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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 發布單位:維護廠商
  • 發佈類型:法規訊息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經本部於109年12月29日以台內團字第1090282711號令修正發布。本辦法於78年6月30日訂定發布,曾分別於81年、86年、94年及100年歷經四次修正,惟其內容仍具高度管制思維,對於團體之財務處理仍有過多的規範與限制。有鑑於我國人民團體數(不含政治團體)現已超過6萬多個,為避免政府過度介入團體運作,且考量團體規模大小各異,爰予以通盤檢討現行規定,鬆綁財務處理相關內容及程序,以期於尊重團體自治之同時,並能落實主管機關對團體財務監督之職責,爰修正本辦法。。

本次修法內容請詳見附件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