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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復關於從事教育行政工作者可否當選為教育會理監事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8-05-16 00:00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六九一九八六號函復金門縣政府
(一)按「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不得當選為受該教育行政機關指導監督之教育會理事、監事」教育會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如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應即解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二)有關理、監事當選證書之申請核發,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核處。但任期屆滿後,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