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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法人或團體申請遊說登記,申請書應載明哪些項目?

答案

(一)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二)遊說法第6條所定遊說代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如曾擔任遊說法第2條第3項所規定的公職者,離職前5年內曾服務的機關名稱及其所任職稱、任職期間。 (三)被遊說者姓名、職稱,遊說的目的及內容,遊說期間及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四)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的關係及其文件。 (五)屬受委託遊說者,其受委託證明文件、營利法人的章程、約定報酬金額及足資辨識委託人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