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為適當及有效執行商業團體法第67條第1項之規定,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內政部處理違反商業團體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案件裁罰基準」(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