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民意代表對與本身經營或投資的事業遊說,容易讓民眾產生有利益輸送的疑慮,為了防止弊端產生,遊說法第12條規定,各級民意代表不可以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或投資股份總額達百分之十以上的事業進行遊說,也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遊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