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現職編制內職員品行優良且上年度在本機關(學校)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主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效。
(二)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三)廉潔奉公,不為利誘勢劫,有重大具體事蹟足為模範。
(四)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貢獻。
(五)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處置意外事故,措施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著有貢獻。
(六)主動積極,戮力從公,行為及工作上有特殊優良表現,且服務態度優良。
(七)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
二、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選拔為模範公務人員:
(一)選拔當年度人選確定前3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3年內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或職務評定未達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