhome.npa.gov.tw】查閱。 三、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編列,並經內政部聯合推動小組複審核定,最高核予新臺幣8萬元。以107年度為例,即補助新臺幣8萬元整。

  • 法制處 Q219. 訴願之受理機關及不服訴願的行政救濟?

    一、訴願之受理機關 (一)不服鄉(鎮、巿)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巿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二、對地方政府或本部訴願結果不服時,該如何行政救濟: (一)對地方政府訴願結果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無法再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訴願。 ※無論是哪個機關的訴願會,對於其所做的決定結果不服,都是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二)對內政部訴願結果不服(有紙本結果時):可依決定書教示條款,向所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所稱行政法院,除高等行政法院外,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適用簡易程序: 1.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5.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6.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 警政署 Q220. 目前人在國內,要如何郵寄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申請人請填妥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費用及回郵信封,郵寄至至各警察局外事科辦理。

  • 警政署 Q221. 警察人員處理民眾檢舉噪音妨礙安寧案件,適用法條及處理程序為何?

    (一)關於警察機關處理噪音之法令依據及函釋規定,說明如下: 1、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及第21條「警察機關依第6條規定進行查察時,知悉有違反第9條第1項所定情事者,應即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緩。 3、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81)廳行一字第329號函復臺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員警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公眾」,係指不特定或特定多數人而言,上開條款之適用,須所製造之噪音,已妨害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安寧,且難以忍受者,始足當之。」 (二)除了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規範,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噪音管制法亦有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第16條第4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第16條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及第47條第2款:「住戶違反第16條第1項或第4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2、若民眾所居住之處所係屬上開管理條例規範之公寓大廈,且設有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則依該條例第16條第5項規定,對住戶發生喧囂或飼養動物妨礙公共安寧等行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揭管理條例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理。

  • 警政署 Q222. 入境旅客攜帶未經事先申請許可之管制槍械(如空氣槍、魚槍等)處理方式?(航空警察局)

    一、入境旅客因未諳法令事先未申請許可或申報者,於入境時由臺北關稅局會同航警局之處理方式為:該物暫由臺北關稅局予以留件並限期(6個月)補辦許可手續,經核准者准予提領,未准者予以没收(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或退運處理。 二、經許可進出口之槍砲、彈藥者,應於進出口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文件,並持向財政部關稅總局各關稅局申請查驗通關。遺失或毀損時,應申請補發。 三、另依據「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槍砲、彈藥之申請許可僅限機關、團體及學校,無人民收藏之規定。惟魚槍可依第八條規定每人可購置使用魚槍,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許可: 1、未滿20歲者。 2、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者。 3、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1、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2、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3、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鐵) 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1款、第2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戶政司 Q223. 印鑑證明有時效性嗎?

    一、依據「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第2項: 「戶政事務所於有效期間內核發之印鑑證明,其使用期限及效力由各需用機關(構)自行審認。」 二、 戶政事務所核發之印鑑證明原則上無時效性,視所需使用機關而定。(如地政機關規定1年內為有效,則超過核發日期1年者,即須重新申請。)

  • 國土測繪中心 Q224. 1/5000基本地形圖建置時程為何?

    一、臺灣地區1/5000基本地形圖測製自65年起實施,海拔1,000公尺以下測圖比例尺為1/5000,1,000公尺以上山地測圖比例尺為1/10000,71年完成第1版1/5000圖3,209幅,1/10000圖564幅。為確保1/5000基本地形圖圖資與實地現況相符,定期辦理修測,分別於72至76年完成第2版、78至83年完成第3版、86至95年完成第4版,前3版由航測及遙測分署(改制前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測製,第4版以後委外由民間航測公司辦理。 二、1/5000基本地形圖測製作業初期採用類比航空測量方法,自86年起全面採數值法測圖,測圖比例尺統一為1/5000,於95年完成臺灣地區1/5000基本地形圖修測(即第4版),96年度以後仍持續辦理1/5000基本地形圖修測工作,96至106年度共修測4,811幅,107至112年度共修測5,759幅。1/5000基本地形圖最新修測年度及範圍可至基本地形圖資料庫分組入口網站(https://bmap-nlsc.moi.gov.tw/)查詢。

  • 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Q225. 申請民間團體應向什麼機關立案?

    民間團體種類繁多,一般可分為以捐贈財產為成立基礎的財團法人,和以民眾為成立基礎的人民團體。財團法人之管理機關為政府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文教財團法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環保財團法人以環境部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人民團體大致可分為三種:第一種為職業團體,第二種為社會團體,第三種為政治團體。人民團體除特別法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各級政府之社政主管部門。 惟現行依政黨法第43條規定,已立案之全國性政治團體未於108年12月6日前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則廢止其立案許可。

  • 地政司 Q226. 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可以在台灣地區購置住宅用不動產嗎?相關規定及辦理程序為何?

    一、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其辦理程序須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局(處)申請,經初步審核其資格及目的通過後,再報請本部函請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國防部及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會同審核並召開會議審查。凡申請者具黨政軍背景或申請取得之不動產位於國安疑慮地區或其申請取得不動產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會造成疑慮者,均不予許可。 二、許可辦法、申請流程及申請表單可至本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之「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搜尋→「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參閱。

  • 戶政司 Q227. 外籍配偶的非婚生子女如何辦理戶籍登記?

    若生父為國人,欲辦理出生及認領登記,應提應生母受胎期間單身證明文件、被認領者之出生證明文件、生父母協同出具認領書(生父單方以認領書辦理者,須提憑親緣鑑定證明文件)、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上揭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併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 資訊服務司 Q228. 如何臨櫃辦理憑證展期?

    採臨櫃申請者,請用戶本人親自攜帶身分證與原憑證IC卡,於憑證到期前60天至有效期限屆滿後三年期間內,親至各地戶政事務所自然人憑證申辦櫃檯辦理憑證展期。(不限戶籍地,可跨縣巿辦理)

  • 資訊服務司 Q229. 憑證已做過展期,現在又到期了(8年效期憑證),該怎麼辦?

    一、自然人憑證效期為5年,可展期一次(3年),共計使用時間8年。 二、如果用戶需要繼續使用憑證,因安全性考量,請民眾重新申辦一張自然人憑證。 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 2.費用250元 3. E-MAIL信箱 臨櫃重新申辦,請本人親自至鄰近戶政事務所辦理新的憑證IC卡。 三、線上續卡 (1)系統僅接受憑證已8年到期(含展期期間)前60天及到期後1年內,且到期前為有效的自然人憑證,才能進行線上續卡作業。 (2)申請方式 1.自然人憑證官網→憑證作業→線上續卡申請→依照說明輸入申請資料→ATM轉帳或信用卡完成繳費 2.繳費成功後,系統會寄送「線上申請續卡已繳費」通知信函,至用戶申請時填寫的E-MAIL信箱,即代表申請完成。 線上續卡費用:自然人憑證IC卡工本費250元+掛號郵資處理費28元。

  • 國土管理署 Q230.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資訊服務司 Q231. 什麼是PIN碼?

    PIN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number) 碼為個人身份確認碼。 (憑證的第一道密碼) 亦即使用憑證 IC 卡時所要求輸入的密碼,如同銀行的提款卡在提領現金時所需輸入的密碼,可在憑證應用時識別這張卡片確為本人所使用。 憑證簽發後,初始PIN碼預設為申請者本人的民國出生年月日共六碼,如生日為 63 年 8 月 15 日,則預設的初始 PIN 碼為 630815 。因生日容易被得知,建議用戶自行至專屬網站更改 PIN 碼後再開始使用憑證。 (PIN 碼長度須設定為6碼 ~ 8碼之間 ,可輸入英數字及特殊符號,英文有分大小寫 )

  • 政風處 Q232. 如何申請遊說?

    遊說者應填具遊說申請書向遊說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書應載明遊說目的、內容、期間及遊說者等。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終止遊說或變更遊說內容亦應申請登記,遊說之相關法規及各類申請表格請參考本部網站遊說法資訊專區(http://www.moi.gov.tw/lobby/)。

  • 移民署 Q233. 如何申辦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IC卡?

    申辦外來人口自然人憑證,請本人攜帶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晶片IC居留證正本(效期內),親至移民署服務站臨櫃驗證身分並完成申請後,請於申請日隔天起15日內持憑證申請單至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moica.nat.gov.tw 點選 外來人口 / 自然人憑證個人化網頁專區 / 外來人口申請自然人憑證查詢,透過居留證號碼及憑證申請單上的用戶代碼登入後,以信用卡線上繳款方式,繳交新台幣278元(憑證IC卡工本費250元+郵資處理費28元),並再次確認收件地址後,大約7~10個工作天後即可收到憑證,收到憑證後需至憑證管理中心網站進行開卡作業並設定PIN碼,憑證即可使用。

  • 戶政司 Q234. 有關雙重國籍人士返國,應如何恢復戶籍?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考量遷徙應以事實為認定,當事人如未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為正確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逕為遷出國外登記。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民眾如戶籍已經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規定逕遷出國外,當事人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會因戶籍遷出國外而當然喪失。 三、針對雙重國籍人士返國後欲恢復戶籍,應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並檢具戶口名簿(遷入地)、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印章(或簽名),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遷入)登記。 ※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187 查詢。 ※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https://www.ris.gov.tw/webapply/765上傳數位相片。

  • 警政署 Q235. 本署「警政服務App」提供的服務功能有那些?

    本署「警政服務App」提供了40項服務功能: ㄧ、電話報案(110報案專線、165反詐騙專線、113保護專線)。 二、視訊報案。 三、收聽警廣。 四、防空避難(包括附近防空處所、其他防空處所、全民防災e點通)。 五、治安類7項(包括守護安全、通緝犯查詢平台、失竊車輛查詢、失蹤人口查詢、受理案件查詢、刑案線索平臺、警政爭議訊息澄清)。 六、交通類6項(包括車損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違規拖吊查詢、即時路況查詢、即時路況通報、測速執法點查詢)。 七、服務類10項(包括執法機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拾得遺失物、警廣協尋失蹤人口、警廣協尋失車、入山申請、多國日常問候語、警察醫療方案、關於法律、出境飛安須知)。 八、165專區7項(包括可疑訊息分析、高風險賣場、詐騙來電排名、新聞快訊、檢舉/報案、闢謠專區、反詐騙諮詢服務)。 九、酒駕防制2項(包括酒駕法令、呼叫計程車)。 十、推播訊息。 十一、NPA署長室FB。 十二、其他警政APP。 十三、使用攻略(包括隱私權政策、推播設定、使用者認證、操作指南)。

  • 移民署 Q236. 僑居役男出國(境)的相關規定?

    以僑民役男身分申請(再)出國,應檢附已辦妥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僑委會開具有效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僑民役男在國內連續居住滿1年,或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積居住逾183日達2次,應依法辦理徵集服役,禁止出國。

  • 民政司 Q237.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可以與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進行合作行為嗎?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無論是地方政府或一般人民、團體,若計畫與大陸方面具政治性質的機關、團體進行合作行為,都必須先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二、除一般人民、法人及團體不能逕行與大陸方面簽訂合作協議外,如果地方政府欲與中國大陸地方機關進行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內政部訂有「審查地方政府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之合作行為或締結聯盟申報須知」,應依該規定辦理。

  • 地政司 Q238. 13.那些文件必需由不動產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該經紀業應指派不動產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經營代銷業務不適用)(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 警政署 Q239. 警察機關對於受理失蹤人口查尋程序為何?

    一、失蹤人口報案,不分本轄或他轄祇要是失蹤人之家長、家屬或親屬就近到分駐、派出所報案,員警立即受理,不得拒絕或推諉。 二、員警受理失蹤人口報案,應詳實登載相關資訊。 三、警勤區員警接獲本轄或他轄受理報案通報後,除立即將失蹤人口資料上網實施清查比對外,並應於7日內前往訪問關懷家屬,並至少每3個月定期訪查一次;如失蹤滿3年以上仍未尋獲者,改為每年訪查一次。 四、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負責全國無名屍體DNA鑑定工作,提供無名屍體DNA比對服務。警察機關對於久尋未獲失蹤人口案件、疑似死亡案件及失蹤被查尋人之親屬認為有採證DNA之必要者,得建議渠等逕洽該所血清證物組辦理DNA採樣作業。

  • 警政署 Q240. 酒駕相關罰則為何?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而開車(包括汽車與機車)者,將有下列處罰: 一、無事故:罰15,000-120,000元,吊扣駕照1-2年,並移置車輛。 二、載未滿12歲兒童或肇事使人受傷:罰15,000-120,000元,吊扣駕照2-4年,並移置車輛。 三、致人重傷或死亡:罰15,000-120,000元,吊銷駕照,移置車輛,並不能再考領。 四、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駕照。 五、肇事且載有未滿12歲兒童者,按其吊扣駕照期間加倍。 六、10年內2次以上:罰120,000元,移置車輛,吊銷駕照。 七、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者:罰120,000元,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八、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取締酒駕勤務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罰180,000元,移置車輛,吊銷駕照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法規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