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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嘉義縣政府函請釋示鄉鎮教育會、體育會會員出席各該團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其服務之機關是否可給予公假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8-03-09 00:00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六八一四五七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七款規定,公務人員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給予公假。依銓敘部六十七年四月十八日(六七)臺楷典三字第一○一六○號函釋,上述條款公假之要件,其一係應機關、團體邀請,所稱機關,應屬政府機關。至於團體,自包括公私團體而言,其二此項會議或活動須與受邀者職務有關。其三須經長官核准。若不符合一、二兩要件者,固不宜核准,即使符合一、二兩要件者,機關長官亦得予以核准或不核准。本案鄉鎮教育會、體育會會員出席各該團體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其具有公務人員身分於參加會議期間。是否給予公假,可由其服務之機關學校依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