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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後,其證書及圖記名稱無須加冠「社團法人」等字樣

  • 發布單位:合作及人民團體司
  • 發佈類型:公告專區

有關立案之社會團體完成法人設立登記後,其名稱、章程及圖記應否標明「社團法人」,依司法院秘書長108年3月21日函釋(如附件2)略以,社團法人辦理土地登記之法人名稱,或金融機構開戶申請書所蓋印之印文,縱與其檢附之證明文件、名稱不符,然若能證明不符之原因,或足認該法人確有開戶意思者,仍得辦理,故社團法人之印文尚無庸與法人登記名稱相同。縱其印文未冠以社團法人,而與登記之法人名稱不同,亦無須通知其於印文加冠「社團法人」等字樣。

請參閱本部109年2月24日台內團字第1090280403號函(如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