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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人民團體法)第五條等有關行政區域疑義案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78-09-18 00:00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文號
台(78)內社字第七三四五一一號函復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一)查本部78.4.14.台(78)內社字第六八○三八一號函釋,關於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現人民團體法)第五條明定,人民團體以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所謂「行政區域」包括全國、省(市)、縣(市)、鄉(鎮)、市(區)之區域。至於前述之「區」包括直轄市之「區」與省轄市之「區」。 (二)教育會法所稱「區」教育會,指直轄市之「區」教育會(第十一條)與省轄市之「區」教育會(第十條)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