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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役政司 Q1. 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可否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可以的 為維護宗教信仰者人權,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5條規定者,得檢具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及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者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常備役體位申請者役期為6個月,替代役體位者役期為4個月。 (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 役政司 Q2. 需用機關如何申請年度一般替代役需求員額?

    "需用機關申請一般替代役之流程: 1. 需用機關經調查評估確認需運用替代役役男後,應即彙整各服勤單位之需求,並衡量其住宿、管理及專業訓練經費等相關配套措施。 2. 統一擬具「年度替代役實施計畫」及「4年人力需求」,其計畫應包括替代役需求原因、實施效益、需求人數、服勤單位、服勤內容、住宿方式、管理措施及所需經費等事項。 3. 年度實施計畫擬訂後,應循行政程序簽呈機關首長核定。 4. 每年2月底前函送內政部役政署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辦。"

  • 役政司 Q3. 如何以家庭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等待徵集服役之役男其家況如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規定 : 一、役男家屬均屬60歲以上、未滿18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 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得隨時於入營前檢附有關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定後,安排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

  • 役政司 Q4.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65歲以上、未滿15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1人時,每增加1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1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12歲之子女2名以上,或未滿12歲之子女1名且配偶懷孕6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18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ㄧ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 役政司 Q5. 役男如何以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申請資格及審核: 1.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役男申請時需檢附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及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2.審核規定: 內政部收到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之案件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於3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2)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3)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1年。 前項第三款觀察期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會同鄉 (鎮、市、區) 公所實施調查並作成紀錄,於觀察期屆滿後十五日內,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將役男各項資料陳報主管機關審核。"

  • 役政司 Q6. 83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可否以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可以的,基於照顧弱勢家庭的理念,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家況如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各款之規定,均得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其中83年1月1日以後至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役期與常備兵軍事訓練相同為4個月。 申請窗口: 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 役政司 Q7. 我家裡列中低收入戶,我可以申請提前退役嗎?如何提出申請?

    可以的,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如家庭列中低收入戶,可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 役政司 Q8. 若83年次以後出生至93年次以前出生役男選服替代役,那役期約多久呢?

    "按各服役種類區分為: 一般替代役(國內服勤)-6個月 一般替代役(國外服勤)-10個月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1年6個月 家庭因素替代役-4個月"

  • 役政司 Q9. 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只有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外還有其他選擇嗎?

    83年次以後出生常備役體位役男除了接受4個月的軍事訓練外也可以家庭、宗教因素、特殊專長(外交、體育、文化、原鄉發展)申請服替代役,或以社福、醫療及照護等專長申請服社會役,或以科技專長申請服研發替代役,或申請服消防役,而服役役期也會因服役種類不同也有不同的規定。

  • 役政司 Q10. 常備兵現役役男可否以家庭因素申請轉服替代役?

    "不可以。 因役男接獲常備兵徵集令並已入營服役者,係屬現役軍人身分,並由國防部列管,按目前兵役法及替代役實施條例等相關法規,現役軍人僅限因病停役改判替代役體位者,方可改服替代役,並無再申請服替代役之機制。"

  • 役政司 Q11. 112年役男可以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別?

    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役男以服常備兵役為主,替代役制度112年實施役別為消防役、社會役、公共行政役(特殊專長外交、文化、體育、原鄉發展)及研發替代役,從事社福照護、災害防救及產業發展等勤務,以持續提供役男多元服役選擇,並挹注離島偏遠地區社會防災、救災等人力。

  • 役政司 Q12. 83年1月1日以後至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申請服宗教因素替代役之役期為何?

    83年1月1日以後至9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替代役體位役男服宗教因素替代役者,役期為4個月。(入營後得依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提出提前退役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於入營12天後准予提前退役)。

  • 役政司 Q13. 一般警察特考人員之兵役義務,是否可以比照警大、警專畢業生適用替代役實施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

    不行,如役男為警察特考(國家考試)擔任公務人員且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其與考取其他公職人員一樣,須依體位狀態(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完成兵役義務後再繼續任職。

  • 役政司 Q14. 107年起停止徵集常備兵役後,一般替代役役期多長?

    "因應國防部自107年起將不再徵集82年次以前出生役男服常備兵現役,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由本部徵集服替代役,役期為1年。 另83年次以後至93年次以前出生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4個月,其他因素申請服替代役國內服勤者6個月,國外服勤者10個月。"

  • 役政司 Q15. 研發替代役役男可以申請提前退役嗎?

    研發替代役役男於服役中,如家庭狀況合於「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相關規定,可由役男或委託其有行為能力之家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提前退役。

  • 役政司 Q16. 94年次以後出生役男可否以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可以的 為維護宗教信仰者人權,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5條規定者,得檢具自傳.理由書.切結書及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申請,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以宗教因素服替代役,常備役體位申請者役期為1年2個月,替代役體位者役期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