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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土管理署 Q1. 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

    ※請參考附檔(為法條的附件一) 依據法律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一、各種使用地類別 (一)甲種建築用地 (二)乙種建築用地 (三)丙種建築用地 (四)丁種建築用地 (五)農牧用地 (六)林業用地 (七)養殖用地 (八)鹽業用地 (九)礦業用地 (十)窯業用地 (十一)交通用地 (十二)水利用地 (十三)遊憩用地 (十四)古蹟保存用地 (十五)生態保護用地 (十六)國土保安用地 (十七)墳墓用地 (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國土管理署 Q2. 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應如何區別?

    非都市土地於土地謄本上會顯示有編定區域,編定區域上會標示「工業區、農業區、鄉村…等,且也非都市土地會依其使用性質編定18種用地,例如: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農牧、林業…等,只要簡單判斷謄本上有無使用地類別,若有,就會是非都市土地,若無的話,就是都市土地,因為都市土地並不會有特別的標示。 ※ 參考法規: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 條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特定農業、一般農業、工業、鄉村、森林、山坡地保育、風景、國家公園、河川、特定專用等使用分區。 第 3 條 非都市土地依其使用分區之性質,編定為甲種建築、乙種建築、丙種建築、丁種建築、農牧、林業、養殖、鹽業、礦業、窯業、交通、水利、遊憩、古蹟保存、生態保護、國土保安、墳墓、特定目的事業等使用地。

  • 國土管理署 Q3.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上可否設置再生能源太陽能發電設施?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農牧用地得設置風力發電及太陽光電發電設施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且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始得設置使用。如使用面積超過660平方公尺者,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國土管理署 Q4. 毗鄰甲丙種建築用地之零星土地可否變更成建地?

    為促進毗鄰甲種、丙種建築用地或已作國民住宅、勞工住宅、政府專案興建住宅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之零星狹小土地有效利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5條明定,類此零星狹小土地符合該條文相關要件規定(例如:被道路、水溝、各種建築用地或建築使用之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所包圍,面積未超過0.12公頃)者,得依同規則第28條規定,檢附相關書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辦理變更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按:此類變更編定案件,無需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位置圖)。

  • 國土管理署 Q5. 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先向縣(市)政府繳納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二)興辦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免附)(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以檢附。)(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六)其他有關文件。(如申請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者,應檢附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文件。如屬山坡地範圍內土地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者,應檢附開發建築面積免受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之文。)

  • 國土管理署 Q6. 非都市土地已不作目前使用而想變更為其他用途使用者,其土地如何辦理變更?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規定,申請人應先向擬變更使用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核准前並應先徵詢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該有關機關同意應先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4點附錄一(二)查詢項目查明,並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依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該核准文件連同變更編定申請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辦理使用地變更。

  • 國土管理署 Q7. 何謂丁種建築用地?如何申請毗連土地變更為丁種建築用地?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係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1條規定,丁種建築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有一、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二、增闢必要之通路。三、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事業有擴展工業需要者。四、擴大企業營運總部等4種情形之一,而原使用地或都市計畫工業區內土地確已不敷使用,經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規定(99.5.12已改為產業創新條例第65條),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之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或依同條例第70條之2第5項規定(99.5.12已廢止此項規定),取得經濟部核定發給之證明文件者,得在其需用面積限度內以其毗連非都市土地,依上開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 國土管理署 Q8. 違反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會受何處罰?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由該管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國土管理署 Q9.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為何要辦理更正編定?如何申請?

    (一)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得辦理更正編定。(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縣(市)政府或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現況建物仍存在,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或丙種建築用地。

  • 國土管理署 Q10. 申請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作業程序為何?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應申請許可使用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一)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申請書格式,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二)使用計畫書。(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能以電子處理方式取得者,免予提出。)(四)申請許可使用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本款規定之文件)(五)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六)其他有關文件。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依其所定相關規定審查,於徵得該使用地主管機關同意及加會有關機關同意後核准之,並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

  • 國土管理署 Q11. 都市計畫土地設置「儲能設備」?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11年03月03日能電字第11100487820號函,考量儲能設備可具備維持國內電力系統平衡與穩定用途,儲能設備於『都市計畫臺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新北市施行細則』中,得以『公共服務設施』或『工廠必要附屬設施』之性質設置,本署業已111年3月23日營授辦城字第1110017697號函送地方政府。

  • 國土管理署 Q12.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都市計畫農業區疑義?

    一、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為建地目、編定為可供興建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或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者,其建築物及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坐落土地先由縣(市)政府查明條文之適用。 二、有關「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如何認定,請依本部90年8月31日台90內營字第9085194號函送會議紀錄規定辦理;另依建築法第11條規定「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佔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法定空地。故已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之確認,應請依實際供居住使用部分,按上開號部函規定之證明文件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確實查明依法認定之。 三、至本案農業區土地在都市計畫發布前已建築供居住使用之合法建築物基地申請建築,其建築面積如何核算,由縣(市)政府確實查明本案該基地實際供居住使用情形。

  • 國土管理署 Q13. 變更營造業負責人時,舊負責人是否需具名申請?

    按營造業申請登記函附註第6點規定:「…辦理變更負責人者,營造業申請登記函並應由舊負責人具名申請或新舊負責人共同具名申請。」是負責人變更,需由舊負責人具名申請或新舊負責人共同具名申請。

  • 國土管理署 Q14. 請問我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解編?

    1.為因應人口結構變遷、核實檢討都市計畫人口發展需求,加速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不必要之公設地檢討變更,本部營建署已報奉行政院核定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全面推動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作業中。 2.上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要求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核實依照發展需求,檢討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對於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予以變更其使用;另經檢討仍有需要保留之公共設施用地,評估採公辦整體開發方式辦理。 3.至於個案那些公共設施用地應予檢討變更為其他使用,應依個案都市計畫檢討後之需求情形辦理,並提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如有具體個案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意見,可逕向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提出,納入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

  • 國土管理署 Q15. 要怎麼知道我想查的那個店家是屬於土地管制的哪一區?

    都市計畫範圍內各使用分區之劃設及其使用管制規定,因涉及各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書規定,您如有具體案例,可以逕至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網站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詢問。

  • 國土管理署 Q16. 違反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則有什麼罰則?

    一、根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二、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國土管理署 Q17.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查詢與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事項

    一、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得洽詢土地所在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查詢: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分為主要計畫書與細部計畫書。主要計畫書由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發布實施;細部計畫書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實施。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為都市計畫的細部計畫書內容,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各有分工。是以,土地使用分區之管制規定,得洽土地所在之地方政府查詢。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申請單位: (一)都市計畫內土地:申請「分區使用證明」(屬都市計畫土地在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的使用分區為空白,使用地類別也空白)。 (二)申請單位以管轄作區別: 1.一般縣、市請至鄉、鎮、市公所都市計畫課申請。 2.直轄市或省轄市可至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發展局申請。

  • 國土管理署 Q18.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

    申請辦理容積移轉應向保留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辦理;如有法令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的疑問,可向國土署都市計畫組洽詢。

  • 國土管理署 Q19. 清理下水道前,要預防因吸入沼氣引起傷亡

    下水道埋設於地底下,作業人員進出前,請依本部營建署110年5月14日正式函頒訂定「內政部營建署下水道局限空間作業規定」辦理,需配備個人安全設備、通風設備、安全上下設備,氣體偵測器確認無安全疑慮等符合職安法相關局限空間(缺氧)作業規定時,才能進入局限空間執行作業。

  • 國土管理署 Q20. 落實證照制度,用戶接管施作時,要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士

    為加強推動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配管技術專職人員,落實「雨、污水分流」及掌握重力流排水方式等施工品質,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落實技術證照制度、強化技術士培訓及考用合一之推動政策,故於污水下水道用戶接管專業施工規範第02534章明訂「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士」聘僱規定。 「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技術士」及「自來水配管技術士」考試科目及工作項目有顯著差異,例如各種類污水管材銜接及配管方式、職業安全衛生措施等作業方式皆有不同,另查台灣自來水公司為辦理自來水管線工程,訂定「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管線工程技術人員工作證核發與管理要點」,故有關各業別專業施工規範所訂技術人員資格皆有其專業需求及規定。

  • 國土管理署 Q21. 雨水下水道建設之重要性

    臺灣地區年均降雨量豐沛,惟近年來全球氣候變遷,極端氣候發生頻繁,常有低壓環流或颱風來襲短延時強降雨發生,肇致都市計畫區及鄰近地區豪雨時下水道排水不及,而造成地區性積淹水並衍生致災問題。顯見雨水下水道建設非常重要,本署將協助各縣市政府積極推動雨水下水道建設,完善都市及鄰近地區排水系統可使降雨逕流迅速排除,降低都市積淹水風險,俾保障國民生命財產安全。

  • 國土管理署 Q22. 可不可以不施作用戶接管?會有什麼罰則嗎?

    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下水道可使用之地區,其用戶應於依下水道法第19條所定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與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依下水道法第32條:下水道用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不依規定期限將下水排洩於下水道者。

  • 國土管理署 Q23. 請問用戶接管施工前,原化糞池內水肥是否要抽除?民眾要付費嗎?化糞池廢除原本地坪有補助嗎?

    1.依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 2.污水下水道工程於鼓勵民眾接管期間,化糞池廢除民眾不需要付費。施工單位將針對建物化糞池進行抽除、消毒、接管、回填、地坪修復(以混凝土材料),相關費用由政府補助,惟考量化糞池地坪材料與色澤種類多元,為避免爭議,原化糞池地坪材料(非混凝土材料)須由住戶提供,由政府委外施工廠商代為施工。

  • 國土管理署 Q24. 請問污水接管後,我家馬桶使用沒多久就塞住,要找誰處理?

    1.先再次確認是不是下水道已納管戶,如果不確定可以請住戶詢問當地里長或管委會確認住家是否已接通污水下水道。 2.如果不是下水道已納管戶,可以請民眾趕快找當地水電行直接檢修。 3.如果是下水道納管戶,先確認住家後方防水巷的清潔孔(白色蓋子或手掌大小鐵蓋)撬開檢查(1)如果可以看到橘色管底,可能是自家糞管的問題,最快的方式是請水電來疏通。(2)如果有明顯水位或結塊污垢而無法看到橘色管底,趕快聯絡當地污水下水道疏通專線。

  • 國土管理署 Q25. 請問污水接管後,聽說政府會多收錢,是要多收多少錢

    1.污水用戶接管後,地方政府會配合接管區域及期程徵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作為相關建設及維護管理費用 2.一般收費標準要看當地政府訂定的使用費收費標準,一般原則會隨自來水水費徵收 3.如果對收費期程、收費標準有疑問,可以聯絡當地下水道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