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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業團體法第16條、商業團體法第16條、教育會法第15條條文

  • 發布單位:維護廠商
  • 發佈類型:法規訊息

「工業團體法」第16條、「商業團體法」第16條、「教育會法」第15條條文業奉總統於110年1月2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51號令、第11000006161號令、第11000006171號令公布修正。為利與修正民法成年年齡政策接軌,爰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以配合民法下修成年年齡政策,鼓勵青年自由參與公共治理事務,促進青年結社權利,爰修正上開條文。
上開條文配合民法修正公布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