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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提出辦理往生互助業務及因該業務涉訟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名單

  • 發布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 發佈類型:宣導訊息

重要提醒

  往生互助的性質係由民眾自行與辦理者之間簽訂之契約,目前並無法令加以規範或禁止,民眾如有因往生互助之私權契約導致權益受損,須自行檢附具體事證,向法院提起訴訟,循民事途徑救濟。因該事項通常具有高度風險性,請民眾加入前一定要仔細評估,以保障財產安全。

  附件為曾提出辦理往生互助業務及因該業務涉訟之全國性社會團體名單,惟該業務未受法律保障,民眾應多加注意,本部目前清查曾提出辦理往生互助業務及因該業務涉訟之全國性社會團體,並不代表名單以外之團體未辦理往生互助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