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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會員辭去教職就任鄉鎮市區長,其原任之教育會常務理事職務可否繼續兼任,抑或必須改選疑義

  • 團體類別:職業團體科
  • 函釋機關:內政部
  • 日期:67-06-07 00:00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文號
台內社字第七八七六○○號函復台灣省政府社會處
依教育會法第十七條(現行條文第十五條)所定資格加入鄉鎮教育會或市區教育會為會員,並當選為理監事者,縱令辭去教職就任公職,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仍得繼續為會員,其已當選為常理事者可毋庸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