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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函釋主旨:
日期:
~
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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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日期
文號
函釋主旨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91-05-01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一八一六二號函屏東縣政府
有關 貴轄蔬菜商業同業公會整理小組,於整理期間可否接管辦理公會對外相關業務乙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91-01-21
台內中社字第○九一○○七四四○八號函嘉義縣政府
有關 貴轄布商、男子理燙髮,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等理、監事任期已逾期未辦理改選,擬予解散乙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90-11-30
台(九○)內中社字第九○二七八八九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有關台北縣政府函為職業工會經主管機關「限期整理」者,其有意願擔任整理小組之會員僅三人,未達「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法定人數,可否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辦理一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88-06-11
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二一六一二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有關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建議會員之會籍清查,得以網站校正及會員大會之召開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通知乙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85-02-05
台(八五)內社字第八五七三四八九號函台灣省日用雜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有關請公假是否依出席論乙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81-03-28
台(81)內社字第八一七二二四六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關於人民團體整理小組,無法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接管圖記、人事、檔案、財產時,究係由該整理小組,抑或主管機關訴諸法院註銷疑義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77-05-09
台(77)內社字第五九○一七九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關於社會團體合於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合併改組,其條件及程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左列各項辦理: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75-05-12
台內社字第二○三三八號函復阮慶文律師
人民團體於整理其間召開會員大會時有關會議運作疑義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71-11-11
台內勞字第一一九一三八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等
有關加強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七條期日計算疑義案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67-06-26
台內社字第七八二○一六號函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人民團體會議紀錄應送主管機關核備,但主管機關對其會議紀錄決議案,在權責上應負何種程度之責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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