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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發布單位:維護廠商
  • 發佈類型:法規訊息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部於109年12月29日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703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於57年8月16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108年5月28日。參酌最高行政法院105年1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關人民團體職員選舉罷免屬私權行為意旨,本辦法內容對於選舉及罷免涉及團體自治事項仍有過多限制應予適度放寬,次為促進選舉罷免透明公開,增列人民團體對內部公開選舉人或罷免人名冊規定,並因應天然災害或傳染病流行期間無法集會影響職員改選,增訂主管機關得公告延期改選之例外規定,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法內容請詳見附件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