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24、曾任公職者進行遊說,有什麼限制?

答案

為避免公職人員離職後,利用原本職務關係向原服務機關施壓,影響決策,造成不公平的情形發生,遊說法第10條明定,除了各級民意代表外,曾任該法第2條第3項所列公職者,在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其本人或代表其所屬法人、團體向其離職前5年內曾服務機關(包括所屬機關)進行遊說,也不得委託其他遊說者為之。