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案目標:為降低合作社營運成本,提升其競爭力,補助合作社於事業運作週期貸款的利息支出。
二、專案內容:
(一)適用對象:依合作社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合作社(不含農業合作社),符合最近1年度考核評列乙等以上或新成立未滿1年,且其貸款用途以營運所需之資本性支出、週轉金或履約保證為限者。
(二)補助措施:
- 貸款利息補助最高年利率2%。
- 合作社向各承貸金融機構、儲蓄互助社所貸之利率低於2%者,依實際貸款利率補助。
- 每一合作社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
- 合作社貸款核撥日為以前年度者,利息補助期間得自核定當年度1月1日起算。但貸款核撥日為本部核定當年度1月1日以後者,利息補助期間依實際貸款核撥日起算。
三、申請方式:合作社應取得承貸金融機構、儲蓄互助社之核貸資格並已撥款至帳戶,始得送件申請利息補助,申請之時間、應備文件及程序,規定如下:
- 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申請為原則。
- 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 直轄市、縣(市)級合作社,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四、實施期間:即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五、附件:合作社貸款利息補助試辦作業要點(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