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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警政署 Q631. 轉接隔壁第四台算是竊盜嗎?員警可否配合取締?(嘉義縣警察局)

    一、轉接隔壁第四台算是竊盜嗎?員警可否配合取締?(嘉義縣警察局) (一)法律上對於竊盜罪,有其法定構成要件。按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分別定有明文。亦即,除了動產之外,竊取「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者,亦會構成竊盜罪。而竊取非動產者,最常發生的就是竊電罪。如竊電者係竊取通過鄰人電表之電能,將構成刑法第323條準用第320條第 1項竊盜罪。 (二)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所謂「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係指使用後會「消耗、耗損」的物質,而「有線電視訊號」,非屬一經使用即消耗之物質。「刑法第323條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則此所謂「其他能量」自應以性質上等同電能、熱能之「能量」為限,否則將違反罪刑法定主義之類推適用禁止準此以言,具消長性質之「能量」始為刑法竊盜罪章明文規範保護之客體。 (三)而有線電視台所傳輸之「影音視訊」,乃係利用設置纜線方式以電磁系統傳輸影像聲音供公眾直接視、聽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條第1款、電信法第2條第1款參照),其為電磁波之一種,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據此偷接第四台之行為依現行法令雖未構成犯罪,但造成系統損害仍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四)另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 (五)如民眾、電視台有報稱有人偷接第四台,請員警處理,因上述理由,偷接第四台非屬違反刑法竊盜罪及其他各條之行為,非為刑事案件,又依照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74條規定:「未經系統經營者同意,截取或接收系統播送之內容者,應補繳基本費用。其造成系統損害時,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收視費用,如不能證明期間者,以2年之基本費用計算」,此行為至多只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因警察不介入民事案件原則,我員警依法可免配合處理;惟如民眾前往報案請求協助,警察基於為民服務原則,可協助連絡電視台,請電視台進行調查、求償等行為。

  • 警政署 Q632. 交通事故當事人若當場自行和解,事後因需申請保險理賠或(受傷)傷勢加重,要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未報(警)案處理,事後因保險理賠或發現傷勢比預期嚴重等情形時,當事人可立即提供相關資料,向事故發生地點管轄警察機關要求補行報案處理。 (二)依內政部警政署「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警察機關不得拒絕受理報案。雖事故已事過境遷,但警方處理人員仍應至現場,依當事人陳述指證地點,標繪路況、行向、碰撞位置、跡證及停車位置等,進行現場測繪製圖,車損、人傷等相關跡證進行調查、攝影、製作調查談話紀錄等蒐證工作,並完成相關資料表件記錄。 (三)另當事人倘若事隔多日才因傷重死亡,因在現場自行和解,未即時報警處理,故警方無任何處理資料,過失致死罪係屬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事後將主動進行偵辦,惟事後報案,補行蒐證常有困難,將可能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建議除非交通事故當場確定無人受傷、受傷輕微、事後不需要申請保險理賠等情形。否則,當事人仍應現場報案,由警方處理人員到場處理,若案係A3類無人受傷案件,當事人仍可在主動要求警方免予處理自行和解,依內政部警政署訂頒「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規定,處理人員仍應填寫「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記錄當事人、車基本資料,測繪製作現場圖、填寫肇事經過、和解條件、照相,並請當事人簽章後存檔,但可免製作當事人談話紀錄,惟當事人如有明顯違規事實者,仍應當場製單舉發。亦即警方到場時已和解,也應有基本處理資料備查。

  • 警政署 Q633. 何謂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影響狀況?警察機關該如何防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所謂社交工程,是利用人性方面的各項特性,如:好奇心、同情心等心理狀態,並利用各種手段讓使用者「信任」來進行一種類似「詐欺」的攻擊行為,凡是有牽扯到人類因素的任何攻擊行為,都可稱為社交工程。現今由於資訊科技技術及網路發達,有越來越多駭客利用電子郵件來進行社交工程攻擊。 (二)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最常使用的郵件主旨為「政治、公務、健康養生、休閒娛樂、情色」等類型,並在電子郵件內容中夾帶惡意網址連結、圖片或惡意附加檔案,誘使收件者去點擊瀏覽,其目的在於當收件者去開啟或點擊郵件內的相關連結或檔案時,即有可能被植入木馬程式竊取相關電腦資料,或被駭客放置的惡意連結網址,連線至假造的「銀行網站」、「個人信箱網站」等,而造成個人使用的相關帳號密碼遭竊取,除造成個人存放在電腦內的機密資料有外洩的可能外,也有可能造成單位或個人金錢上的損失。 (三)各警察機關為防制電子郵件社交工程,可利用下面方式進行防範: 1、辦理教育訓練,利用各項集會場合,宣導如何辨識可疑電子郵件,並請同仁注意,不開啟來路不明寄件者之電子郵件,不開啟與公務無關之電子郵件。 2、定期及不定期辦理電子郵件社交工程演練,除可藉由演練瞭解單位同仁防制狀況外,更可讓同仁確實瞭解假冒的信件該如何去判別。 3、確實宣導公務電子信箱不作為私人用途。

  • 警政署 Q634. 什麼是霸凌?孩子如被霸凌,家長應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什麼是霸凌?教育部定義霸凌要件為:具有欺侮行為、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之傷害、雙方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確認。霸凌的形式分為下列五類: 1、肢體的霸凌:包括踢、打弱勢同儕、搶奪財物等。 2、言語的霸凌:包括取綽號、用言語刺傷、嘲笑弱勢同儕、恐嚇威脅等。 3、關係的霸凌:包括排擠弱勢同儕、散播不實謠言中傷某人。 4、性霸凌:以身體、性別、性取向、性徵作取笑或評論的行為;或是以性的方式施以身體上的侵犯。 5、反擊型霸凌:這是受凌兒童長期遭受欺壓之後的反擊行為。通常面對霸凌時他們生理上會自然的予以回擊;有部分受凌兒童會去欺負比他更弱勢的人。 (二)學生被霸凌時的徵兆 1、衣服、書本等個人物品,有所缺損 (撕痕、遺失)。 2、學生身上有難以解釋的傷口 (割傷、瘀青) 。 3、學生與朋友相處的時間變少。 4、學生會害怕到學校,或是害怕走路到學,或者是害怕參加社團活動,學生上下學的路徑變得不合理,或是花更久的時間在上下學。 5、學生對課程忽然變的沒興趣,或是表現變差,當學生回家後,常表現情緒低落之情況。 (三)孩子可能遭遇霸凌,家長應如何處理? 1、支持他並蒐集有關該霸凌的資訊: (1)不忽視:絕不要忽視霸凌,忽視霸凌會讓事情惡化。 (2)不責怪:不要責怪你的孩子遭到霸凌;不要假設你的孩子挑釁霸凌者。不要說:「你到底做了什麼而惹惱了其他小孩?」 (3)傾聽與了解:仔細傾聽與了解霸凌發生的始末、時地及參與人員。 (4)同理心:要對你孩子的遭遇感同身受,並告訴他霸凌是錯誤的行為,不是他們的錯,詢問你的孩子可以有效幫助他們的方法,讓孩子知道你打算怎麼做。 (5)不報復:不要鼓勵孩子用肢體報復(如:「打回去」)做為解決方式。 (6)理智:即使狀況不易處理,家長還是要明智地後退一步,並謹慎地思考下一步。 2、與老師或校長聯繫,必要時請各縣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協助: (1)霸凌是不會在沒有大人的協助下而停止的。與孩子的老師面談,並提供確實的孩子被霸凌的資訊,包括誰、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器具。 (2)請老師與其他校內與你孩子互動的其他大人談談(如音 樂 老師、體育老師、或校車司機),以得知其他人是否有發現其他學生霸凌你的孩子。 (3)應該讓校方聯絡霸凌者的家長,避免因為情緒反應讓事情變得更糟。 (4)要盡自己所能讓霸凌停止,並經常與你的小孩和校方聯繫,以確知霸凌是否已經中止。如果霸凌還在持續,就要再次聯絡校方。 (5)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0800-200-885)、或向警察局少年警察局尋求協助。

  • 警政署 Q635. 發現在學學生發生校外偏差行為,應如何處置?受(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應注意哪些事項?(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為落實校園事件通報及學校輔導功能,警察人員發現在學學生發生校外偏差行為,應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以密件方式通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就讀學校加強輔導,協助防處少年犯罪。 (二)受(處)理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應注意事項 1、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式方式揭示有關少年保護事件或少年刑事案件之記事或照片,使閱者由該項資料足以知悉其人為該保護事件受調查之少年或該刑事案件之被告。 2、同法第83條之1規定:應配合少年法院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案資料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該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3、同法第83條之2:違反前條規定未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塗銷或無故提供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 4、少年偏差行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學校時,可用少年偏差行為通知書,複寫2份以上,1份為存根。少年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及曝險行為,並應移送少年法院(庭)。

  • 警政署 Q636. 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簽立之和解書,是否應送處理警察機關備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交通事故和解是雙(多)方當事人約定,相互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達成權益維護,進而終結訴訟之契約。若案件在法院審理時,成立的和解,稱為訴訟上和解;否則即屬訴訟外之和解。 (二) 交通事故經警方處理成案後,警方僅會就案件涉及刑事及行政責任部分,進行移送或處理,而當事人之民事和解問題,警方不得主動參與、干涉。當事人雙(多)方簽立和解書若願主動提供警方,以表示相互間不再提出刑事告訴,警方會將和解書併案存查;倘若不提供和解書,處理警察機關亦不會主動索討。

  • 警政署 Q637. 發生交通事故之後續處理規定及應注意事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無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 條第1項第1、4及5款規定: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故無人傷亡之案件,當事人應將跡證定位後移置車輛、嘗試自行和解並立據為憑,倘協商未果應報警處理。 (二)有人傷亡之交通事故案件: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1、2、4及5款規定:「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故有人傷亡之案件,當事人應立即通知警方處理並協助救護傷患及保護現場;另可通知保險公司人員到場,必要時自行攝影存證並配合處理人員以確保雙方權益。倘事故時各該駕駛人或肇事人未依前述規定處置者,將視個案相關事(跡)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製單舉發。

  • 警政署 Q638. 二、發生交通事故之車輛,警方並未代保管,駕駛人或所有人領回後,是否可以直接送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事故車輛無檢驗、鑑定或查證必要者,由其駕駛人或所有人自行處理。因此,除非駕駛人或所有人同意將車輛交由對造或其保險公司修復,否則,可以自行直接送修,無須等待。但在車輛拆卸修理前,為能保障自己權益,應先將原車損壞情形拍照存證,並將修理明細表及收據或發票留存,以備事後請求賠償。

  • 警政署 Q639.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或在劃設行人道旁兩側(未行走於劃設行人道標線上)穿越馬路,有無違反交通處罰條例?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二)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1、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2、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3公尺以內。 3、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3快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4、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5、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三)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否有絕對路權,依據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 警政署 Q640. 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本署督察室)

    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若遇有民意代表進行關說,應如何處理,方能避免違法,尋求自保?(本署督察室) (一)規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機關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本要點除涵蓋「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適用對象外,尚包含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規範對象範圍較廣。 (三)請託關說之定義: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但若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或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則排除在外。 (四)遇請託關說處理程序: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3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五)本要點所規範之「請託關說」與民意代表「為民服務」,如何區分? 1、民意代表依其職權行使職務,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等事項,屬選民服務。依本要點第4點第2款規定,此種依法令規定程序及方式進行的陳情、請願等表達意見的行為,循行政程序法、請願法等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公務員受理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應依相關受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2、公務員對於民意代表轉達選民服務事項,如有違反前述規範之虞者,亦應明確告知相關法令依據,讓民意代表充分瞭解;如仍執意要求,而有違法之虞者,公務員自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警政署 Q641.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警察機關應如何處理?(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時,應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處理,其規定如下: (一)依無依兒童及少年安置處理辦法第2條第項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無依兒童及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等方式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並於24小時內填具通報表,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另依第4條第1款規定:警察機關知悉或接獲民眾報案為被遺棄或走失之兒童及少年,除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安置外,並應協尋該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第2款規定,警察機關尋獲被遺棄或走失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戶籍資料時,應以書面通知兒童及少年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置。但情況急迫時,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為之。

  • 警政署 Q642. 里長請求警察機關給予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17條,不得提供。 (二)法律規定說明 1、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2、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該個資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3、基於前揭條文,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下,警察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給里長。

  • 警政署 Q643. 酒駕拒測罰則為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二)另本署業於102年6月18日頒訂「取締酒駕拒測處理作業程序」,駕駛人拒測時,如依客觀事實顯示駕駛人有車行不穩、語無倫次或其他異常行為,足認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執勤員警應依規定陳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鑑定許可書,將其送往受委託之醫療機構強制抽血,並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 (三)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2、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警政署 Q644. 交通違規人質疑警察為何不告發其他違規者,提出抗告是否為抗告理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警察取締告發交通違規時,遇民眾當場質疑警方為何路上這麼多的違規,卻只告發我,要求警方也必須告發其它違規人,是否可為抗告理由? (二)茲援引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283號交通事件裁定,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核抗告為無理由。

  • 警政署 Q645. 不得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為何?

    有些著作雖符合著作之要件(具原創性,為客觀化之表達,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但基於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作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各款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同條第二項謂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警政署 Q646. 警察機關如何因應偽造貨幣之查緝作為?

    本署作為: (一)防止偽造貨幣擾亂金融秩序,破壞市場機制,並要求各警察機關加強偵辦。 (二)檢、調、海巡署等單位互相配合,以期發揮統合力量。 (三)對於可疑處所、人、物及具印刷技術、有偽造幣券前科者,責成各該警察機關密切注意及查察。

  • 警政署 Q647. 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最容易觸犯何法?(嘉義縣警察局)

    (一)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最常將監護工當成全能傭人,使其打掃、清潔、或甚至看管店面等非關監護工所須從事之工作內容,因而容易觸犯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二)又依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規定,違反該法第57條第3款規定者,當地政府勞政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三)國人聘僱外籍監護工時,務必謹慎,勿觸法而遭罰。

  • 警政署 Q648. 民眾發生單一車輛交通事故,應如何處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汽(機)車本身單一車輛事故「單車事故」係指:因汽(機)車駕駛人本身駕駛或裝載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自己一方發生交通事故而言。 (二)例如:汽(機)車駕駛人因車輛操控不當或其他因素,導致摔倒、翻車、衝出路外、碰撞交通設施(護欄、號誌、號標誌桿、分向島)、障礙物(電線桿、建築物、橋墩、停放車輛、動物)等之事故。 (三)由於「單車事故」肇事原因及歸責並不一定全在單一汽(機)車駕駛人本身(例如為閃避地面坑洞或他人不當用路行為致摔倒……等),事後可能涉及申請保險理賠、國家賠償……等諸多問題。一旦發生「單車事故」,當事人仍應立即撥打「110」電話報警現場處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 警政署 Q649. 少年飲酒、供應少年酒類是否違法?警方處理之流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一)少年飲酒屬「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禁止行為之ㄧ。 (二)依據首揭規定,如發現「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各款所列少年偏差行為時,應勸導制止,並視情節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處理: 1、少年偏差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處理,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少年如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就讀學校師長領回輔導。 2、處理前揭各項工作,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保護規定者,並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3、認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應透過當地學校或社政機關或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 (三)另依「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12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 (四)針對供應少年酒類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且於同法第91條訂有罰則,爰為查察供應者責任需要,警察機關如查遇是類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製作供應者及少年調查筆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 警政署 Q650. 現代保防工作主軸與應有之觀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供〉

    一、現代安全防護工作包含「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等三大工作主軸。 二、現代安全防護應有的觀念: (一)「居安思危」之危機意識:中共對台工作,至今仍處心積慮地進行。古云「天下雖安,忘戰必危」,又云「據安而念危,則終不危;操治而慮亂,則終不亂」、「夫安不忘危,治不忘亂」,均是提醒吾人應具有「居安思危」之警覺意識。為使國人均能體認敵我意識觀念,充分認知保防工作之重要性,唯有不斷實施宣導,呼籲全體國人建立「居安思危」之危機意識,始能克竟全功。 (二)「檢舉不法」之道德勇氣:犯罪問題如果只是單純社會內部問題,其影響程度尚可控制在一定範圍,但是如果有「政治力」從中介入操作,其影響程度就非常深遠,甚至會影響國家安全。警察任務為確保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應呼籲民眾配合相關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凝聚社區治安意識,增加區域、社區、空間與建構整體防禦監控力,並鼓勵民眾發揮「檢舉不法」之道德勇氣,凝聚「警力有限、民力無窮」之治安共同體。 (三)「維護機密」之安全警覺:時代在進步,機密維護的理念亦應隨著時代的脈動而改變,應知「就個人而言,保密就是保障個人生命財產的安全」、「就社會而言,保密就是保障社會的安全和諧」、「就國家而言,保密就是保障國家安全強盛的基礎」;古云:「故明君賢將所以動而勝人,成功出於眾者,先知也。先知者,不可取於鬼神,不可象於神,不可驗於度,必取於人,知敵之情者也。」、「不知彼,不知己,每戰必殆。」又「夫計謀欲密,攻敵欲疾,獲若鷹擊,戰如河決,則兵未勞而敵自散,此用兵之勢也。」此即突顯情報先知及相關保密措施,在軍事作戰成敗與維護機密息息相關之重要性。因此,吾人除了嚴密保護措施外,更應深植堅定的保密警覺與理念。

  • 警政署 Q651. 受臨檢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臨檢之命令、方法、應遵守之程序不服或認為執行臨檢有侵害其利益情事者,如何尋求救濟?

    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警政署 Q652. 員警可否要求受臨檢人同行至警察局、分局或分駐(派出)所進行身分查證?

    一、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1、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2、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3、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4、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2款、第3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二、是以,實施臨檢、查證身分,原則上應於現場實施,非有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不得將受臨檢人帶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3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三、除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受臨檢人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 警政署 Q653. 闖紅燈遭攔停舉發,是否可要求警方當場提出證據,以為證明?

    一、按法院之實務見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使行政機關利於交通秩序之維護管理,保障道路往來人車之安全而設....」;「交通警員掣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項,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利,依法就特定事件所為具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政處分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如該細則第二十三條),以達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反之,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 二、故某甲如未就執勤員警之舉發有誤提出相關證據以供調查,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某甲違規並主張應由舉發單位提出具體證據為無理由。

  • 警政署 Q654. 汽車車燈罩上加貼藍色或綠色橫線,應如何處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9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另外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次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附件7規定:「頭燈燈色可為白色或淡黃色,左右燈色應一致,透鏡應為無色。」另就技術層面而言,經交通部函請「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依CNS7884D3047「汽車用照明與信號設備檢驗法」進行測試,由其測試結果視之,於頭燈上張貼綠色或藍色橫條貼紙,有光度減弱及光色偏移 (偏綠或偏藍)現象,致有「變更原有規格設備」而足以影響夜間行車安全之情形。﹝交通部八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交路第○○○四五○號函﹞

  • 中央警察大學 Q655. 參觀世界警察博物館需要收費嗎?

    1. 參觀本校所屬的世界警察博物館並不需要收費,請逕洽本校公共關係室辦理。 公共關係室電話:(03)3282321 轉4186 公共關係室網址:http://pr.cpu.edu.tw/bin/home.php 2. 請參訪團體依申請時間準時參訪,俾能節能減碳,以免浪費資源。

  • 中央警察大學 Q656. 請問如何參與警察大學外租部門之標租?

    有意參與標租之廠商,可至政府電子採購網之「財物出租查詢」(http://web.pcc.gov.tw/opas/arpam/intoSearchForPublic.do)、內政部公告或本校總務處網頁查看相關訊息,亦可於上班時間來電詢問。

  • 中央警察大學 Q657. 警大學生通識課程必須選修幾個學分?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大學部)需於大學四年修滿8學分通識課程

  • 中央警察大學 Q658. 請問資訊管理學系畢業學生分發的單位為何?

    資管系畢業生主要分發至資訊相關單位, 從事資訊工作,如資訊系統建置、規畫、管理等。亦有機會從事資訊網路犯罪偵查工作。

  • 中央警察大學 Q659. 請問要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外事警察學系,英文是否要通過檢定?

    1.因外事系學生通過特考後分發工作,包括與非本國籍人士溝通,故於語文方面係有其需求,雖溝通語言不限於英文,但仍以英文為主要應用語言。 2.外事系設定英文檢定之畢業門檻,為全民英檢中高級或相當等級之英文檢定門檻。

  • 中央警察大學 Q660. 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新生入學體能測驗項目、標準為何?

    一、本校學士班四年制新生入學體能測驗項目計有立定跳遠及負重測驗2項。 二、立定跳遠標準男生為190公分、女生為130公分;負重測驗男生為40公斤、女生為30公斤,須連續行走20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