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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防疫個人資料稽核原則

  • 發布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 發佈類型:宣導訊息

為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協助各主管機關妥適執行監督所轄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防疫個人資料作業,訂定「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本處爰依稽核指引第3條至第5條規定建立防疫個人資料自行查核制度及規劃稽核作業之方式,參考疫情指揮中心「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並已擬妥「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防疫個人資料稽核原則」(如附件),函請已完成訂定計畫及處理方法之非公務機關配合辦理,並函請各(縣)市政府轉知所轄非公務機關及督導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