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入境翌日起可停留30天。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及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許可之專案長期居留,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申請人應檢附自核發日起6個月內有效之僑居地或居住地之全國性警察紀錄證明書辦理。
若最近3年曾以附財力證明文件申請來臺自由行,經許可且在臺無違規情形,下次再申請自由行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者,得免附財力證明文件。
如大陸地區人民發生逾期停留,出境後將管制3年不得再申請入臺從事觀光活動。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係從事短期探親、奔喪或運回遺骸骨灰者,且申請人為年滿60歲行動不便或因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時,得同時申請1人同行照料,同行者並須為其配偶或18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
1 、通關時請勿穿戴影響臉部辨識之物品,如墨鏡、帽子或口罩等,另通關時禁止二人以上進入如:抱小孩、牽小孩及禁止手推車進入。 2、旅客使用自動查驗通關後,如需於護照內核蓋當次入出國查驗章戳,請直接前往移民署公務櫃檯請求補蓋。
首先,我們很感謝您的來電。請您向我們詳細說明關於本案的具體犯罪訊息。我們會做成紀錄後,交由本署管轄的專勤隊或轉請地方警察繼續辦理。
您如果有國人受誘騙至海外打工變成跨境人口販運的具體訊息,建議您可以改撥打警政署提供有關被害人及其家屬或民眾求救、檢舉報案專線電話02-27652122~5,會有專人為您說明服務。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3條,申訴之提起應以書面為之,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則無法受理。
一、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得依規定申請在臺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已許可在臺依親(長期)居留者,一旦與依親對象離婚,申請居留原因消失,將被廢止居留許可。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經廢止居留許可」情形者,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10日內出境;另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者,得強制出境。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略以,經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5項規定,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如符合該項各款規定,即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包括「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二、次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1條第3項規定,申請人未能於申請時繳附「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者,經具結後得先核發定居證;其未能於許可定居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繳附者,撤銷其定居許可,並通知戶政事務所撤銷其戶籍登記;其無不予許可情形者,得另許可其長期居留。
1.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團體如收取契約以外之費用或轉為地下化違法經營等情形,移民署將透過業務檢查及民眾檢舉等機制介入管理及裁罰,以保障跨國婚姻男女雙方權益。 2.跨國(境)婚姻媒合者如以公司或商號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或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未經許可或許可經撤銷、廢止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
為避免將婚姻商品化之嫌,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故向受媒合當事人主動要求收受紅包,屬違法行為。如係受媒合當事人於婚姻媒合事成之後,出於自願所給予之紅包或饋贈,尚不在法令規範之內,惟因跨國(境)婚姻媒合已朝公益化、非營利化發展,對於受媒合當事人主動給予之紅包或饋贈禮物,仍應以婉拒為宜
依97年8月1日修正施行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如交友廣告內容意圖居間報告結婚機會或介紹婚姻對象,仍屬違法,依規定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不會,你必須要自行提出申請。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15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未依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者,處新臺幣2000元至1萬元罰鍰。
早期入出境申請書資料皆為人工繕寫,僅供輔助參考,無法做任何證明使用。
申請入出國申請案件影本僅限於申請書或當事人附卷之相關證明文 件。
符合下面其中一項條件(擇優)可申請: 當金卡人取得永居後,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在台灣連續合法居留3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以上,無須財力證明即可以申請。 外國人在臺合法連續居留滿5年、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並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規定,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申請永久居留送件須知。
建議在金卡效期即將到期前的4個月提出。
一、新式統號:110年1月2日(含)以後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1碼英文加9碼數字)。 二、舊式統號:110年1月1日(含)以前移民署核發之統一證號(2碼英文加8碼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